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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区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在全区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

根据国家确定的扩大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实施自治区扩大公路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具体措施,谋划一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网信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区投资。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境外投资者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沈政办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全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开发区健康发展,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搭建有效的载体和平台,依据《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升级省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暂行办法〉和〈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外经贸开〔2011〕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1.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经济类园区、产业园区;2. 园区制定了完整、科学的发展规划,并得到区、县(市)相关部门批准,规划中要有明确的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3.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地区同类园区中名列前茅;4.园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以及在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牵动、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5.园区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决算管理体系;6.园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起步区达到“九通一平”(“九通”包括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和有线电视管线;“一平”指土地自然地貌平整),能够承接项目落地及运行;7.园区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园区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9.园区建立了健全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能够确保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有效运行。

二、申报标准园区各项指标在达到市级经济开发区申报审核标准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申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精神,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区委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着力稳定就业总量,提升就业质量,开发更多岗位,为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推动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重点群体就业技能。

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行动等稳就业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发挥最大政策效应,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

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鲁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城乡规划意识,明确城乡规划原则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完成了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确定了跨世纪的城市发展战略和目标,城乡建设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但是,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城乡规划的权威性有待提高。

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城市在城市建设中仍存在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二是城乡规划滞后于建设,主动超前服务的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发挥超前指导、综合调控的作用。

三是城乡规划设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

五是城乡规划的机构、队伍、经费与规划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增强规划意识,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把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和村镇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0〕2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0〕25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6日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黄山,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第三条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和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

将环城高速围合范围以内,以及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城市规划区列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其他区域作为积极推进区。

积极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并支持重点推进区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市、县),培育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及产业基地,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

红头25号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

红头25号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方案

石经水〔2019〕25号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公司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司各处室、基层单位:现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公司2019年9月8日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公司办公室 2019年9月8日印发附件: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切实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及燃爆、火灾等重大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市政施工及维护作业,城区供水、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作业。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摸清存在中毒窒息、燃爆火灾风险的有限空间底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有限空间涉及的中毒窒息及燃爆火灾风险要素得到全面辨识和管控,通风、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装备等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全部培训上岗,有限空间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三、重点内容(一)健全有限空间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各单位必须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对有限空间重新开展一次系统辨识,确认风险并登记建档,完善有限空间名称、地点、类型、主要风险因素、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对产生风险的各个因素进行精准辨识,进行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健全有限空间标识和专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涉爆粉尘的有限空间,一律按照重大风险等级实施重点管控。

(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程序和现场管理。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要求,对有限空间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作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向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向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

重庆市人民政府向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府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2〕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永川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市政府决定向永川高新区下放55项行政权力事项,由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承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与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逐项明确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承接部门、移交方式等,及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通过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严格履行委托手续。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会同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高新区管委会逐项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明确责任划分、监管方式等。

永川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加强承接能力和服务效能建设,进一步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需要依法取得授权、制定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关于调整完善的建议,确保行政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向永川高新区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5日附件。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生物医药
7
G121054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2.12
117.3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
8
G131055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2.10
828.39
生物医药、装备制造、食品
9
G131056
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3.01
1448
港口物流、钢铁、石化
10
G131003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电子设备、机械、通用设备
59
G321094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0.11
780
电子设备、装备制造、汽车
60
G321095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1.09
1190
机械电子、纺织服装、新能源
61
G321015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2.08
1000
电子信息、光电、装备机械
62
G321096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1330
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
44
G311012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6.08
65.2
贸易、展览展示、国际仲裁
45
G311011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6.08
1638
装备制造、机电、医药
46
G311082
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1.09
2738
新能源汽车、机器人
47
G311083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
55
G321090
苏州工业园区
1994.02
8000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

中国开发区名录(国家、省、市)

中国开发区名录(国家、省、市)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国家级 2006年2号 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良乡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房山工业园区 省级 2006年16号 北京通州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永乐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 省级 2006年25号 区 北京林河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昌平小汤山工业园 省级 2006年16号 区 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16号 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兴谷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7号 北京马坊工业园区 省级 2006年29号 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7号 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 省级 2006年25号 省级 2006年25号
3300.00 天津市塘沽区 天津市南开区、 5524.00 武清区、塘沽区 、北辰区 500.00 天津市塘沽区 天津市塘沽区、 254.00 西青区 150.00 天津市塘沽区 2350.00 天津市东丽区 721.70 天津市东丽区 183.00 天津市东丽区 687.53 天津市津南区 614.90 天津市东丽区 321.10 天津市津南区 1688.00 300.00 248.40 430.00 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北辰区 天津市北辰区
S127006 天津津南鑫达工业园区 S127007 S127008 S127009 S127010 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 天津中北工业园区 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 天津双口工业园区 天津塘沽海洋石化产业 S129011 园区 S129012 天津汉沽化工产业园区 S127013 天津茶淀工业园区 S127014 天津大港经济开发区 S129015 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S127016 天津武清经济开发区 S127017 天津大王古经济开发区 天津武清福源经济开发 区 S127019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S127018 S127020 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 S127021 S127022 S127023 S127024 S127025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天津潘庄工业园区 天津子牙工业园区 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 天津蓟县经济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2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2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抢抓机遇统筹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新基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新基建项目的谋划储备、落地建设、竣工投运;统筹协调保障新基建的相关要素资源和服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新基建工作部署和任务,强化纵横协同配合;协调推动解决新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新基建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

