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a d fe d iitaiejd me t h udb n ld d i h c p fjdca e iw. n rea m nsrtv u g n o l eicu e nt eso eo u iil ve s r Ke rs jdca e iw ;so eo aeac p a c a sr c d nsrt eat n ywod :u ii1 ve r c p f s-ce tn e b ta ta miitai ci e v o
我 国 的《 政 诉讼 法 》 19 行 自 90年 1 O月 1日实 施 以 来 , 对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具体 行政行 为可 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 讼 的界 限 。 受案 范 围对 人 民 法 院 来 说 是 司法 权 , 在 多 大 指 范 围 内对 行 政 机 关 的行 政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行 政 机 关 来 说 , 对
La w” a d“ h u rmeCo r ’ ne p eaino h mpe naino h RC Ad nsrtv r cd rl w ”I h u — n teS p e u tsItr rtto nt eI lme tt ft eP miitaieP o e u a o La n t ec r
Vo . 9 No 6 12 .
No 2 6 v. 00
论 司法 审查行政行为 的范围
刘 颖
(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 , 辽宁 大连 1 62 ) 10 9
摘
要: 根据我 国现行《 行政 诉讼 法》 《 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 行( 及 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 政诉讼 法> 干问题解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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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 6 期
20 0 6年 1 1月
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析我国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摘要]文章以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为视角,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检视,并提出了建立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制度设计,包括审查的启动、审查的标准和审查的结果等,以期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规定与司法审查的冲突自全国人大于2011年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后,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呼声日益高涨。
通过对现状的考察,我们看到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规定与司法审查之间存在的冲突。
(一)立法上的不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和第十二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只受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明确地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案受理。
(二)司法中的现实审查1.从法律适用上看一是对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原则上必须适用,无权拒绝。
二是对于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法院对其进行参酌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章予以适用,作为进行案件审理的参照,并据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三是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就是说,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同样享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而且拥有比对待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可以直接决定其适用与否。
可见,法院并不是机械地简单适用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带有一定的区别性和独立性,而这种区别性和独立性恰恰取决于法院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
2.从举证责任上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法制监督;行政复议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特点第一,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明确具体的行政法依据。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
第二,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体讲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符合“立法、司法、行政互相分工、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的、附带的,而不是直接的。
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它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旦违法,将会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众多公民造成损失。
但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权力,公民不能够通过诉讼来有效制止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也就更难保证依此类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立法权、行政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撤销或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
() 3 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 , 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 收 稿 日期 :0 9 7 0 20 —0 —2
作者简介 : 李园园( 94 , , 1 8 一)女 安徽巢湖人 ,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 研究方向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内蒙古农 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没有理由不受到有效 的保护 。面对 强大和无所不至的行政权力 ,
就是在于通过制度设置从 而保 护人 民的权利 , 自由和幸福不受各 种权力的侵害, 包括不受行政权力的侵 害, 抑制行政权力的无限扩
张。司法审查制度就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某一立
法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违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司
法审查制度中法院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以此来制约 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权的问题 。
一
、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 行政行为是形成于火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 中的一个概念, 为
我国行政法学界所采用 。18 年颁布实施 的《 99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 了“ 具体行 政行 为” 念。抽象 概 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 其是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确定
法律特征 , 并须经过起草, 征求 意见 , 审查 , 审议通过 , 签署发布等
一
这是人类几千年历史已被证明的一条经验 。现代行政与国民生活 的密切关系导致了行政权的不断膨胀, 不管人们是否愿意, 生老病
死总是离不开行政”l有权力就要有制约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 1
系列的程序 。
二、 我国建立抽象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
效力 , 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 , 抽象行政行 为具有后 及力 , 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 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 同类行为或事件。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中 . 别 是 法 治 、 主 、 障 公 民权 利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特 民 保
的 今 天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因 缺 乏 有 效 监 督 而 带 来 的 缺 陷 日渐 凸 显 1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违 反 上 位 法 . 坏 法 治 统 一 。 . 破 由 于 受 到 利 益 的驱 动 .一 些 行 政 机 关 从 本 部 门 的 利 益
地 的 乡镇 财 政 所 提 供 担 保 ( 政 所 为 财 政 局 的 派 出 财 机 构 ) 这 2 家 企 业 倒 闭 后 . 政 周 转 金 还 有 7 5 8 7 财 4 .
