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摘要:
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一、定义和特点
1.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的,如发放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
2.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
类型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般性、无目标个别性、间接性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
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处理的情况。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行政决定或行政指令等手段实施的,
例如签发行政许可证、执法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
的程序和依据,以确保公平、合法、公正的处理个案。
2.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针对普遍类型事项的处理。相较于具体行
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更多涉及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行为。这
些行为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大量的不同个案,是保障公共利益,维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从动态上讲,抽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象, 对象的普遍性 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 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 准立法性。 准立法性 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不可诉性 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第二节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分 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的概念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 定权限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 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2.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3.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处理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而是适用于一类或多类相似的情况。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能够适当地向不同的行政对象作出统一的处理,保证行政活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不涉及具体的细节和情况。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给出一些笼统的、抽象的指导性意见或要求,需要行政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细化和操作。
再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为依据。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在特定的行政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和要求。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改进和适应变化,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行政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对象时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法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通过对一类或多类相似情况的统一处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公正。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页眉可删)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对于一般普通人民群众来说,提起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都可能会觉得非常陌生和不了解下面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大家在这方面做出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最重要的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如果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非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如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等,虽然不 是正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仍然具有约 束力。
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 ,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行为。
行政合同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达到特定行政管 理目标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 现的,这些文件可以是命令、决定、规定、办 法、细则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普遍约束力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所有人都有 效。
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发布,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
抽象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某一 类事进行规范,而不是对特定的人 或特定的事进行规范。
02
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类人或一类事,而不是特定的 人或特定的事。
03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可以影响不特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涵盖了各种行政领域,如经济管 理、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事项制定 不同的规范,如对某类行业或某类行为的规范 。
抽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立法的目的和原则,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
念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
的基本分类。当前相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
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第二,是一种制
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能够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
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
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
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
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
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准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
教学课件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21
(3)《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改变或撤消情形以及 《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改变或撤消权限
《立法法》第87条规定: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
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
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22
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立法法》第88条规定: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制定权限(略)
(四)、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略)
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4
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
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
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
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
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2、为实施法律中某一项规定和制度而制定专门的规定。
如:《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3、对法律实施的过渡性、衔接性问题作出规定。
#
(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 项。在该管理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 (三)在最高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行 使部分国家立法权。 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
3、审查《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7、22、25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 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 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 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4、决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6、27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 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 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
#
三、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
#
(一)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7、8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起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0、12、15、16、
Fra Baidu bibliotek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
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 的,共同签名)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根
据《地方组织法》第51条的规定,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 定规章。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同 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⑴立法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的主
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 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⑵立法权的来源不同:权力机关立法
权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 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而行政立 法权则有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 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 关的授权。
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
(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规定的权限立法。
(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
立法; (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 (4)行政紧急立法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 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二)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
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保证民从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 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 法说明; (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 定程序; (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指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或案件所作的裁决与处理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即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标,根据自己的判断,适用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相对人的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如对外签订的协议、契约等。
