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种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处罚一、违规行为的定义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是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的种类违规行为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1. 销售过期食品:将食品在保质期限内出售完毕后,继续出售已经过期或已失去商业价值的食品;2. 虚假标注食品:在食品包装、标签或广告中虚假标注相关信息,如虚报产品产地、成分、营养价值等;3. 食品生产加工环境不符合卫生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存在卫生死角、设施设备损坏等问题;4. 使用劣质食品原料:使用劣质、变质、霉变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 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因严重违规行为被吊销或暂停许可证。
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具体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许可证吊销: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违规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 罚款处罚:对于各类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3. 暂停营业:对于违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暂时停止其食品经营业务,责令整改;4. 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或其他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四、预防与整改为了避免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减少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企业或个人应采取以下预防与整改措施:1.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了解,增强食品安全意识;2. 定期检查卫生状况: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保持整洁和符合卫生要求;3. 严格食品原料管理:对食品原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4. 规范销售操作:遵守食品销售相关规定,注意食品保质期和存储条件,不得销售已过期食品;5. 对外宣传真实信息:在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中真实标注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1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 新时期 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 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
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 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
修订的主要内容
9、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 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 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 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修订的主要内容
10、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 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为违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6、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实施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 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安全生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犯了什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copy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9号被刑拘了4号能出来吗根据法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保健食品几种常见
4、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 外)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公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四条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 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
保健食品几种常见 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的条款
保Hale Waihona Puke 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
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 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 疗疾病。
1、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证而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 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 务许可。
8、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 为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 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 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要求的产品。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
二、背景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学校也不例外。
近年来,一些学校的食堂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认定标准为了明确违规违法行为,学校需要制定一套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认定标准。
该标准应包括违规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如食品过期、食品添加剂超标等。
同时,还需规定不同行为之间的罚则,以及处理层级。
四、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学校需设立专门负责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监管的机构。
该机构应由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人员组成,负责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与处理对于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与处理非常重要。
学校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效的手段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学校还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理程序,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处理。
六、食品安全违规违法的处罚措施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口头告诫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应严厉惩罚,并可能采取停工整顿、责令停业等措施。
七、教育与培训为了防止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教育与培训。
学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给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并组织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
八、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学生的饮食安全。
学校应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九、舆情管理与公开透明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过程中,舆情管理和公开透明非常重要。
学校应及时公开食品安全违规违法的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3、“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常见的违法行为(案由)及处罚依据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1、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3、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加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处罚):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三)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四)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五)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违反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八十六条处罚)。
(六)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罚)。
(七)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六条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55个无罪辩点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案件55个⽆罪辩点⽣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案件55个⽆罪辩点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秘书长,擅长税务犯罪、⾷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辩护⽣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品安全法律法规,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为。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是⽐较严重的罪名,最⾼刑可判处死刑。
2011年2⽉25⽇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进⾏了修改,将“造成严重⾷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源性疾患,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将“致⼈死亡或者对⼈体健康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扩宽了加重处罚的范围;将“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修改为⽆限罚⾦,并取消了基本犯“单处罚⾦”的规定。
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民法院进⾏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分别为法定不起诉(⼜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不起诉(⼜称存疑不起诉)。
对⽣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检察院对⼀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根据实务案例,总结⽣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通过⼈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以“⽣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为关键词进⾏搜索,共搜索到73688条结果。
其中,经过筛选,从中选取了155份不起诉决定,分别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提炼⽣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的55个有效⽆罪辩点,以供参考。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象市监处罚〔2022〕330号)
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象市监处罚〔2022〕330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象市监处罚〔2022〕33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604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80100【处罚日期】2022.05.25【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象山县【处罚对象】朱全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49处罚名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2〕330号被处罚对象朱全花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2〕330号;案件名称:朱全花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朱全花;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摊位经营面积3平方米,上述抽检批次红头虾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从***购入,共购进5kg,购进价格为30元/kg,共计150元。
截至2022年3月16日,上述抽检批次的红头虾均已售完,售价为40元/kg,总计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8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内容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包括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9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或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的,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未经资格认证上岗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一条、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号
案由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罚的法规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及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封、扣押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不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查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查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
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扣押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
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三十日,如延长需经行政长官审批,(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场所
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餐饮罚款规则制度内容
餐饮罚款规则制度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餐饮安全卫生要求越来越高,餐饮业也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餐饮罚款规则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项。
1. 餐饮罚款规则的定义餐饮罚款规则,也称为餐饮行业处罚制度,是指对于违反餐饮卫生安全相关规定的餐饮商家,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罚款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在于惩罚违反规定的商家,借此来促进餐饮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餐饮罚款规则的执行对象根据相关规定,餐饮罚款规则的执行对象包括:2.1 线下餐饮商家指在市场、商场、餐饮街等地点开设的餐饮商家,如餐馆、快餐店、小吃摊等。
