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BT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资料
BT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BT在中国的开展大概有10多年时间。
在采用BT方式的城市地铁建设中,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和有关行政规定,这是允许的。
但是BT模式是一个招标非常复杂的模式,尤其在运用于地铁建设的时候,因此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很多问题应该非常明确。
其一:项目的建设单位BT在中国的开展大概有10多年时间。
在采用BT方式的城市地铁建设中,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和有关行政规定,这是允许的。
但是BT模式是一个招标非常复杂的模式,尤其在运用于地铁建设的时候,因此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很多问题应该非常明确。
其一:项目的建设单位如果不用BT模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就是勿庸置疑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法条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投资人一般就是建设单位,或者说项目的立项人。
在BT模式下问题会有不同,BT模式下投资人是选定的中标人或者是它组建的项目公司,那么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吗?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把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从法律逻辑上来分析,这是正确的,但实际操作中会与现行的行政审批手续产生矛盾。
一个比较聪明的做法是,项目一旦定下需要用BOT或者BT来做,虽然尚不知道谁中标,甚至招标都还没有开始就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这是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从一开始就把土地使用权证等都办到这个项目公司名下,待选定中标人之后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时也不是收购项目公司资产而是把项目公司的股权再换回来。
这个做法的前提是项目公司事先设定好。
项目建设单位最终落实到谁是一个很有讲究的问题,这会涉及到法律责任和项目审批程序。
其二:监理单位和发起人聘请的专业监管机构传统模式是由建设单位聘请监理,而在BT模式下,假定地铁公司(深铁)是建设单位,来请监理,因为项目公司不是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将来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一定不是跟深铁签的),与承建单位签的施工合同,怎么定性?所以,从法律上倾向于把中标人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由它去请监理(当然这个监理必须发起人认可),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是有血缘关系的,经济利益上是混在一起的,这种情况下如何监理?这就需要发起人另外再聘请专业的监管机构。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
BT 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BT 项目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BT 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 BT 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 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 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 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 BT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 BT 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 BT 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BT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 BT 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 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BT项目风险与防范
BT项目风险与防范BT是由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
BT的含义是指政府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国内民间资金实施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其项目及有关权利。
一、BT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建设形式,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因而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在BT项目运作中,投资者对项目建设的整体控制能力是决定投资成败的关键,由于项目建设周期内存在着自然、经济、社会、人为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必然隐含着一些投资风险,在项目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成本控制风险BT模式与其他项目建设一样,受原材料价格变化、劳动力成本增加、工期迟延、通货膨胀、汇率波动、利率变化以及环境和技术等方面的影响而增加投资风险。
同时,BT模式的风险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对BT模式与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式、BOT方式的对比分析就不难看出其成本控制风险的特殊性。
首先,BT模式不同于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只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即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或计价办法、建设工期、质量标准等要求,按照建设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完成施工任务,其成本控制仅是施工过程中的成本,不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设计等成本构成,成本的可控性较高。
而在BT模式下,政府对项目规划是粗线条的,项目投资者几乎承担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成本风险,从而导致项目成本控制的不确定因素增多。
其次,BT也不同于BOT.BOT存在经营环节,项目成本由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两部分组成,项目收益也由项目建设的合同利益与经营收益两部分组成,其项目运作的成功与否除建设成本是否可控之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项目特许期内经营的成败。
因而,在BOT模式下,如果由于不可控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成本适度超支,是可以通过后期经营利润来弥补的。
BT模式下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划分
BT模式下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划分BT模式因为其更方便筹资、投资建设效率高、投资回收风险低等优势应用得越来越广泛,然而关于BT模式的相关立法比较少。
根据现有的一些关于BT项目的立法可以看出,BT模式下业主方、投资方和项目公司分别负有不同的职责,担负不同的责任和义务。
投资方与业主中负责注资的一方应依约履行出资义务,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时,投资方与项目公司负责解决其他所有建设资金的融资,业主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有必要,业主方可对出资比例对应部分的融资提供担保,投资方就项目投融资、建设与项目公司连带向业主方承担责任。
业主方作为投资方就其投资额向投资方承担有限责任,就其自建部分的工程建设管理在其自管建范围内与其承包商连带向项目公司承担责任。
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和公共服务提供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领域。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较之于其他模式,该模式可为项目发起人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畿减少发起人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量;同时还能降低投资回收风险。
所以BT模式也日渐发展并受到欢迎。