二、组成人员组长:王震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利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武健鹏副市长田志军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张俊威市政府副秘书长邹树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泽市科学技术局局长马树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崔国炜市财政局局长刘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鲍瑞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海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国文市水务局局长王丽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司国奇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席学武市能源局局长聂永平市大数据应用局局长芦嘉晋城市云祥大数据科技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段俊梅中国移动晋城分公司总经理李芳中国联通晋城市分公司总经理关丽国中国电信晋城分公司总经理张军中国铁塔晋城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邹树琦(兼)。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5号--第十二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5号--第十二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5号--第十二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6•【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5号)第十二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按照国务院“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的要求,根据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和面积(或规划审核确定面积减去非工业用地后的面积),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开发区四至范围文字表述和边界拐点坐标进行核对,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等114个省级开发区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图上标示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开发区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规划审核确定的面积一致,并按要求设置了开发区界桩。

现将上述开发区四至范围予以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开发区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及开发区边界形状图。

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序号│开发区名称│区块名称│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备注┃┃││(编号)││(公顷)│┃┠──┼────────┼──────┼──────────────────────┼──────┼──────┨┃ 1│北京大兴││东至东环路,南至科苑路,西至京开高速公路,北│415.99│┃┃│││至黄村卫星城北环路。

││┃┃│经济开发区││││┃┠──┼────────┼──────┼──────────────────────┼──────┼──────┨┃ 2│北京良乡│A区│东至京保路,南至良坨铁路,西至翠柳大街,北至│240.00│┃┃│经济开发区││长虹西路。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宜府发〔2018〕2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宜府发〔2018〕2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宜府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1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二批)(共219项,其中赋权经开区直接审批事项110项,赋权驻经开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35项,赋权由经开区直报省直单位审批事项74项)序号权力名称涉及部门赋权方式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技改)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市工信委直接审批2预拌砂浆站的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工信委直接审批3招标事项(技改项目)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市工信委直接审批4旅行社在全省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旅发委直接审批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市司法局6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行政许可市司法局直接审批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行政许可市司法局直接审批8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司法局直接审批9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市人社局直接审批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行政许可市住建局直接审批11港口经营许可1. 内湖港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2. 长江港口经营许可12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4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5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6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7水路货物班轮运输航线开航、变更、停运信息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8权限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含设计变更)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19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2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21企业公路工程三级承包资质材料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22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审批2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市水利局直接审批2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水利局直接审批25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市水利局直接审批26权限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市水利局直接审批2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行政许可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28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29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30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收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行政许可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31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许可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32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1. 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2.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33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3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文广新局直接审批3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市卫计委直接审批36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卫计委直接审批37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含二级综合医院及一级专科医院)行政许可市卫计委直接审批2. 市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3. 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3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行政许可市卫计委直接审批39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限放射治疗、核医学诊疗项目)行政许可市卫计委直接审批40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其他行政权力市体育局直接审批4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粮食局直接审批42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确定其他行政权力市粮食局直接审批43非煤矿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4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4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4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4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第一类)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4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一类)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49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行政许可市安监局直接审批50特种作业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市安监局直接审批5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市金融办直接审批5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金融办直接审批53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1. 民办高级中学和民办职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2. 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批54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1.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民政局协助配合2. 全市性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5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1.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民政局协助配合2.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56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变更、注销行政许可直接审批市民政局协助配合57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民政局协助配合5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检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民政局协助配合59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城管局协助配合6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城管局协助配合6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62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63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1.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3. 城市公共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6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1. 新增省内客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2. 新增市内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65水路营业性运输审批(含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变更)1. 省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含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变更) 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2. 市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3.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66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67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使公路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交通运输局协助配合6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69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70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71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7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73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批准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74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以及在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75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其他权力事项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76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保护措施审查其他权力事项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水利局协助配合7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1. 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林业局协助配合2.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许可(限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的公益林)78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林业局协助配合79迁移古树名木审批1.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三级古树名木的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林业局协助配合2.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审批80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商务局协助配合8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商务局协助配合82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8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1. 内地投资者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2.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3.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8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1.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2.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3.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85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86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87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88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89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90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91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9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93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9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文广新局协助配合95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医师注册许可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卫计委协助配合2. 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注册许可3.