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出狱人保护制度
论出狱人保护制度【内容提要】更生保护制度是刑事政策的一种,在我国台湾和日本是对刑满释放人员、或有不良行为的人,在社会上给予帮助,使之从新回归社会,不至再犯的一种制度。
但是我国台湾与日本的具体制度又略有不同。
根据更生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及保护方法,我国大陆地区与之相应的保护出狱人的制度是安置帮教制度。
【关键词】更生保护刑事政策安置帮教一、刑事政策的含义刑事政策的含义有不同层次。
第一,广义的刑事政策: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所为的一切手段或方法,包括直接的刑罚性质的制度和间接的社会政策;第二,狭义的刑事政策:国家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适用刑罚制度以及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不含社会政策;第三,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刑罚制度作为刑罚学的研究对象,而刑事政策则是研究二者怎样结合效果最好。
本文采取第一层次上的刑事政策含义。
二战后,国际“社会防护运动”开始发展。
“社会防护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场对刑事政策的思想运动和改革运动。
”这场运动的发起者们主张要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根据罪犯的具体人格设置不同的刑罚措施或以矫正措施代替刑罚。
到了1950年,在西方,人们建议用建立在科学制定的感化技术基础上的“重返社会待遇”代替传统的制裁性惩处。
然而在进入1970年以后,人们发现这些耗资巨大的新方法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那些接受“科学方法待遇”的犯罪分子又几乎像那些在传统制度下的犯罪分子一样重新犯罪。
由此可见,要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并非只需要在刑罚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即可。
刑罚结束之后,社会中仍然会有许多因素会诱发刑满释放者再犯。
意大利学者格拉马蒂卡,“认为社会防卫的终极目标,是使反社会的人适应社会秩序,复归社会,而不是对他的行为加以制裁。
”法国学者安塞尔“特别强调犯罪人具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国家具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
”既然社会防卫的终极目标是使罪犯彻底的复归社会,而且国家也有使其复归的义务,那么除了刑罚执行阶段的矫正措施外,国家还需要制定相关的社会政策来预防再犯。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2019年文档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实施的好坏关系到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成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入,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从而进一步完善其保护机制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一、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一)做好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犯罪,作为一种破坏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为严重的反社会行为,是困扰世界每个国家统治秩序的严重问题。
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因其手段残忍、有作案经验、作案手段比较熟练、犯罪心理比较顽固、犯罪欲望强烈、报复性强、反社会意识强烈且往往有组织、有预谋,则会给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
因而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回归人员的社会保护,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
不可否认重新犯罪率仍较高,这既与他们主观恶性深、服刑期间改造不好有关,同时也与回归社会后安置就业、帮教工作落实与否有关。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刑罚打击制裁不力、改造工作中的某些薄弱环节以外,刑满出狱后的社会保护工作跟不上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为此,在提高监狱对罪犯改造质量的基础上,如何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的社会保护,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其保护的内容、形式、措施是什么,对保障国家政治与经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刑释人员社会保护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刑满释放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
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会遇到生活环境变化、家庭变故、社会变化以及由于其所存在的错误心态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各种变化往往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经得住生活的考验,主动、自觉地改造自己,既需要他们做出抉择,又需要一定的社会帮助与保护。
通过社会保护的各项措施,争取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制定有关回归人员社会保护的法律、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地做好就业安置,充分发挥家庭保护的功能,动员社会力量,对确实困难的回归人员给予社会救济等等,为回归社会人员适应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保护环境。
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完善
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完善[摘要]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任务。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强化工作职能,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点。
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创新社会管理的视阈下,研究和探索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发展,对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释人员;特殊人群;管理;创新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为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方向,他提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
[1]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创新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工作,完善对刑释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刑释人员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所谓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救济福利制度。
[2]目的在于向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服务和保障,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建立康复教育制度,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虽然弱势群体的定义很少包括刑释人员,但是,由于长期监禁生活使刑释人员与社会脱节,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而加强对刑释人员社会保护的创新与发展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保护,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释放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最后一道环节,也是罪犯被人民法院所判处的监禁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一个标志。
