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
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
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
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
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
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六、监理员
1.任职条件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监理业务
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
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管理工
程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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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的管理制度
现场人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人员管理,提高现场作业效率和安全性,减少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现场工作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工、外来人员等。
第三条现场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服从现场主管,遵循操作程序,做到文明施工,安全作业。
第四条现场主管应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制度,对现场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现场人员管理制度是现场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二章现场管理责任第六条现场主管应对现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现场人员遵守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现场主管应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现场主管应定期检查现场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九条现场主管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管理。
第十条现场主管应及时整理汇总工作记录,做好资料归档工作,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三章现场作业规范第十一条现场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能随意操作,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条现场人员应有序排队领取作业任务,不能私自插队或跳号操作。
第十三条现场人员应仔细核对工作任务和操作程序,确保操作无误。
第十四条现场人员应按照规定穿着作业服装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擅自脱掉或使用不当。
第十五条现场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不得在工地吸烟、喧哗、酗酒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现场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安全第一。
第十七条现场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安全工具设备,切勿违章操作。
第十八条现场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增强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现场人员应积极报告现场危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现场人员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规定,不得因疲劳过度而影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现场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现场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听从现场主管指挥,不得违抗命令。
第二十二条现场人员应文明施工,保持工地整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毁坏场地。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地现场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物资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工地现场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规范、节能环保、文明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完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设立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责任人制度。
工地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等。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现场的整体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质量员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材料员负责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地现场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度管理制度、投资控制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七条工地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工地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工地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等。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进度管理第十四条工地现场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进度监控和调整工作,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上岗制度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上岗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范围1.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各类管理人员。
2.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包括施工进度的控制、质量的监督、安全的管理等。
3.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上岗条件1.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岗位的资格证书。
3.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上岗程序1.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由拟任岗位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并经审批后方可上岗。
2.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单位出具上岗证明。
3.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向所在单位报到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履行职责。
五、管理规定1.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
2.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工程的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保护工程资料和设备,防止损失和泄露。
4.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和相关部门的工作。
5.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上岗情况由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2.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由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由单位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
七、处罚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单位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责令停职、降职甚至开除。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3. 本制度如有修改,须经主管领导审批方可生效。
以上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上岗制度,希望所有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能够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分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
谢谢欣赏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五条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的要求,且应当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相关信息输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未入网人员不予认可。
第七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80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配套工程实质性开工前且竣工验收3个月前,应在省诚信平台补录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要求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录入相关人员。
专业分包工程应当至少录入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录入。
第九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
公司野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未安排野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外出施工时,按公司规定的相关考勤制度执行,如需加班,按公司加班制度执行、
第一条野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即:不在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即外业人员)指: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短时间或一定期限内在野外(现场)实施工程操作,暂时不在办公室工作的人员。包括
室外装修工程人员、建筑施工工程人员、广告施工工程人员等。
第二条野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在外作业期间(不含内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从野外(现场)施工作业开始,由外业人员填写野外(现场)作业登记表,交主管领导签字报办公室备案,因野外(现场)作业工作的特殊性,办公室在其野外(现场)作业期间不对其考勤,考勤情况由其主管领导管理,且不执行公司相关加班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根据工程情况设置工程食堂解决野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就餐问题或就地解决住宿问题,如果公司已经设置食堂解决野外(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就餐问题,或在施工现场已解决决住宿问题,则不考虑其他任何补贴;如果在市区以外(江阳区市区以外和龙马潭区市区以外)现场未解决就餐问题而当天可往返的,则按元人天补贴实施,不再补贴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不再执行公司相关差旅费报销规定。如果因天气因素或其它原因不在野外(现场)作业暂回办公室工作的,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且不执行野外补贴。
第六条市区内工程(江阳区市区内和龙马潭区市区内)的外业人员,可正常往返和就餐的,执行以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不执行以上第五条规定。
第七条工程部经理及工程监理的外业差旅补贴,每月按业务提成方式与工资一同发放,不再执行以上野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义乌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001]
义乌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项目标后现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我市区域所有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
