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切入
高校自治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所 内化 。《 教育法》 条明确规定 了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第9 民依法享有平 等的受教育 机会 。
二、 高校 自治 与大学 生受教 育权 的冲突原 因 根据我 国宪法 规定 , 民享有最基本 的受教育权 。 公 另一方面 ,高校 自治是 规范化教 学和学术 自由的必然 结果 , 因而上 述两者 都是 合法 的 、 当 的 , 当被 法律 正 应 同等保 护。但是 随着学生 自我 意识 的不 断提 高 , 高校 自 治 与大学生受教育权 之间必然会 发生 冲突 ,特别是高 校处分学 生和拒绝给学生 颁发学业证 书时 的冲突更为 明显 。笔者认为产生 冲突的原 凶在 于以下几点 : 1 . 高校法律身份模糊 。 高校的行政 主体 地位并 不明 确 ,高校 自治 的性 质依其不 同的法律身份 也具有不 同 性质。 依据我 国行政 主体理论 , 行政 主体包括行 政机关 和法律 、 法规授权 的组 织 , 但却 没有 明确规定 哪些是法 律、 法规授 权 的组织 , 哪些属 于法律 、 规授 予 的行 而 法 政权更难 以确定 ,致使 高校所制定 的规章制度 往往在
【 察与思考 】 观
高校 自治 与学 生受教 育权 的平衡
王春娥 , 阳庆芳 欧 ( 三峡大 学 马克思主义学 院 , 湖北 宜 昌 430 ) 4 0 2
摘要 : 近些年来大学生诉 高校案件屡有发生 , 映 出高校 自治与大学生受教 育权之 间的不和谐 。本文分析 学 反
生 的 受教 育权 与 高校 自治 之 间 的 冲 突 , 为 这 种 冲 突的根 源在 于高 校 与 学生 之 间 的 法律 关 系模 糊 、 关法 律 法 规 认 相 的缺 乏 , 同时还 在 于 高校 内部 管理 不 规 范。 最后 对 如 何 平衡 学 生 的 受教 育权 与 高校 自治提 出 了相 应 的 改进 措 施 。 关键词 : 高校 自治 ; 受教 育权 ; 突 ; 衡 冲 平
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的受案范围研究
一
宪法 权 利 上 极 有 影 响 ) 。
围。
பைடு நூலகம்
此种学说存在固有 的瑕疵 。因为工作性 质的学校管理也可严 重影 响在校学生的利益, 如基于管理方便 , 学生成立社 团, 侵犯 了学生 禁止 便 的结社 自由和表达 自由,在 当今实质法治 时代里若将之拒 于司法 审查 范围之外 , 似与行政诉讼 的目的背道而驰 , 也不符合 法治 时代 的法 治理 念。而把影响学生利益 的人事性质行为全部纳入受案范 围不现实, 如对 学生施 以的警 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处分 因没有改变学生 的在 学关系而将其 纳入受案范 围极有司法权滥用 的偏 向。 第二种学说 , 重要性理论界定说。 此种学说把学生管理关系区分为 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 , 对只要涉及公 民基本权利 的重要事项 , 不 论是干涉行政还是服务行政 , 必须 以立法 的方式决定 , 而非 由行政权 自 行决定 。 因此 , 在学生管理关系 中, 如果是涉及受教 育权的重要事项 , 必须有法律规定 。 对于非重要性关系 , 如学生服装 、 仪表规定 、 息时间 作 规定、 宿舍规则 , 言行规则等属于行政规则 , 由学校 自主规范 , 可 不视为 具体行 政行为 , 不能提起诉讼 , 也不必遵循严格 的法律保留原则。 对 于此 种理论 ,我 们可 以参考 我 国台湾 地 区法 院的相 关判 例 : “ 95 ‘ 院大法官 ’ 出的‘8 号解释文与解释理 由书 ’ 出: 1 9 年 司法 作 32 指 各 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者惩处规定 ,对学生所为退学或者类似之处 分行为 , 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 , 足 自属对 ‘ 民宪法 ’ 人 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 , 此种处分行为应为 ‘ 诉愿法 ’ ‘ 及 行政诉讼 法’ 上之行政处分 。 受处分之学生 于用尽校 内申诉途径 , 未获得救济者 , 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这正如北京师 范大学教育法与教育 政策研究所所长劳凯声教授所言 :学生群体确实有其特殊性 ,但是他 “ 们拥有 的基本权利 , 却并不因其学生身份而与普通人有任何差别 。” 而 法界名家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福特斯明确指出 :第一修正案 的权利 “ 是适用 于教师和学生的。 我们不 可能得 出如此结论 : 学生或者教师一旦 踏进学校大 门就丧失了宪法权 利。” 此种学说有一定的合理性 。 一方面 , 它承认了学校与学生关 系的特 殊性, 仍有别于普通 的行政法律关系 , 不能完全适用法律保 留原则 , 而 有必要赋予一定的管理与命令权力 ,这是维持其正常工作 的基础与前 提; 另一方面 , 它完全 摒弃 了特别权力关 系排除 司法救济 的传 统观念 , 承认 只要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 等基本权利 , 由立法规定 , 应 也可寻求司 法救济 。因为公 民的基本权 利是公 民不可或缺的 、 最根本的权利 , 对于 在校学 习和生活的高校学生而言 ,他们的基本权利理应与其他公 民一 样, 受到 同样 的尊重。 第三种学说 , 审查方式界定 说。此种学说总体而言大体上有“ 宪法 保 障个人权利审查方式” 应 用成文法审查方式” 和“ 两类 。前者如美 国, 对学校管理的司法审查更多的是依据宪法条文而不是成文法律 ,后者 如法 国和德 国,司法审查的紧密程度取决于立法机构用法律调整教育 问题 的程度 , 奉行“ 法律保留原则 ” 但是 , 。 法院不论运用哪种方式 , 都是 有范 围和局限的 , 即使是对 宪法 的广义解释或对成文法的广泛应用 , 法 院也不处理实质上的学校教育 问题 。 对此 , 我们结合国外相关法 律规定 和判例。在美 国, 国联邦宪法 美 的效力最高 , 因此各州行使 教育权 限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 就如联邦最 高法 院所 言 :诚然 , “ 公立 教育主要为各 州的事务 , 但是不可否认 , 此等 职权一如其他州的活动 , 必须遵守联邦宪法的规定。” 事关公立学校政 策 和措 施的宪法条文包括 : 一修正案 ( 障宪法实体权利 , 第 保 如言论 自 由, 宗教 自由 )第 四修 正案( 障身体 、 , 保 住所 、 文件 与财产 不受无 理拘 捕 、 查与扣押的权利 ) 第五修正案 ( 当程序的规定 , 搜 , 正 直接针 对联邦 政府 )第八修 正案( , 常在学 生体罚案件 中被 引用) , 第十 四修正 案( 学校 诉讼 中最常被引用 , 适用 于州政府 , 称为 “ 正当程序条款 ”在保 障学生 ,
试析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论文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力学生自由权利矛盾平衡和谐论文摘要: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利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寻求这对矛盾的平衡与和谐,是高校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方面。
