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 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 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197)28 01.地域管辖(197)28 02.专门管辖(198)28 03.指定管辖(199)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 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29 02.现场调解(203)第三十章受案(205)30 01.受案(205)30 02.提出受案意见(207)30 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30 04.移送案件(208)30 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30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30 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第三十一章回避(211)31 01.回避的条件(211)31 02.提出回避(211)31 03.决定回避(212)31 04.回避的效力(212)第三十二章询问(214)32 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32 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220)33 01.现场勘验(220)33 02.检查(220)第三十四章扣押(223)34 01.扣押的条件(223)34 02.决定扣押(223)34 03.进行扣押(224)34 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34 05.扣押期限(225)34 06.信息录入(226)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35 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 05.信息录入(228)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229)36 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36 02.决定抽样取证(229)36 03.进行抽样取证(229)36 04.检验样品(230)36 05.处理样品(230)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231)37 01.鉴定的条件(231)37 02.确定鉴定人(231)37 03.决定鉴定(232)37 04.交付鉴定(232)37 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 06.出具鉴定意见(233)37 07.告知鉴定意见(233)37 08.重新鉴定(233)37 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37 10.酒精含量检验(234)37 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 第三十八章辨认(236)38 01.决定辨认(236)38 02.辨认程序(236)38 03.制作〘辨认笔录〙(236)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237)39 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39 02.准备调解(238)39 03.决定调解(238)39 04.进行调解(239)39 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39 06.履行调解协议(240)39 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39 08.信息录入(240)第四十章听证(242)40 01.听证的条件(242)40 02.告知听证(242)40 03.受理听证(243)40 04.决定听证(243)40 05.准备听证(243)40 06.举行听证(245)40 07.听证后处理(248)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249)41 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41 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41 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41 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41 05.处罚前告知(256)41 06.决定行政处罚(257)41 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 08.送达决定文书(259)41 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41 10.办案期限(260)41 11.信息录入(261)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263)42 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 42 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 42 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 42 04.决定后处理(265)42 05.信息录入(266)第四十三章执行(267)43 01.执行措施(267)43 02.罚款的执行(268)43 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43 04.取缔的执行(269)43 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43 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43 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43 08.信息录入(274)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276)44 01.结案的条件(276)44 02.终止调查(276)44 03.建立案卷(277)44 04.信息录入(277)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12章+第二审程序
针对裁定 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裁定)
撤销原裁定 作出正确裁定 (裁定)
对不应受理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
销原判,驳回起诉。
一审
审理对象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二审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上诉请求的内容,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各级法院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 法院 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裁判效力
开庭审理 上诉期内不生效
开庭审理 径行裁判 生效
撤回上诉
法律后果
撤回起诉 视为未起诉
丧失上诉权*
单选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 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 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 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C.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 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总回重审
原审法院 5日 二审法院
上诉案件审判的地点
• 审理地点:
–本院;原审法院;案件发生地法院。
• 宣判地点:
–本院;原审法院;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上诉审理 的方式
开庭审理 (原则)
径行裁判* (例外)
针对一审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权异议 的裁定
原判决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 影响公正,需发回 重审的
原审认定事实 清楚但适用 法律错误
单选
第二审人民法院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后,经调解, 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 ) A.终结诉讼 B.中止诉讼 C.及时做出判决 D.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第二十五章管辖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第二十八章仲裁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22篇修订沿革相关论文3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十二章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深度讲解
第12章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本章重点•2022年送达公约的内容。
•2022年取证公约的内容。
•我国关于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1节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1.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依据国际款约或互惠原则,1国法院接受另1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狭义司法协助仅仅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和域外取证。
•广义司法协助不仅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还包括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是采取广义观点的。
我国已经加入的公约•2022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2022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公约》)•2022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取证公约》)•并从2022年起先后同法国.蒙古.波兰.意大利.比利时等3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
2.司法协助的机关•(1)中央机关:负责统1对外联系并转递相关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机关•(2)主管机关:指1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3)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中央机关: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法院)3.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各国1般都规定适用被请求国的法律,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协助也可以适用请求国的法律,即当请求国要求被请求国依某1特别程序或方式提供司法协助时,只要不与被请求国法律或公共秩序相抵触,就可以适用请求国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款:• 1.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又规定,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协助,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背中国的法律。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1.一、下列( C )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集结决定2.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如果肯定( D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利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3、某公事员对下列( B )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惩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惩罚决定4.4、( C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事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五、( A )并非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置行为B、行政惩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6.六、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A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 B.中级C.高级 D.最高7.7、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D )。