2.2 网络餐饮平台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如外卖平台。
以上两种执行对象,均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
3. 餐饮罚款规则的内容餐饮罚款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罚款标准和处罚形式。
3.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餐厅环境不整洁,存在卫生角落和死角,如餐厅地面、墙壁、桌椅等。
2.食品摆放不规范,存在细菌交叉污染等行为。
3.食品保存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和感染疾病等情况。
4.擅自添加非法添加剂,如甲醛等物质。
5.在餐饮过程中偷漏税款。
3.2 罚款标准罚款标准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和情形而有不同。
一般情况下,处罚标准按照罚款额度进行划分:1.第一类罚款:100-1000元2.第二类罚款:1001-3000元3.第三类罚款:3001-10000元4.第四类罚款:10001元以上3.3 处罚形式违规商家的处罚形式,主要包括通告批评、责令整改、罚款和吊销许可等措施。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商家,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将被追究。
4. 餐饮罚款规则的执行流程当发现餐饮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时,主管部门首先会进行现场查处,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卫生问题,可以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同时依据违法情节进行罚款处理。
对于处罚不服的餐饮商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合法渠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粗略解读
对《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粗略解读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今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
下面就个人对《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理解浅谈几点粗略的见解。
一、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回头看过去,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职责交叉、管理空白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理顺了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农业部门负责初期农产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33种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
33种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如何正确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在我国,农药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法律法规,因此对于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的处罚也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进行。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罚是十分重要的,而正确实施处罚依据也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一、禁用农药不合格的定义和范围1. 禁用农药:禁用农药是指在我国范围内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其禁用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 不合格处罚依据的范围:不合格处罚依据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农户等。
二、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种类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民事赔偿:针对因禁用农药不合格行为造成损失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三、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重要性1. 保障农产品安全:禁用农药的使用可能对农产品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必须对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进行处罚,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2. 规范市场秩序:对于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强化监管效果:实施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可以有效强化监管的效果,对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形成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四、我对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热爱生活、关注食品安全的普通消费者,我深切理解禁用农药不合格处罚依据的重要性。
农产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来源,而禁用农药的不合格使用可能直接危害到我们的健康。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附录一:第一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校食堂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第一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项内容;共计10章154条..新食品安全法秉承“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新理念;有了以下新的变化:一创新监管制度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并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门通报..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1.要求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原辅料、关键环节、检验检测、运输风险控制体系..3.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定期检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4.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建立追溯体系的义务;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三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控制和监督1.加强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不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品质进行了规定;还提出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等程序性要求;以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靠、问题可溯..2.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益的客观要求..在餐饮服务行业积极推进“明厨亮灶”;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优化场所布局;采取透视明档、矮墙展示、视频传输、参观回廊、开放式厨房等多种方式;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展示在消费者视线下..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1.强化行业自律..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2.强化消费者协会监督..增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3.强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业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4.强化群众监督..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5.强调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自律..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五规定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1.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抽查检验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2.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自检;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3.要求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蔬菜、畜禽肉、水产品等鲜活食用农产品为抽检重点;加大抽检力度..4.总局根据情况直接针对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生产企业进行计划性或者突击性抽样..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六加大处罚力度1.惩处类型更加丰富..1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法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等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2增加了行政拘留..比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曰以下拘留..3强化了资格处罚..比如;新法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4强化了民事责任追究..①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新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②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新法增设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③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④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2.惩处力度大幅度提高..比如;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可达货值的三十倍..3.惩处对象更加广泛..惩处对象不仅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还包括运输贮藏企业、相关责任人、监管部门等..比如;为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主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1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范对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规范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主体部分为总则、机构及人员管理、场所与设施设备、过程控制和附则;共计5章46条..附件部分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等6个附件..一风险管理规范引入了风险管理的理念;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如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等;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提高要求1.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加工处理流程;检验设施及其他设施的要求;提高了专间的硬件设施要求;增加了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要求..2.提高了关键岗位的人员配置要求;增补了关键环节的过程控制要求;完善了重点环节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明确了采购验收、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等一般餐饮服务加工操作工序以及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饮料现榨、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中央厨房食品包装及配送、食品留样、贮存等特殊餐饮服务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要求..三、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对学校食堂许可办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采购、贮存、加工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办法包括总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共计6章48条..一责任体系1.办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办法强调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各地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二全程监管办法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制作加工、消费贮存、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做出明确规定;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在源料采购上;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制作加工过程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三诚信经营1.办法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和政府监管人员及经营主体资格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从业人员诚信经营;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倡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管..2.严格限制学校食堂经营主体;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3.鼓励全社会共同参号监管;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 236号2.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 178号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4.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川教20133号5.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川教20142号6.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及追究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明确了要以学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的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办法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办法要求各地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活动;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一第一责任人:校长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二第二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学校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三直接责任人:食堂负责人食堂负责人主持学校食堂的各项日常工作;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担直接责任..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善、责任不明发生食物安全事故的;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校长及当事人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乃至法律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责任1.