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
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四)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5.21【实施日期】1998.05.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韶公积金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已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5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六章贷款偿还第七章贷款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是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委托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应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授权管理,强化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缴存状态正常的缴存人;(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符合首套或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五)申请人购买住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已获得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六)申请人购买住房的,已向售房人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已向施工单位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工程款;(七)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常州住房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是怎样的经常有⽤户来问⼩编,常州住房公积⾦的额度计算⽅法是什么?为此⼩编给⼤家总结⼀下:常州公积⾦贷款上限最⾼50万。
公积⾦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房价成数、住房公积⾦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值就是贷款⼈...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常州住房公积⾦贷款额度计算⽅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经常有⽤户来问⼩编,常州住房公积⾦的额度计算⽅法是什么?为此⼩编给⼤家总结⼀下:⼀、常州公积⾦贷款上限最⾼50万。
公积⾦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房价成数、住房公积⾦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值就是贷款⼈最⾼可贷⾦额。
1.以还贷能⼒为依据的公积⾦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或夫妻双⽅⽉⼯资总额+借款⼈或夫妻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额)还贷能⼒系数40%-借款⼈或夫妻双⽅现有贷款⽉应还贷额]12(⽉)贷款年限。
其中⽉⼯资总额=公积⾦⽉缴额/(单位缴存⽐例+个⼈缴存⽐例);2.以房屋价格为依据的公积⾦贷款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例。
其中贷款⽐例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般来说,购买房屋的建筑⾯积超过90平⽅⽶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70%;建筑⾯积在90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款的80%。
3.按照贷款最⾼额度计算,使⽤本⼈住房公积⾦申请贷款公积⾦贷款的,且符合其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限额为50万元;同时使⽤配偶住房公积⾦申请贷款的,且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最⾼限额为70万元。
4.以公积⾦账户余额为依据的公积⾦贷款计算公式为:公积⾦贷款额度=借款⼈及参贷⼈公积⾦账户余额20。
⽬前常州个⼈⾸套房贷款额度按借款⼈住房公积⾦存储余额的20倍计算,不⾜18万元的,贷款额度可放宽⾄18万元,个⼈最⾼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夫妻共同贷款最⾼50万。
⼆、公积⾦贷款年限购买商品住房或⼆⼿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地剩余使⽤年限;购买现住公房、建造、⼤修⾃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不得超过⼟地剩余使⽤年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199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202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
202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解读■出台背景适应房贷政策调整和经济进展我市自1999年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旧《管理方法》)始终是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为规范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和我市经济的快速进展,旧《管理方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我市的经济进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求脱节,亟需进行修订完善。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更好地满意职工的贷款需求,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管理方法》,并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
新出台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既注意贯彻体现国家、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精神,又立足我市实际,着重突出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和普惠性,充分秉持为民、便民的宗旨,可操作性强。
一、贷款条件的调整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全部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解读:旧《管理方法》中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须连续2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后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目前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新政策规定借款人及单位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增加资金存量,缓解资金供需冲突。
二、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转变新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解读:对贷款额度的计算,旧《管理方法》中以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计算;借款人是单身的,按上述计算总额的3倍计算。
新政策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同时,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这部分公积金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前不能提取,只能用于提前全部还款时冲减剩余贷款本息。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2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2日常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含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下同)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厘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负责,市、辖市(区)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常政发[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19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基金。
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工作人员(不包括退休、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保障和基本住房消费。
按照规定缴存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或省政府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第六条市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及住房保障考核内容。
各辖市(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银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00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常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1日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定不移地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苏协调小组〔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532”发展战略。
