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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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厦府[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消防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发生火灾危险的几率日益增大。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区长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纳入“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本地区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镇(街)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网格化标准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09]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0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市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的特点,在原有专项治理规定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新要求:一、防高坠、物打治理要求1、对于建筑物外侧自下而上有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处和最上部悬挑层位置各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对于建筑物外侧没有用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的(仅局部有脚手架,其余部分仅做楼层临边防护的),应在距地面三层结构起每隔四个标准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3、安全平网应沿建筑物四周连续设置(施工升降机处除外),安全平网必须采用合格产品,满足GB5725-97《安全网》的标准要求;4、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网代替安全平网使用,为了防止细小物体坠落,可在安全平网上满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防触电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应使用专门生产建筑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厂家的通过“3C”认证的产品,严禁使用临时装配、自行拼装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配电箱、开关箱;3、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械安全管理,电焊机械开关箱必须按照要求装设漏电保护器,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严禁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交流电焊机应装配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三、防模板坍塌治理要求1、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计算、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和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2、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或支架立柱的顶表面倾斜时(楼梯梯段、斜屋面等),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支点稳定,支撑底角必须有防滑移的可靠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教育组、高完(职)中、县直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揭东府办明电〔xx〕22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前正进入高温季节,天气炎热,物资干燥,各类化学物质活性增强,生产、生活用电处于高峰,各类火灾事故正处易发、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

对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保持清醒认识,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当前季节火灾特点和形势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明确工作措施,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合力,开展检查整治,全力抓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

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一)检查时间。

xx年4月30-5月10日。

(二)检查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三)检查内容:全面检查全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对宿舍区、图书馆、实验楼、锅炉房、配电间、厨房等重点部位要逐一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1、有无封堵、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遮挡安全出口;2、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区域外窗有无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金属护栏;3、宿舍和教室有无违章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器;4、宿舍和教室有无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5、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事故警报有无损坏;6、检查有无灭火器具失效及消火栓损坏;7、对于出租校舍给外单位经营,消防安全设施不落实的,必须停止出租。

8、检查学生宿舍有无违规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9、有无充分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标语条幅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针对以上内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三、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国旗下的讲话、班会课和宣传橱窗、黑板报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可邀请县消防部门官兵到校举办讲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鄂建文[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4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3】76号)精神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为实现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的工作目标。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经费;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建质安[2008]354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354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确保2008年奥运会期间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依据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消防责任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建筑施工工地的负责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实行奖惩制度,把消防责任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绩效考核结合,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各施工现场应实行严格的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各施工企业要加强临时用电的管理,线路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使用电线和配电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线路周边不得随意堆放可燃物;要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及时更换老化电线,避免电线、电器设备起火;要规范保温层材料的选取,处理好外墙保温层施工与焊接、气焊切割等施工工序,杜绝因焊接、电气焊引起的火灾事故。

三、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布置现场,配齐灭火器材各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组织时,要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定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的通知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现就以下事项通知如下:1. 安全责任落实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责任到人。

2. 安全培训和教育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危险源识别和应急处理等。

培训计划应定期更新,并记录培训情况。

3.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网、安全通道等。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隐患。

4. 施工组织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和安排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施工现场应划定工作区域,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施工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报告流程、事故处理流程、伤员救治流程等。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

请各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上通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欢迎各单位和工人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共同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特此通知。

日期:[日期]签字:[签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沈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强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市)政府都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要加强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

市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并实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联席会议常设办公机构在市消防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监管部门的职责通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停发许可或撤销许可。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1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近期,我市建筑工地连续发生三起临时轻型钢结构装配式活动用房火灾事故,虽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汲取火灾事故的教训,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成建委发【2010】714号)和《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消防“回头查、回头看”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2号)文件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构、人员和责任。

公司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项目部要落实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安全工程师要每周带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安全员要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消除,确保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强化消防安全(一)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每个人员。

严格把好产品采购关,必须使用符合阻燃要求目式达到2000目的密目式安全网。

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设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

实行明火作业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和装置,操作完毕后腰认真清理现场,防止产生暗火。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实 加 强建 筑 施 工消 防 安全 工 作 。要针 对 本 地 定 》 公 通 字 (0 94 ( 2 0  ̄6号 ) 要 求进 行 防 火 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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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的 , 追 究 在 建 项 目负 责 人 和 直接 责 任 人 责 除 对 排 查 发 现 的隐 患 。 督 促 企 业 立 即 整 任 外 , 要 追 究企 业主 要 负 责 入 的 责任 。 要 还
● 建 筑 信 息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通 知
建质 电【0 o5 2 1 ]3号
各省 、 自治 区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 京 市 区建 筑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工 作存 在 的薄 弱 环 节 , 北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委 , 海 市 、 津 市 城 乡建 设 制定 完 善 各 项 建 筑 施 工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度 , 上 天 交 通 委 , 庆 市城 乡建 设 委 , 疆 生 产 建 设 督 促 指 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认 真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重 新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明 电 [00 建 项 目施 工 消 防 隐患 排 查 治理 工作 。要重 点 ( 2 1] 3 5号 , 下 简 称 《 知 》 , 以 通 )对部 分 地 区 接 连发 检 查 以 下 几方 面 : 是 企 业 和在 建 项 目消 防 一 生 的 重 特 大 火 灾事 故 进 行 了 通 报 , 并对 加 强 安 全 责 任 制 、 假 日期 间 治 安 防 火 值 班 制 度 节
法 从 重 追 究 相 关 责任 人 员 , 尤其 是 企 业 负 责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十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

