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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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_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_肖建国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_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_肖建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 1期 (总第 76期 )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肖建国1 肖建光2( 1.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北京 100083; 2.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 100088)内容提要: 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下的产物 ,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

参审制 (陪审制 )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 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

现阶段司法欠缺公正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化的法院体制和极不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

防止司法不公也不一定要通过陪审制度 ,以毒攻毒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本文拟通过借鉴与参考各国 (地区 )的立法体例 ,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情况 ,对该制度作一探讨。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近代社会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曾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

陪审制度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但现在它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命运。

对于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如何改革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社会司法领域内一种颇有争议的现象 ,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 ,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 ,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有的国家早已将它抛入历史的垃圾堆或者被人遗忘的角落;有的国家则对它推崇备至或者情有独钟。

①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除应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陪审制度的成因之外 ,还应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大环境 ,对陪审制度的价值基础进行分析和定位 ,从而作出合理选择。

一、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的概况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 ,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 ,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②。

陪审法官从年满 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 ,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关于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关于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芽,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 法学硕士, 讲师 , 从事诉讼法学等问题研究 ; 张飞, 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4 6 - 0 2
根 据河 南省高 院的 《 试 点方案》 , 陪审 员在学 历上只 需要满足 裁判 权的人 民陪 审团而 言 , 能够 保证人 民陪 审团 的评议 意见得 到
初 中以上 文化 程度 的要 求 。相较 于人 民陪 审员 制度 规定 的大专 合 议庭认 真对 待 。 并且 为避 免这 一规 则被视 而 不见 , 《 试 点方案 》
审 员的任 期 为 5 年, 实行定 期常 任 , 这样 的制 度规 定 导致 反 映的 事 案件 ; 检察 机关起 诉时证 据不 充分 , 有 可能 作无罪 判决 的; 被告
民意 极为有 限, 在选 任上 限制 了陪 审制度 的 民主性 。 河南 人 民陪 人 或 其辩护 人作 无罪 辩护 并提 供一定 证据 或 依据 的 ; 因婚 姻 、 家 审 团制度 在案 件 审理 需要 时临 时从人 民陪审 团库 中随机 抽取 组 庭 、 邻里 纠纷 引发 , 可 能对被 告人 从轻处 罚的 ; 当事人 申请 人 民陪
案件进 行分 析 、 判 断。人 民陪 审 团成 员可 以就 案件 证据 认定 、 事 实认定 、 法律适 用 、 裁 判结果 等 以陪 审团名 义独立 的进 行评议 、 发
围 内推广 人 民陪 审团制 度试 点的提 案 。
实现 了从 专业 向常识 的 回归 。 人 民陪审 团制 度主 要 由陪 审员组 成陪 审团参加 庭审活动 , 就 表 自己的理 解和 意见 , 案件 的事 实和 法律 问题 , 以及最 终 的处理 结果 , 发表 意 见、 观点、 主张, 为专业 的法 官提 供参考 。 人 民陪 审 团制度 既不 同于西 方 的

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人民陪 审制度 的法理 价位
每 个陪 审团便 是一 个小议 会 ,陪审 团的 意 见便 是议 会的 意
法治作 为人类 的一币 生活方式 , 叶 , 自由价 值在其 中占有重要地
见, 陪审 团的审理是 正义的 工具 , 宪法的车轮 , 是 它象 一盏明灯 照 位 , 治本 身体虮 这 自由, 征着 自由。陪审制度 反映 了对 自由 法 象
元化妥 协的表 决方式 形成 的, 反怏 了政治 的 民主 司法权 是… 来 , 这 表现 为陪 审 员的产生范 围小 , 择标准 不确定 , 选 选择程序不 公
种公权 力, 的重要性 意味着 它小能 f少数人 垄断垄 断的权 力极 它 } J 易走 向滥 用从而坝 害公 民的基 本权利 , 此 , 司法 民t的基本 从
种 以权 制权 的完美 体 。 让公 民充 分参与 , 他 使得每 个公 民都能 人 ,这 是不合 理 的。有 些地 方把 学 历作 为成 为陪审 员的第 一标
体会到参 与到 自己的政府 中, 同时 人 民陪 审也使得 公民能够 实际 准 , 这在不 经意 问就把 社会 底层 的人排 除在 备选项 之外 。 还有地
知之 问的 区别 。我们 在选 择陪 审 员时注 重 的是 该公 民是 否具有
良矢 ,一 ¨ 个有 良知 的清洁 丁 同样县 有充 当陪 审 员的 资格 。 陪审制
度 发展 的基 石是 民丰 , 无法 休脱 民土 的陪审制 也就 失去了其存在
司法 正义 又称 司法公 正 , 是指 司法权运 作过程 中 各种 因素达 的 意义 。 到 的理想状 态, 包括 与司法权 的运作 有关 的荇种囚 索从主体到 客
政府权 力的方式 , 从而 保证 了杖 力的 想理 性运 行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改革,它的出现旨在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经过多年来的推广和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推动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首先,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推行,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

