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
怀柔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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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我区共有2个国家一般气象站、24个区域自动气象站、2个土壤水分自动站、6个GPS水汽观测站,应当依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予以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一、国家一般气象站保护范围和要求1.保护站点2.保护范围和要求禁止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禁止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区发展改革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房建设委、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局以及有关乡镇政府等部门,在国家一般气象站保护要求范围内审批工程建设,应当事先征求怀柔区气象局意见并取得北京市气象局书面批准文件。
未征得北京市气象局书面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二、区域自动气象站1.保护站点2.保护范围和要求禁止在气象观测场附近修建(或种植)直接影响自动站观测数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自动气象站设备及附属设施。
3. 确需进行建设的,所在地镇乡政府应当事先征得怀柔区气象局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三、土壤水分自动站保护要求1.保护站点2.保护范围和要求禁止在气象观测场附近修建直接影响土壤水分自动站观测数据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土壤水分自动站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GPS气象探测站保护要求1.保护站点2.保护范围和要求GPS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公里,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GPS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https://img.taocdn.com/s3/m/00420a123169a4517723a353.png)
>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离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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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知识(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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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知识测试题(附答案)—地面观测规范知识断题1.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
√2.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5.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7.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9. 某观测场东边有两栋楼房,视宽度角分别为18度和20度,其间间距34米,他们应作为孤立障碍物看待。
√10. 某观测场西边有两栋楼房,视宽度角分别为18度和20度,其间间距24米,他们应作为孤立障碍物看待。
×11.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12.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平均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13. 中国气象事业的战略定位认为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14. “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是战略思想的核心理念。
√15. “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一流台站”是中国气象事业的战略目标。
√16. 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研究、突出发展、抓大放小” 。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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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d733c8c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59.png)
贵州省气象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气象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分析与判定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分析与判定](https://img.taocdn.com/s3/m/0dfd207e011ca300a6c390e0.png)
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分析与判定摘要对中国气象局颁发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有关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难以理解和执行的标准进行了详细分析,总结了障碍物影响地面气象探测环境的判定方法,并提出地面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部分表述应商椎。
关键词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分析;判定地面气象观测场是取得地面气象资料的主要场所[1],而地面气象探测环境是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地面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地面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2]。
由于地面气象观测仪器主要集中于观测场,因此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也就是在观测场内准确获取地面气象观测资料的最小环境空间。
对某一具体的气象台站来说,地面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决定着气象资料的可信度及应用层次的广度和深度。
建站初期的气象站一般位于较为偏僻的郊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呈现出突飞猛进的跨越式发展,越来越多的气象站饱受着外部探测环境变化的干扰之苦以至于被迫迁站[3]。
因此,保持站点连续、均一的地面气象资料必须加强对地面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世界气象组织对于地面气象观测仪器的探测环境形成了指导性的参考意见[4],我国也形成了地面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5],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
现对国家级台站就《保护办法》中地面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难以理解和执行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判定,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地面气象探测环境。
1地面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及分析1.1障碍物距离的保护标准及分析一是障碍物距离保护标准。
依据《保护办法》,观测场围栏与周围成排障碍物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是:基准站和基本站≥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一般气象站≥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
观测场围栏与周围孤立障碍物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是:基准站≥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基本站≥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一般站≥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1c793d2240c844769eaeea1.png)
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
