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带来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散文阅读: )二、招聘要求(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对临聘人员的招聘管理,规范临聘人员聘用相关制度,避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暂制定本办法。
一\第一条临聘人员用工原则(一)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而现有正式职工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允许使用临聘人员,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相应的学历、资格要求。
第二条临聘人员的招聘(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向医院人事部提出用人申请,内容包括用工数量和工作岗位及具体要求。
(二)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人需求,审核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
(三)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招聘,确因工作需要,应在充分论证前提下提出用工数量和岗位,由用人部门自行招聘后到医院人事部备案,并在人事代理部门或公司解决相关人事问题,方可用人,如招聘后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解决。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招聘程序(一)各用人部门根据需求,将所需人员的岗位报人事部。
(二)人事部提交院政联席会议通过。
(三)人事部公布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应聘人员基本条件;(四)人事部接受报名。
(五)根据先采取笔试(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以岗位需要人数200%的比例录取)、笔试合格者再面试,由分管院长组织,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参加对应聘者进行考核,择优录用。
(六)人事部汇总招聘考核结果,上报医院政联席会议审批。
(七)被聘用的临聘人员由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各类专业技术资质证,从事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八)被聘用的临聘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安排在相应科室工作。
(九)任何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聘人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管理:临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临聘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努力工作。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纪违规的人员,医院有权解聘。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工范围凡定编后缺编的部分非技术性岗位、技工岗位和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工勤岗位,经xx批准,可以使用临时工,除此之外,各部门不得计划外使用临时工。
二、用工条件(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二)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非郑州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乡政府介绍信;(五)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者,应具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六)用工部门不得使用直系亲属为本部门临时工。
三、用工程序(一)用工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工岗位、职责、用工理由等;(二)组织人事处审核其岗位情况后,提交xx研究;(三)xx批准用工计划后,由组织人事处公布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等,采用一定方式公开招聘;(四)用工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并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证明;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健康证明;4.职业资格证书;5.政府部门的介绍信。
6.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岗位和职责、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双方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各执一份,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四、用工管理(一)组织人事处为xx临时用工统一管理部门。
(二)用工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建立与我院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
结合我院人事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在定编定员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正式职工不能顶替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引进人员的工种或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临时工,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且年龄不超过3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公众、数量及招聘要求。
第第六条人事科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统筹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3、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并如实填写《临时聘用人员考核意见表》;4、人事科审查考核意见表,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科办理有关的手续。
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3、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4、体检合格表;5、下岗或失业证;6、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7、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任何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
否则,医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聘期1年。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科室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考核意见交人事科,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临时聘用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明单位纪律,保证全局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签到上下班,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内不准下棋、打扑克、打瞌睡、追逐游戏、看小说、干私活等及类似的失职行为。
三、要自觉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顶撞领导。
恪尽职守,不擅自离开岗位,按时完成领导赋予的各项任务。
四、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带外人到办公地点。
五、上班时间内严禁喝酒。
六、不得盗窃、诈骗或故意损坏单位或其他职工财物。
七、严禁在单位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八、不得玩忽职守、泄露单位内部秘密、违章操作造成严重事故。
九、严禁在单位内聚众赌博。
十、严禁吸毒、贩毒参与扰乱社会治安。
临时聘用人员有违反2―5款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给予辞退,有违反6-8款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以上制度从宣布之日开始执行。
岑巩县水利局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篇一:《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促进项目部临聘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项目部内部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临聘人员聘用流程(一)项目部向公司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部不擅自聘用临聘人员,且不聘用在职人员。
(二)临聘人员计划审批后由项目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临聘人员的招聘工作。
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综合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临聘人员管理(一)临聘人员有项目部直接管理,临聘人员的个人资料由综合部存档,并及时上报临聘人员异动情况。
(二)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临聘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署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临聘人员薪酬福利待遇(一)临聘人员薪资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执行,特殊岗位可于聘用前由项目部与临聘人员协商,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二)临聘人员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项目部实施。
篇二:《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担任某一特定工作岗位,人员使用时间较短的人员。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临聘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一、聘用程序1.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岗位和数量。
2. 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人员申请。
3. 经过初步筛选和面试,选定合适的候选人。
4. 经过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管理1. 根据工作情况确定临聘人员的合同期限。
2.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
3. 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与员工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的协商。
三、薪资福利1. 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定临聘人员的薪资待遇,并与其签订薪资合同。
2. 为临聘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临聘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四、工作评估1. 对临聘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以确定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2. 综合考虑工作绩效、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对临聘人员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工作纪律1. 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
2.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临聘人员,依据合同和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争议处理1. 对于临聘人员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2. 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七、终止合同1. 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 如临聘人员在合同期间存在严重违纪、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以上是临聘人员管理的基本办法,为了更好地发挥临聘人员的作用,公司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
八、沟通与交流1. 与临聘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需求和意见。
