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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实施细则
#社保法实施细则##前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实施,各级政府、社保机构和参保群众对社保实施细则的关注和需求日益增加,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情况,详细介绍社保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方便社保机构和参保群众的实际操作。
##一、社保费率调整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等问题将由国务院制定。
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22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其中城镇职工缴纳比例为5%,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缴纳比例为3%。
2.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暂不调整,继续按照社保法规定执行。
3.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上限均根据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动态调整。
##二、社保待遇标准提高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具体如下:1.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调5%至95元/月。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调5%,标准为人均360元/年。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三、社保费用征收管理为规范社保费用征收管理,社保机构需要严格实现以下要求:1.完善社保费用征收制度: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起健全的社保费用征收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收费项目、缴费主体、费率调整等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征收。
2.加强宣传和披露工作:社保机构要增加社保费用的宣传力度,向广大参保人员宣传社保政策和制度,提高广大民众对社保费用的认识和理解。
3.加强社保费用管理和监督: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运用和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四、社保互认和扶贫助困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保互认和扶贫助困政策的实施,国家将采取以下措施:1.推进东、中、西部城乡居民社保互认:进一步推进“一卡通”、电子社保卡等可互通可挂失的电子社保卡,实现东、中、西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指定地区)跨省异地转接。
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2. 基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3. 基金用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4. 规模调整: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5. 管理运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1. 投资运营原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投资配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
其他相关细则1. 监督举报奖励:内蒙古、海南等地出台的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最高奖励可达10万元。
2. 引入长期资金: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提出,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
3. 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了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汇总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最新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社会保险是维护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该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二、参保范围1. 人员范围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在职人员: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等;(2)灵活就业人员:指自愿选择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零工等;(3)未成年人:指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他们的社会保险由其监护人缴纳;(4)离退休人员:曾经参加社会保险并已离退休的人员;(5)其他人员:包括农民、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
2. 缴费标准根据参保对象的不同,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进行缴费,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
三、社会保险种类及权益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工资收入缺失问题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可以享受到以下权益:(1)退休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2)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疾病就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以享受到以下权益:(1)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待遇;(2)门诊费用报销:根据规定的比例,参保人员可以获得门诊费用的一定比例报销;(3)住院费用报销:根据规定的比例,参保人员可以获得住院费用的一定比例报销。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失去工作后的生活补贴问题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后,可以享受到以下权益:(1)失业保险金:在失业期间,参保人员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失业保险金;(2)就业援助:失业期间,参保人员可以得到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
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一、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1.扩大企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新规定将延伸社保适用范围,覆盖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拓宽农民工社保覆盖面。
新规定要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相应比例,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3.提高参保水平。
新规定将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的月缴费基数上限,确保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1.完善、细化社保待遇标准。
新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调整社保待遇标准,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健全个人账户制度。
新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制度,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个人缴费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对应关系。
3.加强社保基金管理。
新规定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基金投资运营,提高基金的运营效率和稳健性。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1.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新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费率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保障需求,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加强社保费征收监管。
新规定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监督检查,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加强社保扶贫工作1.完善低保制度。
新规定要求完善低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和保障水平,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开展社保兜底工作。
新规定要求加强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待遇。
总之,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通过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和加强社保扶贫工作,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档。
该细则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福利的重要基础。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及目的《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律,并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实施,我国政府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