A.指定管辖 B.裁定管辖C.归并管辖 D.一路管辖8.八、下列人员中,( D )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A.原告 B.被告C.第三人 D.证人9.九、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即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称为( C )。
A.指定管辖 B.级别管辖C.一路管辖 D.管辖权转移10.10、下列( C )可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A.铁路法院 B.海事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 D.军事法院多选11.一、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BCD )。
A、归纳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12.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BCD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2年版中级社工师 12章 第5节新修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考点总结
2022版第十二章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第五节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考点总结第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超高频考点)(20年单选47)(18年单选51)(20年单选47)(18年单选51)(17年单选50)(16年单选52)(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范围、机构1.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公正、公开、高效、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2. 对象范围(1)企业、个体户;(2)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坚定机构;3.监察主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成立的及其委托的机构,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超高频考点)(20年单选47)(18年单选51)(17年单选50)(16年单选52)1.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2.监察事项(20年单选47)(18年单选51)(17年单选5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16年单选52)1.管辖劳动行政部门按区域专门设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个保障监察机构有与其对应的行政管辖范围;(1)地域管辖属地管辖,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是劳动保障监察最主要的管辖方式;(2)级别管辖复杂、重大事项,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解决不了,需由更高一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3)指定管辖事项跨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管辖;2.方式(1)日常巡视检查;(2)审查用人单位所报送材料;(3)接受举报投诉;3.措施综合运用检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资料、审计、调查等;4.程序(高频考点)(16年单选52)(1)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①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公开向社会招聘考试合格执政上岗;②2人以上同时执法;③劳动保障监察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有利害关系,需回避;(○2)调查期限(16年单选5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情况延长30个工作日;(3)处理方式①违反一般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行政处罚;②在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或单位出现其他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相关司法机关;(4)告知程序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不服的,被处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5)时效期限企业或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十二章 国家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
10、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7、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法》第15条还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在美国,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七个方面:(1)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均被推定为无罪;(2)任何人的身体、住所、财物不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搜查、扣押或侵犯;(3)在刑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4)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和帮助权;(5)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事实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6)公诉要求证据证明该案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7)被告人的同一罪行只能被审判一次。这七个方在的内容现在已经成为判断美国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
② 检察从属于行政式、检察与行政一体式、检察与行政平行式。检察从属于行政式,是指检察机关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或监督,属于行政系统。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均为此类型。检察与行政一体式,是指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两者没有严格的分立。美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堪称这种方式的典型。检察与行政平行式,是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国家体制上处于同等地位,相互无隶属关系,如中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章 练习
• 5、职工工伤获得赔偿的“赔偿基数” 是指( )。 • A.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 • B.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 资; • C.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D.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最低平均工资。 •C
• 6、企业在发生劳务纠纷时,按照处理 的组织管理系统要成立劳务纠纷及突 发事件管理机构,其领导小组为( ) 企业( )为组长。 • A.分包、一把手; • B.分包、项目经理; • C.总承包、一把手; • D.总承包、分管领导。 •C
• 11、劳务人员工资纠纷的主要表现 形式有( )。 • A.企业内部闹事; • B.围堵总承包企业或政府机关; • C.聚众上访、提出仲裁和司法诉讼; • D.采取伤害身体过激行为。 • ABC
• 12、2015年1月小王入职后单位为其 缴纳了工伤保险,同年3月小王在工作 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下列哪些费 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B.住院伙食补助费; • C.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误工和护理费。 • AD
第十二章
练习
• 单选1、公司某职工因工受伤在接 受工伤医疗中,按规定,其在医疗 中为停工留薪期,期间待遇期限一 般不超过( )个月,如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 ( )个月。 • A.6、6; B.12、12; • C.14、14; D.24、24。 •B
•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职 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下列哪项按照国 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A.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 B.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 金 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 贴 • D.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 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C
中国法制史第12章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4、法院组织法的内容特点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
的我国第一部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2)《法院编制法》:采用了“司法独立”等司法原则,
使资产阶级司法制度逐步在“文本意义”上得以确立。
剧。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 3、清朝财政压力的增加 (1)战争赔款压力。 (2)国内工商业处境艰难。 (3)中央财税政策不畅。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地位及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商事行为的性 质、经营规则;制定了公司法、海上运输这一特殊行业单 行法、票据法和破产法
第三节 清末修律
三、修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二)商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清末商律的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既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
