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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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年月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贵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来源: 日期:1999.07.15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零星矿产资源处置方案

零星矿产资源处置方案

零星矿产资源处置方案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

然而,往往只有少数几种矿产资源受到人们关注,而那些数量较少、分布零散的矿产资源则被忽视。

这些矿产资源虽然数量不多,但对于环境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处置这些“零星矿产资源”。

零星矿产资源的类型零星矿产资源是指数量较少、分布零散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小型金属矿床2.稀有金属矿床3.小型煤矿4.小型石灰石矿5.小型岩盐矿6.小型石英石矿这些矿产资源分布广泛,有些位于人迹罕至的地方,有些则默默存在于工业化城市的城乡结合部。

这些矿产资源虽然数量不多,但对环境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零星矿产资源的处置方案1.联合开采由于零星矿产资源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要单独进行开采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效益不高。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联合开采的方式,即将多个矿产资源的采掘计划合并,形成规模较大的“矿区”,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联合开采可以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合作等方式实现。

2.综合利用零星矿产资源虽然数量不多,但每种资源都有着特定的用途。

因此,我们应该将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例如,可以将小型煤矿的煤炭、小型石灰石矿的石灰石、小型岩盐矿的岩盐、小型石英石矿的石英石等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制成多种化工产品、建筑材料、玻璃等产品,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

3.安全处置零星矿产资源分布广泛,有些位于人迹罕至的地方,有些则默默存在于城乡结合部。

因此,在进行采掘和综合利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安全问题。

政府应当加强对采掘和综合利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采掘和综合利用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

同时,对于较难处置的矿产资源,如小型金属矿床和稀有金属矿床等,可以进行安全处置,如回收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

结论零星矿产资源虽然数量不多,但对于环境和经济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

如何有效地处置这些矿产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 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 变。”此外,还规定了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等等。 所有权内容包括包括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四项权利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 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实施细则》。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 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补充。
开采期限 即采矿权的期限,根据矿山服务 年限确定,一般地,大型矿山应不超过30年, 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5年。
开采矿种 ----指主要开采的矿产名称,具有综合利 用价值的矿种是开采矿种的副产品。
开采方法-----包括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法。 不同开采方法直接影响采矿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 影响矿山成本和效益。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使用矿 产资源须经国家批准。 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保护和合理 利用矿产资源。 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权人依法获得相应收益。 处分:是指国家依法决定矿业权的设立和终止。

所有权的主要体现 国家对矿产开采范围、方法、矿种、标准、用 途、销售等的规定; 国家对矿产开采年限的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国家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监 督管理; 国家对采矿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费; 国家拥有对矿产资源的最后处置权。 所有权益实现的途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即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向所有者 --国 家缴纳资源补偿费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竞赛试题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竞赛试题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A、土地 B 、耕地 C 未利用地D建设用地2、我国目前的人均耕地面积仅有()亩。

A、1.21B、1.28 C1.39 D 1.47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坚定不移地实施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危机意识,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A、4月22日B、5月24日C、6月25日D、12月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起施行。

A、1983年10月1日B、1986年10月1日C、1983年9月1日D、1987年9月7日5、截至2007年底,我省已发现各类矿产(含亚矿种)()种。

A、133B、137C、141D、1476、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A、5B、10C、15D、207、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A、土地 B 、耕地 C 未利用地D建设用地8、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全国范围内的()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A、荒地利用 B 、耕地利用C土地利用D闲置地利用9、《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使土地成为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

同时《物权法》在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改革创新。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校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改)2012-04-13 18:06:52| 分类:广西地方性法规(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1•【字号】•【施行日期】1995.01.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

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煤矿空白资源获取请示

煤矿空白资源获取请示

煤矿空白资源获取请示
你办《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府法呈[20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中“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可以在未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采挖零星分散的少量煤炭资源,但必须具备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我省煤炭资源丰富,但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远离煤矿企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采挖少量的煤炭,其中有的地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最近,国家在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明确提出贵州要妥善解决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整改问题,其中涉及农民为家庭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问题。