为此,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通过学生自治来促进依法治校;完善学生处分申诉制度;严格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学生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时避免矫枉过正,避免另类失衡。
高等学校作为法人实体,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了其代表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和管理的权力。
高等学校的学生,作为国家的公民,《宪法》、《教育法》等赋予了其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权利。
学校教育管理权行使的最终目的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而学生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的前提下进行。
如何既保证学校教育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能保障学生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是我国立法以及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自由权利—一对永恒的矛盾高校管理权与学生自由权是一对天然的永恒的矛盾。
一、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校和学生,永远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哲学上的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同一的关系。
这种关系突出地表现为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联系和趋势。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双方相互分离的趋势。
作为矛盾体的学校和学生,因为其共同的教育目的—使受教育者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获得健康的全面的发展。
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拟获奖论文名单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的改革逻辑 立案登记制背景下应对“案多人 少”困局的改革路径研究——以创 新管理模式为视角 垄断语境下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 困境与变革 法律信仰命题在中国的逻辑断裂及 其弥合——基于学术史的考察
主审法官本质与内涵的法理思辨
法治中国视域下检察机关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制度问题研究 从形式到实质:有效辩护制度的中 国图景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制度化——基 于聂树斌案“异地复查指令”的研 究 转型中国的司法与大局关系——兼 论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路径 论“应当参照”的规范性:法哲学 视野下的指导性案例 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处理规则 指导性案例中具有后案参照力部分 的效力形态与适用问题研究——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例 空间治理:基于犯罪聚集分布的综 合治理政策修正 结果失衡与矫正对策:权利思维对 定罪的反向制约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行政执法证 据准入问题 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的司法判断 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保障 ——以尊重和保障证人人权为分析
我国民事审判背景下实质既判力及 其标准时间问题研析
方明航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丰 霏 吉林大学法学院
甘菱铭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 徐瑞梅 法院
甘 炜 湖北省法学会
高松林 师 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高 伟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郭 兵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郭 飞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何 渊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行政区划变更决策模式的类型、选 择与优化
论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以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整体性解 释为中心
谁来保护法官的履职权益——民事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案件责任 豁免
民事裁判思维差异弥合的实证研究 ——以逐级遴选改革为视角的路径 探究
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和平衡
我 国宪法和教育法律 、 法规并没有明确使用“ 自治” 的概
受教育权是公民工作 生活及参 加其他 一切社 会活 动的
念, 只是在具体条款 中出现 “ 自主” 一词。《 育法》 2 教 第 8条
规定 了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权利 , l 就是 “ 校 以及 第 项 学 其他教育机构有权”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这是关 于高校 自治 最重要 的法律 渊源和法律 依据 。《 等教 育法》 定“ 高 规 高等
Vo . . 1 8 No 1
Ma . 0 8 r2 o
论 高校 自治 与 大 学 生 受教 育权 的 冲突 和 平衡
周 静
( 广东 工业 大学物理与光 电工程学院 , 广东 广州 , 10 6 50 0 ) 摘 要 :高校 自治是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依 法享有 的 自主管理权 , 而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随着 高校 自主行使决定权的行政事务范围的扩 大, 大学生受教 育权与学校行政 自主权冲突 的事 件有所增 加, 生诉 学 高校的法律纠纷 呈迅速上升趋势。 当前 , 要坚持法 治观念和理性思维 , 把握和谐高校的价值取 向, 进行价值 整合 , 建立高校 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 的平衡机制 。 关键词 :高等院校 自治 大学生 受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 : 4 G 6 冲突和平衡 文章编号:6 1 2 X(0 8 0 - 2 -3 17 - 3 20 l 1 0 20 6 0 文献标识码 : A