借助陪审团制度,法律司法更加民主化,人民代表的参与性得以增强,这样更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其次,人民陪审团的参与,能够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代表了普通群众,他们所提供的意见和看法,有助于法官认识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合理性和法律的适用性。

比如只要理念不同,就难以做法律客观公正的人。

最后,人民陪审团的引入,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陪审制实施前,法官人数少、案子多是普遍现象,导致审判难度大,耗费时间长,而引入人民陪审团之后,既可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更公正、公平的审判。

比如针对“校园欺凌”现象,人民陪审团率先介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团的引入,也促进了全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次革新和完善,其实际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加强陪审团成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积累,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不得不认识到行业多年来也存在的一些问题。

比如中山被称为陪审团“判冤案之乡”,其中存在的学生威胁案全国开展,全市政法机关以及各地检察院和法院相继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开展自我反思,并表示,要将中山市各类错案暴露出来的机制落实下去,加强地方立法,规范司法案件程序,系统打造精细化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公正性,为走向更加开放、规范、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铺平坦道。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际应用。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

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人民陪审团制度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项基于公民平等参与的司法机制,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力,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旨在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法律基础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两点:1.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提供了宪法上的保障。

2.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适用条件、组成方式、职责义务等具体细节,为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

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与局限性1.优点(1)提高司法公正性。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避免单一法官或陪审员对案件判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片面性进行裁决。

(2)增强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使得被执行者和社会大众都能够更好地信任于司法的公正性。

(3)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所订立的司法行为的信任感,并且可以使得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更好地参与到司法中来,弥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断裂。

2.局限性(1)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团制度存在着陪审员素质调配不符合实际、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对案件判决时的选择可能会出现偏见。

(2)陪审员权威不足。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已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其权威性较低,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员认知不足、参与的时间不足,导致很多案件中的陪审员发表有偏见的意见。

(3)陪审员数量有限。

目前,我国陪审员的数量相对有限,很多案件难以涵盖最多的陪审员代表,难以有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论文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论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及其实现——对于“陪而不审”批判观点的学理审思

论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及其实现——对于“陪而不审”批判观点的学理审思
审必 用转 变 为可 选 择 的形 式 , 且 不 再 是 一项 司法 原 则 ④。 陪 审 制 度 背 离 司 法 规 律 的 矛 盾 在 司 法 制
短缺 , 司法 民主功能 的象 征意 义仍很 突 出 , 陪审制
论 人 民 陪 审 员 的职 能 及 其 实 现
对 于“ 陪而 不 审" 批 判观 点的 学理 审思
吴春峰
内容提 要
历史分析我国陪审制度 的基本功 能, 体现 司法民主应是贯穿其 中的一条红线。陪审制度 的司
法 民主功能集 中体现在司法的人民性、 陪审员的代表 性和司 法的公 开性。 当前 , 制度 设计过于 注重 陪审员的 裁判职能 , 并以陪审员的知识化为完善进 路, 致使 陪审制度仅剩司法 民主的象征 意义 。基于人 民意愿 、 人 大作
化及 强化裁 判 职 能 的 特征 较 为 明显 , 但 却难 以相
应 提 升 司法 民 主 的实 现 程 度 。 局 限 于 裁 判 职 能 的 进路 , 致使 体 现 和保 障司 法 民主 的具 体 方式 严 重
1 9 8 2年 《宪 法 》 没有 规定 陪 审制 度 , 陪 审 也 由第 一
能定位 为体 现 司法 民主 , 陪审 员 的职 能 应是 司法
民 主 具 体 而 有 效 的 载 体 。但 我 国 陪 审 制 度 却 选 择
中央执行 委员 会借 鉴 前苏 联 经验 颁 布 《 裁 判 部 暂 行 组 织 和 裁 判 条 例 》, 规 定 了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的 制度 ①, 陪审员 与审判 员共 同 审理 案件 ,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力 。第 二 阶 段 ( 1 9 4 9—1 9 6 5年 ) 。1 9 4 9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共 同 纲 领 》确 认 了 革 命

