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会计实务:专项储备计提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专项储备计提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一直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都存有争议,证监会2017年度第四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对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反映出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
2016年12月该公司购入一套安全生产设施,不含税价5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
2016年支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费用10万元。
1. 专项储备计提和使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和维简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提取安全生产费: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照1%提取。
2016年甲公司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用90万元(1000×2%+7000×1%)。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制造费用 90贷:专项储备 90(2)购入安全生产设施:借:固定资产 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贷:银行存款 58.5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借:专项储备 50贷:累计折旧 50(3)支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费用:借:专项储备 10贷:银行存款等 102. 专项储备计提和使用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第26号公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金税解读:1、明确了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据实扣除原则,预提的不能在所得税扣除;2、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视为企业正常生产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扣除;3、明确了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理原则,即“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4、公告实施前实际使用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形成资本性支出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浅谈煤炭企业维简费及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再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的公告) 明确 了维简 费及安全生产 费用税前扣 除的操作 , ) , 是新企 业所得税 法颁布后 , 第一 次明确 该类业务税前扣 除问题 , 给煤炭
行业带来了较大影响。本文就此公告中资本化支出税前扣除问 题进行初步分析。
【 词】 简费; 关键 维 安全生产 费用; 税前扣 除
维简 费是为矿 山维持 简单再生产 投入机制 而设 定的一项 取 的安全生产 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
2 .发 生维 简费、 安全 费资本性支 出, 参照会计准则及 解释
对资本性支 出无需纳税调整 。持该观 点的人认 按标准提 取 的煤炭生产 安全费用 、高危行 业企业 安全生产 费 进行税务处理 ,
6号公告中规定 :属于资本性支 出的, 入有 关资产成本 , “ 计 用, 不得 直接在所得税前扣 除; 其实际发生 的上述 费用, 实税 为 2 据
危 险品生产 以及道路交通运输 的企业 以及 其他经济组织 , 按照 “ 煤矿企业实 际发生 的维简 费支 出和 高危行业 企业实际发生 的
规 定标准提 取 ,专 门用于完善和 改进企 业安全 生产条件 的资 安全 生产费用 支出 , 属于收 益性支 出的, 直接作 为当期费用 可
金 。安全生产费用要求企业专户核算, 按规定 范围安排使用。
。至 ‘ 企 前扣 除; 河 北省地方税 务局关 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 业务 问题 的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 《
实扣 除, 有的却是按 标准预提 时即可 扣除 , 给纳税人 带来 了不 折 旧或摊销额进行相应纳税调减 ;使用期满及其 他原因报废 、 处置时对资产净值进行 纳税调减 。 便。 《 如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 高危行业安全 生产 费用 、 生产 清理 、 煤炭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
关于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的探讨作者:王平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25期【摘要】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
文章就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涉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维简费;安全费用;涉税问题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新税法下如何处理,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造成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具体政策的执行口径也不统一,有的是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的是按标准预提时扣除,一方面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也给不同地区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的可比性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6号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就“26号公告”的具体规定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26号公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浅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
浅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作者:李生发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2年第07期摘要:文章在介绍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优化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的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纳税处理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及涉税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即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全部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例如, A公司从事地下黄金开采,2012年全年开采矿石量为90万吨,按标准10元/吨计提,全年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900万元;尾矿库为三等库,全年入库尾矿量为27万吨,按标准1元/吨计提,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27万元;两项合计为927万元。
全年发生符合规定的收益性支出为168万元,用于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共计支出1200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完成并投入使用。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应调整作为2 1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三 ) 0 1 ( 已用于资产投资 、 并形成 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 , 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 额 , 作 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 旧或摊销 年 限, 本公告实施之 日的次月开始 , 从 就该资产剩余折 旧年 限计算 折 旧或摊销费用 , 并在税前扣除。
制度解读 I O I YI T RP E A I LC E R T T ON P N
煤矿预提维简费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煤 矿企 业维简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危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税前扣除 、 与
资产折 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 等问题 ,一直 困扰着企业 财务及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 度实 际发生 的维 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 仍有余额 的, 继续用于抵扣 以后年度发 生 的实际费用 ,至余额 为零 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 行 。二 ) ( 已用于资产投资 、 并计人相关 资产成本的 , 资产提取 的 该
金。
财政 部 《 关于 印发企 业会计 准 则解 释第 3 - g 的通 知 》 财会 ( [0 9 8 ) 20 ]号 第三条对于“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用 , 当 应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的问题作出明确 ,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 国家规定 提取 的安全生产费 , 当计入相关产 品的成本或 当期损益 , 应 同时记
财税 差 异 如 何 处 理
维 简费是为 矿 山维 持简单再 生产投 入机制 而设定 的一项 费 用, 每月根据规定标 准在 成本中按实 际产量提 取 , 款专用 , 专 专项 核算 。
安全生产费用 ,则是为了建立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相关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缴纳的费用,用于赔偿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可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确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计算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缴纳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入成本,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费用计入成本。