维普资讯
第 8卷 第 l期
20 0 8年 3月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fGu n d n nvri fT c n lg S ca cecsE io o r a a g o gU ies yo eh ooy{ oil ine dt n) o t S i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高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也是高校管理必须的一项权力。
但是,学校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差错,或者程序不当,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处分欠适当等存在一项或多项问题,使得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较早的李向荣诉襄樊学院不服勒令退学行政处分决定一案,到最近的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体现了其救济观念亦从传统的单纯申诉发展到某些案件也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对于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能提起诉讼,目前学界和司法界仍然认识不一,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高校学生不服纪律处分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作全面的分析。
一、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有关高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如云南师范大学周梁云教授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反,也有的观点认为,高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如重庆邮电大学的邱业伟教授,他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
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性质与行政机关外部行政行为同質,其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力来源不同。
高等学校是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身份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而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因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
自治与法治的博弈——论大学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
收 稿 日期 :0 9 —5 间属 于 特 别权 力 关 系 的 理论 遭遇 解构 对 于我 国大学 与学 生 的 关 系 而言 , 们 习惯 人 上认 为是 一种 内部 管理 关 系 , 由大 学 自主 处理 有 关学 生 管理 的一切 事情 。作 为具有 大 陆法 系传统
我 国《 高等 教育法 》 1 第 1条规 定 : 高 等学 校 “
否 侵犯 大 学 自治 、 学术 自由 , 果 司法 介 入 , 如 则介 入 范 围 为何 、 介入 程 度 怎 样 。本 文将 运 用 行 政诉
讼 相关 理论 , 上述 问题逐 一予 以 阐述 , 期推进 对 以
应 当 面 向社 会 , 法 自主 办 学 , 行 民 主管 理 。 依 实 ”
首都 师 范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p t l r lU ie s y o r a fCa i a No ma n v ri t
21 0 0年 第 3 期
( o i ce c s dt n S c l i e E io ) aS n i
一
自由地发 布命 令 或 强 制 , 不 必 寻 求 个 别 的 法 律 而
依据 , 适 用 法 律 保 留 原 则 , 时 拒 绝 司 法 的 不 同
介入。
是 一 种 具 有 宪 法 意 义 的 制 度 , 是 大 学 的 一 项 法 而
律 权利 , 由《 等 教 育法 》 窥 一 斑 ;不是 自下 这 高 可 而 上而 后 经过 宪 法 确认 的 权 利 , 是 经 由政 府改 却 革 自上 而 下 释 放 出来 并 由 《 等 教 育 法 》 定 的 高 规 权利 ; 主要 目的不 是为 了保 障学 术 自由 , 而是 为 了 发展 高等 教育 事业 , 实施科 教 兴 国战 略 , 促进 社会
自治与法治之间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公法规制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8期136㊀㊀作者简介:韩榕(1992-),女,安徽池州人,上海中医药大学后勤保障处,助理工程师.自治与法治之间: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公法规制韩㊀榕(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201203)摘㊀要:传统上,公法视野下的大学自治可以区分为学术自治㊁管理自治㊁人事自治与财务自治等基本类型.与此相应,大学自治规章则包括学术性自治规章与行政性自治规章两类.作为大学管理自治的重要构成部分,校园安全管理涉及校园秩序的维系与保障,关乎师生权益的法律保障.关键词:安全管理;公法基本原则;大学规章自治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21.08.0621㊀问题的提出大学已经由封闭走向开放,大学与社会越来越紧密,随之而来,大学面临较多的校园安全管理的安全问题.校园安全管理是一个全方位的体系,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对当下校园安全事件纠纷的化解㊁权利的保障显得 心有余而力不足.2㊀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性质㊁范围与效力位阶2.1㊀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性质我国目前对校规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也是校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分析整体校规的性质,是分析校园安全校规安全的校规的前提.在界定校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性质之前,需先明确大学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目前公立高等学校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作为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中行政法律㊁法规授权组织,根据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法院从司法角度在判决中将高校界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方面,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授予学校自主行政管理的权力.