万 元 未 收 回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是 以 玩 忽 g, 罪 判 Y守
由 以 上 及 类 似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在 我 国制 度 变 迁
【 摘 要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即 是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的 行 为 所 进 行 的监 督 。 从
具 体 案 例 入 手 , 绍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内 涵 , 讨 司 法 审 查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 及 如 何 建 立 适 合 我 介 探 以
二 中 .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以玩 忽 职 守 罪 判 处 该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王 楷 锋 有 期 徒 刑 5 年 零 6个 月 法 院 认 为 . 担 保 法 规 定 。 家 机 关 不 得 作 为 担 保 人 . 楷 锋 身 为 国 王 财 政 局 局 长 . 当 对 财 政 周 转 金 的 发 放 . 收 等 工 作 应 回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n l l g fPo ie o ie s o r a o An u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程 .将 有 损 于 我 国 的法 制 形 象 与 声誉 。并 最 终 影 响 经 济 的快
速 、 定 发 展 。 口 稳
力 机 关 或 上 级行 政 机 关 撤 销 或 改 变 该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而 个 别 对 象 以 单独 的诉 讼 方 式 是 难 以 从 根 本上 解 决 大 多 数对 象 合法 权 益受 侵犯 的 问题 。② 而 如 今 。 政 法 律 制 度 事 实上 使 抽 象 行 政行 为获 得 了“ 行 司
法 审 查 原 则 、 准 ; 调 司 法 审 查 过 程 中 要 讲 究 证 据 的理 念 , 标 强
同 时 , 应 给对 方 以 反 驳证 据 的 机 会 ; 6 也 ( )所 有 不 透 明 、 公 不
查 。 ” l 条具 体 列 举 和 概 括 了人 民法 院可 以对 具 体 行政 行 在 1 为 是 否 合法 进行 审查 的受 案 范 围 。 1 第 2条第 二 款 又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对 于行 政法 规 、 章 或 者行 政 机 关 制 定 、 布 的具 有 普 遍 规 发 约束力的决定、 令无权受理。 命 通 常认 为 《 政 诉 讼 法 》 抽 象 行 政行 为排 除 在 受 案 范 围 行 将 之 外 的 主要 原 因有 : 第 一 、 照 宪 法 和 有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宜 再 授予 人 民法 依 不 院对抽象行政行 为审查 、 确认 并 加 以撤 销 、 变 的 权 力 , 不 改 故 能 受 理 对行 政机 关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的诉 讼 。 第 二 、 行政 机 关 的抽 象 行 政 行 为是 针 对 较 大 范 围 和 较 广 泛 的对 象实 施 的 , 如果 它符 合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利益 , 表 明该 抽 则 象 行 政 行 为 是正 确 的 , 别人 的利 益 应 当 服 从 多数 人 的利 益 ; 个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
中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比较摘要: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更严重。
通过对德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这是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德国;监督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现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这不意味着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完全不受约束,通过对法条的梳理,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如果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之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将其撤销。
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立法权的约束作用,使得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活动处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以宪法第67条为立法依据,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所制定规范性文件拥有撤销权,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活动监督权的进一步体现。
首先,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例如我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当国务院发现其组织部门所发布的命令、指示及规章存在不适当之处时,可以依职权将其撤销,使其失去效力或加以改变,使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其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审查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同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存在质疑时,可以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同时申请附带地对此类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①最后,通过规章备案制度也可以实现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
在我国,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将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监督之下,通过国务院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部门或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谋取私利,使有违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逃避行政诉讼。
构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的具有 普 遍性 规范 效 力的 行 为 . 体是 指制 定行 政 法 规 、 具 规章 以及其 他具 有普 遍约 束力 的决 定 、 令 的行 为 。这 一 命 行政 行为 . 具有 对 象非 特定 性 、 力 的未 来性 和规范 的反 效 复适 用性 三个 特征 。正是 由于其 突出特 点 , 以抽 象 行政 所
行 为产 生 的影响 要远 远 大于 具 体行 政行 为 , 旦 其 违 法 , 一
给公 民 、 人 、 法 其他组 织 及社会 的危害性 也更 大 。现行 《 行 政诉 讼法》 定 了人 民法 院 不受 理公 民 、 规 法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对 行政 法规 、 规章 或者 行 政 机关 制定 、 发布 的 具有 普 遍 约束 力 的决定 、命 令 提起 诉 讼 的案 件人 民法院 在审 理 行
规 范 性 文 件 纳 入 审 企 范 围 较 为 妥 当 二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的 内 容 对
笔 者认 为 .对抽 象行 政行 为 进 行司 法 查 的 内容应
限 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宜 扩 大 审 查 内 容 , 防 司 法 权 对 行 小 以
一
般认 为 .抽 象 行政行 为是指 行政 机关 制定 和 发布
