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深国房[2006]77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深国房〔2006〕775号)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深规⼟[2011]6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发布⽇期】2011.09.08【实施⽇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废⽌《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2011〕66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〇⼀⼀年九⽉⼋⽇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01 采矿权新⽴登记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05 探矿权转让审批06 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09 市域内⽰意性地图审批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11 ⼟地复垦⽅案审批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权的国有荒⼭、荒地、荒滩的项⽬⽤地审核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政许可内容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东省国⼟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作的通知》(粤国⼟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录范围内。
⼆、设定⾏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19⽇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国⼟资发〔2003〕197号);(四)《⼴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11⽉17⽇⼴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深规土[1994]576号)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房地产证》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
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七)准成本商品房;(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九)微利商品住宅;(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深规土[2013]400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3〕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7月3日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危房拆除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房拆除重建的规划管理。
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三条危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按本规定拆除重建:(一)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范围内的;(二)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确定的整体搬迁范围内的;(三)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内的;(四)按照已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所在用地的规划用途为城市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五)属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
危房按本规定申请拆除重建后,被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范围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尚未取得危房拆除批准文件的,按照土地整备或者城市更新政策予以处理;(二)已取得危房拆除批准文件的,鼓励申请人不再重建、直接参与到土地整备或者城市更新中,危房按照本规定已经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的,危房拆除批准文件及所附分栋分户数据汇总表可以作为已经拆除房产的权益证明文件。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8•【字号】深规土[2001]372号•【施行日期】200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深规土〔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6年1月5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1号)《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规划局。
(二)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前期研究,规划管理审批前的技术审核,城市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专业机构。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的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综合交通规划和市政规划;负责审批详细蓝图和城市设计;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四)管理、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及建设用地方案图,根据规划调整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图;指导监督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及相应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勘测、验线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深规土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8月9日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2月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1997.03.14•【字号】深规土[1997]122号•【施行日期】199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深规土[1997]122号)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管理所:为提高深圳市城市环境质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设计的贯彻和管理,现对全市范围内详细蓝图和建筑设计规定如下:一、凡是根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为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除须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外,还须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内容进行设计。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领;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法定图则阶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部分为对建筑形态、群体关系,环境设计等其他城市设计内容的指导建议;三、所有上述建设项目须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予以落实,在相关阶段的设计中需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和设计,并与设计图纸同时报审;不相适的需提出正当理由。
四、上述建设项目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完成下列成果:(一)文字部分:1、区域城市文脉、结构与形态;2、周边建筑物类型、风格与形态;3、与城市环境协调的方式;(二)分析图纸:1、人流、车流交通分析图;2、城市轮廓线与街景分析图;3、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分析图;4、彩色透视与灯光效果图;5、三维环境分析图。
(三)室外环境图纸。
1、室外绿化(含树种、植被)设计;2、公共空间与城市广场设计;3、室外铺地设计;4、广告与橱窗设计;5、建筑小品设计;6、周边道路设施的设计或建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深规土[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2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结合工作实际就拟定的处置方案征求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相关工作。
二、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已出让土地的批后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促进利用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三、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深规土〔2018〕54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以下简称《土地整备计划》)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整备计划》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并按照我市土壤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7月27日深圳市2018年度土地整备计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拓展空间攻坚年”工作部署,围绕市委六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依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深圳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十三五”规划》和《深圳市土地整备专项规划(2016—2020)》等相关规划,结合2018年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土地出让收支计划等相关计划,编制本计划。
一、2017年土地整备计划执行情况(一)土地整备任务顺利完成。
2017年全市计划完成土地整备任务12平方公里。
截至计划期末,各区(含新区及前海合作区,下同)整备完成土地面积12.2平方公里。
(二)重点片区和重大项目土地整备有序推进。
2017年全市土地整备工作保障了近期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土地供应,按计划推进了国际低碳城、空港新城等重点片区,及华星光电、中山大学、轨道6号线、轨道10号线、外环高速公路、东部过境高速、深港国际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的土地整备工作。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4•【字号】深规土[2002]394号•【施行日期】200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4日深规土[2002]394号)经研究决定,我市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制定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暂行规定》房价计算方法的原则是房屋总价不变,计价方式有所调整,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房屋面积纠纷,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从2002年10月1日起,凡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执行《暂行规定》中的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方法。
在此之前已批准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原定的价格计算方法销售,也可执行《暂行规定》。
已签订购销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
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应标明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详细列出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测绘部门应依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竣工测绘,对不符合报建功能及超面积的项目,必须在报告中标明,并转地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和房地产登记册,应按测绘报告的内容记载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记载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销售、验收、登记发证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商品房的公共配套设施严格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防止少建、漏建现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深规土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水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总设计师(以下简称总设计师)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实现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设计师及其技术团队。
第三条总设计师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设计师的统筹指导工作。
城市重点地区统筹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总设计师的选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设计师由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
领衔设计师应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划、建筑、景观设计领军人物。
根据重点地区开发建设具体需求,可以设置两位领衔设计师。
技术团队成员根据其所服务的重点地区发展需求,由规划、建筑、景观、生态、交通、市政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技术水平应为行业领先,并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第六条总设计师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拟选聘的领衔设计师为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和普利兹克建筑奖得主的,可按规定通过非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深规土[2010]84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0〕84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更新项目确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适用本规定。
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更新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城市更新范围的拆除重建类项目。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实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占该项目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
配建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一类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12%;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建比例为30%。
上述一类地区是指福田-罗湖、南山-前海、光明新区、龙华新城、大运新城、龙岗、沙井、松岗、观澜、布吉、横岗等城市各级中心区内规划2015年前建设的轨道站点1000米覆盖地区。
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的“立”与“破”
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的“立”与“破”│文本刊全媒体记者曾勋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拉开了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大幕。
《方案》给出了改革完成的具体时间,中央层面的改革任务已经在2023年底前完成;地方机构改革由省级党委统一领导,改革方案报党中央备案,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
归根结底,改革目的是优化地方政府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率以更好地适应新环境、新挑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比如,在中央层面新组建中央港澳办、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科技委员会、中央社会工作部等5个中央机构;新成立数据局,重组科技局,撤并乡村振兴局等。
此轮机构改革持续一年之际,全国各省、直辖市纷纷启动改革方案,不少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已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有的新设机构已经挂牌成立。
记者注意到,这轮地方机构改革还呈现出一些亮点,有的地方根据自身禀赋与特点,在“规定动作”之外有些“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中的大同小异2023年1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求是》杂志发表的文章,披露了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的特点:对重新组建或调整优化金融、科技、社会工作、农业农村、数据管理等重点领域机构职责,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整完善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优化配置人员编制和规范部门领导职数管理等作出具体部署。
同时,各地与中央层面机构改革有机联动,并突出本地实际和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亮表示,在各层级机构设置“上下对口”的体系中,中央层面的部门改革会“引导”省级改革,中央和省级改革安排进一步为市级改革带来规范性影响。
但地方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区也会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方案。
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机构改革中,各地在完成“规定动作”时,也存在一些不同点。
在数据管理机构调整方面,地方机构与中央“对齐”,但地方大数据管理机构往往是自主探索的产物,每个地方新设立的大数据管理机构的名称、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级别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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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1996.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加强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及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深规土[1996]423号)各建设、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