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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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诉法解释353条规定,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是指向被害人宣传吸毒体验,蛊惑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是指在物品,食品,药品中,参入毒品,使他人吸毒,从而达到欺骗别人吸毒的目的。

一、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条文注释“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

第二款中“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他人醉酒、被麻醉状态或熟睡之机,使其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动吸毒。

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毒物品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制毒案一般多久判刑
一般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法院审理到判决两个月,一共五个月左右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
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刑量刑标准。

1、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不少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的罚款;
2、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不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
3、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酌情处以管制或者拘役;
4、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将会严重增加;
5、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扰乱社会秩序,在原定的量刑标准的基础上会有增加的范围;
6、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实施者,无论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二、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的防范。

1、坚持治罪联防联控,在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时,即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2、宣传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后果,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大家都不敢去容留他人吸毒;
3、加大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律;
4、及时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严格对其进行打击,防止它继续扩散。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司法考试刑法: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本文重点讲述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相关法条】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一)共犯的处罚根据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实行犯简称正犯注意了解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

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

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的结论:甲教唆乙犯罪,乙没有实施的,甲乙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预备,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预备。

由于刑法一般不处罚犯罪预备,所以甲乙一般都无罪。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中止。

由于乙的中止对甲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甲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未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未遂。

甲教唆乙犯罪,乙构成犯罪既遂。

甲也构成教唆犯的犯罪既遂。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表面答应,实际上根本不想盗窃,而是实施了强奸。

就盗窃而言,因为乙没有实施,所以甲无罪。

乙实施的强奸与甲也无关。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乙盗窃到财物后,为了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2017年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题库1END

2017年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题库1END

1 杜冷丁,又称哌替啶,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或几乎无臭。

医疗多用于针剂,滥用会成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A.正确B.错误答案:A2 鸦片是一种无色、无味的物质。

A.正确B.错误答案:B3 “国际禁毒日”是每年的()。

A.7月9日B.6月26日C.12月1日D.5月17日答案:B4 “金三角”是指泰国、缅甸、()。

A.老挝B.越南C.柬埔寨D.印度答案:A5 “摇头丸”是苯丙胺类的衍生物,是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属中枢神经(),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

“摇头丸”是其俗称,意为会使人摇头的药丸,吸食者易处于幻觉状态,有暴力攻击倾向。

A.麻醉剂B.兴奋剂C.抑制剂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答案:B6 按药物对人体大脑中枢神经所产生的作用,可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A.正确B.错误答案:B7 苯丙胺因其纯品无色透明,像冰一样,故俗称“冰毒”。

A.正确B.错误答案:B8 不属于阿片类毒品的是()A.吗啡B.海洛因C.冰毒D.美沙酮答案:C9 氟硝安定、安眠酮、丁丙诺啡、地西泮及有机溶剂和鼻吸剂是合成毒品。

A.正确B.错误答案:A10 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吸食毒品罪。

A.正确B.错误答案:B11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可由各地政府视财政情况自行规定。

A.正确答案:B12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A.正确B.错误答案:A13 ()俗称K粉,属于合成类新型毒品。

A.氯胺酮B.海洛因C.大麻D.美沙酮答案:A14 ()化学名称叫二乙酰吗啡,呈灰白色粉末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白粉”、“白面”。

A.冰毒B.可卡因C.海洛因D.美沙酮15 (),即甲基苯丙胺,外观为纯白或黄色结晶体,晶莹剔透。

A.可卡因B.冰毒C.海洛因D.吗啡答案:B16 ()俗名“可可精”,是从古柯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最主要的生物碱,属中枢神经兴奋剂,呈白色晶体状,无气味,味略苦而麻,兴奋作用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发布时间:阅读:74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基准刑:(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法律直通车解读:吸毒属于犯罪吗

法律直通车解读:吸毒属于犯罪吗

法律直通车解读:吸毒属于犯罪吗?摘要:毒品犯罪专题:吸毒属于犯罪行为吗?吸毒会不会坐牢?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如何预防吸毒?详情请看下文:生活中随处可见‘珍爱生命,勿被毒害'’的标题字眼,却有越来越多的吸毒丑闻被曝出。