法规 制 定程 序暂行 条 例》 定 的 , 有 严格 的制 定 和备 案 制 具 审查 程 序 , 对而言 具有 较 高 的立 法 技术 和 水 平 , 栩 并且 不 受 部 门利益 和 地方 利益 的影 响 . 出现 违 法 的可 能性 不大 。 其 次 , 我 同 口前的 审判 体制 而 言 。 果将 全 部行 政行 为 就 如 均 纳入 司法审 查范 匍 .势 必会 导 致法 院介入 行 政 管理领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治理的兴起 、 经济全球化和 W' I ' 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 以及欧盟对软法的积极实践和大力推行 , 软法在环保 、 信息技
术、 劳工 和 消费 者保 护 等领 域 大 规模 涌 现 。目前 , 国外 的软 法研 究 已经 相 当普 遍 地 展开 ; 在 中 国 。 而 相关 的研究 明显
滞后。
宪 法 ; 国法 院无宪 法解 释权 , 法依据 宪法 对其 进行合 宪 性判 断 , 我 无 因此 , 对这 部分行 政法 规应 排 除司 法审 查 , 由全 而 国人 大常 委会进 行合 宪性 审查 。另一 方 面 , 院不仅 对单个 规章 的合 法性有 权进 行 司法 审查 , 两个 相互 抵触 的规 章 法 对 的合法 性 也有权 予 以司法 审查 。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规定上 ,存在的首要缺陷是 ,不允许原告和第三人在起诉过程中
和诉 讼 过程 中 , 就作 出被 诉具 体行 为依据 的抽 象行 为 , 向审 理案 件 的法院提 出审 查请 求 。虽然 ,资讯
优势 互补 之关 系。
中国社 会现实 中存 在 着大量 的 软法规 范 , 并在 调 整社会 关 系方 面扮演 着重要 角 色 。 . 1 规范人 们行 为 。 软法 能够 作 用于 行 为人 的思想和 态度 , 从而 认 同并 自觉遵守 软法 。 . 约 国家立 法和 执法 的成本 。 2节 软法规则 的形 成 和实施 很大 程 度上 调动 社会 自身 , 因而既 达到 规制 社会 的 目的 , 又避 免 了资 源的 过度 消耗 。 . 成 社会 行为 者 的主体精 神 。 3形 软法 的 形成 和实 施 , 赖于社 会行 动者 的积 极参 与和 行动 , 有 助于 中 国社会 主体精 神 的形成 。 . 一国 法规 范体 系更具 弹 有 这 4使 性 、开放性 和 回应性 。软 法规 范可 以根据 变动 的社 会生 活需 要而 不断 适时 作 出调 整 , 而使 一 国的规 范体 系避免 僵 从 化 。基 于软法 的客 观存 在及其 在 现实 中的重要作 用 , 公法 研 究者必 须更 新法 律观念 , 思 和修 正对 “ ” 反 法 狭隘 定义 ; 拓
比较法视野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比较法视野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是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学理概念出现的,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立法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具体而言,是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或者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情形、违法责任进行确认和矫正的国家监督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作为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者法学研究的划分方式。
在英美法系,一般不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研究,行政法学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是公共行政研究的范畴,行政法只关注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但是这并不代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恰恰相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由来已久。
英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由普通法院负责实施,主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内容与精神。
法官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首先需确认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如果是固有权力,那么法院需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与已有的法律文件和判例法是否存有冲突,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自然公正的法治原则和越权无效的原则。
其次,对于经过议会的授权而具有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权力的,应当同时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与授权法案的内容与精神及其法治原则相一致,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授权法案制定抽象的法规和法令,法院有权裁决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有合法性审查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权属于上议院的枢密院。
美国虽说与英国隶属同一法系,但两国的法律制度仍旧存在差异,与英国法院有限的司法审查权相比,美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更为全面,即美国法院既要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还要审查其合宪性。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论司法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摘要】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民主国家的重要课题研究,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探索着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其中,以司法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为重要研究方向。
【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一、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的分析(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现状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审查、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司法审查三种。
而其中权力机关审查监督操作性差,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局限性大,司法审查则是束手无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
对此规定,法学界普遍认为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规章进行问接的司法审查。
问题是该项规定没有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直接宣告某项规章的违法性并宣告撤销或判决变更,所以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审查的意义仅在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可规避适用它认为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章,而当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成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前提时,司法机关变得束手无策,不能审查行政,行政专制则难以避免。
(二)法院审查监督的弊端法院不能全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诸多的弊端:一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二是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
