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页眉可删)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对于一般普通人民群众来说,提起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都可能会觉得非常陌生和不了解下面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大家在这方面做出解答,以供大家参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最重要的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
如果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即: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指制定发布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四、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问题附:行政法规制定的流程建议送审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实施备案解释①②①②③传批(③即授权立法)主体立项决定公布备案五、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监督表二:六、提案主体(总结)★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九个主体(5+4)【立法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立法法】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七个主体(3+4)【立法法】第二十四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立法法】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六个主体(2+4)【立法法】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02
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类人或一类事,而不是特定的 人或特定的事。
03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可以影响不特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涵盖了各种行政领域,如经济管 理、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事项制定 不同的规范,如对某类行业或某类行为的规范 。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实 现的,这些文件可以是命令、决定、规定、办 法、细则等。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普遍约束力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所有人都有 效。
规范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发布,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
抽象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某一 类事进行规范,而不是对特定的人 或特定的事进行规范。
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司法机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 合法权益。
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建议
司法机关可以就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促进抽象行政行为的改进 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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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发布生效
大多数抽象行政行为在发布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例如行政法 规、规章等。
特定时间生效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需要等到特定时间才能生效,例如行政法 规中的“某年某月某日施行”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
撤销
当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不当、超越职权等情况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予 以撤销。
2023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目录
•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 • 其他相关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抽象⾏政⾏为有哪些抽象⾏政⾏为的意思是在政府机关中专门对某些⼈某些事制定的,对⼈们有约束规范作⽤的⾏为。
按照抽象⾏政⾏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性、补充性、⾃主性这⼏种。
关于抽象⾏政⾏为有哪些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叫抽象⾏政⾏为1、抽象⾏政⾏为的意思是在政府机关中专门对某些⼈某些事制定的,对⼈们有约束规范作⽤的⾏为。
其所约束的对象⼤部分是没有特定的,⽽且具有普遍性,⽐如某些事件或⼈的⾏为没有符合抽象规范的要求,政府机关就可以对其实施抽象⾏政⾏为来达到约束、规范的作⽤。
由此可见,抽象⾏政⾏为可以说是政府的⼀项重要的管理⼿段;2、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因为抽象⾏政⾏为产⽣的后果是⽣成具体⾏政⾏为的主要条件,但由于抽象⾏政⾏为不能诉讼,国家也还没有建⽴关于抽象⾏政⾏为的监督机制,若有别有⽤⼼的⼈⽤来做出违法的事,其产⽣的影响不是⼀般的严重。
所以国家对于抽象⾏政⾏为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减少,由此达到违法⾏为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的减少;3、法律依据:《⾏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政处罚⽆效。
⼆、抽象⾏政⾏为有哪些1、按照抽象⾏政⾏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什么⽬的为依据,将其分为执⾏性、补充性、⾃主性这⼏种:2、政府机关直接执⾏⼀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叫执⾏性抽象⾏政⾏为;3、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再补充⼀些相关信息的,叫补充性抽象⾏政⾏为;⾃主性的抽象⾏政⾏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般发布规章制度的政府机构地⽅是国务院还有每个地区的⼈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及县级以上的⼈民政府都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
但同时,县级以上的⼈民政府有权对县级以下的相关部门单位不正确的规章制度提出撤销或改变。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七、WTO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影响
• 1、对行政立法实施方面的影响 • 2、对行政立法公布程序的影响
第三节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 一、概念与特征 • 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以
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 行政措施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特征:主体的广泛性 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规范性
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的活动。 • (二)性质:行政行为+立法行为(从属 性)
二、行政立法分类
• 1、职权立法
授权立法 • 2、中央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 1、国务院——行政法规 •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
规章 • 3、省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 4、特殊市人民政府(省会市、较大市、 经济特区市)——地方规章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 1、法律保留原则 • 2、依法立法原则 • 3、民主立法原则
五、行政立法的程序
• 1、立项 • 2、起草(草案) • 3、听取公众意见 • 4、审查 • 5、审议与通过 • 6、签署与审批 • 7、发布与备案
六、行政立法的监督
• 1、权力机关的监督 •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 3、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 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 (一)按制定依据、内容、目的分
制定执行性规则行为 制定补充性规则行为 制定试验性规则行为 (二)按立法权来源分 授权立法(委任立法) 职权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
• 一、概念与性质 • (一)概念:行政机关之立法,国家行政
第3章 抽象行政行为
据杨春庭说,2002年5月,他接到江宁区科学园发 展公司的拆迁通知,要拆迁他位于江宁区东山镇杨村 的美亭化工厂。但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额上,双方分歧 很大。拆迁方依据的是1996年江宁县政府制定的《城 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需补偿 杨春亭安置费用135万余元。而杨春庭委托南京华盛兴 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进行评估,并参照现行 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认为应补 偿安置费用447万元。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依据 的这个暂行办法,是1996年由原江宁县政府制定的, 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而 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 1996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2005年2月4日 经部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五年三月
第二节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适用
T79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T80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 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T8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T82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 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 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 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的 重新制定、发布,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据《法制日 报》此前报道,江宁区法院已经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要求(江宁)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 法。江宁区政府建设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该报 记者,他们正在积极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造成对公民 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因此应 特别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对行政 立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
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 也可以是事后监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
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 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 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 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 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 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定的 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规划 和年度计划。
(二)起草是指对列入规划的需要制定的行
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 草拟法案。 (三)征求意见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最具 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四)审查是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以
后,送交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 度。
(五)通过是指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完
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 制度。 (六)发布与备案
发布是行政法规、规章生效的必经程序和必
要条件。备案是指将已经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 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六、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
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 规定实施时间; (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 程序。 (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应当视 为无效。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5、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8、29、30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 货 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 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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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1~33
①条文本身明确、补充—— 1、由国务院解释;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政府对政府)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 1、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 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 3、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法制机构对法制机构) #
第三节 行政规章的制定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 1、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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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规章:71、72条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 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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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行政立法 是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并在 职权范围内所进行行政立法的活动。 特征: 1)是行政机关职权的组成部分; 2)自行政机关成立时就存在; 3)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就职权范围内的 任何事项自主的运用行政立法权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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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第五讲 抽象行政行为
3、从行为的性质上看,该行为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
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 4、从行为效力上看,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
5、通知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行为虽然具有时间段,但该决定 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 综上,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怎么做?