高校作为自治性行政主体的,在漫长的大学发展的历程中,形成了与大学学术研究㊁相关学校事务管理的办学自主权.根据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权来源于之一是国家上位法的规定,即国家通过法律㊁法规与规章对高校具有的管理权力进行授权.例如清华大学消防管理规定通过2009年至2010年底25次校务会通过,但是清华大学的消防安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㊁团体㊁企业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㊁公安部令第28号)制定本规定.另一方面,高校校规的自治权来源于高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学校作为一个自治性团体而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力从根本上源于高等教育与科研活动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国家的授权.从权力层面来说,大学自治权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自治立法权;(2)自治行政行政权;(3)自治裁决权.从学校规定的性质而言,分为学术性事务与行政管理性事务.校规从本质上来讲是高校内部规定,适用于高校内部成员.在中国台湾地区因为学生下载M P 3档案,警察突袭校园扣押了电脑.这个案例就是高校自主权与国家和地区警察权冲突.这种权力,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 家宅权.基于以上分析,高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大学自治性规定中的行政性规定.然而,高校特殊的法律地位即双重性质,高校不仅是一个以学术为核心的自治性团体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管理校园维护秩序的权力.高校关于安全秩序管理的规定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其次,也需要予以高校留足一定自治的空间.2.2㊀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范围与效力位阶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是个宏观系统的体系涉及学校的安全管理的多方面.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大致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学校行政管理方面的安全制度;二是学校教育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学校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学校后勤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到学校安全具体的管理层面,以东南大学安全管理规定为例分为综合治理㊁消防治安管理㊁交通管理㊁网络管理等.根据目前«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位阶效力依次为宪法㊁基本法律㊁普通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地方性法规㊁政府规章,并且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保持法律的纵向的一致性.在既有的司法裁判中,法院将高校校规视为法律效力低于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在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 学生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㊁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学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显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中,当高校校规不违反上位法且正式公布,法院即可在司法裁判中 参考 适用.换言之,高校校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包括规章在内的上位法.据此,高校校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同时,鉴于高校章程作为校内 最高法 的地位,高校校规也不得违反学校制定的章程.3㊀自治与法治之间: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如何通过法律之门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8期137㊀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属于学校自治范围中的行政性事务,应当与学术性事务严格区分,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是高校履行其自治权的表现方面,但这并不说明高校安全管理校规完全有学校自行规定,在法治真空中运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校园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遵守行政法基本原则.3.1㊀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合法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主要指一切行政权力都具有法律依据,具体包括职权法定㊁法律保留㊁法律优先等内容.根据法律保留原则的原本设立之初,在于限制没有界限的大学自治权,具体到高校的校规中来,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不属于学术性事务,而是属于行政性事务,关系到校园学生㊁教师的人身㊁财产等方面安全,学校具有 维护秩序的管理权 .对于学术性事务,不管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保持相应的谦抑性,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学位撤销一案中,法院作出了北京大学败诉的判决,对于于艳茹请求法院恢复其学位请求驳回.然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是学校行使管理秩序权,法律保留原则理应介入,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一方面国家立法必须给予大学自治空间.例如«清华大学违纪处罚条例»中第三章侵犯人身权㊁第四章侵犯财产权.我国«行政处处罚法»规定,除了法规㊁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大学秩序管理性的规定面临着尴尬的局面,对于师生合法权益缺乏保护.又如,开除学籍的情形已经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52条明定.