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四、注意事项
1. 企业在计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时,应当遵循国
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缴纳的费用,不可随意降低缴纳标准。
2. 企业在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发票和缴费证明,以供公司后期审计等相关情况的查看。
3. 企业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报税申报和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和缴纳费用,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导致相关问题的出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21
•【字号】新地税发[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
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现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煤炭生产、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
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此类遗留问题,也照此办法处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 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 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 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 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 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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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 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 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 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 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 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税前扣除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税前扣除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高危行业生产安全水平和减少事故发生率,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税前扣除的要求。
本文将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论述,并为此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首先,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具有积极意义。
高危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事故风险和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也更为庞大。
而对于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费用往往是一笔较大的支出。
如果能够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税前扣除,将极大地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水平。
其次,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当前,一些企业对于安全生产仍存在一定的盲区,没有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和意识。
如果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将更为关注和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加大安全设备和培训投入,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从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另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有助于提升政府监管水平。
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牵涉到众多的企业和员工,涉及到政府的监管责任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如果政府能够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将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也将为政府提供更多的监管依据和数据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促进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然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如何确定高危行业的范围。
高危行业的定义涉及到行业分类和事故风险评估等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来确定高危行业。
其次是如何确保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防止企业虚报或滥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安全生产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1、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会计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复的安全生产费:提取安全费用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当期损益)贷:专项储备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专项储备贷:银行存款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借:专项储备贷:累计折旧“专制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的“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发生时可以扣除。
2、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怎么做1.提取安来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等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专项储备2.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分两种情况:(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专项储备源贷:银行存款(或现百金)(2)属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发生支出时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度关科目)工程竣工转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问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答项储备贷:累计折旧3、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税法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内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容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4、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可能计入管理费用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
、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 支出, 属于 收益性 支出的, 可作 为当
职业年金个人徽 费工 资计税 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市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 资3 0 0 % 以上的部分, 不计人 个人徽 费工 资计税基数 。 二、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 投资运营收益分 配计人 个人账户时, 个人暂 不缴纳 三、 领取年金的个 人所得税处理 1 . 个人达到国家规 定的退休 年龄, 在本 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 取 税; 在本 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 的年金, 平均分摊计 人各月.
期费用税前扣除; 属于 资本 性支出的, 应计人 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 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 工资之和超 过职工工作 地所在 设区城 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提折 日 或摊销费用在税 前扣除。 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不得在当期税前 扣除。 二、 本 公告实施前 , 企业 按照有关 规定提取 且已在 当期税前扣 除的维简费, 按以下规定处理: 首先抵减2 0 1 3 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 仍 有余 额的, 继续抵减以后年度 实际发生的维简 费, 至余 额为零时, 企业方 可按照本 公告第一 条规
符
( 一) 尚未使用的维简费, 并未作纳税 调整的, 可不作纳税 调整, 应 个人所得税 。
全额按照“ 工 资、 薪金所得” 项目 适 用的税率, 计征 个人所 得 定执行; 已作 纳税 调整的, 不再 调回, 直接按照本 公告第一 条规定执 的年金, 工资、 薪金所 得” 项目 适用的税 率, 计征个 人所 ( 二) 已用于 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 该 资产提取 每月领取额 全额按照“
应的部分, 不得税 前扣除; 已税前扣除的, 应调 整作为2 0 1 3 年度应纳 在本 通知实施之后 领取年金 的, 允 许其从领 取的年金中减 除在本 通知实施之前徽付的年金 单位徽费和个人徽费且已经缴纳个 人所 得税的部分, 就 其余额按照本 通知第三条第l 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 人