该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带来的巨大冲击之下,加强保障措施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强化经济基础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二、实施细则内容1.缴费期限:规定企业应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用缴交,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并对拖欠社保费用的企业进行惩罚。
2.社保补贴标准:细则规定,在新冠疫情和其他灾害情况下,对部分企业或个人的社会保险交纳进行特殊的补贴,保障其社会保障权利。
3.社会保障金的使用标准:该细则进一步规定了社区公雇员应怎样使用社保金,强化了不当使用社保金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规定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权利。
4.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定期监督和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有效防止贪污和滥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医疗保险报销的实施规定,让社会保障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又有力。
三、实施细则的影响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稳定社会局面。
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为政府和参与社保的企业及群众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积极的政策措施,这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们更加安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全国的发展。
总体来看,社会保险法最新实施细则是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积极的举措,它的实施将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们要提高保险权益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活动,共同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社保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保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前言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老龄化社会也逐渐成型。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基本权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一个国家保障公民生活保障的大框架,其中包含了诸多实施细则,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养老保险法是为老年人提供保障的重要法律之一,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参保规定根据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每个人在年满16周岁时应当参保社会保险。
具体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和退休时间等事宜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
养老保险待遇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根据养老保险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局或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标准来发放。
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包括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等各种福利待遇。
养老保险手续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根据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参保人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医疗保险法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为保障人们的医疗费用而设置的一种保险制度。
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参保规定根据医疗保险法实施细则,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工作人员会帮助参保人填写参保申请表、缴费等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根据医疗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应当通过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自付部分和报销部分来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医疗保险待遇还应当包括住院护理、门诊感染等各项福利待遇。
医疗保险的缴费和退费根据医疗保险法实施细则,医保缴费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缴纳。
如果发生了医疗意外,可以向社保局申请退费。
失业保险法实施细则失业保险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
其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参保规定根据失业保险法实施细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满后可以参保。
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技能培训等职业培训。
失业保险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根据失业保险法规定,待遇应当按照市人社局的相关标准来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金、事业调整补贴等。
社保工作奖惩管理制度细则
社保工作奖惩管理制度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保工作奖惩管理,激励和约束社保工作人员,提高社保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社保管理、稽查、征收、储备等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社保工作奖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社保工作奖惩应当与社保工作人员的实际表现紧密结合,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杜绝随意性和人为干预。
第五条社保工作奖惩应当建立奖惩相结合的制度,及时激励合格者,惩处违规行为,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社保工作奖惩应当注重综合考评,充分发挥集体和个人的作用,倡导团队合作和个人奋斗相结合。
第七条社保工作奖惩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奖惩制度,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八条社保工作奖惩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奖惩管理,确保奖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奖励政策第九条社保工作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奖励、先进个人奖励、团队先进奖励、岗位津贴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奖励。
第十条绩效工资奖励是对社保工作人员工作绩效的一种表彰和激励,绩效工资奖励按照工作绩效进行评定,奖金数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是对在社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的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杯等,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二条团队先进奖励是对在社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团队进行的表彰和奖励,团队先进奖励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定和颁发。
第十三条岗位津贴是对长期在社保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岗位津贴按照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绩效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其他符合规定的奖励是指其他经机构批准的奖励政策,包括荣誉称号、旅游福利、职称评定等。
第十五条奖励政策的实施应当公平公正,奖励的对象和标准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严禁有偏颇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奖励,激励其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在未来的几年内,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将逐渐完善和改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这份细则不仅将规定职工和雇主的社保缴纳标准,还将详细规定保险金领取、养老金领取等各个方面的细节,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和福利。
第一章:总则本细则旨在为实施新的社会保险法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
细则所列明的法律条款、规定是社保制度顺利运行的基本础,也是保障全社会群众的权益和利益的关键。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范围本章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同时,本章对各类参保人员的范围和缴费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他们的利益。
第三章:社会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本章规定了社会保险机构的设立、组织和工作职责等。
其中包括了对各级社保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以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本章节围绕社保费征收和使用进行规定。
