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轮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8
爱仕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1
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本制度经2010年6月10日公司董事会一届20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信息知情人及信息范围和管理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知情人是指因法定的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非公司员工。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为非公司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安妮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0年4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或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4)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启明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09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资本运营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资本运营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 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年4月) 20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
外场信息管理制度外场信息管理制度是指钛片制造公司规范外场信息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外场信息是指公司员工在外出工作时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
有效管理外场信息,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外场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信息管理效率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制度内容1. 外场信息采集(1) 外出工作人员应及时采集所需的外场信息,包括客户需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情况等。
信息采集应客观、真实、全面。
(2) 外场信息采集应尊重客户和竞争对手的隐私,不得采集和使用违法、不道德的信息。
2. 外场信息整理(1) 外场信息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信息的可查阅性和便捷性。
(2) 外场信息整理要求细致入微,分门别类,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利用。
3. 外场信息存储(1) 所有外场信息均需存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擅自外传或私自保存数据。
(2) 外场信息存储要求保密性和安全性,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 外场信息使用(1) 外场信息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与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交流。
(2) 外场信息使用需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和授权,确保信息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四、制度执行1. 外场信息管理责任制(1) 公司领导应明确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范围和权限,并将其纳入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
(2) 外出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外场信息管理的责任,及时向公司汇报信息采集情况和工作进展。
2. 外场信息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外场信息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外场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和管理漏洞的人员和部门,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3. 外场信息培训教育(1) 公司应定期组织外场信息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外场信息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2) 外出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对于信息管理和安全的学习和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信息管理能力。
华立药业: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0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XX年4月) 20XX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辽通化工: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07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人员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必须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详细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附后),由部门经理(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会主席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作为公司文档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信息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保密义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书面承诺,在公司未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获悉的信息向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为本单位、本人及其他人员谋利,要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4月10日召开的五届十五次董事会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1),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外部用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部用户的管理,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外部用户,包括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外部用户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外部用户分类与准入第四条外部用户分为以下类别:(一)供应商:为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二)客户:购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三)合作伙伴:与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外部用户准入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业务需求;(四)同意遵守本制度。
第三章外部用户管理第六条外部用户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登记:外部用户需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二)信用评估:公司对外部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包括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三)合同管理:公司与外部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业务往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与外部用户进行业务往来,确保业务顺利进行;(五)监督与检查:公司对外部用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外部用户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外部用户权利:(一)了解公司产品或服务信息;(二)参与公司组织的活动;(三)享受公司提供的优惠条件;(四)对公司的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外部用户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二)如实提供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款项;(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声誉。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外部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一)提供虚假资料;(二)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外部信息备案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信息备案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司对外部信息的备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定义本制度所称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二章对外信息备案的管理及流程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外部信息备案数据库,对备案信息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备案信息包括:(一)公司基本信息;(二)公司财务信息;(三)公司业务信息;(四)公司重大事项;(五)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发生信息披露义务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信息披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银行其他外围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他外围人员的管理,确保银行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形象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的以下外围人员:1. 保安、保洁、维修等后勤服务人员;2. 咨询顾问、市场调查、风险评估等第三方服务人员;3. 临时工、实习生、志愿者等非正式员工;4. 其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或服务关系的外围人员。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其他外围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离职手续办理等工作;2. 业务部门负责对外围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其工作符合银行业务规范;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围人员的风险评估,防范潜在风险;4. 法规合规部门负责对外围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招聘与录用1. 招聘外围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2. 招聘过程中,应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3. 对录用外围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培训与考核1. 对新入职的外围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银行业务规范、安全防范措施等;2. 定期对外围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3. 建立考核制度,对外围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六、安全管理1. 对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2. 加强对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工作规范、文明;3. 对第三方服务人员,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离职与交接1. 外围人员离职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作交接顺利进行;2. 离职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3. 离职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关注离职人员的职业发展,维护双方良好关系。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拟稿1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拟稿1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文拟稿单xx年3月1日领导签批核稿拟稿审阅会签主题词成立3个专题项目推进小组决定主送各部门.分厂抄送打字校对份数密级编码浙银机(xx)24 号备注标题:关于成立三个专题项目推进小组的决定当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刻:全球经济一体化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同时公司也将在开拓中承担越来越大的风险。
开发和拓展国外市场,是公司发展的主攻方向;提高产品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是公司发展极其重要的环节。
为了突出产品开发责任,发挥团队精神,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开展产品开发工作,尽快形成各种新产品“保质.保量.保时”的供货能力,公司决定,针对目前公司产品开发的现状,成立三个项目开发推进小组,其成员,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如下:一.各项目开发推进小组的组成:1.珀金斯 (Perkins)产品开发项目推进小组:(前已发文,现作适当调整)组长:章熙平副组长: 陈邦国,王鑫美,陈富强,组员:柴中华,夏立峰,杨茂俭,王林欢,陈子强,褚卫明,冯宗会, 周海英,胡忠发,朱崇学,陈德泉2.康明斯(Cummins)产品开发项目推进小组:组长:周益民副组长:柴中华,陈富强,张文峰组员:杨茂俭,茅昌溪,冯宗会,褚先登,忻传平,范爱君,胡永明,朱秋阳,余敏姣, 陈德泉3.全世泰(Transtic)产品开发项目推进小组:组长:陈能卯副组长:季小坎,朱文彬,余金秋组员:许绪武,盛岳宣,刘绘杰,赵世柱,沈春明, 陈思兰,陈明勇,蒋为苗,徐进二.各项目开发推进小组的管理范围: Perkins 小组:当前以开发英国Perkins公司的所有产品为主,今后扩展到卡特比勒(Caterpiller)公司的所有产品。
目前主要有不锈钢板翅式机油冷却器及铁盖板,不锈钢制圆盘式机油冷却器总成。
C ummins 小组:所有与Cummins 公司配套的产品,(包括Cummins公司在中国和国外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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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