而刑释人员的社会保护与释放紧密相连,是刑事执行工作的延伸。
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发展趋势
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发展趋势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代我国监狱狱政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狱的社会功能,提高罪犯的改造和教育水平,我们需要思考未来监狱狱政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的发展方向。
1. 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管理是现代监狱狱政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过去,监狱主要以惩罚为主,忽视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关爱。
未来,我们将更加注重罪犯的人权保护,并提供更多机会让他们改造自己。
建立更多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帮助罪犯学习新技能,增加他们在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2. 社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刑罚执行是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传统上,刑罚执行主要依赖于监禁,但这种方式在改造罪犯和预防再犯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未来,我们将更加注重社会化刑罚执行,通过监外执行、缓刑、社区服务等方式,使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并接受必要的教育和指导。
3. 刑罚个性化每个罪犯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刑罚也应该具有个性化。
未来,我们将更加注重对罪犯的个体差异进行分析和评估,在制定刑罚时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
对于少年犯和初犯者,我们可以采取更为温和的措施,并提供更多机会让他们改正错误。
4. 科技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监狱狱政也将面临着科技应用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我们可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提高监狱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监区的实时监测;通过数据分析预测潜在风险;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提供更真实的再教育环境等。
5. 国际合作与交流现代监狱狱政发展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监狱系统建立合作关系,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并分享我们的成功实践。
未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监狱组织和会议,并加强对外交流,提升我国监狱狱政的国际影响力。
结论现代我国监狱狱政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人性化管理、社会化刑罚执行、刑罚个性化、科技应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这些趋势将有助于提高监狱的改造教育效果,保护罪犯的人权,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关于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刘玮琦(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 233041)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时期,社会安定团结关乎重大。
刑释人员是较不稳定的群体,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关键词: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09-03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为形式的,对国民因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无收入或者收入较低情况提供经济生活援助的基本保障体系。
其目的在于向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社会健康发展,言而简之,就是“劫富济贫”,向最需要的却无力承担的弱势人群伸出援助之手。
刑释人员,全称为刑满释放人员,是接受完监狱改造,洗心革面重新踏上社会之路的一部分特殊人群。
虽然弱势群体的定义很少包括他们,但是,由于刑释人员大部分素质不高,加上社会上的偏见和歧视,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确实处在一个比较弱势(或劣势)的地位。
作为一群特殊又危险的人群,刑释人员对于社会稳定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他们的生存生活状况值得关注。
笔者认为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权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促进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我国刑释人员社会保障的现状我国对刑释人员的保护工作开展已久,在不同时期,实施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新中国成立的一段时期内,受当时的局势和经济发展的限制,我国对刑释人员“多留少放”,就地安置。
1981年公安部发出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据此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放回捕前所在地,并且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安排就业。
随着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帮教安置也迎来了新的转折点,即由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刑释人员安置保障实现市场化、科学化、信息化。
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当今社会,犯罪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而且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不得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对出狱人进行社会保护,不仅是巩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于出狱人的指导和保护问题,而且也因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效果。
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出狱人社会保护问题完善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犯罪预防、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权的深层次保护,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
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及意义(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出狱人保护工作源于1776 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richard wister)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
怀斯特基于救助出狱人的心理而创办了出狱人保护组织。
200多年后,出狱人保护思想在宗教救赎的基础上吸收、融入了犯罪预防、社会救助的观念。
从而使出狱人保护观念不仅体现人道主义、功利主义,而且反映了20 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社会福利主义的思想,因而,出狱人保护工作一直呈发展态势,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重要社会景观,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所谓出狱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而对出狱人采取的帮助、保护、教育活动。