矿山企业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实例
2.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中规定,企业计提安全费用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计入“长期应付款”。企业使用安全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直接核销“长期应付款”;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长期应付款”。
3.2008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明确,安全费、维简费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企业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费用性支出的计入成本费用,属资本性支出的核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用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记入成本费用。
矿山企业维简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
维简 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对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 《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 字 『 91 9号文 ( 1 32 9 以下简称 《 规定》 )第 6 :矿山企业 条 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 , 借记有关的费用科
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 “ 累计折旧”
借:成本类科目 贷: 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 银行存款
10 万元 00 10 万元 00 60 0 万元 60 0 万元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 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 , 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
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
M ea l r ia n n i l c u t t lu e c lFi a c a Ac o n i n
矿 山企 业维简费 的 会 计 核 算 及 税 务处 理
郭 敏
矿山企业维简费,是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
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矿山维简费是一项沿用多 年的矿山企业专项会计政策,为矿山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 要作用。
目反映。同时规定 ,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21 年 01
4 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 月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
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
告》21 年第 2 号 ( 01 6 以下简称 《 公告》 ,规定 自2 1 年 ) 01
扣除 ;属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 资产成本 ,并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在 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税收优惠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按人数限额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每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纳税人所在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限额6 000元,最高上浮50%允许抵减税种:增值税、城建税、两费、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
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
浅议煤矿企业专项储备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二 )专项储备的核算不能满足项 目管理 的需要 多数煤 矿企 业对 专项储 备 的核算 过 于简单 ,财 务部 门仅 通过 专项 储备 分类账 对维 简费 用和安 全费 用进 行核 算 ,而分类账仅仅反 映了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 的总体概况 和一般情况 ,但在 实际工 作中 ,企业经常需要维简费用 和 安全 费用 的一 些详 细信息 ,这 些信 息在分 类账 上无 法体 现 。例如 ,要 了解 维简 费用 和安全 费用列 支 范 围是 否合 理 ,要 了解维简 费用 和安全费用各明细项 目的支 出情况 、 投资流 向 (资本 化或费用化 )和完工情况 ,要对维简费用 和安全 费用计划 完成情况 进行 对 比分析等 。 (三 )专 项储 备 的核 算不 能满 足企 业所得 税 汇算调 整 的需要 根据会 计 准则 相关规 定 ,企业 使用提 取 的安全 生产 费形成 固定 资产 的 ,应当通过 “在建工程 ”科 目归集所发 生 的支 出 ,待安 全生产项 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确 认为 固定 资产 ,同时 ,按照形成 固定资产 的成本 冲减专项 储备 ,并确认相 同金额的累计折 旧,即借记 “专项储备 ” 科 目,贷记 “累计折旧”科 目。该 固定资产在 以后期 间不 再计提 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 和 高危行业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问题 的公 告 》 (国家税 务总 局公告[201 11第26号 )规定 ,煤矿企业 实 际发 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 际发生 的安全 生 产 费用 支出 ,可直接作为 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属 于资本 性 支出的 ,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计 提折 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按照 以上会计 和税法 的 相关规 定 ,对于收益性支 出 (费用化 ),会计 和税法不存 在差异 ;对于资本性支 出 (资本化 ),会计和税法存在 时 间性差 异。实务中 ,许多煤矿企业对维简 费用 和安全 费用 形 成的固定资产 ,仅在资产形成 当年进行 了纳税调增 ,而 在 以后 年度却没有进行纳税调减 。这样便会造成企业 多缴 纳企业 所得税 ,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支 出。 = 、完善专项储备核算 的具体措 施 (一 )严格执 行两 个文件 的相 关规 定 ,准确 列支 维 简 费用和 安全费用 一 是 企划 部 门业务 人员应 熟悉 两个 文件 对维 简费 用 和安全费用列支范 围的 的具体规定 ,并在实 际工作 中严 格 执行 ,以便 对各类专项储备进行准确划分 ;二是财 务人 员 应 熟悉 生产流程 ,并熟悉两个文件 的相关规定 ,对 企划人 员划分好的专项储备所属具体类别能够做 到理性判 断 ;三 是从 专项储备使用计划人手 ,企划部 门严格把关 ,在制订 计 划 时参 照两个 文件 的具 体规定 ,准 确划 分各类 专项 工 程 ,从 源头上解决维简费用和安全费用列 支范围不准确的 浅议煤 矿企 业专 项储备 来自核算存 在 的 问题及 措施
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随着国家对生产安全的日益重视,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也越来越大。
企业在增加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同时,是否能够合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呢?本文将为您解析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并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通常指企业为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健康,而投入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安全检测与评价等。
我们探讨这些费用在税法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合理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将这部分费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并非所有的安全生产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会重点关注费用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例如,如果企业购买的安全生产设备或材料超出了实际需要,或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那么这部分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如果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相应的罚款和赔偿金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能够顺利地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点: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合理的依据。
2. 妥善保管与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的所有凭证,包括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时使用。
3. 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安全生产费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激励和支持。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合理规划和控制安全生产费用,既保障了生产的安全,又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关于安全费、维简费税前扣除的公告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标准1. 引言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的一种综合性工作。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以确保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2. 定义•水土保持方案:指针对某一区域或项目,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的详细规划和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全过程工作。
