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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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新政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7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激活农村资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以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

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

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
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形势和区域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制定区域综合地价调整方案,旨在稳定地价市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具体方案如下:
1. 定期评估和调整地价指导价: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资源供应情况,定期评估和调整各地区土地的指导价,在保持市场平稳的同时,适当调整地价以促进经济发展。

2. 引导土地供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和发展目标,合理引导土地供应,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土地资源。

通过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促使土地市场价格合理波动。

3. 鼓励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和资本积极参与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通过完善土地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

4. 调整土地出让方式:根据不同地区的供需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方式。

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等方式,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5. 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不合理的地价波动和市场乱象的出现。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6.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土地供应、流转和管理政策的创新,增加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和效率。

综上所述,上述方案旨在通过调整地价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具体实施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2021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2012年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国土资源环境,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经国土资源部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办法》。

二、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包括国土利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

三、国土利用(一)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1.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国土空间结构调整、构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文件。

2.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空间规划等要求,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并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2.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征用和补偿1. 土地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 对于土地征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四、矿产资源管理(一)矿山规划和设计1.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采矿方法;2.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依据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尽可能减少土地开采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和管理1. 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的权益确权、评估、登记等制度;2. 矿产资源权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巡查、评估、处置等制度,有效维护矿产资源权益。

五、其他规定(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指导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开展公益性服务。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打击。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合并编制,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逐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评价及经验(1921~2021年)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评价及经验(1921~2021年)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评价及经验(1921~2021年)杨秀琴(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广东广州 510610)摘要:梳理了我国近百年来农村土地所有制经历的三次大变革,具体地阐述了各个不同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指出新中国建立征程中和国民经济初步恢复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非常明显的正效应,直接助推了新中国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恢复性发展,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了较稳定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但改革有较大的优化空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则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总结了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认为注重改革的动态性、适宜性、差别性及系统性等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评价;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验1 近百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1.1 新中国建立征程和国民经济初步恢复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921~1956年)1921年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初步讨论了开展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认同了共产国际的建议,即把土地革命和农民问题放在首位,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配给农民。

但因当时党内的个别领导人犯了右倾错误而未能及时开展土地革命。

国民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共产党深刻地认识到进行土地革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正式走上了土地革命的道路,以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让农民拥有土地为基本的历史任务,并基于各个时期的具体需要制订了内容各有所重的土地制度。

1.1.1 土地革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建立革命根据地之后,领导根据地人民积极开展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并制订了一系列土地政策。

第一,中共五大通过了《土地问题议决案》(1927年),明确了土地问题的意义,初步将取消土地私有制度、实行土地国有化、让农民平均享用地权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第二,制订了《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明确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的规定,并实施“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的土地分配政策。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黑人大办〔2021〕27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实施。

”2.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3.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审计等部门。

”二、《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1.将第六条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时,均应按下列程序处理:”2.将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发现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由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因擅自处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土地招拍挂年度总结(3篇)

土地招拍挂年度总结(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土地市场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出活跃态势。

土地招拍挂制度作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年度,我国土地招拍挂市场在政策调控、市场供求、土地出让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政策调控1.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本年度,我国政府加大对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供应力度,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以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

2. 强化土地出让监管。

政府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过程的监管,严厉打击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3. 完善土地招拍挂政策。

政府不断完善土地招拍挂政策,如提高土地出让底价、调整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等,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市场供求1. 土地供应量稳步增长。

本年度,我国土地供应量稳步增长,土地市场活跃度较高,各类土地出让活动频繁。

2. 土地成交价格分化。

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土地的成交价格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土地成交价格较高。

3. 企业拿地积极性提升。

本年度,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新增土地使用权,房企拿地积极性有所提升,尤其热衷于在长三角地区拿地。

四、土地出让1. 土地出让方式多样化。

本年度,土地出让方式多样化,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多种形式。

2. 土地出让程序规范。

政府部门不断完善土地出让程序,确保土地出让过程公开、透明。

3. 土地出让收益合理分配。

土地出让收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用于支持城市建设、保障民生等。

五、存在问题及对策1. 土地市场波动较大。

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等因素影响,土地市场波动较大,需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

2. 土地闲置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地区土地闲置现象依然存在,需加大土地闲置处置力度。