其中,规定了社保缴纳标准、基础统一生效日期、缴费期限、缴费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细节,以保证缴费者的权益与福利。
第五章:保险金的领取本章节主要规定了社保跨省领取、跨地行乐、少数民族群众、社保福利双方申请等细节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被充分保护。
第六章:养老金的领取本章节着重规定了养老金的领取和支付方式,并对跨地领取、生存年龄限制、死亡后家属继承的细节问题予以详细说明。
第七章:医疗保险的使用本章节规定了医疗保险的使用范围、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等细节问题,以保证人民群众在使用这一服务中得到优质、满意的保障。
第八章:失业保险的领取本章节主要围绕失业人员的缴纳、领取和支付等问题进行规定。
具体细节包括申领条件、缴费期限、领取范围等细节问题。
第九章:工伤保险的领取本章节具体规定了工伤保险领取和支付方式等问题,以保障工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第十章:生育保险的领取本章节主要围绕妇女在生育期间的保障问题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了生育保障范围、待遇、领取条件等具体细节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社保法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吗?我们一起来看下。
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社保法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
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
那么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吗?我们一起来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陕西社保补贴政策细则
陕西社保补贴政策细则一、背景介绍陕西省实施社保补贴政策,旨在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该政策为参保职工提供了一系列补贴和福利,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本文将详细介绍陕西社保补贴政策的细则,以帮助参保职工更好地了解和享受相关福利。
二、补贴对象陕西社保补贴政策适用于在陕西省参保的各类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等。
根据不同参保类型,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三、补贴项目陕西社保补贴政策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 养老保险补贴 - 根据个人月缴费基数和参保年限,享受相应比例的养老保险补贴。
- 补贴标准将根据陕西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参保人数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 补贴将按月发放,直接发放到参保职工的个人社保账户。
2. 医疗保险补贴 - 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陕西省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补贴。
-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将享受优先就医、门诊费用报销等特殊待遇。
3. 失业保险补贴 - 对于遭受企业裁员或失业的参保职工,将享受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金补贴。
- 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将根据参保人数和陕西省失业率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 补贴将按月发放给失业参保职工,直到他们重新就业或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4. 工伤保险补贴 - 如果参保职工因工致残或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将享受工伤保险补贴。
- 工伤保险补贴的具体标准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参保年限等进行相应计算。
- 补贴将按月发放给工伤参保职工,直到他们完全康复或达到规定退休年龄。
四、申请流程参保职工在享受陕西社保补贴政策前,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1. 准备材料:身份证、社保卡、工作单位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2. 登录陕西省社保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 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陕西省社保局。
4. 审核和核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陕西省社保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核准后发放补贴。
我国社保法实施管理细则(标准版)
我国社保法实施管理细则社保法这是一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社保法实施细则,仅供参考!最新社保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书籍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缴纳及福利2024版协议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社保缴纳及福利2024版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社保缴纳1.1 社保种类1.1.1 养老保险1.1.2 医疗保险1.1.3 失业保险1.1.4 工伤保险1.1.5 生育保险1.2 社保缴纳比例1.3 社保缴纳基数1.4 社保缴纳时间2. 福利待遇2.1 医疗保险待遇2.1.1 医疗报销范围2.1.2 医疗报销比例2.1.3 医疗报销限额2.2 养老保险待遇2.2.1 养老金领取条件2.2.2 养老金领取金额2.2.3 养老金调整机制2.3 失业保险待遇2.3.1 失业金领取条件 2.3.2 失业金领取期限 2.3.3 失业金领取金额 2.4 工伤保险待遇2.4.1 工伤认定标准2.4.2 工伤医疗待遇2.4.3 工伤致残待遇2.4.4 工伤死亡待遇2.5 生育保险待遇2.5.1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2.5.2 生育津贴领取期限2.5.3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3. 社保缴纳及福利待遇的变更 3.1 社保缴纳比例的调整3.2 社保缴纳基数的调整3.3 福利待遇的调整4. 社保缴纳及福利的争议解决 4.1 争议解决方式4.2 争议解决时效5.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5.1 合同生效条件5.2 合同变更条件5.3 合同终止条件6. 合同的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责任6.2 乙方违约责任7. 合同的解除7.1 合同解除条件7.2 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处理8. 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9. 合同的适用法律9.1 合同适用法律9.2 法律适用解释10. 争议的解决地点和法院10.1 争议解决地点10.2 争议解决法院11. 其他条款11.1 通知和送达11.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1.3 附件12. 甲方(用人单位)信息12.1 名称12.2 地址12.3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3. 乙方(员工)信息13.1 姓名13.2 身份证号码13.3 联系方式14. 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社保缴纳1.1 社保种类养老保险:甲方按照乙方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乙方无需缴纳。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参保范围、缴费制度、待遇标准、管理机构和争议解决。
一、参保范围:1.1 参保对象: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对象的范围,包括劳动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1.2 参保条件:细则中规定了参保的条件,如年龄、工作时间等,确保参保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1.3 异地就医参保:细则还明确了异地就医参保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方便参保人在异地就医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制度:2.1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确保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2 缴费比例:细则中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为参保人提供明确的缴费标准。
2.3 缴费方式:细则还规定了缴费的具体方式,如个人缴费、单位代缴等,确保缴费的便捷性和规范性。
三、待遇标准:3.1 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包括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规定等。
3.2 医疗保险待遇:细则中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报销比例,确保参保人在就医时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3 失业保险待遇:细则还明确了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条件,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四、管理机构:4.1 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保基金的管理机构,如社保基金委员会等,负责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
4.2 参保单位管理:细则中还明确了参保单位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3 参保人权益保护机构:细则还设立了参保人权益保护机构,负责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处理相关的争议。
五、争议解决:5.1 争议解决途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包括行政诉讼、仲裁等,为参保人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法律保障。