也吸收了一些中国的商事习惯。 (2)在立法原则上,充分照顾商事活动的简便性及敏捷
(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的相互激荡 (1)国内民众宪政意识强 (2)新学思潮影响扩大 二、清末法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一)近代不平等条约对清末法制的间接影响 1、列强欲求法律的变通以利其进一步进行经济掠夺,因
此对清政府不断施加压力;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社会基本情况和清朝政权性质的变化
四、制定《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二)《资政院院章》 1、1909年8月23日,清政府公布《资政院院章》。 2、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议
自学考试《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第十二章北洋军阀政府
第十二章北洋军阀政府北洋军阀的四个时期:1、1912年3月至1916年6月,是袁世凯统治时期;2、1916年6月至1920年7月,是皖系军阀统治时期;3、1920年7月至1924年10月,是直系军阀统治时期;1924年11月至1928年6月,是奉系军阀统治时期。
袁世凯统治时期中央行政体制的三个阶段:1、责任内阁制的破坏时期,从临时大总统到正式大总统;2、总统独裁的时期;3、称帝时期及以后。
《中华民国约法》下的大总统的职权:总揽政治权,有制定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缔结条约、统率海陆军、制定海陆军编制及兵额、宣战媾和、发布带法律性的紧急命令、宣布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以及颁发爵位、勋章及其荣典权。
政事堂及其地位:是指1914年袁世凯撤消国务院另设的辅弼机构,它由国务卿、左右丞组成,下设法制、机要、铨叙、主计、印铸五局组成。
它以法制、政治、财政三种讨论会的形式为总统决策提供参考。
总统制阶段袁世凯对中央政府机构的改组:1、撤消国务院,设立政事堂,使总统府成为最高行政机关;2、修改行政各部官制,使各部失去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3、炮制《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直接为恢复帝制做准备。
袁世凯称帝复辟对行政体制所作的变动:1、修改政事堂组织令,改变国务卿职权;2、颁布《文官官秩令》,恢复帝王时代的官阶名称,将文官分为上、中、下卿,上、中、下大夫,上、中、下士;3、改变官府名称。
揭露袁世凯破坏责任内阁的手段:1、通过扩大临时大总统的辅助机构,掌握实权,把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架空;2、通过安插亲信控制内阁;3、通过频繁更迭内阁,使之成为自己的附庸;4、通过操纵国会选举,将自己选为正式大总统。
文人总统徐世昌的组阁原则:扶强抑弱,兼顾平衡:1、在内阁总理的选择上,当各派军阀力量强弱有明显差别时,总理人选必然出自较强的一派,当各派军阀力量无明显差别时,就选择无军阀背景的;2、在内阁阁员的选择上,当各派军阀力量明显,较强的一派在内阁占的比例要大些,当各派军阀力量不明显,阁员平衡。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税收筹划(第3版)课后习题答案第12章
第十二章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习题及参考答案)复习思考题1.请阐释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
参考答案:跨国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需要考虑多国税法、目标是减轻整体税负、空间更大,方法更复杂,风险也更大。
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包括:(1)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需要了解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如税收居民与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等。
(2)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包括关税、商品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制差异。
同时,还需要考虑BEPS行动计划及两大支柱对跨国税收筹划的影响。
2.什么是导管公司?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应如何使用导管公司?参考答案:导管公司是在各国税制差异和税收协定差异的前提下,跨国投资者预先设计投资的税务安排。
投资者通常并不直接从自己的居住国向所得来源国进行投资,而是通过在一个与所得来源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或者与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即所谓的“导管公司”,并利用导管公司进行实际利益归属于自己的经济活动,从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导管公司有两种类型:(1)直接导管公司。
A国与B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A国居民对B国的投资所得会被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
C国与B国签订有税收协定,按照税收协定,B国仅对C国征收较低的预提所得税。
在此背景下,A公司不直接投资B国,而是在C国设立一个子公司,亦即设立一个导管公司来对B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享受优惠预提所得税率,减轻所得税负担。
(2)“垫脚石”导管公司。
如果C国对在其国内的导管公司来源于B国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那么C国的导管公司就被称为直接导管公司,它的作用是利用税收协定控制投资环节的税负;如果C国仍然对导管公司来源于B国的所得全额征税,则跨国投资者就需要考虑将B国的利润(通过支付利息、管理费用等方式)转移到另一个对来源于C国的所得不征税的国家D,母公司就需要在D国设立一个辅助性导管公司。
这样,C国的公司一方面把利润转移到D国公司,另一方面又获得C国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D国导管公司的作用则是保留所得。
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
(二)减交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 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 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 例不得低于30%。
(三)缓交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1、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的不 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2、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 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予执 行的,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才失效。
3、整个财产保全期间,除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和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决定解除财产保全 的裁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解除财 产保全措施。
一、诉讼费用的概述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三、诉讼费用的的预交和管理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五、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的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1、广义:裁判费用、当事人费用 2、狭义: (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目的
(一)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以执行,对当事人的 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 制保护措施。 (二)目的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一)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因情况紧急,可 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 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采取的临时性的强制保护措施。
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 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 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 说法哪种是正确的?( )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 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 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 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 保全
自考《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笔记
第⼗⼆章侦查 ⼀、侦查⾏为的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 a.⼈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员负责进⾏。
讯问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2⼈; b.地点: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与询问证⼈⽐较); 某市⼈民检察院需要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刘某进⾏询问,可以传唤其到哪⾥进⾏? A.刘某的单位 B.刘某的住处 C.刘某所在市的指定地点 D.邻市的宾馆从逻辑上讲,“单位”不⼀定就是“指定的地点”;从实践中看,⼀般也不提倡到单位的,因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贸然去单位将会对被讯问⼈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c.如果未成年⼈,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如果是聋哑⼈应当有通晓聋哑⼿势的⼈到场; d.原则: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应当⾸先讯问犯罪嫌疑⼈是否有犯罪⾏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e.讯问犯罪嫌疑⼈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核对。
若有遗漏和错误,犯罪嫌疑⼈可以提出补正或改正。
没有错误,犯罪嫌疑⼈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聘请律师: (⼀)犯罪嫌疑⼈在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刘某涉嫌⾛私被公安⽴案侦查并逮捕,在侦查阶段,其聘请的律师可享有哪些权利? A、请求解除对刘某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逮捕措施 B、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罪名 C、申请有关⼈员回避 D、为刘某申请取保候审 「eleckli」答案是BCD,应当选ABD. 「阳阳」你的说法是对的,关于律师的权利,你的ABD更接近正规答案,⽩⽪书的答案是不对的。
当代中国政府对外交事务的管理
第 12 章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与驻在国交往的事务范围不同 各自保护的利益与活动范围不同 身份与特权、豁免级别不同
第 12 章
(二)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官的委派 1、领事机关与领事馆的类别