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注册9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9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卫计委协助配合98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卫计委协助配合9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卫计委协助配合100医疗广告审查其他行政权力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卫计委协助配合10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10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市监局协助配合10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0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销售防护设备合同备案备案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0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06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封填及防空措施拆除审批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107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0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09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变更其他审批权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10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其他审批权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市人防办协助配合111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资助项目立项及项目管理其他行政权力市科技局分支机构112矿产资源开采审批1. 权限内采矿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2. 权限内划定矿区范围审批3. 权限内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审批4.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5. 权限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已合并为“三合一”方案6. 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113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行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14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行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15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16探矿权转让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1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已合并为“三合一”方案118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20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21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市国土资源局分支机构122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准其他行政权力市规划局分支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123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市房管局分支机构12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1.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2.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 燃气加气站经营许可证核发125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2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27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28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2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30环境卫生设施迁移、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审批行政许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3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吊挂,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32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其他行政权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分支机构13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分支机构13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分支机构135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分支机构136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分支机构137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行政许可市公安局分支机构138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市公安局分支机构139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分支机构140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分支机构141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分支机构142权限内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行政许可市市监局分支机构2.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14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行政许可市市监局分支机构14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其他行政权力市市监局分支机构14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市消防支队分支机构146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省发改委直报市发改委协助配合147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省发改委直报市发改委协助配合148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省发改委直报市发改委协助配合149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其他行政权力省发改委直报市发改委协助配合150权限内低价倾销和价格串通行为的认定行政确认省发改委直报市发改委协助配合151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2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核报省政府)行政许可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3权限内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4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行政许可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5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非国控类)设置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6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7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其他行政权力省教育厅直报市教育局协助配合158建设公墓审批省民政厅直报市民政局协助配合159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1.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的许可行政许可原省旅发委直报2. 旅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许可市旅发委协助配合3. 非出境旅行社变更160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其他行政权力原省农业厅直报市农业局协助配合161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原省农业厅直报市农业局协助配合162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原省农业厅直报市农业局协助配合16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其他行政权力原省农业厅直报市农业局协助配合164农业部定点市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原省农业厅直报市农业局协助配合165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 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行政许可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协助配合2. 权限内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的许可3.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4. 一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166权限内大中型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审批行政许可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协助配合167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68围垦河道审批(核报省政府)行政许可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69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行政许可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70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7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7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其他行政权力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73影响河道安全以及水文监测作业、防汛、通信、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保护措施审查其他行政权力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协助配合174水利安全生产、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其他行政权力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其他行政权力省水利厅直报市水利局协助配合176省级湿地公园审批(核报省政府)行政许可原省林业厅直报市林业局协助配合177。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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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代码
开发区名称
43 G311013 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44 G311012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45 G311011 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46 G311082 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47 G311083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 48 G311084 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49 G321014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50 G321085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51 G321086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52 G321087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53 G321088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54 G321089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55 G321090 苏州工业园区 56 G321091 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57 G321092 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58 G321093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59 G321094 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 60 G321095 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61 G321015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62 G321096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63 G321016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64 G321097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65 G321098 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 66 G321099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67 G321017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68 G321100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69 G321101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70 G321102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71 G321103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72 G321104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73 G321105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74 G321106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75 G331018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76 G331019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77 G331107 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78 G331108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79 G33102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80 G331109 宁波大榭开发区 81 G331110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 82 G331111 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83 G33102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84 G331112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85 G331113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 86 G331114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87 G331115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88 G331116 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89 G331117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90 G331118 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91 G331119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92 G331120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对外开放、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三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管委会应根据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发展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业。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开发区总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委会职权第六条管委会行使《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职权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委会工作机构属于管委会直接领导,其具体职能由管委会确定。

第七条管委会应依据已批准的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并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建设事业,负责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初步设计审批、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资质审查验证等管理事项;负责开发区内供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宁经管委发〔2009〕25号

宁经管委发〔2009〕25号

宁经管委发〔2009〕25号宁经管委发〔2009〕25号关于表彰⼆〇〇⼋年度江宁开发区安全⽣产管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的决定各进区企业、有关单位:2008年,江宁开发区及进区企业按照“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产法》及《江苏省安全⽣产条例》,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产专项整治,积极预防、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为全区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激励各进区企业进⼀步抓好安全⽣产⼯作,开发区管委会、区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2008年度成绩突出的南京南瑞继保电⽓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沈国荣等20名个⼈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步发挥⽰范带头作⽤,⾃觉维护开发区良好的安全⽣产环境。