高校制定的安全管理校规,涉及开除学籍的,应认真对照教育部41号令第52条,以避免违法疑义的产生.当前,我国高校校规中安全管理类校规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与重视,此类校规的合法性问题堪忧.未来,应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对高校校规的合法性予以全面充分的审查.3.2㊀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高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实施需在正当程序之下运作,行政正当原则又称为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正当程序原则最早追溯于英国的 自然正义 ,高校在秩序维护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不能忽略程序的价值.任何的行政行为的实施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方式.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样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落实正当程序原则须履行告知制度㊁说明理由制度㊁申辩制度㊁听证制度等.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一定行政行为时,按照一定的方式向相对人通知㊁说明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的制度.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之前㊁之中㊁之后,有义务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的形式通知相对人,行政主体未履行告知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公开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及时㊁真实㊁客观的公开学校办学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信息.高校安保人员若是在执行安全秩序维护时,站在中立角度,能够事前告知相关人员必要的学校规定,相关人员有权向学校申请听证从程序的启动,避免高校内部人员之间的纠纷.当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对学生权益构成重大影响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听证制度,以充分保障学生的程序权利.同时,借由这一程序装置,亦可以对校园安全管理权的运行予以规限和制约,避免其恣意妄为.3.3㊀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在权衡实现公共利益时不能对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进行过度的侵害.比例原则作为宪政与法治国建设的基本原则,其在高校安全管理校规制定中的适用,能够增进校规的理性与审慎,避免惩戒失当或过度.在高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中,高校在制定实施安全管理规定时不利于学生㊁教师的利益时,采取的惩罚措施与惩罚手段是相适应的,«清华大学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二条做出相关规定.条例中惩罚金额与身份的处理虽然作出金额的区别处理与对待,但是其中的金额的设置与处分是否处分过于严格.4㊀对策与建议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在宏观层面要遵守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再具体的制度安排上,要建立起事前㊁事中㊁事后的整套法治框架制度.4.1㊀事前建立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合法性审查高校安全管理规定由学校校务会通过,在向全校师生公布.在制定安全规定的主体上看,缺乏专门的校规制定机构,在程序上缺乏公众参与,并且无专门的法律顾问进行专家意见.高校需建立专门负责学校各项校园规定的专门法律事务办公室,配备专门的专业性人员对各项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完毕后聘请校外的法律顾问对相关的规定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建立起一套事前专门人员审核,专家咨询建议制度,确保相关规定遵循上位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4.2㊀事中加大民主参与制度教育部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 2020)»推进决策科学化㊁民主化㊁法治化.加大民主参与制度,最重要程序正当㊁过程公开㊁公众参与.民主的参与以校园规定制定过程透明化为前提,学校在制定相关规定的时候,要公布相关的制定程序,举办师生座谈会㊁听证会.加大学生代表大学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制度化科学决策的过程中来.4.3㊀事后建立校园安全规定清理制度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来源于国家层面的法律㊁法规规章,在部分涉及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的规定中经常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情形,结合现实中我国高校在办学的几十年中积攒了大量的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在制定修改相关规定时结合最新规定予以修改.随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最新修订,大量涉及安全管理的高校校规亟待被清理或修订.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中对于第五十五条中对学生做出损益性行为,理应听取学生意见并予以根据学生申辩意见做出决定.参考文献[1]倪洪涛.论法律保留对 校规 的适用边界 从发表论文等与学位 挂钩 谈起[J ].现代法学,2008,30(5):15.[2]许育典.法治国与教育行政[M ].北京: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346.[3]孙绵涛.研制校园安全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现代教育管理,2017,(2):120.[4]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J ].政法论坛,2004,22(5):4.[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Z ].。
高校自治权与大学生权利平衡理论问题研究
S t u d y o n Ba l a nc e b e t we e n Un i v e r s i t y Aut o no my Ri g ht s a nd Co l l e g e St u de nt g Ri I g ht s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mo r e s mo o t h l y .