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2.未建立食堂安全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3.未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5.食堂发生严重食物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6.瞒报、缓报、谎报食物安全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安全事故扩大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分管副校长责任1.未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5.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6.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责任1.不主动配合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从业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3.不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4.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的;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食堂发生食物安全事故未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食物安全事故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第三章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硬件管理学校食堂的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各类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但能够满足食品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有利于保证各项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创造清洁的食堂环境;确保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节学校食堂选址、面积及流程布局要求一、选址要求学校食堂伙房应选择在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方..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旱厕、污水池、粪池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环境整洁..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在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食堂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食堂伙房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教学办公用房等合并设置..食品加工生产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生活环境..二、面积要求一城市普通中小学的食堂面积要求依据国家颁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城市普通中小学食堂面积要求见下表..二农村普通中小学的食堂面积要求依据国家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农村普通中小学的食堂面积要求:非完全小学的生均使用面积为1.5㎡;初级中学的生均使用面积为1.2㎡;全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生均使用面积为1.2㎡..厨房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面积要求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中小学学生在100人以上应建设食堂;学生在100人以下的学校原则上应建设伙房;伙房面积不得低于60㎡..食堂的建设面积按在校学生人数测算;生均建筑面积1~1.2㎡..四高等院校食堂面积要求依据四川省高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标准;四川省高校食堂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以上专用餐厅除外;生均面积为O.8~1.3㎡按进餐人数计算..三;流程布局要求食品在室内处理;不能露天操作..食品加工处理流程遵循“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食堂布局按原料进入、原料储存、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进行合理流程布局;避免在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分开设置;有餐厨垃圾处理通道..对于通道出、入口不能分开设置的学校食堂;应从运送时间原料、成品进出的时间段分开、方式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或采用专用密闭车辆运送原料或成品等方面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以下三幅图分别为托幼机构图1、中小学图2和大专院校图3学校食堂的平面布局图;仅供参考..第二节学校食堂场所管理学校食堂分为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食品处理区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就餐场所指供消者就餐的场所..各场所区域需确定相应的安全责任人..一、更衣区为防止从业人员更衣后;因暴露在外部的环境中使清洁工服再次受到污染;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洗手设施..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应有男女员工专用更衣间;更衣间应设有挂衣钩、衣架;存放私人物品的柜子;配置有空气消毒装置..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季节;每人应配有2套以上的工作服..二、进货检验区进货检验区应有充足的照明设施;还应具有通风、防潮、防蝇、防鼠设施;以及运送原料到库房的设施..三、库房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有防尘、防蝇、防潮设施;有通风设施;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有条件的可在库房的墙面铺设至少1.5m高的木质墙裙..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抹布、拖把等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设置独隔间存放..学校食堂应设各类库房;如冷冻库包括肉类库、水产库等、冷藏库包括蔬菜库、禽蛋奶类阵等、常温库包括调味品库、粮食库、非食品库等;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食品添加刺应专柜存放..设专门用于存放杀虫剂、清洗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的危险品库等..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lO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各种储柜齐全;塑料容器应为无色食品塑料容器..四、粗加工区及切配区粗加工区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区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1.地面是防滑材料铺设;地面有一定坡度;有排水系统;排水通畅..墙裙应有1.5m以上..。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一、罚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种类、规格、有效期生产、经营药品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未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停产整顿,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的要求整改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以及其他依法禁止生产、经营的药品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撤销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以及因特殊原因停产整顿期滥用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五、吊销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以及因特殊原因停产整顿期滥用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并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
六、其他行政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2. 擅自改变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质、经营范围;3. 擅自使用他人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4. 向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5. 违反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导致药品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健康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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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参考学习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工商部门可以监管。
9、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按职权监管。
10、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销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
需要送检作为主体证据。
11、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异常食品的行为。
需要送检作为主体证据。
1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关键在于:需取得“经营”的证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方面的证据。
13、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
《检疫合格证》,市场上经营的肉类都可以要求其出示该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如果取不到必要的证据,可依据其无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处罚。
1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1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毛蚶(han),上海人喜欢的美食,但一度时期毛蚶携带大量细菌和甲肝病毒,为防病特殊需要,上海市政府将毛蚶列为禁止销售的水产品。
16、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
17、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对标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如: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三类食品采购18、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9、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许可证》、《合格证》,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材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
处罚机关: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类食品生产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
2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评估的行为。
23、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24、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
25、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26、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27、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而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
28、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
第五类食品经营与运输29、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要点:【进货台帐,保存两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企业即食品经营者。
30、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
31、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
要点:【批发企业、销货台帐、保存两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食品安全法》“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责任”进行处罚。
3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
规定很多,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为。
违反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罚款。
35、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同上。
36、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为。
同上。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布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行为。
同上。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类餐饮服务处罚机关: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3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异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
39、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行为。
4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
第七类食品进出口处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41、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的行为。
4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
43、从事出口业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等的行为。
44、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45、进口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八类从业人员管理4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要点:检查《健康证》处罚: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7、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处罚:吊销许可证。
48、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罚: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类食品安全事故49、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特点:突发性和意外性;群体性;社会危害性;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5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
51、医疗机构未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的行为。
处罚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类食品广告及其他52、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转致到《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3、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5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卫生部制定。
2002年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共有87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