二、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当初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有其客观原因和理论原因。
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还很不成熟,因此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做了限制。
并且当时的理论界对于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还存在着争议。
随着法治的发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理论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
因此,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具备了可行性。
(一)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担任审查的是一批高度职业化、与争讼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专家,他们熟悉法律。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
2006.12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思考□秦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行政法治极为重要,而其中一个关键是实现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积极意义。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体制基础上分析,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些许构想。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行政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8-02随着国民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合法性的有效监督也是行政法治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可以更大范围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以行为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所形成的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基本概念。
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①在法国行政法学上它被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上也有“行政规范创制行为”一说。
②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中制定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依据性,普遍约束性和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依据我国行政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第二款有明确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略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主体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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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瀚抽象行政行焉司法謇 查的主艟舆方式
民法院的管辖槿可以作以下匾分:第一 ,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 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法律相互衙突 的; 行政法规之间相互衡突的 ; 行政法规位陪以下的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之相互衙突的 ;团耢院各部委颁 布的行政规章之阿卡 衙突的; H 网耢院各部委颁布的行政规章位陪以下的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之相互街突 的。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 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网耢院批辈 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全固人大常委含授檀的缝涪特匾人民政府, 包括上述人民政府的各部 所骚布的
人民政府 , 以及全团人大常委台授榷的缀湾特匾人民政府 , 包括上述人民政府的各部f所骚布的抽象行政管 ¨ 1 理性规章 、决定和命令的一密管瞎榷 由骚布主髓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 4 封囤耪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及其各部委霹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各棰决定的 一 謇管辖则 由最高人民法院堆行。由于中国的行政法规箍眉级
规 害查榷; 2 除躲 、 () 市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 绑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一窨管辖榷
蹄由孩鼗布主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外, 非政府公共组触的 自 治章程和规糸的一窨管辖槎也埽由各组徽 勺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 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缀圆磅院批章的较大市的
行政规章及其他规箍性文件之圈相互衡突的;省级人民政府 , 省微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缝圆秸院批
革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以及全团人大常委岔授榷的短漓特雁人民政府 , 包括上述人民政府的各部 所赣布 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箍性文件以下的抽象行政管理性法规舆之相互衙突的。 第三, 如果I绒人民法院和高级 1 ] 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其管辖的 匕 述衙突案件 ,则虑 鞭请有管辖槎的上级人民法院客查 。 二、丽于謇查 方式 捕象行政行属司法寄查的方式 ,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封抽象行政行属连行 害查的方法和形式 ,主 要属于程序制度的箍畴 。 于中圆封抽象行政行禺的害查方式 ,笔者 扇可以仿效法国和德 圆,采用亟活 多檬的窑查方式。 一 , 一 则 缘于中嘲司法害查的理念舆法 、 德存在较大的相似之虚。法 、 德是行政法院髓制, 腋榷主蓑色彩较扇深厚 ,法院较焉主劲和稽概。中国人 民法院素柬具有暇榧主羲的傅统 ,舆法 、 德俘 在相 常程度的一致性 ,因而 ,采用帔焉盥活多檬的客在方式迎合了人民法院需要 二则 ,采用 多檀窖查方式可 以形成封抽象行政管珊 『法规 多眉次 、 生 多途径 、 且及睛有效的害查监督 。例如 , 有些禁 止性规定 并不需要 行政楼阴的具髓行政行焉便可以直接封行政相封人的榷益造成侵害。颖然 , 封于此颧规定 ,采用事前直接 窑查方式或事前咨拘的窨查方式均较事後附带富查方式及睛且有效。再如 , 不馑限于 公民 、法人直接提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提交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出审查请求时,应当提 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作出抽 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 、内容等。
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审查请求后 ,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 受理的决定。
审查标准的确定