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监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一、引言监狱是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然而,在执行这一任务的过程中,监狱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监狱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改善目前的情况。
二、人员管理问题1. 人员不合理配置:由于资源有限、人员数量不足,在许多监狱中,管理人员往往无法有效地监管大量受刑人。
这种情况导致了管理不力和纪律松散的问题。
解决方案: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并加强培训,提高他们应对复杂环境下的应变能力。
2. 监狱内部关系紧张:监狱内部存在职权混乱、势力斗争等问题,这使得监管及安全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解决方案:建立明确的权责分工制度,并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来处理纠纷和投诉,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三、庞大负担和资源匮乏1. 人满为患:由于社会犯罪率的增加和公共资源的不足,监狱普遍面临着人满为患的问题。
受刑人数量超过了监狱容量,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床位和基本生活条件。
解决方案:增加监狱容量、改善设施,并提高对社区治安和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重点处理力度,降低监狱入监门槛。
2. 资源匮乏:由于财政限制和资源有限,很多监狱只能勉强维持日常运营。
这导致了许多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如医疗保健、教育和康复等。
解决方案:加大对监狱系统的投入,确保其正常运营并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同时,可以探索与社会机构合作,在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四、再教育与复原问题1. 教育不足:目前,有些拘留所存在着缺乏积极引导受刑人进行教育学习的现象。
这使得很多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无法获得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解决方案:加强监狱内教育资源的配置,推行义务教育制度,在受刑人中普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未来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2. 后续帮助不足:一些出狱人员往往因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和就业机会,面临再次犯罪的风险。
这导致了很多反复入狱现象的发生。
解决方案:加强出狱人员的跟踪服务,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和工作安置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初探
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初探作者:邓韵儿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更生保护”是各国在刑事司法环节中都不可忽略的重要部分,在中国,对于出狱人保护的要求也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引起了更多的关注。
一方面来说,刑罚措施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以暴制暴”的模式,经过长期在监狱中服刑,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性是一种破坏,因此社会理应承当起出狱人社会性修复的责任。
另一方面,出狱人员对于社会稳定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在被歧视的状态下有可能为了维持生活必须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对于出狱人的帮助和保护亦是犯罪与防控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日本的经验作为参考,对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实施、进步提出建议。
关键词:出狱人保护;更生保护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20-01作者简介:邓韵儿(1991-),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一、出狱人保护制度研究价值“更生保护”是刑事政策的一种,各个国家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否顺利与社会接轨,融入社会的问题都十分关注和重视,因为这不仅是法治社会逐步完善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在我国大陆地区,与更生保护制度相对应的是出狱人保护制度。
该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几点价值:(一)从刑满释放人员自身角度出发考虑。
①“标签效应”是每一个刑满人释放人员出狱后必然会面临的最大社会压力。
在一个较为传统保守的传统社会中,只要在监狱在待过便会被社会定义为坏人,这对他之后的工作以及生活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②由于监狱属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回归社会后如何争取在短时间内适应新社会是一个难题。
在社会发展如此迅速的现状下,刑满人员融入社会不仅需要其身边的人的说明,更需要国家来给予扶持。
(二)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对于出狱人的保护,亦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
出狱初期是再犯的高发期,此时的犯罪人将会面临一系列的生活困难和歧视,若刑满人员此时受到一定的刺激和诱惑,或出狱后无法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来获得维持生活必须,则很有可能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完善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的若干思考近年来,我国的司法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对于出狱人员的社会保障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让他们有更好的归还社会的机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应该加强对于出狱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能够尽快适应社会、拥有一技之长,更好地融入工作和生活中。
例如,某地政府推出了“出狱人员培训计划”,为出狱人员提供了多种培训选择,从电商、清洁服务到烘焙等,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重新就业。
其次,我们应加大对于出狱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于出狱人员的刑侦教育,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例如,北京市“阳光工程”向社会广泛招募志愿者,为出狱人员提供了生活和就业上的帮助,志愿者们通过陪伴和督促,让这些出狱人员能够重新认识世界、认识自己,提高自我管理和自制力。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大对于出狱人员的社会保险保障力度,让他们在回归社会后能够与其他市民有同等的福利享有权。
例如,湖南某地政府针对出狱人员推出了“就业创业保险”,这项产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资金和自主创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综合以上思考,我们应该通过加强教育、加大监管和增强保障,让出狱人员能够在社会中得到更好的认可和回报。
只有这样,出狱人员才能够真正融入社会,成为积极的社会成员,为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此外,完善我国出狱人员社会保护,还需要改变社会对于出狱人员的偏见和歧视。
要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认同,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例如,广东某地政府加大了对于出狱人员的刑侦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了解刑满释放人员的真实情况,呼吁全社会接纳他们,摒弃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
此外,社会各界还应该加强对于困难出狱人员的帮助与救助。