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地面气象观测场
![地面气象观测场](https://img.taocdn.com/s3/m/3b94933d192e45361066f5d6.png)
±5厘米 感应部分中心 ±3厘米 口 缘
观测仪器的布置(续)
仪器 要求与允许的误差范围 基准部位
遥测雨量计
小型蒸发器 E-601型蒸发器
仪器自身高度
高度 70厘米 高度 30厘米 ±3厘米 ±1厘米 口 缘 口 缘
地面和地面最高、感应部分和表身埋入土中一半 最低温度表 曲管地温表 直管地温表 深度5,10,15,20厘米 倾斜度45度 深度 40, 80厘米 深度 160 厘米 深度 320 厘米 ±1厘米 感应部分中心 ±5 ° 表身与地面 ±3厘米 ±5厘米 感应部分中心 ±10厘米
观测仪器的布置(续)
仪器
冻土器 日照计
要求与允许的误差范围
深度 50~350厘米
基准部位
±3厘米 内管零线
风速计 风向器
高度以便于操作为准 纬度以本站纬度为准 ±0.5° 方位正北 ±5° 底座南北线 安装在观测场高10—12米 风杯中心 方位正南 ±5° 方位指南杆
观测仪器的布置(续)
仪器
积冰架
•
迁站时需进行对比观测的条件:
– 新、旧站两地水平距离超过2000米;
– 或海拔高度差在100米以上;
– 或新、旧站地形环境有明显差异。
站址迁移及其对比观测要求(续)
• 对比观测项目: 气温(包括最高、最低)、湿度、风向、风 速、深层地温。 • 对比观测期限和时次: 期限 —— 基准站1年; 其他站1、4、7月,或7、10、1月三个月。 时次 —— 02、08、14、20时四个时次, 80 ~320cm地温仅14时一个时次,02时可用 自记代替。
• 场内铺设0.3~0.5米宽的小路(不用沥青), 只准在小路上行走。有积雪时,小路上的积 雪可清除,场地积雪不清。 • 要测定观测场的经纬度(精确到分)和拔海 高度(精确到0.1米),其数据刻在观测场内 固定标志上。
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dc347f3ad51f01dc281f1d5.png)
第一编总则第1章地面气象观测组织工作气象观测是气象业务工作的基础。
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地面气象观测是每个气象观测站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
由于近地面层的气象要素存在着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和随时间变化的脉动性,因此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
代表性--观测记录不仅要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要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在选择站址和仪器性能,确定仪器安装位置时要充分满足观测记录的代表性要求。
准确性--观测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实际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使用的气象观测仪器性能和制订的观测方法要充分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比较性--不同地方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在同一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或同一个气象观测站在不同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能进行比较,从而能分别表示出气象要素的地区分布特征和随时间变化的特点。
地面气象观测在观测时间、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要保持高度统一。
本规范是从事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业务规则和技术规定,观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是对本规范的必要补充,编制时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
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同时,也要熟练掌握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中的有关内容,确保正确顺利地完成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1观测站的分类以及观测方式和任务1.1.1观测站分类地面气象观测站按承担的观测业务属性和作用分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三类,可根据需要设置无人值守气象站。
承担气象辐射观测任务的站,按观测项目的多少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
观测场规范
![观测场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6a6d18ee53a580216fcfece.png)
气象观测场的要求
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当视野开阔、地势平坦、保证气流畅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18.44°;
2、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3、气象观测场围栏离湖泊、河、海等较大水体至少100 米,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范围内不能种植高度在1米以上的作物或者树木;
(三)气象观测场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他非自然气流的影响,不得安臵在大面积水泥地面附近,以减少辐射的影响;
(四)气象观测场标高应当与跑道的标高(即飞机着陆区最高点的标高)相近;
(五)气象观测场土壤性质应当与附近地区的土壤一致。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7bc08230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7.png)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96.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管理,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等有关设立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二)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三)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情报资料的收集、交流和应用,气象灾害的防御,科技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业务服务;(四)组织进行专业气象服务、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五)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规划所必须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六)组织和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七)对其他部门的气象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八)上级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农业气象站用地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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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气象站用地建设标准
农业气象站用地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选址:农业气象站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气象站周围成排的建筑物、遮挡物与气象站围栏的距离应远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气象站围栏的距离要求为:铁路的路基必须离气象站200米以外;公路的路基必须在30米以外;气象站周围10m 内不能有高杆作物。
避开高磁场和辐射区域,比如电线杆、变压器等,这些都会影响传感器监测的准确度。
观测地点一般应该是25m×25m平整场地,结合观测点的自然状态,比如草地、高山、海岛、无人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为避免气象站被雷击,建议安装避雷针,增强防雷接地的设置,掌握好雷雨天气电路的电压、电流大小,避免强电流、电压带来的线路受损问题。
2. 建设要求:
安装时请将各连接部位固定牢固,避免设备仪器损坏。
定时查看气象站的供电系统,是否出现电路短路、电缆线破损等情况;太阳能电池板需保持清洁,需确保配置设备的电源电量,确保气象传感器正常工作。
不可粗暴地对待仪器,否则可能会毁坏内部电路板,从而降低监测的准确性及精密的结构。
不要用颜料涂抹仪器。
使用清洁、干燥的软布清洁仪器外部。
3. 其他要求:除了要做好农业气象站的维护保养工作,另外选购时一定要选择靠谱的厂家,支持完善的售后服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农业气象站建设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气象观测场技术要求