合法性标准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越法 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本案再次展示了司法 审查制度对于抽象行 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作用,强调了依法行 政的必要性。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01
案件概述
某市环保局因一家企业未按照规 定进行环保审批,对其进行了行 政处罚。该企业认为环保局的处 罚不符合法律规定,提起了行政 诉讼。
03
02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环保局的行政处 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程序
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 保审查过程公开透明。
制定科学的审查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具体的审查标准,包括合 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加强司法监督与指导
强化司法审查的监督
通过法律监督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 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2023-11-05
目录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概述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与标准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问题 •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 案例分析
01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 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制度。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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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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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象行政 行为 司法 审查 的概述
行 政行 为有 多种 分类 方法 ,如果 足 以行 政行 为 的对 象是 否特 定 为标 准 ,则可 以把行 政行 为分 抽象 行政 行 为和具 体行 政 行为 ,[] 1它 们是 一对 相对 的概念 。具 体行 政行 为是 法 律 的规范 用语 ,但 是抽 象 行政 行为 不是法 律规 范 上的 用语 ,而 是行 政法 学界 的理 论用 语 ,是 学理 概念 。通 说认 为 ,抽象 行政 行为 是指 行政 主体 根据 法定 权 限和 法定 程序 针对 不特定 的对象 制定 和发 布 的具有 普遍 约束 力 的行 为规 范 的行为 ,其 范 围包 括 行政 机关 制定 的法 规 、规章 和其 他具 有普 遍 约束 力 的行 为规范 的行 为 ,上至 国务 院 ,下 至 乡政 府 的各 级行 政机 关都 有权 依据 宪法 和法 律实 施抽 象行 政行 为 。[] 2虽然 抽象 行政 行 为 在诸 多方 面不 同于具 体 行政 行为 ,但 在实 践 中 ,要准确 的区分 两者 还 是常会 遇 到困难 的 ,冈此 造成 了这 一 现象 的 出现 即以抽 象行 政行 为形式行 具体 行政 行 为之事 ,从 而侵 害 行政 相对 人 的合法 权益 。一 般 来 讲,抽象 行政 行 为与具 体行 政行 为 相 比所 具 有的 特点 如下 :一 是 抽象 行政 行为 对象 的普遍 性 。二 是效 力 的普遍 性 。. 是效力 的 持 _ = - 续性 。四是准立 法性 。五是 形式 的多样 性 。 ( )抽 象行政 行 为 司法审查 的含 义 二 司法审 查起 源于 英 、美 ,是现 代 民主法 治 国家普 遍设 立 的一 项 法律制 度 。在我 国 司法审 查制 度 的建立 是 以 《 政诉 讼 法 》的 台 行 为标志 的 ,从那 时开 始 ,学者们 开 始注 意这 个名 词 。有 学者认 为 , 司法 审查是 指 司法机 关运 用 司法 审判权 对政 府行 为的合 法性 进行 审 查 的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司 法 审 查 是 指 法 院 应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请 ,审 查 行 政机 构 行 为 的 合法 性 ,并 作 也 相应 裁 判 的 活 动 。『1 4 因此 ,有学 者给抽 象 行政 行为 的 司法 审查作 _这 样 的界定 : r 抽象行 政行 为 的 司法 审查 是指 行使 司法 权 的 司法机关 对 行政 立法 性 行为 及其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是否 合法 进行 审杏 监督 的活动 ,它 即是 抽 象行 政行 为的合 法性 审查 的重要 内容 ,也 是 司法权 对行 政权 进行 监 督制约 的高级 形式 ,还是公 民权 利救 济 的权 威机 制 。[】 5 二 、 我 国 现 行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现 状 ( )思 想 上 不 重 视 、 认 识 上 不 科 学 一 是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认 为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是 西 方 国 家 政 治 统 治 和 国 家制 度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是 资 产 阶 级 政治 斗争 和 政 治统 治 的T 具 ,它们 的 司法 审查制 度不 符合 我 国的 国情 。二 是我 国 已建立 一套 符合 我 国特色 的行 政监督 制 度 ,因而 认为 我 国没有 必要 再 去借 鉴西 方 的司法 审查 制度 。 三是没 有认 识 到我 国的行 政诉 讼制 度 实 际上是 我 国的 司法审 查 制度 ,对抽 象行 政行 为 的司 法审 查也 是我 国 的司法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初探
案的 内容 和精 神是 否相 一致 。 审查 的标准 或核 心是 越
司 法 审 查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6个 : 1 是 否 违 法 ;2 () ()
条款 。 英 国法 院对 抽象行 政行 为 的审查 . 要是 审查 是 主 否符合 成文 法 和判 例法 的内容 和精神 。 于经 议会 授 对
权 而 制 定 的 法 规 、 令 , 同 时 审 查 其 内 容 与 授 权 法 法 则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第2期 00 3
Ju a o hnq g U i rt o Si c n eho g (oi i csE fn N .32 1 or l fC ogi n e i f c nead Tcnl ySc lS e e  ̄ o ) n n v sy e o ac n i o2 0 0
分 别是 英 国 、 国 和法 国 、 国 . 者 将 简单 分 析这 4 美 德 笔
更 广 泛 的 “ 法 意 图 ” 唯 一 的界 限 就 是 不 能 否 定 议 会 立 ,
法, 只能通 过解 释议会 法 去控制 行政权 。英 国普 通法 院对 行政管 理法 规 的审查 是事后 的附带性 审查 , 其显 著特 点 是在 一 套稳 定 的 普通 法 院之 外 辅 以灵 活 多样
作 者 简 介 : 小俊 ( 9 6 , , 苏金 坛 人 , 士 , 戴 1 7 一) 男 江 硕 南京 森 林 警察 学 院 ( 苏南 京 2 0 4 ) 师 , 究方 向 为 宪法 与行 政 法 。 江 10 6 讲 研 收 稿 日期 : 0 0 9 9 2 1 -0 -1
国 外 没 有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概 念 , 是 我 国 行 政 法 这
法 进 行 广 泛 的解 释 , 至 可 以挖 掘 出 比立 法 原 则 更 深 甚
比较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审查 是 指 美 国联 邦 法 院 和 州 法 院 因行 政 行 为 而 致 使 其 权 利 受 到 不 法侵 害 的 人 , 或受 到 有 关 行 政 行 为不 利 影 响 或 损 害 人 的请 求 , 查 审
法 只 关 注 法 律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控 制 。但 这 并 不 能 说 明在 外 国并 不 存 在 类 似 我 国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反 任 何 国家 和 地 相 区 , 行 政机 关 实施 行 政 管 理 , 必 须 作 出 一 定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和 其 都 颁 布 一 定 的 法 令 、 章 , 就 为 我 们 的 研 究 特 别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规 这 法 审 查 的 研 究 提 供 了一 定 的 基 础 和 可 借 鉴 性 。
