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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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主要业务管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受理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项目预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供地项目预审,符合规划和计划及供地项目的予以受理,并下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单位持“预审意见书”到计经、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用地

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三)调查、测绘

县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勘测定界报告》并对拟征用地块发布建设用地预公告。

(四)拟定农用转用、耕地补充、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呈报说明书等“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县、自治区审批。

(五)公告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向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方案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限分别为15日、10日。公告期满后,依据《泾源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地,并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六)供地、发证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区位、用途等条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工程竣工后,用地单位应申请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验收。

二、基准地价公示和标定地价备案制

(一)基准地价公示

县城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的标准、等级,基准地价每两年修改一次。

(二)标定地价备案制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行上市、入股、抵押和核资注册资金等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单位备案的函等材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可并上报备案。

三、土地登记程序(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1、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2、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进行实地勘查,并经土地使用者确认;

3、土地登记人员对该宗地的申请人、土地权属来源、批准机关及批准权限、土地用途、宗地面

积等情况逐一审核;

4、土地登记人员编制土地从事登记卡、归户卡,并经局领导审核,缮制土地证书;

5、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证书。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人员依据村民建房审批编制土地证书,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由国土资源局发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出让、转让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转、受让双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转让和用地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转让宗地的批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2、受让方出具用地报告,用地报告中说明用地理由、面积、用途、地界等;

3、原为出让土地的需要提供出合同和出让金支出凭证;

4、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核报批

1、由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该宗地块是否准予转让;

2、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宗地,进行现场勘察;

3、转、受让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4、县国土资源局与受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用地者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税);

6、报批程序

(三)登记发证

经依法批准后登记人员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固有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和立案

1、国土资源局对因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动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应予以受理;

2、对受理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土地矿产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呈报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

(二)调查、取证

1、经批准连的违法案件,县国土资源局将背时派承办人,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矿产执法证件;

2、对认定有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承办人经局领导签发,及时制作《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在三日内送达违法责任人,并签发《送达回证》请负责任签收;

3、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须制作《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现场询问笔录》、《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并经违法责任人、被调查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4、调查结束后,承办人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讨论时制作讨论笔录。

(三)处理

1、根据讨论结果,认定事实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

2、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责任人;

3、违法责任人要求听证的,制作《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由当事人及厉害关系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四)执行

1、《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县国土资源局将督促其履行,并制作《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2、当事人不履行的,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件副本移交县人民法院,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1、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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