例如,陕西某爱心机构在市县联动下,开展了“爱在回归”活动,为面临生活困境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扶贫帮困支持,为他们提供临时救助、安置就业、重返校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获得生活信心和自豪感。
论行刑社会化背景下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
论行刑社会化背景下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摘要】在当今社会,随着犯罪率的增加,出狱人群逐渐增多,他们在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护制度对于出狱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从出狱人的就业保障、心理辅导与社会支持、住房安置、法律援助以及监管与帮教等方面展开讨论,探讨如何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更多帮助和支持。
结论部分指出加强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完善社会保护制度的建议,并探讨了未来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出狱人的全方位保障,可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社会化背景、社会支持、监管与帮教、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就业保障、住房安置、重要性、建议、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社会化背景下出狱人的现状在社会化背景下,出狱人在重新融入社会时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
他们常常被社会排斥和歧视,找工作、租房、建立社会关系都会受到重重阻碍。
由于犯罪记录的存在,很多雇主都不愿意雇佣他们,使得他们难以维持生计。
出狱人的家庭和朋友可能已经疏远,导致他们在心理上感到孤单和无助。
除了社会对出狱人的歧视,他们自身也存在心理和行为问题。
长期服刑可能导致他们在心理上受到伤害,缺乏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
他们可能面临沮丧、焦虑、愤怒等心理问题,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社会化背景下,出狱人的现状并不乐观。
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改造和社会重建的目标。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护制度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
1.2 社会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出狱人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其复发率较高,再次犯罪的风险令人担忧。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护制度对于保障出狱人的权益、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减少出狱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出狱人在狱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和改造,但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护措施,他们一旦重新回归社会,面临的各种困境和压力可能导致其再次陷入犯罪的行为。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监狱是一种特殊的机构,用于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并保护社会的安全。
然而,监狱系统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在本文中,我将讨论监狱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一、人权保障不完善在监狱中,犯罪分子失去了他们的自由,并面临各种限制和惩罚。
但是,作为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之一,他们仍然应该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狱中存在着虐待、歧视和侵犯人权的情况。
首先,在某些监狱中,虽然禁止酷刑的使用是普遍接受的原则,但仍有报道称,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发生了虐待和侮辱囚犯的事件。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人权标准,也损害了我们社会对于正义和公平的信任。
其次,监狱中还存在着歧视问题。
例如,在性别、族裔或宗教方面有不公平对待现象。
这样的偏见可能导致囚犯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也对社会的公信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狱系统需要加强对于人权保护意识的培训,并建立更加严密和透明的监督机制。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被更加有效地执行,以确保每一个在监狱中的个体都能够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二、良好改造效果难以实现监狱不仅是用来惩罚罪犯的场所,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他们远离犯罪,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当前的监狱系统中,良好改造效果难以实现,将导致流动性刑罚和再次犯罪率持续增长。
首先,一些监狱缺乏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
这使得囚犯在服刑期间无法获得有意义的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
如果他们出狱后没有合适的工作或经济来源,再次回归到原来的生活方式就成了他们最容易选择的路径。
其次,虽然有一些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但却缺乏全面和长期的支持。
一些前犯罪分子在出狱后仍然面临着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很难找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这种情况加剧了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监狱应该提供更多的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机会。
同时,在囚犯即将刑满释放时,政府和社会应该提供更多资源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并避免再次回到犯罪的道路上。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的存在并没有解决社会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不平等。
据统计,监狱中的囚犯大多来自贫困家庭,他们因为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废除监狱制度可以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减少贫富差距,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其次,监狱制度并没有对囚犯进行有效的改造和教育,反而使他们更加堕落。
监狱中的环境充满暴力和腐败,囚犯在其中很难得到正常的教育和心理辅导,导致他们在出狱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转变对犯罪者的惩罚方式,更加注重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减少再犯率。
此外,监狱制度的维护成本极高,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监狱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而且监狱中的犯人需要长期的生活保障,这些开支都由纳税人承担。
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用于改善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总之,废除监狱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减少再犯率,节省社会资源,是一个更加人道和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
反方,不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犯罪分子将失去惩罚和约束,社会秩序将会混乱,无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其次,监狱制度虽然存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废除,而是应该进行改革和完善。