2. 定期组织团队会议或工作交流,促进临聘人员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篇一:《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项目部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促进项目部临聘人员基本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项目部内部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临聘人员聘用流程(一)项目部向公司提出人员需求计划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部不擅自聘用临聘人员,且不聘用在职人员。
(二)临聘人员计划审批后由项目部和综合部共同完成临聘人员的招聘工作。
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
(三)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综合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临聘人员管理(一)临聘人员有项目部直接管理,临聘人员的个人资料由综合部存档,并及时上报临聘人员异动情况。
(二)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临聘人员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署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条临聘人员薪酬福利待遇(一)临聘人员薪资按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执行,特殊岗位可于聘用前由项目部与临聘人员协商,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二)临聘人员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项目部实施。
篇二:《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工程项目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建立临聘人员晋升机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公司内部(特指各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而聘用从事公司相关项目生产操作以及工勤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临聘人员的主要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施工员、资料员、仓库管理员等一线岗位。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招聘(一)、临聘人员聘用流程:1、因工程项目需要,确需补充人员的,应遵循首先考虑内部调剂,其次招聘正式员工,再次招聘临时人员的顺序和精简、成本控制、严格把关的原则.2、临聘人员招聘由项目部(分支机构)提出需求计划,并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方可招聘。
项目部(分支机构)不可擅自聘用临聘人员。
3、临聘人员需求计划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及项目部(分支机构)共同完成临聘人员招聘工作,具体招聘条件和招聘渠道根据项目(分支机构)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4、临聘人员招聘到位后,由人力资源部与临聘人员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临聘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1、认同公司文化理念,具备良好团队合作精神;2、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能完成该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3、健康状况良好,能达到岗位所需的体力要求;4、勤勉敬业、积极向上,具备较高职业素养.5、无任何经济遗留问题,无任何法律遗留问题。
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一)、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二)、临聘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受项目部(分支机构)相应管理体制约束,项目部和工程管理部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如因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临聘人员工作中如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四章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一)、临聘人员的待遇由项目部(分支机构)根据本人能力、岗位特点,结合市场行情提出初步意见,经工程部(分支机构)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确定,薪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遵循公司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行政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临聘人员的聘用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五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聘用程序:1. 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2. 发布招聘公告,广泛征集报名;3. 组织笔试、面试,择优录取;4. 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解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临聘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关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3. 积极参与机关各项工作,提高自身综合素质;4. 维护机关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临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 参加培训、进修,提高自身能力;3. 对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本机关设立临聘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 平时考核:每月对临聘人员进行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考核;2. 年度考核:每年对临聘人员的工作实绩、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临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纪律的临聘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工资等处罚。
临时聘用人员办法市公路处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公路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推进处机关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处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路处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
用人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处机关临时聘用的工勤、一般管理等辅助性岗位人员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一般采取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自觉遵纪守法。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聘用一般采取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
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人员申请,此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要求及选聘形式等,并经处办公会审定通过。
2、组织招聘。
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用人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人选。
由人事教育科会同用人部门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报处办公会审定。
4、体格检查。
由人事教育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若体检不能达到所聘岗位要求的,重新组织推荐或选择本次公开招聘第二名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5、签订合同。
应聘人员经体检合格的,由人事教育科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十三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散布有损本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上访等活动的;8、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对本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9、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十次及以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及以上的;10、非正常原因,合同期内连续十五天或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不能工作的;11、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投诉3次以上的;12、凡年终考核或者两次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20%的或者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1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4、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十四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满的;2、临时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临时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4、市公路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时;5、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聘用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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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所工作。
我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根据需求,依法聘用,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
管理及支撑部门原则上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聘用,须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明确聘用期限。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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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题目组(部门),须提前将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并说明聘用理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到我所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我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我所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
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题目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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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不参加我所的岗位聘任,可参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所,参加我所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 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所可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1.违反我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我所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3.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办法 通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物所办公室2007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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