Ke y wo r d s : u n i v e r s i t y a u t o n o my;c o l l e g e s t u d e n t s " r i g h t s ;e d u c a t i o n r i g h t s ;b a l a n c e
1 . 高校 自治的 内涵
在理论上研究不够深入 , 没有理清高校 自治权与学 生受教育权 、 行政管理权、 司法审判权等权利 以及权
力 之 间的关 系这 些基 础性 理论 问题 。实 际上高 等学
校 自治问题从本质上说是法律维度下的内部治理 问 题; 高等学校的管理 问题 , 不仅是政策问题 , 同样也
随着大学教育的开放化与国际化以及大学生权
一
利意识的觉醒, 高校在行使特定权力的过程 中不可 避免地与学生的权利发生矛盾与冲突 。由于此类纠 纷发生在高校内部, 并涉及到高校的自治权 , 因此具
有一 定特殊 性 。对 于 该 问题 的研究 国内大 多数学 者
、
高校 自治相关 问题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启示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本文将着重分析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特点,并针对其管理经验和做法,提出一些启示和建议。
通过对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深入研究,可以为其他地区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启示,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深入探讨,总结其成功经验和特点,为其他地区的高校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分析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情况,找出其成功的关键因素和值得借鉴的做法,为其他高校提供参考和指导。
探讨如何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学生参与度和自治能力,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
期望通过本研究,能够对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提升和创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为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概述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而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服务项目。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生活质量,帮助他们解决在校园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台湾的高校中,学生事务管理工作通常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这个部门负责学生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它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学生活动组织、学生事务咨询、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注重整体规划和协调,通过建立学生事务管理体系,形成学生事务服务网络,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
台湾高校也注重与学生、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学生事务工作的发展。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在整体规划和服务项目设置方面比较完善,在学生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和服务网络建设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2.2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特点一、多元化的服务内容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服务内容的多元化。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启示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启示随着高校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涌入校园,学生事务管理也成为高校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台湾高校在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其工作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文将从学生参与、学生发展、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探讨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启示。
台湾高校注重学生参与。
他们倡导学生自治,尊重学生的意见和决策权,充分发扬学生团体的作用。
台湾高校设立了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创新园区等平台,鼓励学生自主组织、管理和参与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才能。
学生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还可以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
台湾高校努力促进学生发展。
他们从学生的全面发展出发,注重学生的学业、科研、文体等各个方面的培养。
台湾高校设立了学生发展中心、职业规划中心等机构,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发展指导和资源支持,帮助学生制定个人发展规划,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就业能力。
台湾高校还鼓励学生参加各类比赛、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台湾高校重视学生权益保障。
他们倡导平等、公正的办学理念,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台湾高校设立了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辅导服务中心等机构,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安全保障等服务,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成长。
台湾高校建立了学生诉讼制度,学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台湾高校强调学生事务管理与教学相结合。
他们将学生事务管理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中,与教学相互补充和促进。
台湾高校注重学生事务管理与教学计划的协调,将学生事务管理的目标和措施与学校的教学目标相统一,共同构建校园教育生态。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启示
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的启示在台湾的高校中,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学生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等方方面面。
如何有效地进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研究、总结台湾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模式,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启示,这些启示或许对其他地区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注重学生参与台湾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工作非常注重学生的参与。
无论是学生会、社团、志愿者团队等,都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学校会为这些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同时也会鼓励学生自发地参与到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来。
这种模式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同时也使得学校的学生事务管理更加贴近学生、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这对其他地区的高校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参与到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来,让学生在管理中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这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二、建立多元化支持体系在台湾的高校中,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建立了多元化的支持体系。
无论是学术支持、心理健康支持、就业指导等,学校都会提供相应的支持服务。
通过建立这样的多元化支持体系,学校能够更好地帮助学生解决各种问题,使得学生的成长更加全面和健康。
在其他地区的高校中,也应该建立起类似的多元化支持体系,让学生可以在学校里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这不仅需要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同时也需要学校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需求,因地制宜地提供相应的支持。
三、强化关怀与宣导台湾的高校非常注重对学生的关怀与宣导。
学校会定期开展各类关怀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饮食健康宣传等,同时也会建立相应的宣导体系,通过各类宣传材料向学生传递相关信息。
这种模式有助于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
其他地区的高校也应该重视对学生的关怀与宣导工作。
通过开展各类关怀活动,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台湾地区大学生权利认知的实证分析
台湾地区大学生权利认知的实证分析
朱平;易鹏;吴文彦
【期刊名称】《大学教育科学》
【年(卷),期】2013(006)006
【摘要】台湾高校学生权利保障取得较大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台湾高校不同背景的学生在自身权利的认知上有着很大差异,有待改善的学生权利主要集中在“学生自治”、“宿舍规范”、“劳动权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这些问题某种程度上妨碍了台湾学生权利的实现.台湾学生权利保障的经验和教训对大陆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有借鉴和警示意义.
【总页数】6页(P110-115)
【作者】朱平;易鹏;吴文彦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教育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0
【相关文献】
1.台湾地区大学生权利现状分析 [J], 朱平;易鹏;赵强
2.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实证分析与培养方式研究 [J], 陆在春;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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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湾地区肉用畜禽生产效率实证分析 [J], 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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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协调
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协调
周慧达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8)003
【摘要】由于管理观念落后,立法存在及求济机制失范等多种原因,高校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增多.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应从紧张走向和谐,需要准确认识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从立法上保证高校自治的能动性.加快高校的良法自治进程,并完善受教育权的救济渠道.
