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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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外聘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临时外聘人员是指公司因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顾问、专家、临时工等。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临时外聘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招聘部门应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应聘者需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及工作经验证明等材料,经招聘部门审核通过后,参加面试。

第七条面试合格者,由招聘部门与应聘者签订临时外聘人员协议。

第八条临时外聘人员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外聘人员应根据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临时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临时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包括考勤、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

第十二条临时外聘人员的考勤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三条临时外聘人员的工作安排由所在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需求进行。

第十四条临时外聘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以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依据。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临时外聘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月度考核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临时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提升、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外聘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声誉的临时外聘人员,公司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二十条临时外聘人员协议期满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临时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运作,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

各部门临时性、补充性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聘人员。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接待、保安、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项目部临时岗位,即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

第三章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录用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首次聘用,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五)一般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六)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临聘人员,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

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发后,送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组织招聘。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聘人员,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第七条行政部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后由行政部及用人部门共同面试,择优录用。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背景和目的第二条:聘用程序1.招募:机构应在聘用前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招募,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广告或员工推荐等方式进行。

2.面试: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临时聘用人员进行面试,确定其符合工作需求,并了解其技能和能力。

3.签订合同:机构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职责。

第三条:工作规定1.工作地点:机构应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地点,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工作。

2.工作时间:机构应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长和工作日数。

3.工作任务:机构应具体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第四条:薪资和福利1.薪资支付: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和支付周期向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工资。

2.福利待遇: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年假等。

第五条:绩效考核1.绩效目标:机构应与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确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2.绩效评估:机构应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聘用或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培训和发展1.培训需求分析:机构应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需求,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2.培训计划:机构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培训。

第七条:保密和安全1.保密责任:机构应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保密责任,保护机构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2.安全措施: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第八条:纠纷解决第九条:制度执行和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条:实施细则的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机构可对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以上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希望能够为管理临时聘用人员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7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直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人岗相符、能进能出、计划管理、逐年压缩的原则。

第四条市属各单位临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核定。

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聘用临时人员。

在职能消失或工作人员得到补充的情况下,应及时清退临聘人员,并到财政、人社部门办理核减手续。

临聘人员只限于从事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身体健康,吃苦耐劳;(三)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四)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对一些技术性要求较强和特殊行业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五)特殊岗位需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六)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要在每年的11月份书面向编制、人社、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用人计划,经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审核、审批。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兼职人员、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公司临聘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细则,并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临聘人员宣传本制度,并要求加以遵守。

第六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和维护。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用工与解雇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用工,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招聘流程,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临聘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材料或不实情况将取消用工资格。

第九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聘人员的解雇,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第十条临聘人员主动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解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解雇赔偿金。

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权益第十二条临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报酬,绩效奖金、带薪年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要求对临聘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公司为临聘人员购买相关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享有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临聘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需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旷工旷职。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需服从公司的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私自调动工作时间和内容。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需保管好公司财产、设备和文件资料,不得私自使用、转让或丢失。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需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在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道德规范。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1一、临时聘用人员(半年以上)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

原则上只有机关工勤岗位和特殊的技术岗位才能临时聘用人员,一般科室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委机关只临时聘请驾驶员、打字员和电脑网络技术岗位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申报拟聘岗位和聘用条件,商人事科后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然后面向社会(人才市场)公开选聘,最后再提请委党组研究决定。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机关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两年一签。

人事科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档案。

三、临时聘用人员资格:①车辆驾驶员应为男性,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驾龄5年以上,未发生过大的安全责任事故,50岁以上的驾驶员不再续聘。

②文印打字员应为办公自动化方面的熟练人员,应聘时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电脑网络维护人员应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操作系统使用、维护,了解计算机硬件相关知识,熟悉网络运行、维护,应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

四、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双方严格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所签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办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由我办选定劳务派遣机构,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本办法所指临时聘用人员,是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遣、经我办同意接受、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公文写作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公文写作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一、通则(一)为提升对**局临时性聘用人员的管理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融合**工作中具体,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临时性聘用人员就是指不占有**宣布定编(指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编制),与我区签署暂时性聘任合同的,在**职位上从业辅助工作中的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在后勤服务职位上工作中的工作人员。

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分成高級、初级、初中级和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四个层级;后勤服务职位分成高级技师、中级工、初级工和一般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性聘用人员的管理方法单位。

(四)聘任合同的签订、变动、停止和消除,务必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目前工作人员的发展潜力,严控,合理使用临时性聘用人员。

二、任职要求(一)各单位因工作中必须招骋临时性工作人员时,应事先将用工原因、聘用总数、方案分配职位等状况以书面报告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干部审批愿意后才可聘请。

招骋标准和招骋程序流程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实行。

(二)临时性聘用人员按公安机关、计划生育单位和我区的要求,务必合乎以下规定:1、聘用临时性工作员须常规体检达标,并审批身份证件、户口本、待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政策证实(或外来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另外递交体检报告单和有关有效证件的影印件一份办理备案。