![气象观测场技术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bc4862774028915f814dc22d.png)
环境条件要求地面气象观测场必须符合观测技术上的要求。
(1) 地面气象观测场是取得地面气象资料的主要场所,地点应设在能较好地反映本地较大范围的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避免局部地形的影响。
观测场四周必须空旷平坦,避免建在陡坡、洼地或邻近有铁路、公路、工矿、烟囱、高大建筑物的地方。
避开地方性雾、烟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地方。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影子应不会投射到日照和辐射观测仪器的受光面上,附近没有反射阳光强的物体。
(2) 在城市或工矿区,观测场应选择在城市或工矿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3) 地面气象观测场的周围环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关气象观测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 地面气象观测场的环境必须依法进行保护。
(5) 地面气象观测场周围观测环境发生变化后要进行详细记录。
新建、迁移观测场或观测场四周的障碍物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测定四周各障碍物的方位角和高度角,绘制地平圈障碍物遮蔽图。
(6) 无人值守气象站和机动气象观测站的环境条件可根据设站的目的自行掌握。
硬件设施要求(1) 观测场一般为25m K 25m的平整场地;确因条件限制,也可取 (东西向)x 20m (南北向),高山站、海岛站、无人站不受此限;需要安装辐射仪器的台站,可将观测场南边缘向南扩展10m。
(2) 要测定观测场的经纬度(精确到分)和海拔高度(精确到米),其数据刻在观测场内固定标志上。
16m气象观测场(3) 观测场四周一般设置约高的稀疏围栏,围栏不宜采用反光太强的材料。
观测场围栏的门一般开在北面。
场地应平整,保持有均匀草层(不长草的地区例外),草高不能超过20厘米。
对草层的养护,不能对气象观测场观测记录造成影响。
场内不准种植作物。
(4) 为保持观测场地自然状态,场内铺设宽的小路(不得用沥青铺面)人员只准在小路上行走。
有积雪时,除小路上的积雪可以清除外,应保护场地积雪的自然状态。
(5) 根据场内仪器布设位置和线缆铺设需要,在小路下修建电缆沟(管),电缆沟(管)应做到防水、防鼠,便于维护。
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新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dc347f3ad51f01dc281f1d5.png)
第一编总则第1章地面气象观测组织工作气象观测是气象业务工作的基础。
地面气象观测是气象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地球表面一定范围内的气象状况及其变化过程进行系统地、连续地观察和测定,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科学研究和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地面气象观测是每个气象观测站的基本工作任务之一,必须严肃、认真、负责地做好。
由于近地面层的气象要素存在着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和随时间变化的脉动性,因此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
代表性--观测记录不仅要反映测点的气象状况,而且要反映测点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在选择站址和仪器性能,确定仪器安装位置时要充分满足观测记录的代表性要求。
准确性--观测记录要真实地反映实际气象状况。
地面气象观测使用的气象观测仪器性能和制订的观测方法要充分满足本规范规定的准确度要求。
比较性--不同地方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在同一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或同一个气象观测站在不同时间观测的同一气象要素值能进行比较,从而能分别表示出气象要素的地区分布特征和随时间变化的特点。
地面气象观测在观测时间、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数据处理等方面要保持高度统一。
本规范是从事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业务规则和技术规定,观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是对本规范的必要补充,编制时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
地面气象观测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同时,也要熟练掌握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业务软件的技术、操作手册中的有关内容,确保正确顺利地完成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1.1观测站的分类以及观测方式和任务1.1.1观测站分类地面气象观测站按承担的观测业务属性和作用分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三类,可根据需要设置无人值守气象站。
承担气象辐射观测任务的站,按观测项目的多少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三级站。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efe268a8956bec0975e344.png)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发[2007]63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4【实施日期】2008.01.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7〕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宝鸡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证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以及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并依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国家气候观象台,其周围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当大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等于5.71°。
自动气象站建设技术要求
![自动气象站建设技术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a5c5dd93186bceb19e8bbac.png)
自动气象站建设技术要求中国气象局监测网络司二○○五年三月目 录一、自动气象站观测环境条件要求二、自动气象站观测现场地沟施工要求三、自动气象站观测现场埋设管道施工要求四、观测场内仪器的布置五、自动气象站观测场防雷接地要求六、有关资料处理方面的要求一、自动气象站观测环境条件要求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的基本依据,而观测场地对设备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自动气象站主要用于国家基准气象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站,为保证自动气象站在室内、外都能顺利安装和正常运行。
气象探测环境应符合下述技术规定。
(一)、设备运行环境1.室外设备运行环境①工作温度 -50℃~+50℃②相对湿度 0~100%③抗 阵 风 75m/s其他要求 自带避雷装置防锈蚀2.室内设备运行环境①工作温度 5℃~40℃②相对湿度 <90%③电压波动 220V+10%-15%(二)、室外设备安装场地1、各类台站标准的地面观测场规格应为正方形、正南正北走向,面积为25×25米(担负太阳辐射观测任务的台站观测场可向南面扩展10米),观测场地面与周边地面的高度平齐,观测场门开在北侧围栏的中央。
国家一般气象站受占地面积大小、形状、地势等的限制时,观测场可以改建为16(东西)×20(南北)米的规格,其观测场的走向可以与整个院落的走向一致(或改建为直径不小于20.0米的圆形观测场),但观测场内的全部仪器应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的方位要求。
2、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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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
站类或项目名称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与障碍物距离成排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7.13°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200米>200米>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30米>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100米>100米>5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