【总页数】3页(P123-125)
【作者】周慧达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1
【相关文献】
1.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协调 [J], 付婷
2.高校自治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J], 王春娥;欧阳庆芳
3.从法治视野看大学自治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J], 刘桦;杨金华
4.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和平衡 [J], 周静
5.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J], 陈宗波;陈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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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塑:大学自治视野中的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对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684号”的分析与反思
解构与重塑:大学自治视野中的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对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684号”的分析与反思
张力
【期刊名称】《台湾研究集刊》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随着基本权利保障观念的兴起并日益成为法教义学的重心,制造法外空间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失去其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第684号”通过
基本权利的解释路径彻底解除了对大学生诉权的限制,加速瓦解了大学校园领域的
特别权力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保留原则对该领域的顺利接管,相反,大学自治、特别权力关系与法律保留原则三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更为复杂而有趣的关系.
【总页数】8页(P38-45)
【作者】张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台湾地区大学生救济权利的最新突破:第684号大法官解释评析 [J], 张冉;申素
平
2.公立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处分的限制与约束——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在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适用为限度 [J], 殷守革
3.法治视野中的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操作分析》“导论” [J], 张志铭
4.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中的两岸关系性质研究 [J], 游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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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机制探析——以国家权力对教育纠纷的介入为视角
Balance between Right to Education and Autonomy of University --State Power Intervene Educational
Issue
作者: 龚向和 李孟春
作者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版物刊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70-74页
主题词: 高校自治 受教育权 冲突 平衡
摘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呈逐渐上升趋势。
从本质上看,高校与学生因管理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实际上是高校自治的管理权力与学生受教育权利之间的冲突。
为使二者的
权利义务达到平衡状态,要求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介入纠纷的解决.也要
处理好国家权力介入程度的问题。
台湾释宪实务制度下的大学自治
University Autonomy under Explanation of the
Taiwan Constitutional
作者: 李林
作者机构: 浙江师范大学教科院,浙江金华321004
出版物刊名: 重庆高教研究
页码: 8-1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释宪;大学自治;司法院
摘要:大学为追求高深学问之所,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为其制度性保障之一。
然而基于法治国原则,大学仍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国家的监督。
在台湾释宪实务下,司法的介入对大学的影响很大,大学根据大法官解释在学生权利救济、在学关系及学校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应改变。
大学不再是特别权利关系下的"国中国"。
台湾地区的大学既继承了民国以来的大学自治传统,又在民主政策下得到更为充分的发展,其经验值得中国大陆高校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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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3 年第 1 期论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切入周慧蕾,孙铭宗(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博士研究生)摘 要:大学自治权不仅涉及与外部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也涉及与内部学生权利的关系。
从外部视角而言,台湾地区大学自治权获得了宪法性保障地位,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权的不法干涉,也可以对抗立法权的不当规范;从内部视角来看,校园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彻底破除,大学生获得了全面的诉讼权。
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尊重大学自治权与有效救济学生权利之间寻求恰当的途径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
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经历一系列的实务尝试后,放弃了合法性审查模式,确立正当性审查模式。
这种司法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关键词:大学自治权;学生权利;司法平衡;正当性审查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086-071994年1月5日台湾地区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破除,学生不再满足于诉讼权的获得,更期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实体性权利的救济。
面对不断发生的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如何在尊重大学自治与切实救济学生权利之间进行恰当的平衡,成为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大学自治权的地位:从立法保留到宪法保留随着“大法官会议”第380号和第450号解释(以下所涉“大法官会议”第X号均简称“释字第X号”)的出台,①台湾地区大学自治的法律地位与内涵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与丰富。
1995年5月26日,“大法官会议”针对“立法委员”所提交的关于“大学法细则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订等规定是否违宪”声请案,做出了释字第380号决定。
