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精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旳数量及位置,保证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如下简称“系统”)旳稳定、可靠运营,充足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旳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旳原始根据旳精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旳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旳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旳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解决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畴内平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平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旳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原则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畴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和辨认器旳平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旳人员定位分站平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精确旳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监测队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使用人员定位系统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是指利用无线通信、传感器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的设备系统。
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支持、设备安装、调试和升级。
第七条工作面负责人负责本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实时定位、监控、救援和疏散等功能。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前,必须佩戴定位卡,并确保定位卡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进入井下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擅自改变行走路线。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离开作业区域时,必须关闭定位卡,确保定位卡处于关闭状态。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安全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救援预案,利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救援和疏散。
第四章人员定位系统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熟练掌握人员定位系统操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领导、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健康证明,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岗前培训和考核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安全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等。
第九条岗前培训由矿方组织,培训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
第十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矿方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方的安排,不得违章指挥或自行决策。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井下通风、瓦斯探测、防尘等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及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
第三条加强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____、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____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等。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主要基站,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____min。
(六)系统可通过客户端或网络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第五条人员定位系统的____(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课件 (一)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协助管理者实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人员动态,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规范。
一、使用规范1.系统登录:每位井下作业人员都应该拥有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录系统,禁止使用他人账号进行操作。
2.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员应该对井下作业人员的角色进行科学管理,确保不同用户只能访问自己需要的信息,防止机密泄露。
3.数据上传: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该通过系统将相关数据及时上传,保证系统数据的完善和准确。
4.数据下载:煤矿管理人员利用系统数据时,应该下载并备份重要数据,以备不测。
5.数据保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所有数据都应该被视为机密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将此类信息向外部泄露。
二、管理规范1.授权管理:授权管理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管理规范。
管理者应该对各个用户进行权限设置,并严密监控和审核每个用户的操作记录。
2.规范操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操作必须规范化。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操作流程,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更改已经确定的规范操作流程。
3.疏导机制:在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时,因为可能会遭到突发的意外,管理者应该设计相应的疏导机制来疏导突发事件,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4.故障提示:故障提示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因此管理者需要对故障提示的设置进行专门的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该功能。
5.备份管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包含了众多重要数据,因此管理者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管理系统,不定期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任何不可逆的数据丢失。
总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是煤矿生产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管理者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制定专门使用规范,建立健全的备份管理机制,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以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是煤矿生产的主体,井下作业是煤矿生产的核心。
为了保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当进行,针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提出以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1.1 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2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由煤矿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构成,具有决策和协调管理的职责。
二、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调配和管理2.1 井下作业人员的任命应照实填写个人信息,经煤矿相关部门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上岗。
2.2 井下作业人员个人信息的录入应当采纳现代化的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适时、精准和完整。
2.3 井下作业人员应依照煤矿布置在相应的岗位上进行工作,严禁私自调配岗位。
如有需要,应经领导同意并适时更改相关信息。
2.4 井下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班组长和工作票签发人员,工作票应报备并经过审核后方可上井。
2.5 班组长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进行值班把守,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井下作业相关不安全防备工作的执行跟踪管理。
三、培训和考核3.1 煤矿应订立实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时应依据员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纪录进行。
3.2 培训和考核重要包括操作技能、安全学问、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和考核应经过认真的号召和布置,确保培训和考核的有效性。
3.3 煤矿应建立技能认定机制,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认定,对不合格人员应实施教育整顿,直到达到合格标准才能连续上岗工作。
四、安全措施4.1 煤矿应明确井下作业人员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岗位内的不安全点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掌控。
4.2 煤矿应加强井下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装备,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4.3 煤矿应加强不安全源的掌控,在井下作业前应开展全面的工作安全检查,削减或除去事故隐患,确保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
五、工作量统计和考核5.1 煤矿应建立井下作业量统计和考核机制。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压风自救系统相关知识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 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内、爆破 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 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 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 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 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压风自救设施技术特征
参数指标
压风压力
0.3~0.7 MPa
单个装置耗气量 100~150 L/min
重量
1.65 Kg
减压阀指标
输出压力调节范围 ≤0.9 MPa
减压噪声
≤85 dB(A)
操作方式
手动调节、操作
供气方式 连接压风系统或单独配气站(地面)
供风能力和管路断面要求:
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
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9、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
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
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4、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
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
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
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跟踪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跟踪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瓦斯爆炸、煤与岩石突出、坍塌等,这些都给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设计一套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跟踪定位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