监狱应该注重对囚犯的教育和改造,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而不是简单地废除监狱制度。
此外,废除监狱制度可能会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使他们认为犯罪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这将进一步鼓励犯罪行为,导致社会更加混乱和不安全。
总之,监狱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废除监狱制度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
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
名人名句,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制止暴力,只有爱才能永远制止暴力。
”。
经典案例,挪威的哈尔登监狱采用开放式监狱模式,囚犯可以自由走动,有工作和学习的机会,囚犯再犯率极低。
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
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一、引言监狱工作是现代社会治安维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管理和教育罪犯,确保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并顺利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监狱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二、监狱人员流动性大监狱人员的流动性大是影响监狱工作效率和连续性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带来的机会增加以及社会变革等原因,许多监狱工作人员普遍面临挑战,如压力大、低薪、缺乏晋升机会等。
这种高流动性不仅造成了监狱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下降,也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了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提高监狱工作人员待遇,包括提高薪资水平、增加福利待遇和改善工作环境;其次,在选拔培养方面注重专业素质与道德修养的培养,从源头上减少监狱人员流动性。
此外,建立监狱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有助于稳定监狱人员队伍。
三、保护罪犯人权与安全并衡平监狱中保护罪犯的人权和保障安全是一项棘手而且常被争议的问题。
虽然监狱是用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监狱管理部门往往面临如何对待罪犯人权与安全之间提供平衡的困境。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监狱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要加强监督机制,并给予公众更多参与其中的机会,以避免滥用职权等现象。
此外,重点推进关于罪犯改造教育和复出支持措施等方面的改革,在满足安全需求的同时尽可能有效地保护罪犯人权。
四、监狱内部治安问题严重监狱内部治安问题是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罪犯群体本身具有不稳定性,且监狱中存在着强力的利益关系和组织结构,导致监狱内部常常出现斗殴、逃离以及非法交易等违纪违法事件。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狱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罪犯关系网管理机制,限制罪犯之间的联系,并提高家属与罪犯之间的沟通渠道,增加对罪犯的心理辅导以减少冲突发生。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监狱环境恶劣,容易导致犯人再次犯罪。
根据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大约百分之五十的犯人在出狱后两年内再次被捕。
这表明监狱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改造犯人,反而可能加剧犯罪问题。
其次,监狱制度对于社会的成本也是巨大的。
据统计,美国每年在监狱系统上的开支高达数百亿美元,这笔巨额开支其实并没有带来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更加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改造措施上,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
此外,废除监狱制度也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
监狱制度将犯人剥夺了自由,使他们在恶劣的环境中度过大部分时间,这并不能真正达到惩罚的目的,反而可能使犯人更加愤恨和绝望。
正如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所说,“人道主义是对所有人的责任,而不是对某些人的责任。
” 废除监狱制度可以更好地尊重犯人的人权和尊严。
总之,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解决监狱制度存在的问题,减少社会成本,更好地尊重人权,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向。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将无法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更加严重。
正如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所说,“没有人比那些不愿意为自己的自由而战的人更不值得拥有自由。
”。
其次,监狱制度也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废除监狱制度可能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安全感。
如果没有监狱制度,受害者将无法得到应有的公正和安全保障。
最后,废除监狱制度并不意味着解决犯罪问题。
监狱制度的废除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说,“没有政府,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就没有正义。
”。
总之,监狱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废除监狱制度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不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的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而是将问题转移至另一个地方。
监狱系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过度拥挤、暴力事件频发等。
而且监狱制度并不能真正帮助罪犯改正错误,很多罪犯在监狱中反而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能,导致他们出狱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我们应该寻找更有效的替代方法来解决犯罪问题。
其次,废除监狱制度可以带来更人道的惩罚方式。
监狱制度让犯人失去了自由,丧失了尊严,而且很多罪犯在监狱中遭受各种不公平待遇。
相比之下,一些替代性的惩罚方式,比如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更能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更有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节省大量的经济资源。
监狱制度的维护和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监狱系统的运作也存在着很多腐败问题。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这些资源可以被重新分配到更有意义的地方,比如教育、医疗等领域,从而更好地造福社会。
反方,不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废除监狱制度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监狱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让潜在犯罪分子知道犯罪是会受到惩罚的。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社会上可能会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其次,监狱制度也是保护社会的一种手段。
一些严重的罪犯,比如杀人犯、强奸犯等,如果没有监狱制度,他们可能会继续危害社会。
监狱制度可以将这些罪犯隔离起来,保护社会的安全。
最后,废除监狱制度并不意味着犯罪问题会消失。
即使废除监狱制度,社会仍然需要一种惩罚机制来应对犯罪行为。