条 款 , 体 包 括 最 后 决 定 条 款 、 高 证 明条 款 或 部 长 认 为满 意 条 款 具 最 等等 。英 国 法 院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成 文
法 和判 例 法 的 内 容 和 精 神 , 审查 的标 准 或 核 心 是 越 权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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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含 义
司法 审 查 是 现代 民主 法 治 国家 普 遍 设立 的一 项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
它起 源于 英 、 。 由于 各 国 的 宪 政 体 制 、 史 文 化 及 法律 传 统 的不 美 历
同 , 国对 司 法 审查 的概 念 的理 解 不 尽 相 同 。美 国行 政 法 上 的 司法 各
围很 广 泛 , 司 法 审 查 的 范 围 而 言 , 国 主 要 采 用 排 除性 规 定 , 就 英 第 类 是 可 以拒 绝 的 司法 审查 的情 况 。该 情 况 是 由 法 院 自由 裁 量 权 来 决 定 , 体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申请 有 不 合 理 的 迟 延 , 事人 本 身 有 过 具 当
浅议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益 , 发 文件 , 法 规 定 审批 、 证 、 款 、 费 , 坏 了我 国法 乱 违 发 罚 收 破
制 、 令的统一 , 政 干扰 了执法 , 也严 重影响 了政 府在人 民群众 中 的威信 , 重损 害了公 民的权利 , 严 群众反映强烈 。
( ) 护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需要 。 非 所 有 影 响公 民权 益 的 3保 并
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宪法 、 组织法 的规定 , 行使对抽象 行政
行 为 的 监督 审查 ,如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撤 销 国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法 、 法律相抵触 的行 政法规 、 决定 和命 令等 ; 二是 备案审查 和
法规清理监督 。如 国务 院各部 委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制 定的规
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针对 非特定人 、 具有 普遍约束力 、 能够反 复适用的行政行为。我国现阶段对抽象具体行政 行为监督审查 的具体情况如下 :
() 1 非诉 讼 方 式 监 督 审 查 。 主 要 表 现 为两 种 方式 , 是 各 级 一
生 的影 响要远远 大于针对 个别人的具体行政行 为。如果把抽象 行政行 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就可能 出现行政机关 借此 规避
上述我国现阶段对抽象行政行为 的审查监 督制度 ,从理论 角度分析相当规范 ,但在实践操作上 由于宪法的原 则性规定 缺
政 相对人 不服 具体 行政行 为起 诉后 ,法 院只能 撤销 具体 行政 行为, 对抽 象行政 行 为无权 处理 , 这就意 味着 该抽象 行政行 为
还将 继续存 在并 有效 , 政 机关还 可据 此做 出错误 的处理 , 行 从
督, 已成 为 我 国现 阶 段需 要 迫 切 解 决 的 一 个 重 要课 题 。而将 抽象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认定不合法后的处理研究
2023-11-01CATALOGUE目录•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概述•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认定不合法的情况•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认定不合法后的处理方式•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认定不合法后的预防措施CATALOGUE目录•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认定的不合法对其他领域的影响•研究结论与展望01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概述含义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
与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是立法审查的一种,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属于司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含义通过司法审查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侵害。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保护公民权利司法审查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监督行政机关司法审查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维护法制统一标准合法性标准包括制定主体的合法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等方面。
程序司法审查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可以听取制定机关的陈述和申辩。
最终,法院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裁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必须遵守。
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和程序02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认定不合法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其内容与上位法相悖。
超越法律法规的权限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超越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范围,涉及越权问题。
涉及法律法规的冲突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同位法存在冲突,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03侵害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侵害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影响其正常经营、限制其发展等。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01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规范性文件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等行为。
02侵害公民财产权利规范性文件涉及剥夺公民财产权、强制征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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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施行十七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势在必行,它是法治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保护人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广泛而有效的司法审查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推导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内在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其中就包含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之一。