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建立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资和精神奖励。

(二)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严格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京建发〔2021〕426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12月18日14时5分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海淀区魏公村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1#办公商业楼等3项)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12月20日13时40分许,中建四局和广州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的昌平区A-3号商务办公楼等3项工程生活区发生一起火情事故。

该两起事故分别发生在周末和消防隐患专项大排查期间,再次暴露出周末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薄弱,个别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消防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也反映出行业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把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专项大排查,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集团总公司要高度重视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死守安全红线。

特别是大型央企国企总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深刻反思和审视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加大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对下属单位在京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工作方案和措施,由主管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带队,对在京各分公司、各联合体以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和督导,重点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重点排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排查和大力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及时根除事故苗头,为冬奥会、冬残奥会以及“两节”营造安全平稳的施工环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等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榕《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消[2010]233号)、行)》(闽建科[2004]19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凡从事建筑现场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业务或进行资质转借、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使用钢管搭设脚手架时,其钢管外径应为48mm或51mm,管径及壁厚不得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所用扣件应与管径相匹配;对钢管、扣件应按批次进行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搭设前必须将钢管及扣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四、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强制性标准搭设钢管脚手架,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基础:采用C10及以上的硬化强度、厚度不小于8cm的砼,底座采用槽钢或底托加设5cm厚的垫木;2、踢脚板:使用硬质材料,高度15cm以上,每隔4步设臵一道;3、竹榀:达标工程至少隔道铺,示范工程必须满铺;4、悬挑架兜底设臵:达标工程至少用竹榀封闭,示范工程必须用模板封闭(模板应刷油漆);5、杆件油漆:杆件均应刷防锈漆,外立面杆件、内立杆要加刷面漆,单位工程面漆要一致,剪刀撑、扶手栏杆应刷成黑黄相间的警示色;6、安全立网:必须满足2000目/100cm2的标准,且符合阻燃要求;7、悬挑梁: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必须是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悬挑梁采用型钢的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必须按标准设计计算确定;悬挑梁的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悬挑梁刷防锈漆,外再加刷黄黑相间的警示色;8、验收要求:脚手架首步搭设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脚手架首次验收后每隔5步必须办理验收手续;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扭力扳手用于检查扣件紧固力矩:扣件紧固力矩应在40~65N.m范围且抽查的合格数量必须不小于9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保持了火灾形势的相对稳定,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消防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工作,现作如下决定:一、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行消防工作网格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控责任网。

(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将与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考核。

各区(市)县政府也要与所属各街道、镇(乡)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实施相应的目标考核。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存在的重要问题,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

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消防演习等活动,关心和支持消防队伍建设,坚持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亲自带队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明确单位和业主消防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和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确定本单位和企业各个管理层和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和企业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单位和企业消防安全。

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消[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 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

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 1 —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

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9•【字号】津建质安〔2018〕367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按照李克强总理7月24日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和27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再部署、再落实、再检查的重要批示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履职尽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形势,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津建质安〔2018〕160号)的有关要求,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开展自查,按照安全生产“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深入彻底开展检查、排查,完善各项事故预防措施,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和问题。

二、深入排查整治,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结合当前季节特点和事故发生的规律,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重大事故对待,要一整到底,决不能让重大隐患带病运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建筑工地发生多起火灾事故。

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12〕127号)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正值秋冬季节,风干物燥,是火灾事故的易发期。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二、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进行合理规划,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重点做好施工作业区、人员生活区及建筑材料堆放区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严格分开;二是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三是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符合防火要求;四是严禁临时宿舍用电乱拉乱接,生活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五是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应落实专人负责;六是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七是加强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工作,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八是保证施工现场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合理布置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九是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0-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0-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甬建发[2015]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05【实施日期】2015.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5号)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当前正值天干气燥、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甬消安委〔2014〕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单位要对当前消防安全严峻形势保持高度警觉,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务必认真吸取“慈溪11.29”事故教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履行消防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剖析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一)各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自查,检查范围为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如有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施工企业自查的重点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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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1]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文件精神,深刻汲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电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严格履行有关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二、施工现场必须在可燃、易燃物堆放和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和生活用房等防火重要场所和区域配备足够数量、选型合理的灭火剂,并且要经
常性地对灭火剂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保证灭火剂灵敏有效,严禁随意挪动。

三、当建筑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必须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管径不小于Φ50(100米以上不小于Φ100)的镀锌钢管,根据工程进度逐层必须设置消火栓阀门(进度差不得大于3层),每隔三层必须设置足够长度的消防水带(水枪),为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M3,同时应配备具有足够扬程的消防高压水泵保证消防用水的水压和高程。

消防高压水泵用电,应从总配电箱单独设置,与施工和照明等用电分开。

四、脚手架、临边等处防护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2009)的规定,施工单位选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绿色盾牌LA标志)、产品合格证。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建筑工程脚手架体上不得使用竹笆、木板作为立面防护,确实需要加强立面防护的可采用钢板网进行围护。

五、职工宿舍内电气线路必须规范安装,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电饭煲、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从2011年4月1日起,各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的每间宿舍用电要求安装相应功率的限流保护装置(负载识别器)和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我站将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消防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责任单
位和个人进行严格问责,视情给予预警、记录不良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报:市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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