如果没有监狱制度,我们需要寻找其他替代方式来惩罚罪犯,而这些方式可能并不比监狱制度更为人道或有效。
总的来说,废除监狱制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我们需要寻找更好的监狱改革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废除监狱制度。
正如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曾说过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废除监狱制度,而是需要进行深刻的改革。
”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改善监狱制度,而不是轻易废除它。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监狱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据统计,许多罪犯在出狱后仍然会重新犯罪,这表明监狱制度并没有真正改变他们的行为。
而且监狱里的环境往往会使犯人更加犯罪倾向,因为他们会接触到更多的罪犯,学习更多的犯罪技巧。
因此,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让我们重新思考如何更好地预防犯罪,而不是简单地将罪犯关在监狱里。
其次,监狱制度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在监狱里,犯人经常遭受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这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
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让我们寻找更加人道的惩罚方式,让罪犯在受到惩罚的同时也能得到改造和教育。
最后,废除监狱制度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资源。
监狱的建设和维护成本非常高昂,而且监狱里的犯人需要食宿和医疗等各种费用。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我们可以将这些资源投入到更有意义的地方,比如改善社会福利、加强教育等,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监狱制度。
首先,监狱制度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必要惩罚方式。
废除监狱制度意味着取消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其次,监狱制度可以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
将犯罪分子关押在监狱里可以阻止他们继续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宁。
如果废除监狱制度,那么犯罪分子将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对社会的稳定将造成严重的威胁。
最后,监狱制度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监狱里有各种教育和改造项目,可以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接受教育,重新融入社会。
废除监狱制度将意味着放弃了这种改造的机会,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无法得到改变。
名人名句:“犯罪者必须受到惩罚,这是为了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
——约翰·洛克。
经典案例: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曾试图废除监狱制度,结果导致了犯罪率的激增,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这一案例表明,废除监狱制度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监狱制度的废除将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而且并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
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摘要:出狱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出狱后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各种困难时,社会应当给予其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我国传统的出狱人帮教措施不仅效果差强人意,而且可能会导致反向歧视,影响社会公平。
因此本文认为,应当从根本上解决阻碍出狱人融入社会的因素,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同时,建立出狱人社会保险制度,并加强对出狱人的职业技能培训。
关键词:出狱人社会保护前科消灭出狱人保护法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不仅是个体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产物,这就表明社会对任何个体犯罪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责任。
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曾高度评价出狱人保护制度:“更生保护制度,是对刑罚的否定,它包含否定刑罚的精神,它是超过刑罚而保护个人的慈悲精神,这是更高一层的伦理精神—扶危济困、保护弱者的人类爱、慈悲心。
”出狱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出狱人成功的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而对出狱人进行生活上的关心、就业上的安置、思想上的帮教、行为上的管理。
应该看到这项社会工程是一个双层范式,直接意义上着眼于全方位保护出狱人,隐含的话语意义或言终极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大秩序,长远受益的也将是全体社会成员。
本文将从多角度分析,拟从我国当前刑事政策对于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利弊分析,观察学界的理论剖析及建议,吸收国外尤其是先进国家的优秀制度资源,全面多视野的论述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合理化的进路。
一、出狱人保护的基本概念厘定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是指国家为了帮助离开监狱重返社会的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避免他们重蹈犯罪的覆辙而对出狱人所采取的各种保护性措施。
古典报应主义刑罚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谴责犯罪,通过刑罚使其受到痛苦,为犯罪行为付出相当的代价。
随着刑罚经济性理论、教育刑思想和行刑社会化理论的提出和刑事政策的发展,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逐步建立。
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将出狱人保护称为更生保护,它是指对于出狱犯人或曾受某种刑事司法处分的犯罪人以及其他有不良行为的人,在社会上给予保护与辅导,使其彻底改变不良的性格、习性和心理,帮助其克服生活上的困难,自力更生,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不致重新犯罪的制度。
论出狱人保护制度
论出狱人保护制度论出狱人保护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出狱人士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反复犯罪等多重挑战。
为了保护出狱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各国纷纷实行了出狱人保护制度。
本文将探讨出狱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现行制度的不足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
出狱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出狱人士在刑释之后需要适应和融入社会,而其来自监狱环境的特殊经历和心理压力可能导致他们在社会中面临各种挑战。
出狱人士在没有足够社会支持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容易再次陷入犯罪。
因此,出狱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现行制度的不足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出狱人保护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缺乏综合性保护目前,许多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制度仅限于经济援助或基本生活保障。