5.2 争议解决程序:细则中明确了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和时限,确保参保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社保考核四个体系考核细则
社保考核四个体系考核细则2022年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考核统计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然后按比例折算成2022年度相应的绩效考核分值。
各条线考核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各项绩效考核分值的10%。
一、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45分)根据《2022年青浦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指标分解表》《2022年青浦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挂图作战任务进度表》《2022年青浦区街镇促进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3)进行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45分绩效考核分值。
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34分)根据《2022年青浦区劳动关系工作指标分解表》《2022年青浦区街镇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考核评分表》(附件4-5)进行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2分绩效考核分值。
根据《2022年青浦区劳动关系工作指标分解表》《2022年青浦区街镇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4、附件6)进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6分绩效考核分值。
根据《2022年青浦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核表》(附件7)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置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10分绩效考核分值。
根据《2022年青浦区街镇网格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工作责任考评表》(附件8)进行街镇网格内劳动关系协调管理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8分绩效考核分值。
根据《2022年青浦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附件9)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8分绩效考核分值。
三、社会保障工作(12分)根据《2022年青浦区城乡居保工作考核表》(附件10)进行城乡居保参保和延伸社区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10分绩效考核分值。
根据《2022年青浦区社保业务延伸社区每月业务经办及管理考核内容分解表》(附件11)进行社保延伸社区工作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2分绩效考核分值。
四、人事人才工作(6分)根据《2022年青浦区人事人才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2)进行百分制考核,按比例折算成6分绩效考核分值。
统筹细则
社保五险的细则医疗保险,公积金、养老、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请转载,省的以后到处找了,方便大家,更方便自己。
欢迎大家转载啊!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
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员工社会保险(五险)管理办法为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加强员工社会保障,提高员工向心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本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内容公司可为员工办理缴纳五险,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保险。
二、五险办理条件1.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兼职或临时工除外)。
2.非本单位员工但需在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人员,须经董事长批准,按批示执行。
三、办理流程XXX根据员工转正情况,于员工转正次月为其办理五险手续。
四、缴纳基数及标准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2.根据每年7月份国家调整最低缴纳金额缴纳。
五、缴纳比例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个人当月工资中代扣。
六、管理细则1.在原单位已加入社会统筹的新入职员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办理社会统筹关系转移至公司账户,缴费基数按公司划定的标准执行,如不肯降低原缴费基数标准,超越标准部分由个人承当。
3.符合国度及公司相关划定享受婚假、产假、病假的员工,社会统筹正常缴费。
超越考勤制度划定日期按照第2条处置惩罚。
4.当月工资额低于个人应承担缴费部分的,须在每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将差额交集团财务部门(也可一次性缴纳数月),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否则,给予报停。
5.员工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须由本人提交签字确认的《员工自愿放弃证明》,交人力资源部存案。
6.凡员工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公司不再以任何方式补贴。
7.各子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委托公司统一办理社会统筹,按公司划定费用由所在单位自行承当。
8.离职的员工,按以下条款对应执行:A、以正式离岗之日起计算,当月20日(不含)前离职的,当月报停,当月20日(含)后离职的次月报停。
B、上月20日(含)后离职,当月5日(含)之前离职的,五险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从上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当月5日(不含)之后离职的,单位应缴费用由公司承担,个人应缴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
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引言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进行补充和完善的,旨在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规范,促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这份实施细则将对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介绍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规定缴费周期和费率根据传统的社保制度,个人和企业需要每个月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
而在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将规定缴费周期和费率,并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
其中,对于稳定就业人员,将规定缴费周期为每年一次,并根据其收入情况,设置不同的缴费费率。
对于企业方面,则按照其营业额和雇员数量等因素,设置不同的缴费标准。
设立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在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设立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制度。
所有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都将直接进入这些账户中,旨在规范社保缴费的管理和使用。
并且,这些账户将与社会保障卡相结合,方便个人和企业查询和管理社保缴费。
同时,为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投资和使用情况。
同时,严格限制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风险,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健和安全运作。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满足国民的社会保障需求,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还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实施全面的医保制度,将原有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保合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
此外,还将拓展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并将补充公共租赁住房支持的覆盖范围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
对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进行调整针对目前社会保障税收等相关制度的问题,2023年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还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将对高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缴费上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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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一)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二)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三)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二)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由在职职工个人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先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
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