为妥善处理农民采挖煤炭与安全的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特请示:
对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未作具体规定,《煤炭法》以及根据《煤炭法》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规程也只规范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如果允许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的煤炭,如何解决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环境,防治地质灾害,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标题】【发布时间】【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1997-1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

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

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1998年4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环境资源厅: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第241号令,规范、指导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管理工作,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部沟通。

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附件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问题的说明(一)申请登记资料要求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

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

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管理机关提供。

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勘查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

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及资金的证明文件(1)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需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2)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实施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3)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需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

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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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招聘试题库第一部分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A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A.县B.市C.省D.地区2.从安全生产来看,危险源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 C )。

A.本质 B.重点 C.根源 D.关键3.推进矿山安全条件改善,必须立足于( C )。

A.切实强化工作落实B.切实加强组织领导C.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D.切实搞好有机结合4.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D )。

A、安全生产重于泰山B、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重在预防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自(C)起实施。

A、2001年11月1日B、2004年10月18日C、2005年1月1日6.《煤矿安全规程》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检查次数的要求是( c )。

A.每班至少2次B.每班至少3次C.必须有专职瓦斯员经常检查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C )。

A、1年B、2年C、3年D、5年8.没有直接出现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项安全生产职责中的是( C )。

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B.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C.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9.矿井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B );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A. 26℃B. 28℃C. 30℃D. 35℃1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所需费用( B )解决。

A.由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赞助B.由政府财政拨款C.由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筹11.2010年“安全生产月”是我国开展的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 C )。

A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B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C安全发展、预防为主D安全发展、国泰民安12.胡锦涛总书记在哪一年明确提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B )A、2005年B、2006年C、2007年13.“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对人民负责……”这是温家宝总理何时提出的?(C )A、2009年1月中纪委全会B、2008年10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C、2006年1月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4.根据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B )时间内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零星分散和少量矿产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零星分散和少量矿产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并未对“零星分散和少量矿产”进行明确定义或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文或咨询法律专家。

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储量备案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六条“…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规定》(桂国土资办[2002]15号)第四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的认定,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地、市、县对矿产储量的认定结果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2办理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

矿产管理知识问答505.矿泉水企业的最低开采规模被批准后,如超过此标准开采(量不大)是否可行?答:任何矿山企业均应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开采,禁止超规模开采行为.506.现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超量”开采的管理有什么明确规定?答:《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第四十三条第(6)项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507.请问矿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如何落实?答: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矿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矿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或者由当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508.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可否由一家企业或事业单位统一领取一个采矿许可证并对上述多家企业进行管理?答:多家企业开采温泉水,如果属于同一地热田,应按资源整合的要求整合成一家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开采,以整合后的企业申请采矿登记。

多家企业可以联合成立新的企业联合体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事业单位按规定不能申请成为采矿权人。

509.大型国有矿山企业申请采矿权时,已划定的矿区范围中,有部分还未征地,可领取这个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吗?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湖北边开采边治理的法律规定

湖北边开采边治理的法律规定

湖北边开采边治理的法律规定《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经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矿产资源屈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3年,中型矿山为2年,小型矿山为1年。

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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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的砂、石、粘土储量备案
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1事项设立的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六条“…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
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
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
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规定》(桂国土资办[2002]15号)第四
条“…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
责。

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储量的认定,由县级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负责。

地、市、县对矿产储量的认定结果需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备案。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136号)第一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
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
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
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1.3申报条件与材料的依据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
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机构
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就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合
规性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2.1申报条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申报材料:
2.2.1地质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
2.2.2地勘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
2.2.3地质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3.0缴费
3.1缴费标准:免费。

4.0办理方式及期限
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4.2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5.0审批流程图(附后)
6.0相关表格下载(附后)
6.1《地勘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
7.0相关表格、文本范本(附后)
7.1《地勘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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