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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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经济法第

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壹节合同法概述

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

(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

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于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仍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关联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作此分类的意义

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壹款的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壹、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必须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必须完整和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壹般包括如下条款:

A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B标的

(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均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C、数量

(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D、质量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当事人能够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等。)

E、价款和报酬

(于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该条款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因此应明确规定。)

G、违约责任

(为了及时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能够于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H、解决争议的方法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和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既可是特定的人,也可是某壹种人,甚至是不特定的人。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须具备俩个条件:

A、必须明确表示该建议是壹个要约。

B、必须明确发出人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址或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3、要约邀请

(1)概念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壹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A、于合同理论上:

要约

(A)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

要约邀请

(A)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其只是希望将自己处于壹种能够选择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B、于实践方面:

(A)、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B)、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区分

(C)根据有关建议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D)、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区分。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3)要约的消灭

要约消灭的原因:

A、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于法律上消灭。

B、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C、要约过期。

D、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又称收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且必须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于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壹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和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法律效力

(1)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和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处。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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