现代西方行政法学中,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最重要的行政行为类型。它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最基本内容,并且使行政行为体系化。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立法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机关将其准备做的行政行为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行为,它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理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领域的事项进行处理时作出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即对具体事项或案件所作的裁决与处理的行为。它们虽然也属于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不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正当的,不违法。只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时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地位不同于作为自然人的行政主体,其地位只能是抽象行政主体。如果这样的行政主体拒绝履行被监督机关(主要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机关就可以对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执行权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与此相对应的是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的监督职权。即使这些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单位或者个人,那么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还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
浅析的抽象行政行为及相关规范制度
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行政决定
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如行政 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命令
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如拆迁、环保 等。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制定标准
针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标准制定,如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
发布指导性意见
针对某一问题或领域的指导性意见,如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
要求赔偿
因抽象行政行为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 依法要求赔偿。
05
规范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 的影响
规范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约束力
法律法规约束
抽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 相抵触。
行政程序约束
抽象行政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如听证、公示等,以 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 求改正或撤销。这有助于促进抽象行政行为的改进和规范。
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与完善
法学研究的基础
抽象行政行为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行政法的 原则、理论和制度。
学术批评与建言
法学界可以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研究,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法的理 论水平和实践效果。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
•
•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中作出的与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无关的不产生法律效果的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
•教学与实践中,一般将行政法律行为简称为行政行为。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事。
• 2.内容可以反复适用。
• 3.准立法性。
• 4.不可诉性。
• 5.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
• 1.行政法规:国务院
•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及分析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立法监督
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
司法监督
社会团体、媒体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社会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详细描述
案例三:行政规范性文件
03
抽象行政行为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作出,确保其合法性。
法律授权
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内容合法
合法性分析
内容合理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目的合理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手段合理性
抽象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应当合理,不得违反比例原则。
合理性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
可诉性标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可能不具有可诉性,例如国家安全、外交等领域。
可诉性例外
在可诉性的前提下,应当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限制,防止滥用诉权。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 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 外。”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等级,可以将之分为: 1.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 3.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
具有普遍约束力,其效力具体包括地域效力、时 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与对事的效力。 1.地域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规 第三节 规章 第四节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学理概念,在动态意义上,系指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 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静态意义上,指由 此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着重从以 下方面理解: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内 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特定 (三)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反复适用 (四)抽象行政行为向后发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行政复议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时下有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复议吗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对象采取的特定行为,是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形式。本文将就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关键区别进行阐述。
一、定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适用某个特定案件所作出的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一种具体处理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的建设、行政的形式、地区、制度等原因,对一类或者多类个人或事项所作出的一类行为。
二、对象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一个具体的对象,即特定的个人或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解决个案或处理特定事件。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没有针对特定个人或事项,而是对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采取相同或类似的处理方式。
三、适用范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小,仅限于单个案件或特定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来对特定个案进行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范围更广泛,可以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因此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四、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明确,只对特定的个人或事项产生效果。
当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效力直接关系到特定个人或事项
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则不直接对特定个人或事项产生效果,其效力更多地涉及到一类或多类个人或事项的权益。
五、法律适用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具体明确地针对某个特定案件
进行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宽泛,因为其适用范
围较广,所以在法律适用上会更加通用一些。
六、对个人权益的干预程度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或事项的权益进行具体干预,因此其对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举例说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
就纳入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法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和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因此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两种方式。(一)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二)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诉讼监督从具体做法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也可以解决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这些看似完备的监督制度实际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上述监督几乎都是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的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因而无法顺利进行。二是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同于缺少程序的发动者,无法沟通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监督形式有名无实。
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一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审查除外),至于对据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不能交由人民法院裁决,而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予以审查,由其作出撤销、改变或维持的决定。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在现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第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仅在于时间的先后和对象的多少,没有本质的不同,都属于行政行为,都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第二,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会造成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其严重性有时甚至超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行政机关往往集制定、解释、适用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于一身,如果不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监督,就不能有效地达到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三,从司法实践看,对人民法院而言,无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权,给行政案件的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因为,行政决定大都要援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就难于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当某一公民对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为不服而准备向法院起诉时,行政机关可以将具体行为上升为抽象行为,从而使得这些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的资格。与此同时,当某一抽象行为严重违法时,司法机关即使明知,也只有在其权利受到实际的损害后才能实施救济,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显然也不利于减少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又对据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并不矛盾、排斥。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而且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只是其范围、条件及具体审查处理结果尚需明确规定。
第五,1999年10月1日实施生效的《行政复议法》,直接赋予相对人在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依据不合法,同时对具体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时,可对几乎除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权,复议机关或有权机关不审查即构成失职,从而为抽象行为的可诉性探讨提供了一条出路。
第六,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红头文件”,它们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起着较大的影响力。然而,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程序少、监督弱,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