毒品祸害了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那么到底什么毒品呢?吸毒属于犯罪吗?如何预防毒品呢?法律直通车小编对吸毒乃至毒品犯罪做了一个专题,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毒品与犯罪,详情请看下文:吸毒属于犯罪行为吗?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有别于劳改。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

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十克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吸毒会不会坐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

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

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

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

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

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

毒品犯罪基本常识毒品犯罪是一、毒品罪名种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二、法律文件中关于毒品类犯罪相关罪名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毒品类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部分条文对毒品类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解释性规定,相关规定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

毒品犯罪的各罪界限毒品犯罪涉及12个罪名,刑罚幅度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差别各有不同,对于犯罪行为可能符合一个以上罪名的构成要件的案件,在明确此罪彼罪区别的基础上,选择技术性的罪名辩护,从而实际影响量刑的结果,也是毒品犯罪常见的辩护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掌握这些罪名之间的界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间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中,行为人同时也处于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两罪存在竞合问题。

1.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实际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2.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托购者、代购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3.代购者从中牟利,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托购者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不定罪处罚。

(二)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之间的界限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所以在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过程中,容易与制造毒品产生关联。

行为人自己虽然没有制造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走私制毒物品罪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三)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间的界限这两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显的,只是在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的行为认定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期间的加工行为,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加工行为的性质,如果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的界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要件都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判决强迫交易罪的时候,法院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来确定量刑标准。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会被考虑:1.犯罪手段和手法:如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手法特别恶劣,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应提高。

2.犯罪对象和影响范围:如果犯罪对象是弱势群体,或者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3.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高,即犯罪人有明显的恶意和预谋,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总之,强迫交易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再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 法 提 供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这 四种 犯 罪 行 为 必 须 以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作 为 准 备 行 为 如 果 查 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乃 是 为 了从 事 包 庇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强 迫 他 人 吸 毒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麻 醉 药 品 、 神 药 品 , 当 以后 四 种 犯 罪 的 法 精 则 定 刑 内 科 刑 . 而 如 果 无 证 据 表 明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是 从 事 包 庇 毒 品 犯 罪 分 子 、强 迫 他 人 吸 毒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麻 醉
题 , 须 立足 于不 同犯 罪之 构 成要 件 的 细致 分 析 。 只有 如 此 , 才 能 正 确 解 决持 有假 毒 品 、 吸 毒 者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以及 盗 窃 、 抢 夺 、抢 劫 毒 品 等 行 为 的 认 定 P题 。 才 能 处理 好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和 窝 藏 毒 品行 为 的 竞台 问题 1 关 键 词 :非 法持 有毒 品 罪 :行 政 犯 ;吸 毒 者 ;假 毒 品
也 为 法 律 所 非 难 这 种 持 有 的 非 法 性 是 建 立 在 一 种 拟
保 障 。 过 , 存 疑 时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 原 则 虽 然 在 非 法 不 “ 的 持 有 毒 品 罪 的 司 法 实 践 中有 着 相 对 适 用 性 .但 其 毕 竟 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原 则 . 其适 用之 限 制也 较严 格 。 对 这
具 有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 些 学 者 认 为 , 有 行 为 的 社 会 危 有 持
私 、 卖 、 输 、 造 毒 品罪 的法 定刑 。 罪名 的确立 , 贩 运 制 该 为近 些 年我 国打 击 毒 品犯 罪 提供 了有利 的法 律 工具 . 使 得 一大批 毒 品犯罪 分 子不致 逃脱 法律 制 裁 。 是 。 但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行 为 自人 刑 伊 始 就 一 直 饱 受 学 界 诟 病 . 这 种 批 判 之 声 涵 及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法 律 规 定 本 身 和 司 法 适 用 两 个 方 面 。 法 律 规 定 来 看 . 多 学 者 认 为 非 法 持 从 很 有 毒 品 罪 属 于 持 有 型 犯 罪 的 一种 . 不 同 于 传 统 的 犯 罪 类 型 . 只是 堵截 犯 罪形式 . 其 法 定刑应 当低 于关联 其 故 犯罪 的法定 刑 。 但 我 国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法 定 刑 太 重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中顾网律师解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5、《麻黄素管理办法》6、《强制戒毒办法》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