希望开发区各进区企业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标杆,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做法,切实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强化领导,夯实基础,主动接受安全⽣产监督管理,全⾯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探索建⽴安全⽣产长效管理机制,为园区开发建设和企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2008年度江宁开发区安全⽣产管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名单江宁开发区管委会江宁区安全⽣产监督管理局⼆〇〇九年⼆⽉⼗⽇附件:2008年度江宁开发区安全⽣产管理先进单位及先进个⼈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先进单位名单:南京南瑞继保电⽓有限公司南京爱⽴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菲尼克斯亚太电⽓(南京)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达发动机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达汽车有限公司南京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城南京机电液压⼯程研究中⼼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科润⼯业介质有限公司南京天邦⽣物科技有限公司⼆、先进个⼈名单:沈国荣(南瑞继保)邹志贤(菲尼克斯)刘义(航天晨光)倪培毅(⼀航⾦城)刘⼦林(德朔实业)林天泉(科润介质)张⼩飞(天邦⽣物)苏国清(南京东陶)孙建平(新联电⼦)林政道(统宝光电)任强(奶业集团)蔡永明(新区园林)杨坚(上海⼤众)庞之栋(新邯郸)王双(⾦佰利)陈远刚(福特发动机)于春雷(⼤全变压器)张志忠(爱⽴信熊猫)荒⽊正⼴(福特整车)于承延(海欣长⽑绒)。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5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15%,由省、市州、县(市)分别从本级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专款专用;省集中30%,从省级分成收入中直接提取,不另从市县集中;享受省政府土地出让金分成优惠政策的市州,省暂不集中;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开发区)、“十强镇”,省集中30%。

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在财政基金预算中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土地出让金入库进度提取和支出管理。

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涝洼地、薄地等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能力。

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各地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保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专账,专款专用。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绥政发〔2021〕2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绥政发〔2021〕2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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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绥政发〔20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推进我省各县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261号)要求,为进一步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存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经认真普查、筛选、专家评审、公示,市政府决定将绥化市“金家楼”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所在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措施,坚决抵制拆毁、破坏历史建筑行为,切实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结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常政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的通知》(常发〔2019〕25号)、《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常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目录清单进行调整并公布,请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作动态调整。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设定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按照新的清单行使权力,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67号)和2018年3月13日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目录清单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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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通知》(穗开管办〔2008〕52号),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以及广州市萝岗区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须支付工程费用的工程实施内容。

主要包括:(一)因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条件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约定不符,且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工程费用增减。

(二)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但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等工作,在竣工图纸中无法反映的内容。

(三)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业主必须组织招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管理第九条建设业主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建设业主审查后的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对于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项目使用方为提高项目建设标准而提出的工程变更,在不影响项目实际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项目负责人、代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法人代表、建设业主单位为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应管理权限的领导)审查同意后,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洽商制度。

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

对于重大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邀请社会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经建设业主单位分析认为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变更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设计单位。

经批准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是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申报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工程变更涉及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管理问题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报审。

(二)对工程整体景观、使用功能、实施工期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研究变更方案,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批。

(三)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的规模和次数,当历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累计估算金额突破概算投资规定范围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就整个工程项目概算突破的情况以及之前已经发生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形成专题报告报区建设、投资、财政、审计主管部门。

(四)对于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导致项目投资超出概算投资规定范围的项目,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专题报告,必要时由区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稽察或由审计监督部门专门审计,然后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申报。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且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建设业主根据本单位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二)单项变更估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或50万元以内但累计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如职能部门意见存在分歧,则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三)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签意见,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如意见存在分歧,则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办公会议核准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四)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区计划(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副区长)核准并提出是否提交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意见;经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变更,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核准意见。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中,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同时按照本规定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形。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汇总表;(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确认表;(四)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五)变更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说明因工程变更造成的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审批完毕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原件由建设业主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复印件进行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增减。

第二十一条所有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工程变更通知单,应加盖建设业主单位公章后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此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通知单进行施工。

凡是未按照本条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均属无效图纸,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

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后续工程及专业提供工程变更资料,后续工程及专业应当将变更的有关内容纳入施工图。

第三章现场签证的管理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

因不可预见原因引起必要的现场签证事项时,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的要求时,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提出现场签证的依据及理由。

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凡是依据及理由不清晰、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不明确的现场签证一律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六条现场签证要做到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准确、材料价格要注明(投标价、定额指导价或者市场价),现场签证申报表及其附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

第二十七条现场签证工程量的确认,应当在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充分的前提下进行。

建设业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2名以上专业人员(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

与设计变更有关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

有代业主管理的项目,代业主项目负责人必须参与计量。

第二十八条经建设业主单位研究认为准予现场签证的事项,建设业主单位必须填写《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审批。

现场签证必须在签证事项完成后7天内申报;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申报。

现场签证审批结束后,建设业主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现场签证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档,原件由建设业主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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