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理念

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理念

论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理念摘要:人民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我国,司法行政化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人民陪审团制度对这一现象有着很好的调节作用,本文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论证人民陪审团制度在我国扎根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构建的想法。

关键字:司法行政化;民主;自由裁量权一、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目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色司法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崇尚自由、民主,而这种自由和民主的思想就要求对那些享有某种特权的主体进行限制,换句话说,制度构建的目的就是抑制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

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目的也是如此,人民陪审团制度就是要保证现有的司法制度中权力运行的良好状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制度许可的范围,人民陪审团制度主要是针对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或过小对制度的运行都是有害的。

人民陪审团制度构建的初衷就是保证法官自由才两千的适度行使。

二、我国建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必要性其实,上面对人民陪审团制度建构目的的分析就能够说明这一制度对我国也同样适用,因为这是具有同一性的问题。

但有一点制度的构建一定要具备本土化的这一特性,即制度只有在与其相适应的环境中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制度的构建说明我们现有的制度出现了问题,而现行的司法制度中那些方面问题的出现使得我们要构建人民陪审团制度呢?下面具体地进行分析:(一)司法行政化的危害我国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是分不开的。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央集权的结果是大政府现象的出现,权力的过度集中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这在上面已经说明,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过度庞大导致了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垄断。

司法行政化的现象在我国表现的淋漓尽致,其主要特点就是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委员会这些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却决定着案件的判决,而法官则难以独立审判,法庭难以独立判案,无法当庭宣判。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即参审制。

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审制的血统。

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共同审理案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

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领域的一个表现。

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不过文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文革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于低谷状态。

1982年3月8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原则”中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制之比较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制之比较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制之比较一、概念类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司法制度。

中国现行陪审制度基本上是移植于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陆法系混合陪审制的体制而发展起来的。

一般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类型。

陪审团制度是指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由一部分随机召集起来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所组成的团体,在法官主持下,通过对法庭上被采用的证据的判断,进而能够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到实质影响作用的集体审判制度。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其最初形态是现在所称的大陪审团,13 世纪英国大陪审团又分出了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裁断。

二、两种制度的起源与身后(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曾经有法学家指出:即便出于“略知美国法律制度的型态、内容和精神”的考虑,也“必须谈到陪审制度。

因为这个制度非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他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运用得最好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在英国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陪审制度,并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将该项权利提升到了宪法高度,使得陪审制度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1。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2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1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学评论,1999,(6).2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产物。

什么是陪审制度

什么是陪审制度

什么是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审判时,吸收⾮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使审判权的制度。

什么是陪审制度?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什么是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判的⼀项司法制度。

在⼈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由⼈民陪审员代表⼈民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百⼋⼗三条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三⼈或者七⼈组成合议庭进⾏,但是基层⼈民法院适⽤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级⼈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七⼈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三⼈或者七⼈组成合议庭进⾏。