不能宣布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只能不予以适用,直接适用法 律或更高层次的合法抽象行政行为,还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案例: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作出 通知。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
7、解释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行政立法的解释同行政立法本身具有同等效 力。
8、修改与废止 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有关上位法的变化等原因的出现,行政立法也必 须随之发生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废止。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若对行政立法没有相应的制 约,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立法,将造成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 的损害。行政立法一旦被滥用,甚至将招致行政专制。所以,应对行政立 法规定一定的范围限制,特别应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A、制定行政法规 B、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 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理论界便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二是适用次数,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制定便可反复多次适用直至其失效,而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次性的处理,不能多次适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概括起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
第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
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正在发生改变并将发生深刻改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理论界比较认同而且比较方便实用的分类方法,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等等。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基础知识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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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强制 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行,通过 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 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 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 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 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⑵分类: ①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 ②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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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⑴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行政机关 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 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 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和其他行政主体;②对 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和其他行政主体; 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是一 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⑵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 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 ①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分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执行罚。 ③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3)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的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②处罚与教育相 行政处罚的原则 结合的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 结合的原则。③公正、公开原则。④处罚救济原则。⑤一 事不再罚原则。⑥过罚相当原则。 事不再罚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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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行政裁决与与相关概念。 行政裁决与与相关概念。 ①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③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行为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出的具有普遍、抽象、规范性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通过这些文件对特定的人、事、物或行为进行了限制、规范与控制。
抽象行政行为在公共政策、经济,社会、文化及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本文,我将深入探讨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对具有普遍、抽象、规范性内容的问题进行规制、管理和调控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别特定事物从行政机关予以的具体管理、批准、许可、处罚等决策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的一种,包含很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同、计划等,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规章、政策等形式,对社会生产、生活、行政管理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活动所做出的规范性行为。
在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建设中,抽象行政行为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对象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别特定的事务或者人群做出的行政决策,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具有普遍、抽象性特点的问题和对象进行的规制、管理和调控。
例如,一份针对“全市所有商业网点”管理制度的规章,这个商业网点指的是在全市有的各个商家店铺总体而言,不针对其中那一个具体的位置点。
2. 程度上的操作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结果是具体的、明确的,判定标准也是针对具体问题的。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从普遍、抽象的角度上控制和规制的,标准也是相对广泛、灵活的。
3. 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特定的、详细的,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抽象行政行为则会朝多个方向施加强制力。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1)报请立项。 (2)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3)批准执行。
2.起草。 (1)起草主体。 (2)听取和征求意见。 (3)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 3.审查。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及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普 遍行为规则的行为,依宪法及组织法,具体包括: 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各部 门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 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各级、各类行 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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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与性质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
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定程 序制定的有关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 性文件。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国务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惟一主体。 2.国务院必须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必须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具有法的效力。
立法法规定由国务院先提出意见,是因为国务院 有权对规章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加以判断,如果规 章违法或不当,国务院可以将其改变或撤销而适 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地方性法规不适 当而应适用规章时,因其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 法规,所以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二、规章的权限范围
(一)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71 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 定规章。部门规章的权限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十二章其他抽象行政行为xx年xx月xx日contents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录0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地位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和发布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决定、命令等。
按照制定和发布文件的性质,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和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
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和管理。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02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抽象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含义符合法律规定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定职权,越权无效。
依据法定职权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即使内容合法,也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而被撤销。
程序合法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条件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等。
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制定、发布、解释等环节。
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如以公告、通知、决定等形式发布。
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及时纠正。
内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向有关机关举报。
外部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03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其中草案的制定和审查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核心环节。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重点知识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方案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效力广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产生法律效力。
2. 不具体针对个案: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特定的个案,而是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
3. 可以产生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个别的适用和实施。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可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适用性。
2. 行政规划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3. 行政政策性抽象行政行为:国家对一类事务制定的政策,如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等。
4. 行政法规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章、规则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具体的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 针对特定个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抽象行政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对个案进行适用和实施。
2. 法律效力具体: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体针对特定个案,对特定主体产生法律效力。
3. 行政行为个别化:具体行政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进行个别的处理和决策。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基础,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适用和实施。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系统。
五、附件1. 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2. 相关行政案例分析3. 相关学术研究资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抽象行政行为:指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的行政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指针对特定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
方案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务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针对特定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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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习惯上,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称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职权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
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条例》第44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属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这些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法律效力。
2.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
在我国,目前有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2.创制性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