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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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

命运的掌控权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大陆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但是不得担任审判长),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仅具有裁决决定权,还参与合议庭具有量刑决定权,在合议庭审判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换而言之也就是人民陪审对案件当事人员有着一定的命运掌控权。设立人民陪审员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维护司法的公正,但实际审判中这样的制度却渐渐成为了一种形式,并没有体现出其本身的价值,反倒让大多数法官觉得合议庭审判只是浪费司法资源,毫无用处。这样的现象和观点,不得不让我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了怀疑,是否应该废除这一制度,让审判权完全的归属于司法界,或是应该完善这一制度,让它发挥实际

的价值。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谈谈自己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与价值、制度推行的阻碍与原因、存废和完善等浅薄的见识和观点。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价值阻碍存废完善

正文:一、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

人民陪审员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陪审制度有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公正。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与公正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已发展成为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制度体现了人民参与司法的民主化进程,也调动了人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加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法律原则下更加广泛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还可以更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

和独断专行。人民陪审制度同时有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对职业法官的优势互补和监督制约作用,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二)陪审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法院的

各项审判工作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而由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行使审判权做出的裁判,涉案当事人及亲友容易从心理上认同。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身份不是法官,他们并不象法官那样缺乏身份保障和职业保障,不会

象法官那样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因此可以在审判工作中较好地抵制干扰,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裁判的意见是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作出的,至少可以减轻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所实际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三)陪审制度能保障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对司法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没有司法廉洁,就无法保障司法公正,就无法树立司法权威;缺乏监督的司法权力,也容易产生腐败。陪审制度对审判权进行内部分割,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普通公民或有关行业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并享

有相应的权力,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的意见得到尊重和反映,这无疑是公民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直接、及时和有效的形式。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了司法公开,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减小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使司法公正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正如有学者所说,陪审员“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第三只眼睛”。4、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陪审员来自于民间,熟悉社会生活,一些陪审员也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技术特长,可以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尤其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民众的善恶观念、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并以此对案件作出判断,有助于增强审判的道德性,促进司法的实质正义。

二、陪审制度推行的阻碍与根本原因

虽然综上看来人民陪审员有着诸多的价值和作用,可是任何事情都有着两面性,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麻烦而导致价值折损。

从陪审员本身来说,在我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有:(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公民有许多,并不难找,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这样的。但是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并且不能是以上公职人员,这样的范围就具有了一定的局限性。现在的社会现象,大学生处处都是,一般的毕业年龄也就是二十二、三岁,显然在校的大学生也就只有大三或大四的有符合这样的条件,不过据我所知我身边并没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同学。通过调查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大多数的非法学专业同学并不了解我国有这样的制度,也不知道自己具有这样的条件可以去参加人民陪审员竞选;(二)有大约37%的同学知道这一制度,但是认为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自己还要忙着学习、找工作等等,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参与这样的事情;(三)有5%的同学知道这一制

度,并且认为自己符合竞选条件,但是认为这样的人选应该是早就内定好了的,自己应该没戏,所以也就不参加。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宣传力度确实有待增强,制定人民陪审员这一制度,就是让非司法人员参与到审判中,起到监督审判,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可是作为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大学生有大部分都不知道这一制度的存在,足以说明这样的制度在挑选人员的第一环节就丧失了一部分它应有的价值。社会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无非就是教师、商人、公司职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这样看来似乎有很大的挑选余地,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并不像美国等国家所规定的是一项义务,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公民并不认为这和自己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实际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要忙碌于自己的工作,担任人民陪审员无疑要耽误自己的正事。虽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给付,给其一定的补偿。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由所在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由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前两款规定,给予人民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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