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强迫罪立案标准

强迫罪立案标准

强迫罪立案标准强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强迫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强迫罪立案标准。

首先,强迫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

这里的“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强制,比如殴打、殴打、拘禁等;“威胁”是指以言语、文字、姿势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屈服于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和威胁之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利用职务、地位等进行强制。

结果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做了某事或者不做了某事,且该行为必须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和自由意志。

其次,强迫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即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发生;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必须是有意识地实施了强迫行为。

再次,对于强迫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立案审查时还需要考虑被害人的意志是否被违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只有当这些因素都符合了立案标准,才能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强迫罪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强迫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每一起强迫罪案件都能依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综上所述,强迫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了立案标准,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强迫罪这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该怎么办

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该怎么办

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该怎么办保留你被胁迫的证据,得到人身自由或找个理由尽快离开为好,再秘密打110报案,沾染吸毒恶习,几乎都是,非死即囚,家破人亡的结局,害己害人都是。

对方胁迫你吸毒,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

1、吸毒,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吸毒者的处罚治安管理方面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此时要会强制进行解毒。

2、贩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毒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的网上解答近日,公安部法制局网站对全国各地民警提出的一些执法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摘录其中一些解答,供各位同仁在执法中参考适用:1、《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矛盾的规定.42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和第六十八条“利用……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前条中的“淫秽信息”和后条中的“淫秽信息”应为同一含义,两条发送方式都包括手机,但前条要求多次发送,后条没有次数上的要求,实践中,若查获发送淫秽信息的,我会按照68条的规定处理,而不考虑次数,显然,42条的“淫秽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答:二者并不矛盾,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了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法条59条按部编写的《释义》应为典当业与废旧金属收购业适用,而60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明知赃物而窝藏、转移与代为销售的行为可以予以处罚。

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人为修理自行车的,他收购了8台别人偷来的自行车(明知),如果按60条没有收购这一规定,那么应如何处理呢,恳请予以回答。

答: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收购赃物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3、杨某于06年6月1日无证运输爆竹三纸箱到我县被查获。

能否根据《治安处罚法》拘留,同时根据《烟花条例》没收爆竹?如不行,该如何处理?答: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爆竹。

4、作出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决定后,是否由当事人按行政处罚的规定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拒绝交纳的如何处理?先期扣押的现金如赌资作出收缴的决定后,如何处理?是由公安机关出具收缴物品清单还是由银行出具收据?答: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现金,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缴国库。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 分,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 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 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 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 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 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 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 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 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 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__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 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 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 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 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 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 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 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刑法罪名解析

刑法罪名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 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 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 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 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 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 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 罪,应当立案追究。
答案解析
盗窃 罪
抢劫 罪
侵占 罪
职务 侵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 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 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 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 时根据两高出台办理盗窃刑事案 件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 元为起点,10000元满足起刑点。
10. 抢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
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 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 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劫:暴力、威胁 抢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 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 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应该怎么办

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应该怎么办

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应该怎么办
1、当你的朋友或毒贩逼你吸毒时,你应该秘密打110报案。

2、当你朋友或毒贩强迫你吸毒时,首先,先冷静下来,寻
找借口拖延时间,可以编造谎言去厕所回来再吸食毒品
的的理由推脱,拖延时间,如果你成功的推脱了要立刻
马上离开,可以报警处理,毒品是不能碰的,毒品会危
害人的神经大脑,会使人上瘾产生幻觉,社会危害极大。

千万千万千万不能碰毒品。

千万不能被朋友怂恿,"试
一试",“不会上瘾”等话语给迷惑,毒品只要吸一次就
会上瘾,及其难以戒掉,或者说特别特别难戒掉。

交往
朋友千万要注意,不与生活不良的人结交朋友,近朱者
赤近墨者黑要永远记住,毒贩让你吸毒就是为了让你对
毒品上瘾,从而达到他的经济收益。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
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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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点据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癌,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强迫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三.处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3]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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