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奋力推动常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主要任务与要求(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石油、石化、铁路、煤炭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抓紧组织各设区城市和有关行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五)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
房贷款业务 ,简化贷款手续 ,适 当放宽个人购房贷 款的政策条件 ,扩大贷款政策额度 ,因地制宜 ,采 取灵活、简便的方式以满足广大职工的不同信贷要
求 ,积极 支持 职工 改善 居住水 平 。现有 地 区要 积 极 探 索公 积金 跨 区域 流动机 制 ,充分 发挥 资金 的规模 效应 ,让 住房公积 金发挥 出更广 的保障作用 。
要 求不相适应 的问题 。
2 )继 续强 化 住 房公 积 金 归 集 工 作 。扩 大 公 积 金 制度 覆盖 范 围 ,维 护职 工合 法权 益 。依法 扩大住 房 公积 金制度 覆 盖 面 ,把 其扩 大到 各乡镇 企业 。各 非工 企业 和所 有 非工单 位 。逐步 将住 房公 积金 归集 面 由现 行的在 职 职工覆 盖 到在城 市 中具 有 固定工 作
大 ,公 积金归集 量无法满 足贷 款 的需 求 .导致 了全 国住房公 积金发 展不平衡 的局 面 .经 济发达 的地 区
3 )提高使用效率 ,合理扩大住 房公积金提取
和使用 范 围 。住 房公 积金 制度 。应 进一 步面 向广 大 职 工 ,特别 是 向中低 收入 者倾 斜 .大力 发展个 人购
杆 ,实 现住 房公积 金全 国流通 ,最 大限度地 提 高全
公积金事业 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进一步落实住房
公 积金 改革 的各 项 配套措 施 。尽 快 将改革 成果 以法
律形式确立下来 ,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真正
落实 到位 。
6 )建 立全 国住 房 公 积 金 适 时 监 管信 息 系 统 。 建 立健 全全 国住 房公 积金 监 管机构 ,使 监督 管理 与
业 内广 泛 开 展 住 房公 积金 研 究 工 作 .诚 邀 相 关 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的规定,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三月三日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贷款审核第三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规模,应当纳入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规模发放项目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范围限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必须符合建金〔2009〕1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
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项目如无足额抵押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公积金中心不得发放贷款。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在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之前,应当先书面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信贷高级考试(习题卷14)
信贷高级考试(习题卷14)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盗窃挪用库款的,给予( )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开除2.[单选题]2013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中指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取消金额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B)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C)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D)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3.[单选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A)牵头行社B)代理行社C)县级行社D)成员行社4.[单选题]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范围包括不良贷款、表内欠息、表外欠息,及(〉。
A)诉讼费B)执行费C)过户费D)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的相关税费(如诉讼费、执行费、过户费等)5.[单选题]《信贷业务“双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岗负责双录系统运维支持和双录数据的保存工作。
A)双录业务管理岗B)双录审核岗C)双录系统管理岗D)双录操作岗6.[单选题]一般来说,在市场利率下行通道,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应选择( ),或者通过放宽利率调整频度,规避利率风险,为我行争取更大的贷款利息收益;在利率上行通道,则应选择( ),收紧利率调整频度。
A)浮动利率;固定利率B)固定利率;浮动利率C)基准利率;PSL利率D)固定利率;基准利率7.[单选题]“智动贷”是指农业银行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核定一定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小微企业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 )等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的贷款业务。
A)自助终端B)网上银行C)营业柜台D)以上都是8.[单选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 )和表外信贷资产。
常州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常州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购房置业。
而在购房过程中,贷款是不可避免的一环。
对于有公积金的人来说,商转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那么,常州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需要了解的是商转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概念。
商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进行还款。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贷款利率,减轻还款压力。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常州商转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申请商业贷款。
在购房过程中,首先需要申请商业贷款。
可以选择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步,办理公积金贷款。
在申请商业贷款的同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公积金账户信息、还款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一般为商业贷款的70%左右。
第三步,进行商转公积金贷款。
在申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后,可以选择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需要向银行或信托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银行或信托公司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商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步,签订贷款合同。
在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通过后,需要与银行或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中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内容。
签订合同后,即可开始还款。
总的来说,常州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相对简单,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比较少。
但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确保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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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2006]20号
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对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不高于房价的80%。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共有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
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夫妻双方及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在按本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8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
四、首付款比例
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
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五、贷款还款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经确定后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六、再次贷款
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再次购买住房的,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方能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担保方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在原有担保方式基础上,再增加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以上实施意见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