这些制度忽视了出狱人士在心理、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需求,无法真正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缺乏定制化帮助每个出狱人士的情况都有所不同,他们的需求也各不相同。
然而,现行制度往往没有提供个性化的帮助,无法满足不同人士的具体需求。
这使得出狱人士很难得到真正有针对性的支持。
缺乏监督和跟踪出狱人士在重返社会后需要监督和跟踪,以确保他们正常融入社会并遵守法律。
然而,现行制度对于监督和跟踪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机制,导致出狱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增加。
改进出狱人保护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改进出狱人保护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综合性保障出狱人保护制度应该提供综合性的保障,包括经济援助、心理辅导、教育培训和职业就业指导等。
这些保障的提供可以帮助出狱人士解决各种问题,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个性化帮助针对每个出狱人士的具体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帮助计划。
这可以通过对出狱前的评估和出狱后的跟踪来实现。
根据评估结果,为每个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机会。
加强监督和跟踪建立更为完善的出狱人士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狱人士的跟踪和监督。
这可以通过建立出狱人士社区监督组织、利用科技手段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加强与警察机构的协作,及时处理出狱人士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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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当今社会,犯罪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而且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不得不关注的重大问题,而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也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对出狱人进行社会保护,不仅是巩固刑罚执行机关教育改造成果、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于出狱人的指导和保护问题,而且也因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效果。
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出狱人社会保护问题完善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避免出狱人员因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犯罪预防、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权的深层次保护,是社会文明与民主进程的一个标识。
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及意义(一)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出狱人保护工作源于1776 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Richard Wister)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Philadelphia Society for distressed prisoners)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
怀斯特基于救助出狱人的心理而创办了出狱人保护组织。
200多年后,出狱人保护思想在宗教救赎的基础上吸收、融入了犯罪预防、社会救助的观念。
从而使出狱人保护观念不仅体现人道主义、功利主义,而且反映了20 世纪,特别是二战后社会福利主义的思想,因而,出狱人保护工作一直呈发展态势,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重要社会景观,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所谓出狱人社会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帮助出狱人成功回归社会、避免重新犯罪而对出狱人采取的帮助、保护、教育活动。
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对象是刑满释放人员,包括刑满释放、假释释放和特赦释放人员。
随着刑事政策的变化和人们对于犯罪原因认识的不断深入,出狱人社会保护概念的外延大大拓展,其对象除了刑满释放人员以外,还包括缓刑、监外执行、劳动教养释放人员以及一切具有犯罪之虞的人员。
1由于目前我国的主要刑罚还是监禁刑,因此出狱人保护的对象仍然是监狱服刑期满释放人员。
(二)出狱人社会保护的意义对出狱人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是囚犯重返社会程序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
对出狱人进行社会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1、帮助出狱人适应社会,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出狱人进行社会保护,是出狱人现实之需要。
监狱行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并促使其成功的回归社会。
出狱人能否成功的回归社会,不仅要看其在监狱期间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改造与矫正,而且还要看并且主要是看出狱人在狱后所处的社会环境。
监狱矫正毕竟出于封闭状态,与社会的隔绝导致出狱人在离开监狱后,可能无法适应迅速变化发展的社会工作与生活以及激烈竞争的环境,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此时,国家和社会应当伸出援助之手,对其进行指导、帮助,促使出狱人摆脱犯罪的阴影,避免因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而产生逆反心理,早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2、是行刑社会化的要求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一般原因即社会原因又有个人因素。
因此矫正和改造犯罪的主观构成,也必须使其置身于有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之中。
学术界对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都强调罪犯与社会外界的交流和联系,将社会资源充分地利用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最终达到促使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的目标。
3、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减少重新犯罪率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减少出狱人的重新犯罪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从刑罚的执行实践来看,出狱人离开监狱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是最危险的时期,据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刑释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两年内的重新犯罪率高达5%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出狱之初对社会的不适应是造成出狱人重犯率较高的重要原因,所以需要社会保护来巩固服刑改造的成果。
4、有利于促进在押犯的改造出狱人的社会保护有利于激励和促进在押犯的改造,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罪犯在服刑期间,尤其是服刑的中后期,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刑满释放后能否得到社会、家庭、亲友的谅解和宽容,是否有就业和谋生的机会,所以出狱人的社会保护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他们积极接受改造的信心和态度。