•可操作性:指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措施能够被有效地落实和执行。
•可实施性:指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措施在技术上可行,并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 编制原则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综合性原则水土保持方案应充分考虑该区域或项目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等综合因素,确保方案的综合性和整体性。
3.2. 可持续发展原则水土保持方案应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注重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内容。
3.3. 可行性原则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措施应在技术上可行,并经过实地调研和试验验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4. 参与性原则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过程应充分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各方的参与和共识,形成协同合作的局面。
4. 编制要求4.1. 背景分析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前,应对所涉及的区域或项目进行必要的背景分析,包括区域气候特点、自然地理条件、土壤类型、植被分布等方面的内容。
4.2. 目标设定根据背景分析结果,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目标和要求,包括土地资源保护率、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率、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平衡等方面的指标。
4.3. 现状评估评估当前该区域或项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和隐患,为制定合理的措施提供依据,同时分析现有措施的效果和不足之处。
4.4. 方案设计综合考虑区域特点和保护目标,制定可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技术措施、管理举措、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内容。
4.5. 实施计划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和资源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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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除此之外,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含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确定具体审批权限。
不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在我省境内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级分支机构(含二级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第三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采取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企业当年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45日前。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应为除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已做出相应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如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和财务管理的程序已经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和核准处理批示,资产损失已经转入损益类相关科目。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要求填报下列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二)资产损失明细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的资产损失的证据(四)企业书面申请第六条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在当日认真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三)是否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对属于上级国税审批的,受理机关应逐级上报。
企业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审批程序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执行,审批结果逐级传递到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反馈纳税人。
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审核无误后,受理企业申请,并将企业书面申请送办公室。
企业的书面申请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递各有关部门。
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次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初审: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文书受理岗转来的资料,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调阅财务报表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内容进行比对,并对企业的资产损失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相关分析。
需要实地核查的税源管理部门两人以上进户实地核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税源管理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局所得税管理部门。
第八条审批:所得税管理部门经办人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资产损失的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复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专门成立的资产损失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确认。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加盖国税机关印章,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以正式文件下达批复。
批复结果所得税管理部门及时传递办税大厅文书受理岗,由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将批复文书及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反馈纳税人。
并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信息按照规定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批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时,各环节流转间应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记录,明确责任。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扣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批工作。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请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有关损失金额界定的问题(一)《办法》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中“单笔数额较小”,暂定为单笔数额2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第一条“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笔数额较小”、暂定为单笔数额200元以下的应收话费。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暂定为当年固定资产损失(当年如果实行分次报批的,应累计计算)占企业同类固定资产5%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0万元以上)。
(三)《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中“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暂定为当年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占该在建工程项目总造价10%以上。
(四)《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及《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暂定为当年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当年如果实行分次报批的,应累计计算)占同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0万元以上)。
上述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条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审批资料的管理,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的批复文件统一装订,并按年度统一编号。
审批资料应完整保留存档,以待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国税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企业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资产损失审批备案制度。
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台帐》(附表三),于次年6月10日前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汇总表》(附表二)并附税前扣除审批情况报告报市局所得税科备案。
市局所得税科于次年6月30前将上年度资产损失审批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汇总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汇总表》(附表二)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
省、市国税机关应按年对辖区内县(市、区)局、分局当期办理的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由各级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