一、系统概述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跟踪定位管理系统是一套基于现代无线通信技术、定位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的综合管理系统。
该系统通过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实时跟踪和定位,实现对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系统组成1. 人员定位设备:为井下作业人员佩戴的定位设备,采用无线通信技术,可以实现与地面监控中心的实时通讯,并能够自动上传人员的位置信息。
2. 基站设备:安装在矿井各个关键位置,用于接收和发送人员定位设备的信号,并将数据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
3. 地面监控中心:由监控人员操作的中心控制系统,用于接收、处理和显示井下作业人员的位置信息,并及时发出指令。
4. 数据处理系统:用于对人员位置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提供实时监控、历史轨迹回放、报警处理等功能。
三、系统工作原理1. 人员定位设备通过与基站设备的通讯,实时上传人员的位置信息。
2. 基站设备接收到人员定位设备的信号后,将数据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
3. 地面监控中心接收到数据后,通过数据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和分析,并及时显示人员的位置信息。
4. 监控人员可以通过地面监控中心对人员的位置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指令。
5. 数据处理系统可以对人员的历史轨迹进行回放,并进行报警处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四、系统特点1. 实时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的位置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历史轨迹回放:系统可以对人员的历史轨迹进行回放,方便管理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3. 报警处理:系统能够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报警处理,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5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____人,并保证____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TAQAQMT 要求MT/TMT/TMT/TMT/T 2887620162102091004100510071008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矿用分站矿用信息传输接口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井下用工管理制度
井下用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井下作业,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高效进行,保障井下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井下作业的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井下作业,是指在地下深处进行的生产作业,包括采矿作业、设备维护、矿石输送等。
第四条井下作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出详细规定。
第五条井下用工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确保井下作业环境安全、工作者安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第二章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岗位资格证书,严禁未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
第七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服从作业指挥,不得擅自调动或更改设备。
第八条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井下作业要求。
第九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统一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眼镜、防护服等。
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禁止吸烟、禁止酗酒等规定,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作业时间和强度进行工作,不得轻率超时工作或者疲劳作业。
第三章井下作业环境管理第十二条井下作业环境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氧气充足、有害气体浓度低于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通道、照明、排水等设施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区域的地质结构和支护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急通道、救援设备等,确保作业时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必须遵守矿山生产安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必须进行定期隐患排查、安全技术培训、模拟演练等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整改。
第十九条井下作业必须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并积极整改,确保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包括生产、辅助、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作业人员行为。
3. 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量化考核、奖惩分明。
对作业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四、管理内容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入矿人员必须接受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在岗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实操考核。
(3)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尘口罩、矿灯等个人防护用品。
(3)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定期对井下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管理与救援(1)制定井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行为等。
(2)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2. 奖励(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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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煤化鹤煤集团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煤集团所属各矿井、区域公司、机关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鹤煤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制定《鹤煤公司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日
主题词:煤矿安全管理办法通知
鹤煤集团综合办公室2011年10月日印发
河南煤化鹤煤集团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责任,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高效”的目标,逐步实现河南煤化鹤煤集团(以下简称“鹤煤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数量及位置,有效服务于矿井生产和安全管理,便于发生灾变时能及时开展救援,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南煤业化工〔2011〕962号)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煤公司所属各矿井对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三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小时运行和实时监控;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条矿井必须严格人员定位卡的领取、使用、故障查询
处理、消退及销毁等管理程序。
入井人数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
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定位卡。
第五条矿井入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能准确公示实际入井人数。
第二章系统的设计、选型、招标与安装
第六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装使用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布置方案必须符合有关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鹤煤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局部更换、定位范围扩大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更新、改造等由鹤煤公司审批。
第九条矿井安装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十条鹤煤公司生产部、计划部、安监局、总工程师办公室、物资供应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在考察公司范围内矿井正在使用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指标的对比、论证,确定3-4家战略合作商,逐步规范统一设备进货渠道。
第十一条矿井新增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或现有系统改造
升级时,矿井在公司规定的选型范围内提出系统设计方案,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鹤煤公司调度中心备案,由鹤煤公司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应设在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矿井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安装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四条分站、识别卡的备用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五条矿井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矿井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十八条矿井生产调度中心是本单位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日常使用的责任部门。
第十九条矿井监测系统维护部门是本单位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检修及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条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通知维护部门查明原因,并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备查。
第四章系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矿井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值班、维护人员的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理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矿井要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鹤煤公司调度中心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各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鹤煤公司所属各矿井、区域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五章系统操作、维护人员的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鹤煤公司培训主管部门应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具体要求,编制培训教材。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所属矿井现有监测人员进行统计,分批进行培训;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系统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鹤煤公司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制定的管理办法,每季度末对公司所属矿井日常监测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鹤煤公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请各矿井认真试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