最⾼⼈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七⼈组成合议庭进⾏。

⼈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或者五⼈组成合议庭进⾏。

合议庭的成员⼈数应当是单数。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反思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反思
甚 至 决 定 同属 的命 运 。 度 的价 值 更 多 地 倾 向于 司 法 民主 , 制 或 称 司法 公 正 。 ‘ 二 、人 民 陪 审 员制 度 构 架 的 偏 好— — 司 法 理 性
称 司 法公 正 )
首先 , 从法条释义的角度看 ,决 定》 《 开宗明义地指出 . 完 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 目的在于“ 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
民主 。 司法审判工作 也要 民主 。 民陪审员制度此时也就顺应 人 历史之需成为所谓的“ 司法民主” 的体现 。 成为 “ 民主权 ” 人 的 旗帜之一。 随着 1 7 9 9年《 民法院组织法》 人 的颁 布实施 和人 民 陪审员制度 的长期推行 , 该项制度的价值 目标被进 一步衍化 , 司法界与法学界凡此种种的论述基本可 以概括为“ 司法 民主 审判监督和法制宣传” 。而从根本意义上讲 , 后两项价值 目标 归根结底都归依于一项价值 目标 , 那就是“ 司法 民主 ” 因为审 。
促进司法公正” 。一言以蔽之 ,决定》 《 所确立 的价值 目标就是
“ 司法 公 正 ” 。
其次 。 从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看 , 其源于我 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民主革命 时期 的工农民主政权 的司法制
度。 根据当时颁布 的《 裁判条例》 和有关训令 , 诉讼实行 审判合 议制 和人 民陪审制 , 除简单案件外 , 原则上采用合议制 , 由三 人组成合议庭 。 以裁判长或裁判员为主审 , 另有两名人 民陪审
Ma .o 6 r o 2
V 1 o3 0 . N . 3
第 3卷 第 3期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反思
陈 辉 ,王 晓妹
(. 1中国农业银行 安徽省分行 , 安徽 合肥 2 0 6 ;. 3 0 12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院,上海 2 0 4 ) 0 0 2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作者:王钰洋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我国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保证司法公正性;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以及确认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这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

但是,当今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当今的法律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表述出现混乱。

为此,笔者将针对陪审制度的若干问题结合立法与司法,理性的浅显的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发展道路陪审团制度是国家吸取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的一个重要司法系统。

现今世界各地由于文化差异和官司诉讼的不同,将司法制度分为英美法陪审制度和大陆陪审制度。

我国的陪审制度本质上是参审制度,参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化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以及各项审判活动中享有法官的同等权利。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陪审的公正公开为了体现司法的民主性我国出台了陪审制度。

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由人民享有。

陪审员能够将某些案件或情况中除了要保密的司法决策过程进行最大化的公开,这样就提高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而且,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他们就能够使司法决策更加透明,司法活动的渠道更加的明确;同时他们通过亲身体验司法的过程,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在几百年前贝卡利亚就曾提出:“完善的法律就应该为法官增加由随机选取的陪审官。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判断才更可靠些。

”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就需要出台人民陪审制度。

这样法官在审判时,就可以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借鉴,遵从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

而陪审员恰好能够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督促法官秉公办案,帮助法官了解社会上的思想动态和各阶层的实际情况拓宽思路,避免做出失衡的裁判,保证案件质量。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

论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团体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做出裁决的一种审判制度。

陪审制度始于古希腊,被广泛运用于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中。

下面将从陪审制度的优点、缺点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来分析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的优点有:第一,陪审员代表了公众的意见和利益。

陪审员不同于专业的法官,他们是普通公民中的代表,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

他们在审判中能够带来关于案件的不同观点和经验,使裁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

第二,陪审制度有助于保护人权。

在陪审制度中,被告人的命运不仅仅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还有陪审员的共同决策。

这样可以避免法官滥用职权或对案件偏见的情况发生,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第三,陪审制度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陪审制度的开放性使得公众有机会亲自参与司法过程,观察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对司法不公正的质疑。

然而,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第一,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陪审员是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出的,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可能有限。

有些陪审员对案件本身的了解可能不够深入,容易受到其他陪审员的意见影响,导致裁决结果不准确。

第二,陪审制度会增加司法程序的时间和成本。

陪审制度的引入会增加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大规模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审判时间可能会延长数周甚至数月,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第三,陪审制度容易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干扰。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些陪审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导致他们在裁决时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使得裁决结果不够客观。

我国的陪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自2015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陪审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多个省份实施。