从理论上说,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就必然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有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
(2)许多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急需司法审查纠正。
特别是一些低于法律的规章、决定、命令,一般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并且往往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更直接的依据,其侵害面更大,侵害频率更高,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更大,因此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律正当性、民主性的需要。
(3)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按照对外作出的庄严承诺,切实履行WTO项下规定的义务,让自己的法律制度尽量与WTO的规则一致。
WTO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一致”。
WTO 协定明确要求对政府影响贸易的行政措施给予司法审查。
因此,建立起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2、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有可行性。
主要体现在:(1)符合国际上通常做法。
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对行政规则制定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而这种规定除了为规则制定提供操作规范外,还为司法审查提供了直接的判断依据。
(2)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提供参考。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许可法》第71条则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法第17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即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3)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和保障。
因此,应尽快建立起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填补该制度的空白,完善公民行政救济之途径。
三、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具体构想1、审查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界限和标准。
范围过宽,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导致司法权干涉行政权的结果,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范围过窄,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不符合国际司法审查的惯例。
从中国加入WTO实际出发,并权衡法院的审查能力,笔者认为纳入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应当限定在行政规章(含行政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宜。
理由如下:(1)除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立法行为目前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应当由立法法调整和监督。
对于行政法律、法规而言,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以及备案都有了明确而且严格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监督,无须司法审查。
(2)行政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比较随意,而且缺乏程序规范,监督也较少,存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
2、管辖问题。
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管辖角度看,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涉及到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抽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首先,需要明确级别管辖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则。
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机关级别不同,来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
确定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级别管辖的总的原则是:提高管辖法院的级别,从而既能保证司法审查质量,又能便于当事人诉讼。
具体而言,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从“两便”原则出发,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针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应由所属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一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国务院工作部门的规定,由国务院部门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需要明确地域管辖问题。
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地域管辖所适用的标准与一般行政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的标准应一致,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主体。
既然是司法审查,当然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查主体资格。
可以由法院行政庭受理这类案件,也可以在法院内另行设立一个行政行为审查委员会审理,行政行为审查委员会可以由5至7个比较专业的有比较强业务能力而且威望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的法官组成。
4、程序启动。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应是被动的。
只有当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认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受理条件时才予以立案,从而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5、裁判形式。
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结果表现为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确认。
因此,裁判形式可分二种:(1)维持判决,即维持抽象行政行为。
适用条件:①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②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③符合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性要求。
(2)撤销判决,即撤销抽象行政行为。
适用情形:①不符合宪法规定;②不符合法律规定;③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三种情形居一即可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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