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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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聘用行为,保障聘用关系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人员是指以高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聘用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流动编制人员、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研究生兼“三助”、勤工助学等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人员和按照《高校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注重实效、岗薪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处是学校聘用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指标下达,聘用合同审定,岗位、薪酬标准审批。
校内用人单位是合同聘用人员具体责任单位,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聘用条件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的岗位分为A类岗位和B类岗位两类。
A类岗位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统一公开招聘;B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辅助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辅助人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实际工作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设置,由用人单位依照学校招聘程序自行组织招聘。
第六条聘用制人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具备相应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未受党纪、刑事或行政处分;
(五)身心健康。
第七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
(一)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第一学历须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有较强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2周岁。
对于符合市场紧缺、学校急需的专业技术类人员,学历学位可放宽至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25周岁。
第八条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条件:
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具体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学历和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须上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招聘。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九条A类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招聘工作由学校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组织,A类岗位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A 类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招聘程序自行组织。A类岗位聘用制管理人员招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由人事处在校园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2.受理应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笔试、体检和心理测试;
4.用人单位思想政治审查、面试和考察;
5.公示,公示期为5至7日;
6.用人单位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招聘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1.校内用人单位向人事处书面提出岗位设置申请;
2.学校审批后,下达岗位招聘指标;
3.由用人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4.用人单位受理应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5.用人单位组织笔试、体检和心理测试;
6.用人单位思想政治审查、面试和考察;
7.公示,公示期为5至7日;
8.用人单位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制人员须按照学校聘用制人员合同模板签订聘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等条款。
第十二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合同,聘期一般为4年,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
第十三条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由学校授权校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合同,聘期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定。
第十四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合同期满,由学校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续聘。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合同期满,由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续聘,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聘用制人员工作岗位原则上在首个聘期内不能跨部
门或跨系列转换。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聘用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在聘期间,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应转入高校。
第十八条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的聘期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可申请聘任学校的职员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聘用制人员请销假制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人员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同续聘和解聘的依据。聘期内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方可申请聘期考核优秀。
第六章合同续聘、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聘期考核优秀的聘用制人员,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可与之签订续聘合同。聘期考核特别优秀的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可参加学校事业编制岗位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二十三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第二个聘期考核特别优秀的,第二个聘期结束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B类岗位聘用制人员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聘用的,应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四条A类岗位聘用制人员在聘期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下列情形之一,经用人单位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