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京建法〔2019〕16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一、施工单位责任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档案。
3.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二、监管部门职责1.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2.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3.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调查处理。
三、处罚制度1.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2.对严重违反安全法规的施工单位,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施工资质,直至吊销资质,并在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宣传教育1.北京市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人的安全意识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总结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力量。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5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5.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1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卜、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移交,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2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吮签署意见。
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玉新报批。
}i }"核查施工一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个生产许可证。
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 } . 3审查施上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没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y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5. i. 4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莽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4专项施.1二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5. 1.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备有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PPT
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内容与要求 6.1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内容 6.1.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6.1.2 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1.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 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审 核资料; 6.1.4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 审核资料;
3.3 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3.3.1 负责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3.2 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 进行监督、检查。 3.3.3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查, 并予以签认。 3.4 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3.4.1 负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3.4.2 总包单位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 全资料。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资 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向总包单位提供备案。
1总则 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 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凡在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 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 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 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 6.1.6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6.1.7 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 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 6.1.8 6.1.1至6.1.7条的资料具体要求按《建设工 程安全监理规程》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正文带附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正文带附表)3基本规定3.0.1安全监理工作的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0.2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
3.0.3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3.0.4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监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5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0.6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4安全监理管理体系4.1安全监理组织机构4.1.1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4.1.2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4.2安全监理工作职责4.2.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确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审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检查表》;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8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9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4.2.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尺度现场施工安然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然监督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撤消工程的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及打点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打点,遵循属地打点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然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打点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然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然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然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然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那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然专项查抄。
按照施工安然属地打点原那么,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辖区内已打点安然监督存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然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元的施工安然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然专项查抄。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分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打点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及其安然监督机构做好相关打点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然监督打点第七条市、区〔县〕安然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尺度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然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然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然监督人员〞〕的监督查抄,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元的日常安然出产打点及查抄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京建施[2009]88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89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111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工作负具体工程监理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主管人。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工程(以委托监理合同个数计算工程数量)。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工程现场时,应指定一名总监代表主持日常工作,总监代表应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属其他直接责任人。
(五)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向发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 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泄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苴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抽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左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广大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城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监督内容及要求(一)总体要求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志,并评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员的责任,做到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培训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要求1.建设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上必须设置专业的标志,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工人和施工机械较快地撤离现场。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设置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临时保护设施,包括临时封闭和隔离设施等。
(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操作规范和安全防范措施。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操作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四)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1.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的作业规范,并通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和确认。
3.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要求必须符合作业人员的操作规范,并进行专项训练和教育。
四、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完成。
(二)检查结果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不安全隐患,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消除隐患,惩罚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京建法[2015]9号文及附件
京建法〔2015〕9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北京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建设单位1. 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二)施工单位1.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监理单位1.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3.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安全教育培训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新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2. 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安全管理。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京建法〔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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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的监督工作可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进行。
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组织全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施工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和现场工程实体防护进行监督抽查,组织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安监、公安、消防、质监、卫生、环保、城管、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不替代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拆除工
程备案手续时,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
JD-1)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确定负责该工程的安全监督人员。
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组织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会,按照《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的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在《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上签字。
在交底会上,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加盖公章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人员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在人员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第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大
门口显著位置按附件1的内容,设置“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见附件1)。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告知安全监督机构,并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对该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结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巡回监督抽查的方式,对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施工安全行为进
行重点抽查: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上、地下管线及毗邻建(构)筑物等资料情况。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资格情况。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五)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查情况,群塔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六)拆除工程的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现场工程实体安
全防护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一)深基坑的边坡位移、沉降监测情况。
(二)高大脚手架剪刀撑搭设情况、与建筑物拉接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是否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三)临时用电的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实行多级配电、逐级保护等。
(四)“三宝”、“四口”以及“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第十五条除上述重点抽查项目以外,安全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它施工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方面的安全事故
隐患,也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整改后,应向安全监督机构上报责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的整改报告,对于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还应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前后的照片。
第三章安全监督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
(二)《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表JD-2)。
(三)《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3)。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五)《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表JD-4)及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
(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七)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处理、处罚文书。
(八)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
(九)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纸张规格统一采用A4幅尺寸,大于A4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4幅尺寸。
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监督档案应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保管,保存期为工程竣工后1年。
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
到期需要销毁的,应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将监督信息和执法信息录入相关的工作平台,确保数据输入的及时、准确。
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通过“短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将警示信息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在施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
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制度,对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事故控制情况、监督档案的管理情况、监督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施…2006‟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附件1: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监督机构及负责人公示牌
注:高1.0米、宽0.8米;颜色:白底蓝字。
附件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用表
表JD-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表JD-2 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工作交底记录工程名称:填表日期:
表JD-3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
工程名称:填写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附技术职称证、岗位证书复印件。
15
表JD-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管理检查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地址: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
层数:形象进度: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
经抽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整改意见及要求:
整改合格,报监理单位()、区(县)安全监督机构( )、市安全监督机构( ) 复查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
安全监督人员(签名):安全监督人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