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的监理人员(专业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中必须明确该项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
三、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驻工地代表;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持有大学工程相关文凭)、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单位负责人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副总工;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分公司需有营业执照)。
四、施工现场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满足合同要求。
全市在建工地建设各方主要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在8月10日前录入考勤系统,相关实名制数据自行上传或外包技术服务上传至“金华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http://)。
五、除单位负责人外,施工现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与监管平台中相应人员保持一致。
确实需要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抄报市质(安)监站。
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还应向行政审批科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六、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每天应在工作时间考勤一次。
其中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基槽验收、基础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加现场考勤;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加施工现场考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在施工现场考勤。
七、市质(安)监站第一次到工地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录入情况列为必检内容。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制度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制度一、概述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施工效率,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我司特制定本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凡在现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
二、管理人员职责1.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维护公司形象,以身作则,为员工树立良好榜样。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施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3.负责与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4.负责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负责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6.负责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并及时纠正问题。
7.负责编写工程日志、施工日报等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公司相关部门。
8.协助公司领导完成相关任务,积极参与公司内部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管理人员素质要求1.具有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及相关专业背景,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熟悉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操守,积极主动、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四、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1.管理人员应每天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和安排。
2.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管理人员要保持与现场施工人员的良好沟通和合作,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4.管理人员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工程建设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情况,编写工程日志、施工日报等资料,并保管好相关文件资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图文稿
甬建发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doc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分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
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五条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1)的要求,且应当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相关信息输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未入网人员不予认可。
第七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 800 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配套工程实质性开工前且竣工验收 3 个月前,应在省诚信平台补录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 1 名。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要求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录入相关人员。
专业分包工程应当至少录入 1 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录入。
第九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
福建省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现场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工作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包括生产、施工、维护等各类现场工作。
第三条公司将安全生产列为头等大事,增强全员安全意识,促进全员参与安全工作。
第四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现场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现场工作人员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遵守公司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违反规定,造成危害。
第六条在现场工作中,禁止酗酒、吸烟、赌博,严禁违规操作,涉及违规操作的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现场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好自我保护。
第八条进入现场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严禁擅自解除或减少防护。
第九条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管理人员并做好应急处理,确保伤员及时得到救治。
第十一条公司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现场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由公司管理人员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上为公司《现场工作安全管理制度》,请各现场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工作的安全、
有序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公司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精选7篇)
公司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精选7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意义,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公司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司人员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篇1)一、管理员岗位职责1、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新楼宇的验收、接管、移交等其它工作。
3、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机电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治安秩序、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4、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存放,认真填写各种登记记录。
5、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辖区的各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按公司制订的奖惩方案实施奖惩。
6、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收费情况,在规定的期限时间内及时上交公司财务。
7、负责接待业主的来访,投诉,负责处理业主反应的各项工作,如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向业主解释其原因,取得业主谅解,做好回访工作。
8、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和物管人员的报警,并及时启动事故处理程序,降低损失。
9、定期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娱乐活动。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保安班长岗位职责1、熟悉了解小区平面布置;熟悉了解保安巡逻路线、执勤点;熟悉了解各种消防设施的分布、各种消防器材的配置、性能和使用要求。
2、在当班期间,对小区治安、消防、车辆、物资、人员出入管理负总责。
3、负责排班,对保安执勤、巡逻、守护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严格考勤。
4、对保安的奖惩有决定权(与公司领导商定),对不称职的保安的辞退、除名有建议权。
5、负责全班的政治教育学习、业务培训,经常与保安谈心,搞好全班的团结。
6、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熟悉治安报警和火灾报警的有关程序;熟悉本小区处置治安突发事件和扑救火灾的行动方案。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安员岗位职责1、熟悉保安业务,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加强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纪录,不准下一班未接岗就离岗,以及一人替多人值班,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
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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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团队效率,保证生产质量,我部决定实行班组长问责制度、人员定岗、合理分配责、权、利三者关系,迈向科学统筹管理、文明施工、责任到人、各负其则,实现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
现场主要负责人有权利为服从管理、工作努力、技术精优的员工提高劳动报酬,相反降低劳动报酬或开除。
班组长对不合理人员要求主管人员相互调整,不合理人员工作调整不超过两次,超过则开除。
管理人员按照职位和责任实行底薪加提成的薪水管理办法,管理人员每月出勤不少于28天基本工资按全勤计算,少于28天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
各管理人员基本工资和奖金如下:
1、现场全面负责人基本工资3000元,奖金元/吨。
2、技术质量全面负责人基本工资2700元,奖金元/吨。
3、队长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基本工资2400元,奖金元/吨,辅件奖金
元/吨。
4、班组生产质量全面负责人基本工资2100元,奖金元/吨,辅件奖金
元/吨。
5、后勤全面负责人基本工资1800元,奖金元/吨。
6、技术辅助负责人基本工资1500元,奖金元/吨。
7、焊接技术人员基本工资2400元,奖金元/吨,辅件奖金元/吨。
8、辅助工基本工资2100元,奖金元/吨,辅件奖金元/吨。
制定人:杜明虎
201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