但是,与此同时,这一模式相关的专门立法不多,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没有形成一整套关于BT模式下各方责任划分和争议解决的权威性规定,这对BT模式的顺利推广和运用来说,是一大障碍。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BT模式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划分问题的相关立法做了梳理,分析了BT模式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地位和法律责任。
一、关于BT模式的法律规制和政策环境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还缺乏对BT的专门立法,规范和调整BT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关于本地实施的BT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政府采购法》、《预算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以上法律基本囊括了BT运作从项目评估、选择私营部门、建设、运营的主要阶段。
略论BT建设模式的分类、法律特征及风险防范
略论BT建设模式的分类、法律特征及风险防范[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BT建设的合法性、建设模式及其特征,从建设企业的角度分析了BT建设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并提出了防范对策。
[关键词]BT建设;风险防范建设部曾明确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这标志着作为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凭借现有优势,通过资产经营进入政府基础设施BOT、BT项目领域,以资产经营带动生产经营,两翼齐进,这对稳固和扩大公司市场份额,充分发挥公司建设、设计、施工、管理一体化综合优势有积极作用。
一、BT模式的含义及分类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的简称,是指项目建设人承担政府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然后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设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
此定义可以看出,BT模式与BOT模式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基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特殊许可协议,这也是BT模式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条件。
因此,在理论上,通常将BT视为BOT的变换形式。
实践中,冠之以BT 模式名义运作的建设模式主要有:(一)施工二次招标型。
即政府通过招投标选择仅承担投资职能的投资机构,由投资机构通过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外再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
(二)直接施工型。
由政府通过招投标选择投资机构,并明确该项目的主要施工任务由投资机构或其下属单位承担。
(三)施工同体型。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招标程序选定同时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职能的项目主办人(可以是联合体)。
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项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与投资机构甚至项目管理机构直接同体。
(四)垫资施工型BT模式。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法定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投资机构(可以是联合体),由投资机构直接承担本项目的实施。
采用BT模式招标项目相关问题的探讨
状况、 银行 的资信等级 、 银行 的授信 额度 、 企业 资产平 均负债
率、 企业流动资金等等 , 必要时还应 当到该企业或者相关部门 、 相关银行进行 考察 。 根据困内外 的操作模式 , 规范的 B T模式融
资人应具有不低于 3 %的 自有资金 , 余 6 %的建设资金通过 5 其 5
融资方式解决。
有 资金将 其购 回, 因此 , 须按照规定 的范 围和规模标 准进 行 必
招标发包。
⑧B T融 资建设项 目招标几种常见 的模式有 : 单一投融资 B T模式 ; 投融 资 +项 月管理 B T模式 ; 投融资 +项 目管理 +施 工 总承包 B T模式 。 根据多个项 目的实践经验 , 建议采用单 一投 融资 B T模式 , 即项 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为一体 , 应是具有所承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7 7 5 (0 10 — 2 2 0 1 0 — 3 92 1 )4 0 2 — 2
虽
关 键 词 :T模 式; B 融资; ; 建设 回购
中图分类号 :2 4 F 8
1 概
述
完成项 目建议书 、 可行性研 究 、 筹划报批等 前期: 作 , E 将项 目融
( 国际惯例来看 , T是 由 B T演变而来 , B T通常 B O 而 O
采 用国际招标 的方式确定投 资商 ,T也应该采 用招标 的方式 B
确定社会投资人。
3 B T模式的运作
安
建 的项 目 该具有的 国家规定 的相应资质 的建筑 商或其联合 应 体。 建筑商是 国际通行提法 ,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施工单位 。 如
BOT项目投资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BT项目中投资方应注意的法律问题BT是英文“Build 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移交”,一般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方签订合同,由投资方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约定的回购时间和方式,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
BT模式的界定与规范各个国家理解各不相同,美国将BT模式界定为政府通过招标,“订购”一项工程,并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其中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融资建设模式。
菲律宾有专门立法,将BT定义为:“建设--转让为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
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有关BT方面的法律规范。
通常意义上,在我国,BT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道路、通信、水电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工程。
BT是BOT的一种转换形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以取得回购款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利润,不拥有项目的经营权;后者是投资方在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取得赢利,授权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1.当事主体的特殊性。
BT项目的主体为项目发起人和投资建设方。
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项目发起人一般为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公司、企业。
投资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2.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BT项目的客体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其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只有政府才享有此类项目的建设权,为特许经营项目。
工程项目建设-转让(BT)模式现行招标模式的选择
工 程 管 理116科技资讯 SC I EN C E & TE C HN O LO G Y I NF O R MA T IO N B T 是B T 项目发起人通过B T 合同的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授予项目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投资人负责该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设期满,BT项目发起人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项目投资人协议收购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首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盛行于西方国家,进入21世纪,在我国大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了一些BT项目。