2、聘用异地临时性工作员,还需在我区所在城市的公安局申请办理“临时居住证”。

3、聘用从业饭堂工作中的临时性工作员须拥有环境卫生办理健康证。

4、聘用司机须拥有驾照及相关部门出示的行车安全证实。

5、聘用在微型机、水电工程等独特工程项目职位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应拥有有关部门培训证书及从业资格证。

(三)新聘请的临时性工作员均使用三个月,实习期满经考评录取者,依据工作目标、岗位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两者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书,限期一般为一年。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源:作者:2008-09-0209:23:43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市委办[2007]54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乡镇(街道)临聘人员用工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市级机关部门、乡镇(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市级机关部门、乡镇(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嵊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嵊州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主题词:临聘人员事务代理通知抄报:市纪委王旭波书记、吕丙副市长市级机关部门、乡镇(街道)临时聘用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嵊州市海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理中心)。

负责对市级机关部门、乡镇(街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市代理中心对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对用工单位实行派遣式服务。

二、用工单位需市代理中心代理的临聘人员,须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职数内,并符合临聘人员的代理条件。

三、对现有临聘人员按照市委办[2007]54号文件要求,由各用工单位在规定的岗位和职数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规范”的原则,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现有临聘人员重新聘用年龄经批准,男可以放宽到50周岁以下,女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

用工单位将符合岗位要求和重新聘用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规范“三公”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市代理中心在核定职数内办理代理手续。

四、用工单位新招用临聘人员由市代理中心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工单位提供招聘条件以及人数。

市代理中心会同用工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4篇)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

第三条县直事业单位应按照合法、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聘用,以适应县直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

第四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两种,根据具体岗位的需要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聘用。

第五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公平、公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本、尊重人才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择优录用原则,根据岗位需求和人才特征,制定相应的聘用计划。

第七条县直事业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等的意见,确保聘用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聘用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录用等环节。

第九条招聘公告应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薪酬待遇、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应通过县直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报社、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告。

第十条县直事业单位按照招聘计划和人员需求,进行报名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第十一条笔试和面试应公平公正,采用机考或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选拔出合适的人员进入体检环节。

第十二条体检要求符合县直事业单位相关规定的健康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人员岗位的特殊需要而定。

第十三条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将经过考核和面试的排名确定录用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县直事业单位将按照聘用计划和政策要求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岗位要求和薪酬待遇第十五条岗位要求是在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中,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要求制定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专业技能等级。

第十六条岗位要求的核心内容包括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和学历、学位要求等。

第十七条薪酬待遇应根据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内容和人员能力等因素确定,确保合理、公正和有竞争力的薪酬标准。

临聘人员管理细则

临聘人员管理细则

临聘人员管理细则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要求(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 ___、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三个月,试用期满经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建立与我院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

结合我院人事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在定编定员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正式职工不能顶替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引进人员的工种或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临时工,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且年龄不超过3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公众、数量及招聘要求。

第第六条人事科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统筹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3、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并如实填写《临时聘用人员考核意见表》;4、人事科审查考核意见表,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科办理有关的手续。

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3、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4、体检合格表;5、下岗或失业证;6、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7、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任何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

否则,医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聘期1年。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科室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考核意见交人事科,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1、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凭占有关法律、标准、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人[XX]85号),联合**工作实际,订定本履行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式样(指行政、奇迹式样),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公约的,在**岗亭上从事帮助性工作的专业技巧人员和在后勤办事岗亭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巧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平常技巧人员四个层次;后勤办事岗亭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平凡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部分。

(四)聘用公约的订立、变动、停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章的法则。

(五)各部分应富裕阐扬现有人员的潜力,严厉把握,公道利用临时聘用人员。

2、雇用要求(一)各部分因工作必要雇用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原因、聘请人数、筹划安排岗亭等环境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带领考核赞成后方可聘用。

雇用前提和雇用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人[20 02]85号)履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分和我局的法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考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赋闲证、务工证)、筹划生育表明(或滚动人口婚育表明)、学历表明或专业技巧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干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埠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地点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分供给的安定行车表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别工程岗亭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干部分培训表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畴和有关法则与其签订工作公约,期限平常为一年。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1、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凭占有关法律、标准、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人[XX]85号),联合工作实际,订定本履行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式样(指行政、奇迹式样),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公约的,在岗亭上从事帮助性工作的专业技巧人员和在后勤办事岗亭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巧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平常技巧人员四个层次;后勤办事岗亭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平凡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部分。

(四)聘用公约的订立、变动、停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标准和规章的法则。

(五)各部分应富裕阐扬现有人员的潜力,严厉把握,公道利用临时聘用人员。

2、雇用要求(一)各部分因工作必要雇用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原因、聘请人数、筹划安排岗亭等环境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带领考核赞成后方可聘用。

雇用前提和雇用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浙*人[20 02]85号)履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分和我局的法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考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赋闲证、务工证)、筹划生育表明(或滚动人口婚育表明)、学历表明或专业技巧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干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埠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地点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分供给的安定行车表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别工程岗亭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干部分培训表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畴和有关法则与其签订工作公约,期限平常为一年。

(四)工作公约的清除和停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办理方法(试行)》履行。

3、工钱福利报酬(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工钱、福利根据工作岗亭和本人实际工作本领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益环境肯定,并在公约中明了。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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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

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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