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提高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和法治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陪审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陪审员的选拔机制、对陪审员的培训以及对陪审员决策的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陪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

人民陪审员民事审判培训讲义钟建林一、陪审制的概念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参加案件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司法职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与民意相互尊重,和谐互动。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

在英国宪政发展史上,陪审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认为陪审团审判是“英国法律的光荣”,陪审制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陪审团制度对成就美国今天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法国和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有陪审员制度。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概念、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延安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就说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

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法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规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履行审判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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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之辨(一)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了九个世纪之久的文明制度,以司法民主的理想形式和自由保护神的形象,在讴歌和赞美中从英国传播至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并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

我国自清末西学东渐之际,初次在立法上引进了陪审制,并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的人民陪审制。

该制度几经跌宕起伏,在“存废之争”的声音中陷入尴尬之地,随着司法改革大潮的冲击,颇受争议的人民陪审制度成为解决“司法不公”、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一剂良方,迅速出现在司法领域。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公布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利弊之争也此起彼伏,笔者认为,应站在理性的高度,客观评价陪审制度的存在价值,通过《决定》实施以来的运行状况,审视当前人民陪审制度设定和实践中的误区及缺陷,确定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不断探索和创新,从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顺应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需要的人民陪审制度。

一、找寻陪审制度的“脸谱”——人民陪审制的理性价值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

它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后经英国发扬光大,使其司法体系在世界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并成为两大法系最显著的形式特征。

但是,随着科学的突飞猛进和法律的日益专业化,陪审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整个陪审制度渐呈衰弱之势。

尽管如此,陪审制度的优势却不容忽略,至今依然在美国历久不衰,这项历史悠长的司法审判制度究竟具有那些内在价值,究竟以怎样的“面目”出现在司法活动中呢?(一)司法公正的“旗帜”“陪审团是公正法律的潜移默化者,也是不公正法律的改革者。

”1]陪审员的日常经验使他们能够判断诉讼双方各自陈述的合理性、证据的可信度从而发现案件事实。

而陪审员以不同于职业法官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参与陪审,可以利用人民的常识来纠正职业法官的可能职业偏见。

站在陪审员的角度来看,每一起案件几乎都是较为新鲜的,他们在审理过程中会更重视分析案情,对证据和事实表现得更加细致、敏感。

他们站在与法官不同的角度观察问题,在使法律变得缓和之余,还考察法律是否赋有正义且充满人性。

正因如此,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民主的“化身”陪审制度具有政治民主价值,“陪审团被引入诉讼,最初而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实行对法官审判权的分割与制约,是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2]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3]它能让普通民众参与日常的司法审判工作,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从而防止专业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专断,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律判决确认公众认可的价值观念,更好地体现民主的精神。

正是这种民众的参与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开放性与民主性,使司法权力取得更广泛的政治基础。

(三)司法监督的“标尺”陪审制度是一种有效、周密的裁判制约制度,具有权利制衡的价值。

任何权利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是如此。

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直接对司法过程进行监督,对法官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能够促使法官端正自己的行为。

其次,当事人愿意接受“和自己同类的人”的审判,心理上感觉司法程序和结果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因而更容易接受此类裁判。

陪审员作为民意的代表,直接表达对判决结果的意见,使判决结果在政治意义上取得了正当性,可以使人民最深刻地体会到司法的全部内涵,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对司法过程产生信任,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腐败的担心。

(四)传播法治的“使者”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在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

公民参加审判,和法官近距离接触,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对于公民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都是极有益处的。

同时,在庭后能够宣传法律,塑造司法的良好形象,减少公民对司法的不满。

英国近代司法史上的元老重臣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对陪审团这样评价: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

它是一门在以前800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

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

二、培植陪审制度的“土壤”——完善人民陪审制的理性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一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强调:“中国法院制度改革变化的方向是更加民主、更加高效、更加独立、与社会的互动性更强。

……中国新通过的陪审制度立法更是力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不仅要抓紧落实《决定》,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明确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目标,找寻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适合生长的有利土壤。