领事机关可分为使馆内的领事部和专设的领事馆 领事馆分为 总领事馆
领 事 馆 副领事馆 代理领事处 中国政府在外交实践中不设代理领事处
第 12 章
2、领事职权与领事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领事职权
保护 促进 了解和报告 发放护照、办理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公证和行政事务 监督、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第 12 章
领事馆人员职务终止的原因 派遣国召回 领事证书被撤销 被宣告为不受欢迎者或不能接受 领事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 (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友好条约,其中,尤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著。
第 12 章
(二)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 时值“文化大革命”,中国外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对外缔约数量大为减少。
(三)20世纪70年代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外交关系随 之迅速发展。 与五大洲数十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缔约数量大增。 与欧美国家签订了为数不少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协定。 签订中日联合声明(1972)、中日友好条约(1978)和 中美建交联合公报(1978)。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国家主席批准和废除 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缔结条约和协定 外交部管理同外国缔约的具体事务 国务院主管部门也享有一定的缔约权
第 12 章
2、缔结条约的名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 ◙ 政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 地方政府、民间机构、团体不能缔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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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中区法院 (本案正确管辖法院)
成都金牛区法院 (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
成都青羊区法院 (以遂宁市中区法院 为正确管辖法院为由)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 行使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需 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二章 管辖
民事案件的
第一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 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 (四)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 担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 以离婚诉讼须 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 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在国 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 院以离婚诉讼 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 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 在国外,一 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 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提审和报请
上级法院
下级法院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
下级法院
(三)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主要表现为:(1)管辖权的转移,是 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 转移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转移的 是案件的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是案件。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 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 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 地、目的 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补充规定
此外,《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 下补充规定:第一,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 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 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 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 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 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第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第四、不得再自 行移送。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 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 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 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 告”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 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 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 件;(3)重大涉台港澳案件;(4)诉讼标 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 重大影响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有: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协议管辖的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 以协议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 院。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 (一)明示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 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四节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 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 更管辖法院。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
钢材购销合同
乙公司 (成都) 涪陵 钢铁厂
甲公司 (重庆)
原材料购销合同
轧钢合同
重庆 钢铁厂
甲公司 (原告)
重庆钢铁厂 (被告)
涪陵钢铁厂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两个 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即依照法律规定,对同 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合并管辖,即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 的其他案件。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以裁 定形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 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 人民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 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管辖 案件 无管辖权的法院
无管辖权的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 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 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 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 经受移送法院同意或者决定。
第五节Biblioteka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仅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 件。 2、仅限于第一审案件。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4、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 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 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 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并且 协议选择确定、单一的管辖法院。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 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 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 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 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 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节 管辖权恒定与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 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 辖权的法院,不因 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 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外,《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 地不在同一辖 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 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 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 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 所 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起诉离 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 开住所地超过1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 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