二、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于出狱人的指导和保护问题,而且也因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一)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当前,从各方面的调查表明,出狱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在逐年增长,重特大恶性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出狱人员所为,重新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社会上的黑、恶团伙都把出狱人员作为团伙成员的物色对象。
这固然有监狱改造不良和犯罪分子自身的一些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国对出狱人社会保护的制度不健全所致。
(二)安置帮教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需要1、对出狱人员的信息管理手段落后,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出狱人员的信息管理主要是靠安置帮教部门通过监、所发函和基层组织调查收集建档,以及一级一级统计上报进行管理,工作量大,时间长,误差也大。
处于人员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一部分出狱人员离开监狱、劳教所后并未回到原籍所在地报到和上户口,直接疏散于社会。
出现不落户或人户分离、“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等现象,使基层组织难以了解掌握这些人的情况和信息。
靠目前司法行政机关这种落后的人工信息管理手段,是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基本情况的。
这就容易造成脱管、漏管和失控的问题,不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2、出狱人员的安置工作不到位,无业可就、无生活出路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狱人员从依靠政府“给出路”,逐步转变为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出狱人员或多或少的与社会相对隔绝了一段时间,大多数人无一技之长,且存在对社会的不适用和自卑的心理,以及受到社会的歧视,他们从就业就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
3、安置帮教工作缺少经费保障,工作开展比较困难。
安置帮教工作从公安部门划归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后,一直没有拨给专项经费。
这使得在安置工作上,对一些年老病残、无家可归、生活无出路的出狱人员,没有专门的经费用于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迫使不少人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民间参与程度不够目前,在国家主导,各政府部门推动下,各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也积极参与了出狱人保护事业。
先阶段与出狱人保护事业有关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有像工会、妇联、共青团一样的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样的民间自治组织。
但是,目前的民间力量主要还是半官方的社会团体,真正中立的民间团体发挥的作用还不大。
出狱人社会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将形成“大市场、小政府”的局面,更多的工作都要由社会来完成,民间团体和社会团体应该成为这些具体工作的实施者。
三、我国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出狱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出狱人社会保护制度。
(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置帮教工作1、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对出狱人员实行专门管理。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作,必须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此项工作。
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基层安置帮教组织,把安置帮教工作的着力点、落脚点放在城乡基层单位。
2、加强衔接工作,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一方面要理顺监狱或劳教所、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关系;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出狱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利于加强同监所、公安和司法行政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及时从全国出狱人员管理信息库中查询本辖区的出狱人员的基本情况,更好的开展对出狱人的保护工作。
3、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安置渠道,保证出狱人员的基本生活出路。
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消除社会歧视,安置部分表现良好的出狱人员,为他们的工作、就业以及创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等。
(二)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关于出狱人保护工作的规范,法律层面只有1994 年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该法第三章第五节用了五个条文对罪犯的释放和安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主要是由部门规章、政策以及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文件来指导出狱人保护的工作,这使得出狱人的某些权利缺乏制度性保障,有关的一些保护、援助措施难以落实,所以,有必要加紧制定专门的出狱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出狱人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使出狱人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立法形式推进出狱人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
2在具体的内容上,可以参考已经颁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切实将保护的主体、对象和内容明晰化,将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法制度化。
(三)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参与出狱人保护工作从民间社会获取出狱人保护发展的动力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一则是可以显著降低国家的投入,特别是人力投入;二则是可以促进出狱人回归社会,从而提高帮教的效益,毕竟出狱人与民间社会的距离要近。
我国,在由国家督导型模式的基础上,应当充当分挖掘民间的力量,动员更多的支援者加入犯罪人出狱保护的工作。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城市可以依托街道和社区,农村依托村民委员会和农村社区,组建支援者队伍,扎实深入的做好出狱人保护的工作。
(四)完善出狱人保护的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出狱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保护出狱人的社会团体,有“出狱人保护协会”、“出狱人援助协会”、“更生保护协会”、“善导会”等不同称谓。
3这些组织向出狱人提供生活救济、房屋居住、职业训练、服务、心理辅导等各种服务,在出狱人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出狱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应在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机构,指导协调各地的出狱人保护工作。
(五)设立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从词义上讲,是指犯罪人作为犯罪记录的前科被抹消后,行为人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未实施过犯罪,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虚拟地位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性待遇,4所谓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到有罪宣告或判处刑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判处的刑罚等犯罪记录,从而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