2003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提出:“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 O T )、建设-拥有-经营(BO 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 O T)等方式组织实施。
”该条款的提出,对BT 融资建设模式给予政策上的积极信号,此后B T 模式开始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广。
近年来武汉市二环线武昌段和汉阳段工程、武汉市鹦鹉洲长江大桥工程、襄樊市内环线桥梁工程、襄樊市还建房项目等也都采用BT 模式通过招标成功引进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
上述项目投资金额超过百亿元人民币,采用B T 模式极大的缓解了政府财政资金压力。
1 目前BT招标的模式选择1.1招标内容投资人招标的目的就是选择项目的投资单位,因此投资人不能限定为施工单位但也不能排除施工单位,因此招标的内容也有不同,结合以往类似项目招标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方案一,单独的投资人招标:即招标仅为投资人招标,投资人选定后,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工作和施工等工作内容。
其中设计单位应接受招标人选择的结果,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方式选择。
采用BT模式进行项目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采用BT模式进行项目招投标的注意事项伴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随着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一种从BOT方式演变而来的BT方式正在我国被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所采用,例如:重庆的菜园坝长江大桥、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金渝大道(重庆中环快速干道经开园段)等建设工程已经或正在进行这种尝试。
本文拟就BT方式和与此密切相关的招标投标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BT方式的特点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建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不难看出,BT方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BT是一种投资方式,不是招标的方式,更不是直接发包的方式。
第二,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
第三,政府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
所谓非政府资金,是指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
这种资金可以是外资也可以是内资,可以是国有的也可以是私营的。
第四,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应是建筑商。
建筑商是国际通行提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施工单位。
如果不是把BT项目交给建筑商而是交给单一的投资商,那么投资商又将把项目转包给建筑商,而投资商是要追求投资利润的,建筑商是要谋取施工利润的,如此一来,项目的建设成本将会加大,政府的回购价将会更高。
并且,多一个环节就意味着建设周期将会更长,这对于政府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要求承建BT项目的建筑商既要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施工能力,既是投资者又是施工者,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
第五,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立即有偿转让。
这是BT与BOT最大的区别。
BT只需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而不需要经营,投资者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合同收入;BOT既要投资者将项目建成又要投资者进行经营,其收入来源既有合同收入又有经营收入(主要是经营收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民政府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制⽌地⽅政府违法违规融资⾏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闽政[2013]4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BT融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严格项⽬适⽤条件(⼀)适⽤项⽬范围。
BT模式仅适⽤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
其他确属改善民⽣、关系公共利益且急需建设的项⽬,应优先规范采⽤BOT、BOO、PPP、银⾏贷款、发⾏地⽅债券等途径融资。
(⼆)限制⾼风险区域采⽤。
经省级财政部门列⼊债务⾼风险提⽰通报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规模,在债务⾼风险提⽰通报期内,市、县(区)政府不得批准本地区建设项⽬采⽤BT模式。
⼆、规范项⽬决策机制(⼀)认真编制⽅案。
项⽬业主应周密组织编制BT项⽬融资建设⽅案,严格设置BT项⽬的各项具体条件,主要内容包括:项⽬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和业绩;合同双⽅的权利和义务;项⽬资⾦、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的来源、依据等。
(⼆)加强评估论证。
项⽬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程咨询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对BT项⽬融资建设⽅案进⾏评估论证,分别对⼯程评估咨询、⼯程项⽬管理、融资建设⽅案的可⾏性、合法合规性等出具评估意见。
(三)完善决策机制。
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应合理确定拟实施项⽬建设规模。
BT项⽬融资建设⽅案应当由项⽬所属的市、县(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提交政府研究的BT项⽬融资建设⽅案,必须附有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意见。
未经政府批准,建设项⽬⼀律不得采⽤BT模式融资建设。
(四)严格实施⽅案。
项⽬业主应严格依据经政府批准的BT融资建设⽅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政府同意。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三篇
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三篇篇一:BT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 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BT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第三条BT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BT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已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三)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编制招标文件;(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五)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六)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融、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安市市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或委托的业主(项目发起人)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联合体,由该中标单位(即项目主办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委托的项目发起人。
第三条BT项目的主办人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项目发起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BT项目招投标分为项目全过程代建招投标和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两阶段招投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福建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㈡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㈢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联合体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㈢编制招标文件;㈣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㈤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㈥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㈧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各地BT项目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
