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处罚类别及依据(涡阳自制)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环节: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
二、销售环节: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
三、广告宣传环节:包括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宣传产品功效等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或个人,相关的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上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般而言,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通报批评、行政拘留等。
总之,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惩罚违规者,保障消费者权益。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安全的食品产品。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因为食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直接涉及到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鉴于这一重要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讨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案由和处罚依据。
首先,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食品,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生产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食品安全。
其次,销售环节也是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
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伪劣食品、销售无产地证的食品等行为,会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措施,以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
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餐饮企业及相关经营者。
三、违规行为及罚款规定1.擅自销售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一经查实,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2.未按要求配备急救设备、消防设施等安全设备,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并限期整改。
3.违反卫生要求,洗碗筷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储存条件不规范,一经查实,罚款3000元,并责令整改。
4.无合法营业许可证经营,一经查实,罚款20000元,并责令关停整顿。
5.乱收费、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一经查实,罚款5000元,并通报曝光。
6.未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擅自使用添加剂,一经查实,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7.公共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重罚。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罚。
四、罚款程序1.相关部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2.调查取证完毕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建议罚款金额。
3.根据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审核罚款金额,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
4.罚款通知书送达后,被处罚方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否则将继续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处理,并对合规企业给予奖励。
六、附则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餐饮行业罚款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愿所有餐饮企业遵守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共同营造健康的就餐环境。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餐饮处罚依据
10
采购**未做记录或未如实记录或未保存2年案
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
1.无证
2.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3.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
11
厨师**无健康合格证明案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警告
12
未立即封存可疑食品,并在2小时内报告,未按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警告
毁灭证据直接罚款
序号
案由
适用范围
违反的条款
处罚的依据
处罚
内容
1
使用或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1.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
2.不经加工,直接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提供给餐饮消费者。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标准
一、总则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各类单位及个人。
二、处罚原则1. 依法处罚,公平公正;2. 依据事实,重罚轻罚相结合;3. 严肃处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三、处罚种类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4. 没收违法所得;5.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6.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8.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标准1. 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餐饮服务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未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储存、加工、销售、留样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4)造成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种类、依据汇总表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19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
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24
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非法经营罪
2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3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1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在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是对常见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的汇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违法情形。
例如,一些小作坊、小摊贩未经许可就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比如食品中添加了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食品中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一些超市或小卖部,可能会出现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种行为严重欺骗了消费者,危害公众健康。
按照上述法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受到了不当的污染,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及罚款幅度.doc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违反条款处罚条款是否适用三步式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营法》第三十五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二十二条第一款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法》第一百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二十二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否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3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条第一项二十三条第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一款第一项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条第五项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否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否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否5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条第七项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同上否6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法》第三十四法》第一百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条第八项二十三条第合格的肉类制品一款第四项。
餐厅食品安全处罚制度范本
餐厅食品安全处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餐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处罚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对餐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对象包括餐厅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处罚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罚。
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金额进行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经营所得予以没收。
4.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5.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罚内容、理由、依据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并告知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
5. 被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处罚执行1. 被处罚对象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2. 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 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被处罚对象进行复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条整改措施1. 对被处罚对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2. 整改期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被处罚对象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整改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复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解除整改措施。
第七条责任追究1.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餐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餐饮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餐饮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中的重要一环,承载着人们就餐的需求和期望。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行政处罚成为了维护行业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餐饮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是餐饮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从立法层面对餐饮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种类、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的种类等。
二、餐饮行业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餐厅在广告、宣传资料等中虚夸菜品的品质或原料,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2.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餐厅添加过量的食品添加剂或使用禁用的食品添加剂,超出了法定标准,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3. 餐厅卫生不达标:餐饮场所存在厨房卫生差、环境脏乱等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4. 存在假冒伪劣食材:餐饮业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食材,将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5. 擅自提高价格:在特定时期内,擅自提高菜品的价格,导致不正当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判定标准1. 报警或纠正: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的,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警示或纠正,帮助经营者改正错误。
2. 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严重的,将会给予经营者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刑事处罚:对于一些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四、行政处罚流程及程序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相关举报或发现,立案对涉嫌违法的餐饮业经营者进行调查。
2. 监督抽检:利用监督抽检等方式,对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为进行检测,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检测结果,依法对违法事实和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4. 被罚当事人权利:被罚当事人享有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事实。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4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4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贮存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32.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3.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制作加工(3)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39.未按规实施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如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原料未按“红、绿、蓝”的要求进行标识,未分类清洗、切配、存放;半成品和成品未按要求存放;专间未实行“五专”;专间预进间未配置清洗、消毒和更衣设施;专间未进行空气和工作台消毒;食品未经清洗进入专间;餐具、饮具未存放在保洁柜;经营超过规定供餐时间的热食、冷食、生食、裱花蛋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
餐饮食品处罚类别及依据(涡阳自制)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1、(无许可证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
2、(使用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质、回收再利用食品的)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3、(经营致病物、农兽药残、重金属、危害物超标食品的)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4、(经营婴幼儿及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不合标的)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5、(经营腐败霉变、感官异常食品的)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6、(经营病、毒死动物肉及制品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7、(经营未动物检疫、检验的肉及制品的)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8、(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9、(经营国家命令禁止的食品的)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一)主动配合查处的;(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罚没依据
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罚没依据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罚没依据梳理申请单位(公章):序号罚没范围罚没项目罚没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 01 餐饮服务活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02 餐饮服务活动(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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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1、(无许可证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
2、(使用非食品原料、有害物质、回收再利用食品的)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3、(经营致病物、农兽药残、重金属、危害物超标食品的)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4、(经营婴幼儿及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营养不合标的)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5、(经营腐败霉变、感官异常食品的)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6、(经营病、毒死动物肉及制品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7、(经营未动物检疫、检验的肉及制品的)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8、(经营过期食品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9、(经营国家命令禁止的食品的)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10、(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11、(违法改变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十)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12、(经营被污染的食品的)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
13、(经营无标签或标签不合规食品的)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
14、(经营加药食品的)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
15、(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无健康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16、(违反采购查验、索证索票、记录制度,无票证、清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17、(违反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18、(原料库不洁、有毒害杂物、存放不合理的)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19、(经营场所内外不洁、有害虫生存的)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20、(设备设施未维护、不清洗使用的)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21、(违反操作工具设备无毒害、标志明显、分开存放、洗净消毒保洁要求的)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22、(违反餐饮具应清洗消毒保洁或有消毒合格证的)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2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罚。
24、(食品运输设施未清洁消毒、不保温冷藏的)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罚。
25、(聘用禁用的从业人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违反《餐饮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3、(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
4、(加工、使用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
5、(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6、(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