3. 土地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土地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需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1. 继续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满足各类土地需求。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要解读整理版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要解读整理版
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 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亟需对199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原 《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 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 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 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贯 彻实施。
法条对比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 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 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 、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 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 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法条对比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 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 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 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 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 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 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 、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 稳定利用的耕地。
(2)修改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此前历经2011年1月8日和2014年7月29 日两次修订。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于 2021年7月30日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021年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欧阳光明(2021.03.07)应用说明二零一五年六月目录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 12、概念调整 23、要求调整 64、文字调整 10二、报告撰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1、报告整体需要注意的要点 102、报告撰写的注意事项 113、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14一、修订的主要内容1、结构调整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现场勘查用表——估价师现场查勘时需要填写现场勘查用表,需要有估价师签字,报告存档中和电子化备案的过程中作为必备的附件材料。

2、概念调整新规程第一章中的“术语”内容是原规程附件中的名词解释,增加了公示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土地估价的概念,删除了熟地价格、毛地价格、生地价格、估价期日、基准地价更新、征地费用的概念。

部分概念做了调整,修改前后概念对比如下:*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3、要求的调整⑴关于技术体系与技术途径由原规程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和宗地地价评估体系调整为宗地地价评估技术和区域地价评估技术。

将基准地价、路线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的评估体系包含在区域地价评估技术中。

⑵关于估价原则新规程中保留了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供需原则、贡献原则。

剔除了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和变动原则。

调整的出发点是:《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技术规程,需要更多的反映土地估价技术,保留的原则与估价方法的选用有密切的关系,剔除的原则以及没有增加的合法原则、谨慎原则更多的是经济学中或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需要遵循。

⑶关于方法选用新规程在评估方法选用上做了调整,一般宗地评估需选择适宜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针对特殊情况,提出了“评估少有交易,市场化程度极低且土地收益难以显化的特定用途土地价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一种适宜的主要估价方法,并应在报告中充分披露,附具专家论证材料。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绥政规〔2021〕2 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绥政规〔2021〕2 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本级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绥政规〔2021〕2号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市政府决定对绥化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及标准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建设用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由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定最高使用期限的建设用地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本轮基准地价修订成果包括全额基准地价标准、政府纯收益基准地价标准、标定地价标准和年租金标准(附件1)。

二、城镇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确定商业、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一)商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住宅用地。

居住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口县2021年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

江口县2021年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

附件1江口县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一、工作范围及地价内涵(一)工作范围江口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工作范围包括江口县行政区域内全部集体土地(不含世界自然遗产梵净山景区范围),即双江街道、凯德街道、太平镇、闵孝镇、民和镇、坝盘镇、桃映镇、怒溪镇、官和乡、德旺乡,工作范围面积1666.3544平方公里。

(二)地价内涵1.估价期日:2023年07月01日。

2.集体商服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的集体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价格类型为地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容积率为1.0,临街深度15米,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四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3.农村宅基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价格类型为地面地价。

土地使用无年期限制,容积率为1.5,土地开发程度为“四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集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指用于行政办公、文化教育设施等用地,价格类型为地面地价。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15,土地开发程度为“四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5.集体工业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指主要用于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10,土地开发程度为“四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二、各用途级别基准地价表1江口县2023年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
地价标定是指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土地的价格水平。

地价标定对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地价标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地价标定应该建立在科学的数据基础之上。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土地
调查和统计工作,收集土地的基本信息和市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的土地数据库和地价监测体系,确保地价标定的数据准确性和科学性。

其次,地价标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政府应当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的实
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地价标准,避免政府干预和人为操纵地价,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地价标定应当注重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确定地价标准时,应当考
虑到土地利用的效率和公共利益,合理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合理利益。

最后,地价标定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地价标定监督
机制,对地价标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地价标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地价标定是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
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科学的数据基础,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实现地价标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
精选2021版课件
(二)明确土地储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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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配置给有关单位的土地资源,其中需要进 行储备的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进行土地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 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工程设 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开发完成后,纳入统一的市土地储备库。 4、已出让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改变为经 营性用途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其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属于市本级财政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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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储备土地登记
跟踪管理
储备土地信息库 储备
土地登记台帐
列入国土资源 部备案名录的 土地储备机构。
融资平台公司 和开发园区名 下的储备土地 纳入5年消化 范围的。
全市经营性储 备土地和开发 园区外工业储 备土地。
开发园区内工 业储备土地和 配套的经营性 用地。
精选2021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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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储备土地登记
• 1、列入国土资源部备案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申请储备土 地登记。
• 2、融资平台公司和开发园区名下的储备土地纳入5年消化范围的, 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凭备案意见书办理储备土地登记,但不 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 受理。
融资规模 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供应规模 前期开发规模 报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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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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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市本级土地储备信息库,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土地储 备信息库包括储备土地资源位置、面积、报批、征地拆迁、出让、融资 贷款、储备资金收支等信息,实现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情况, 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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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世纪8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世纪8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

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

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

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

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来源于考试大。

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

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

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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