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按以下规定办理: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
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广东省惠州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政府投资项目应禁止以BT方式发包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禁止以BT方式发包近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等行为进行清理和查处。
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借此机会,明确禁止政府投资项目以BT方式发包。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并美其名曰为“BT项目”。
笔者认为,BT项目不同于BOT项目,本质上是施工企业垫资代政府部门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严禁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行为,往往会形成资金风险,导致非法转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一、BT项目与BOT项目有本质的区别。
众所周知,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给予投资商,投资商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及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筹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条款运行收费,特许权期满后投资商将项目及其资产无偿交给政府,投资方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投资获利行为。
因此BOT有的解释为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行-移交),或者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移交),也有些项目干脆明确为BOOT项目,也有些项目派生为BOO项目。
显然,BT是BOT的一种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本义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与BOT项目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少了一个“O”,而是否拥有所有权、特别是经营权,正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之所在。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一、关于BT项目的相关法律规定BT项目建设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属于新兴事物,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指导,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
我们把与BT项目有关的现存法律法规汇总如下,以供各单位在审核项目可行性、合同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时予以对照使用。
(一)实施BT项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采用BOT、BOOT、BOO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BT项目的招投标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浅谈政府在BT项目中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政府在BT项目中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张其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摘要运用Bit Torrent方法构建,全国的法制方面现在依然未制定有关规则,只是在一些主管行政BT项目中要针对不同地域的工程项目选择适用。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
关键词 BT模式法制危害预防方法作者简介:张其有,中共南平市委党校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625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0-02Bit Torrent的模式是国家全权负责的,是现今运用的构建方式的一种。
这种方式重点是由国家给予权利或者委托给工程负责人,他们选取具备建筑实施承包资格的相关公司当做工程的投资者和实施公司和他签订Bit Torrent协议,协商让这个公司来实现工程的投资任务,同时监管工程实践,工程结束之后,相关的负责人依据规定的条件把工程买回。
国家机构或者有授权的公司,来和持股者一起签订Bit Torrent协议同时给出购买金额,给予投机者的负责部门有这些规定,但存在的这些规定不等于法制,它的功效不是很高。
在国家法律法规不是十分明朗的情况下,各地政府纷纷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对BT建设模式做出了相关地方法规加以规范约束,在实施一些好的政策,管理工程的开展,是工程的权利归属者。
国家是项目的所有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控制。
BT项目面临的风险大,包括资金风险、质量风险、法律风险、政府信誉风险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好危机预防和处理体制,需要开展有用的危机预计,制定合适的危机预防措施,完善危机预防体制,确保相关事宜的稳妥顺利进行。
合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对建设项目的重要环节实行跟踪审计,加大防风险力度。
本文通过法律分析,提出BT模式下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有关招标投标的策略在《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表示:有关项目业务主管人员选择BT投资、融资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投资、融资建设,在《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之中;《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中明确表示:政府对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在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之中;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明确表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对这些项目进行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BT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BT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论文摘要]:经对政府投资项目BT承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本文认为,BT承包合同属于违规合同,但一般不是无效合同;在BT 承包模式下,BT承包合同约定的融资人超过银行贷款利息以上的投资回报有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关键词] :BT承包模式合同效力法律风险BT承包模式是政府投资项目目前采用的建设模式之一。
该模式要点是经政府授权或委托的项目业主选择具有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融资人)与之签订BT合同,约定由该企业完成项目的投融资工作,并负责项目施工,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按约定条件收购项目。
下面,笔者对该模式下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BT承包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在BT承包模式下,BT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可从以下方面考察。
1、是否与《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违背问题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严禁带资承包通知”)。