为更全面、客观地考证这项制度,笔者对武汉市7个基层人民法院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人民陪审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和统计:1、人民陪审员参与度较高,大部分能熟知审理程序及证据规则,但在合议中发表意见并被采纳的比例不高,只占52%;2、大部分基层法院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坚持执行,但实行追究机制的不多,只占43%,出现“监督空白”;3、保障及奖励机制实施较为到位,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要加强,只有58%设置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

通过上述调查情况,我们得出下列结论:(一)误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认识上的局限性1、认为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存有矛盾之处。

“既能实现司法民主又能保证司法独立的唯一方法,就是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

”4]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官的遴选、法官的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那些广泛来自于民间,未受过任何法律专业知识训练,且毫无审判实践经验的陪审员们现在就与法官“同权”,会对审判质量有所影响。

事实上,陪审员的本旨在于通过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用公众朴素、自然的一种理性来平衡法官职业化的理性和定向思维。

尤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审理中,证据无法确认法律事实或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与当事人有相似生活经历或者有专长的人进行辅助性的判断,可能会弥补职业法官的知识缺陷,但这并不表明会弱化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影响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2、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误解。

认为陪审员是借助陪审制获得的审判权,其以普通群众的身份参与审判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变功能上缺乏特别之处。

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仅仅是在法庭上和法官并座,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没有赋予陪审员应该享有的权利。

专业法官因职权形成的权威是陪审员难以达到的,专业法官有可能诱导陪审员,压制其意见,使陪审成为附庸。

这种认识上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双方的工作配合,最终导致陪审员变成虚设。

处在信息、知识飞速增长的现代社会,法官不可能行行精通,对于新型案件的审判,需要有专门的知识、经验,陪审制度的运用将公众的智慧引入审判中,对于案件的审判有重要意义。

同时,陪审制的运用实际有利于监督审判工作。

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如果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注视着自己,旁听群众的眼睛注视着自己,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自己,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3、对人民陪审员影响诉讼效率的误解。

认为由于陪审员的参与,法院和陪审员原单位要为这项制度的运行支出办公用品、培训费、补助费等费用。

此外,职业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是本身的职责,而陪审员的参与,不但要为选任费周折,还会为一个案件的数次召集费时费力。

其实,在实践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法院的任务越来越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案件增多而造成的审判人员紧张的情况,提高司法效率,解决日益增长的诉讼资源的需求,并且人民陪审制有助于法院减轻社会对法官的压力。

(二)方向:实践和完善人民陪审制的目标和要求1、提高法院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公信力,是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它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的怀疑,必然会削减法律的权威。

如何使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保护以及提高他们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坚决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提高法院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们要朝着这样的目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新形势下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法院与公众沟通、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人民陪审员的介入和参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使法官不致遭受公众过多的抱怨和谴责,消除或中和一些对于裁决的批评意见。

2、让公民“享受法律”,增强法律信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上指出:“目前,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法院与社会的对话,让社会充分了解司法、运用司法。

同时,司法也从社会那里获得支持和信任,满足公众的需求上,及时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决定》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人民陪审制度通过选任一部分“不穿法袍的法官”,通过参加陪审活动,近距离地了解具体案件的运作情况,使广大公众感到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也可以介入到审判之中,从而生动、直观地去感受法律,促使法治精神不断向社会渗透。

在落实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这个“桥梁”、“纽带”的功能,使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得到公众的信任,继而唤起对法律的信仰,使司法正义在全社会得以实现。

3、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当前,基层人民法院面临不少的压力: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各类新型案件涌向法院,诉讼的压力越来越大;二是一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民众对法院的满意度不是很高;三是法院推行的各种力图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问题的改革,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并不令人满意。

社会的认同度和法院自己的认识反差很大,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与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形成较为突出的矛盾。

面临的这种现状,我们更有必要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协助解决某些专业问题或技术难题,取长补短,促使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对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提供有益的帮助,并借助陪审员的民众性、普遍性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审判权在客观公正的框架内运行。

同时,利用陪审员来自民众、了解民意的优势,参与诉讼调解,消解社会矛盾纠纷。

4、诉讼程序价值的经济目标诉讼程序价值的经济目标不仅在于“使诉讼制度运行成本及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最小化”5],而且要注重隐含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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