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关于印发《海口市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海府办[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海府办〔2007〕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市级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海口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原海府〔2002〕36号)组长: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海口保税区、海口高新区、西海岸管委会、市国家税务局、海口地方税务局、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招商局,主任由陈小鹰兼任。
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原海府办〔2002〕99号)主任: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吴健林(市物价局局长)委员:孙芬(市审计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吴平真(市物价局副局长)三、海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原海办字〔2003〕5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陈宏芬(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军(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林北川(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成员:邹富兴(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黎义荣(市政协秘书长)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张小敏(市档案局局长)王海云(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四、海口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4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成员:司家华(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宁(市民政局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吴椒楷(市交通局局长)蔡军(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何子平(秀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李世高(龙华区政府副区长)何启明(琼山区政府副区长)何国英(美兰区政府副区长)五、海口市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原海府办〔2003〕148号)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吴川祝(市政府秘书长)季建国(市委副秘书长)林一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盖文启(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王永(市商务局局长)吴建东(市教育局局长)朱东海(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局长)谢世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潘泽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林劲(市林业局局长)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邢建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龙卫东(市旅游局局长)林刚(市文化体育局党组书记)吕传柱(市卫生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曹献坤(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李杰(美兰区政府区长)陈如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吴连义(海口地方税务局局长)杨露娜(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易升运(海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高平(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肖强(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副总经理)李柏平(市邮政局局长)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六、海口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原海府〔2005〕69号)组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李蔚春(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吴明宪(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员)成员:冼心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秦文(市教育局副局长)侯本然(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副调研员)王东(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永华(市民政局副调研员)羊宏(市司法局副局长)周传忠(市财政局调研员)郑彪(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梁其海(市农业局副局长)吴多益(市林业局副局长)苏庆全(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符传君(市水务局副局长)杜承立(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研员)卢萍(市卫生局副局长)林家雄(市统计局副局长)黄树权(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林开秀〔市广播电视台(局)副台(局)长〕郭仁群(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七、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原海府〔2005〕74号)主任: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路(市政府副市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韩美(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市政府副市长)袁光平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琼土环资矿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土环资矿字〔2006〕10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二○○六年五月十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第三条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但应有相应地质资料;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虽矿产勘查工作程度未达到详查程度但符合本区域同一矿种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4.《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海口市人民政府等与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上诉中提出:由于被上诉人地址不详,故采取报纸公告的方式给被上诉人送达128号《决定书》。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诉权。根据1993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与原琼山县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并没有享有政府提供配套设施建设后才开发土地的权利,原琼山市政府也没有向被上诉人作出开辟新的道路通往该地后被上诉人才开发利用,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提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以及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理由的报告。该案土地闲置是被上诉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上诉人收取的市政建设费,是土地出让金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上诉人额外收取的费用。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维持128号《决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唐先,市长。
上诉人(原审被林明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平,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因其与被上诉人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11月5日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1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符富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赞、王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第四项内容,即"撤销被告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的市国土处字第(2005)128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实质性审查把关,做好改进后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整办字[2013]32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整办字〔2013〕32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我厅制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013年12月13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管护”),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
市县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应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后续管护工作,对本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负总责。
市县土地整理中心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承担单位,负责后续管护中的具体管理和工程性管护工作,主要包括:拟定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方案;组织开展后续管护的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编制和申报后续管护资金需求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后续管护中维修(修复)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工程设备的维修更换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003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第十六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部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二○○八年四月三日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项目名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2.20•【文号】财综[2002]93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20日财综[200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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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海府[2007]59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5【实施日期】2007.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府〔2007〕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10日市政府十四届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海口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行政执法、环保、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鼓励建设工程在文明施工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口、新材料、新设备,推进文明施工的科学管理。
第五条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施工场地进行勘查,并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护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和基本措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基分包范围内组织实施文明施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7•【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3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海府办〔2015〕220号文件发布根据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海住建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住建规字〔2022〕3号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议定同意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16日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临时建筑,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除工程,是指采用人工、机械、爆破、静力破碎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房屋拆除施工活动进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施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行使主体。
资规、市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拆除工程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12]16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12]1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6 月8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21日海口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年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由市规划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分别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会签完毕。
二、对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协调服务,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方案,按程序加快报批。
三、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民生工程等项目”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在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每年度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由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重点办等相关部门与各区政府共同研究测算全市土地利用年度用地需求,确定年度用地规模,由国土部门按用地类型分类汇总,并报省政府争取年度计划指标支持。
四、统筹解决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林地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9-08-11【生效日期】2009-08-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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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海建工[[2007]22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建设局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1.16
【实施日期】2007.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口市建设局、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市规划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建工[[2007]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决定》,促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
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海口市建设局
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海口市规划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和城中村
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贯彻《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的决定》,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拆迁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列入本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意见。
第三条(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估价时成新率达不到50%,按50%计算。
第五条(产权调换的优惠措施)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实行就近安置,按以下方式之一结算差价:(一)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低于海南省政府现行规定最小户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的价值,置换与最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相等的安置房,不做差价结算。
(二)置换同等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价格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计价标准,与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做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统一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六条拆迁范围内,有土地使用证但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2005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实施后建设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
属于2005年5月26日前建设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以下方式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