该通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笔者认为,BT承包模式与严禁带资承包通知内容是实质违背的,理由如下:(1)严禁带资承包通知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
BT承包模式下,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主体)的主要义务是以财政资金回购项目,在BT承包模式下,因政府除支付项目建设成本外,还要支付融资人投资利息及投资汇报,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因素增多,概算控制难度更大。
因此如采用BT承包模式,严禁带资承包通知之“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实现难度更大。
(2)严禁带资承包通知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笔者认为,在BT承包模式下,政府负有依约支付“项目回购款”的义务,在带资承包模式下,政府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建筑企业垫支的工程款。
BT项目常见问题与实务
BT项目常见问题与实务BT项目常见法律问题与实务BT是Build-Transfer(移交)的缩写,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项目发起人,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在项目建成后进行移交并根据回购协议,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取得回购款的一种投融资模式。
具体而言,BT模式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内涵:其一,BT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投融资模式。
一方面,政府通过授予投资人项目建设特许权实现了项目融资的目的。
BT模式是由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演变而来的,而BT与BOT同属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关系)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助模式。
BT模式之所以能够得到政府的青睐并广为运用,原因在于这种融资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使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得以早日实施。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承办BT项目则是一种投资行为,能够获得稳定且较高的投资回报,这与工程施工所获得的利润有明显的区别。
其二,由投资人完成项目的投融资、采购、建设、施工和移交所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这很类似于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或“交钥匙”(Turnkey)的承包方式,因此美国又称BT为交钥匙承包方式,即政府通过招标,“订购”(Ordering)一项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投资人需要全面负责项目的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BT模式具有投融资和建设管理这两个重要的内涵,能够疏通大规模城市化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还可以使政府从直接管理建设项目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因此BT 模式得到了政府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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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BT在中国的开展大概有10多年时间。
在采用BT方式的城市地铁建设中,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和有关行政规定,这是允许的。
但是BT模式是一个招标非常复杂的模式,尤其在运用于地铁建设的时候,因此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很多问题应该非常明确。
其一:项目的建设单位
BT在中国的开展大概有10多年时间。
在采用BT方式的城市地铁建设中,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和有关行政规定,这是允许的。
但是BT模式是一个招标非常复杂的模式,尤其在运用于地铁建设的时候,因此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很多问题应该非常明确。
其一:项目的建设单位
如果不用BT模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就是勿庸置疑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法条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投资人一般就是建设单位,或者说项目的立项人。
在BT模式下问题会有不同,BT模式下投资人是选定的中标人或者是它组建的项目公司,那么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吗?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把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从法律逻辑上来分析,这是正确的,但实际操作中会与现行的行政审批手续产生矛盾。
一个比较聪明的做法是,项目一旦定下需要用BOT或者BT
来做,虽然尚不知道谁中标,甚至招标都还没有开始就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这是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从一开始就把土地使用权证等都办到这个项目公司名下,待选定中标人之后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时也不是收购项目公司资产而是把项目公司的股权再换回来。
这个做法的前提是项目公司事先设定好。
项目建设单位最终落实到谁是一个很有讲究的问题,这会涉及到法律责任和项目审批程序。
其二:监理单位和发起人聘请的专业监管机构传统模式是由建设单位聘请监理,而在BT模式下,假定地铁公司(深铁)是建设单位,来请监理,因为项目公司不是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将来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一定不是跟深铁签的),与承建单位签的施工合同,怎么定性?所以,从法律上倾向于把中标人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由它去请监理(当然这个监理必须发起人认可),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是有血缘关系的,经济利益上是混在一起的,这种情况下如何监理?这就需要发起人另外再聘请专业的监管机构。
注意,这是一个监管机构,不是监理,监管机构是代表发起人从专业角度监督项目,比如造价、工期、质量,监管机构和监理单位的职责是不同的。
在招标文件中需要理顺发起人、监管机构、监理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其三:中标人委托的施工图设计人的地位
按照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深铁公司是打算把部分施工图交给中标人来做,而深铁公司已经委托了总设计,那么设计总包和将来中标人选定的施工图设计人是什么关系呢?严格来讲,是一个总分包的关系,因而分包人的确定需要总包人的认可,这是一层关系。
第二层关系是中标人和施工图设计是什么关系?因为是中标人或者项目公司委托的施工图设计人是在这个BT下设计部分分割出来的,似乎又是BT下面的一个分包。
这时施工图设计人的地位就很奇妙了,它既属于设计总包下面的一个分包,又属于BT下面的一个分包。
这样的地位至少应该通过招标文件明确,施工图设计属于双重分包地位。
将来的权利义务如何安排还需要征得原来的设计总包人的同意或者协调。
其四:BT合同价格的构成
通常情况下BT项目要求闭口包干,这需要一个前提条件:招标开始时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和工作界面的划分必须是清晰、明确、具体的。
如果设计文件的进展尚未到很齐全的程度就要开始招标了,肯定会要开口子,将来等设计清楚了再定价格,投标人无法清楚报价是可以原谅的,这样闭口包干的内容是要把已
经明确的包干,同时开口子,总体上来讲这个口子是越小越好。
这又取决于招标前设计的进展程度,设计越具体越明确,口子就越小。
另外一些情况是必须要开口子的,比如有些价格现在确实无法确定,将来需要通过市场比选来确定,那么只能放在暂定价,要讲清楚暂定价仅限哪些范围内,不能什么都暂定,最后投资根本无法控制,口子要尽量开得小,而且要明确每一项开口子的计算规则,即虽然价格目前无法知道,但是计算公式要清楚明确,将来一旦这些基础性资料清楚后,根据这个计算公式就能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也就是事后要闭口,否则口子一路开到底,最后到结算的时候还开口,一定会扯皮很多。
根据我的实务经验和研究体会,BT模式下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比如,采购和施工分包、项目保险、以及交叉施工范围的确定、责任的承担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限于时间,希望有机会再与大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