“教育部”制定的“大学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3项规定:“各大学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学相关人员共同研订之”。
因“共同必修科目”一语未出现在“大学法”中,部分“立法委员”认为“教育部”没有得到“大学法”授权,擅自在其施行细则中增定“共同必修科目”的规定,不但在形式上逾越母法授权范围,在实质上更有违害宪法所保障的大学自治。
针对“立法委员”的声请,“大法官”发表解释文认为:②“大学自治是宪法所保障的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其范围应包含直接涉及研究与教学的学术重要事项。
国家对大学自治负有在法律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并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根据上述法理,“大法官”认定“教育部”实施细则中的相“举关规定因超越法律授权,并损害大学自治,故与“宪法”不符而失效。
同时在理由书中进一步指出:①台湾地区的大法官解释制度,初设于1947年,负责解释“宪法”及“法令”,由15位“大法官”组成,任期为8年。
大法官解释制度已成为台湾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制度,每一个解释的出台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对相关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②“大法官会议”解释主要有“解释文”与“理由书”两部分组成。
86周慧蕾、孙铭宗:论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凡与探讨学问,发现真理有关者,诸如研究动机之形成,计划之提出,研究人员之组成,预算之筹措分配,研究成果之发表”,“课程设计、科目订定、讲授内容、学力评定、考试规则、学生选择科系与课程之自由,以及学生自治”,“大学内部组织、教师聘任及资格评量”等,都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
虽然,释字第380号一方面肯认了大学自治作为制度性保障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又具体明晰了大学自治的范围与内容。
但该号解释的重心,则在于强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大学自治,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与监督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基于民主原则与法治国原则而确立的,主要强调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
但是这种立法保留只是具有形式合法性,因为在政党政治下,如果单一政党掌握国会过半数的席次,法律的通过或不通过,并非难以控制。
针对此有学者指出:“纵使国家公权力的各种措施,都有法律作为依据,也只是符合形式的法治国而已,实质的法治国还必须进一步要求,立法者必须受到宪法秩序拘束。
”①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诉求与宪法基本权利的维护,法律保留原则除了立法保留,还应有宪法保留。
所谓宪法保留,强调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法律(立法)也不能进行限制。
②可以看到,在释字第380号中所提到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指立法保留,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
而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时,大学自治是否享有“宪法”保留,解释并未明示。
不过,从其理由书中似乎可看到,“大法官”并不认为大学自治可直接对抗立法行为:“大学之必修课程,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其订定亦应符合上开大学自治之原则”。
可见大学自治还只是作为立法的补充原则而已。
1998年3月27日公布了释字第450号。
“大学法”第11条以例举方式规定了大学应设立的机构,其中关于军训室设置的强制性规定,引起部分立法委员质疑,认为该规定有违“宪法”所保障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
针对声请案,释字第450号指出,大学享有内部组织设置的自治权,“大学法”强制规定大学设置军训室的规定,有违“宪法”保障大学自治的意旨。
可见该号解释已把大学自治权从立法保留提升到了“宪法”保留,置于“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可直接对抗法律本身的不当干涉。
③大法官通过释字第380、450号,在大学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上勾勒了一幅浪漫的图景,即大学自治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干涉,亦可以对抗立法者的不当规范。
但是,大学从外部层面争取到的自治权却不断受到来自其内部层面的挑战,特别是随着学生权利的张扬。
二、大学生权利的张扬: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到“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一)释字第382号: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突破台北商业专科学校学生王某,被学校以考试作弊为由勒令退学。
王某不服,遵循法定程序依次提起诉愿再诉愿及行政诉讼,④请求撤销该处分,但均遭驳回,理由是:公立学校对学生所为处分,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学生不享有提起诉愿、再诉愿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释字第382号就是缘该案作出。
“大法官”在释文中指出:“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从而终结了台湾地区学生不能寻求司法救济的历史。
因此,有学者发表评论高度肯定该号解释,认为解释打破学校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具有“开创性”意义。
⑤当然,司法实务的转变,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有密切关系。
二战后,人权意识不断高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严厉批评。
为应对时代需求,学者提出了各种修正理论。
其中德国学者乌勒(Carl Hermman Ule)提出的“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二分论最具影响力。
释字382号就是乌勒二分理论具①李惠宗:“校园将永无宁日?——释字第684号解释评析”,载《月旦法学杂志》2011年第191期,第111页。
②参见孙展望:“法律保留与立法保留关系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第105页。
③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大学自治与立法者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宪法层次的分权关系。
详情参见黄昭元:《二一退学制度的宪法争议》,载《新世纪经济法制之建构与挑战》,2002年出版,第97-102页。
④台湾地区的诉愿类似于大陆的行政复议。
“在学关系与司法审查——评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2号解释”,载《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4期,第60页。
⑤蔡茂寅:87行政法学研究2013 年第 1 期“各体运用的实例。
释文中首先肯定了因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育权的基础关系适用司法审查原则: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
”接着在理由书中对经营关系中的学生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作了严格限制:“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
”但是,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划分标准并非清晰明朗,存有争议。
加之,类似“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用语不明确,往往导致即使“对学生受教育权以外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也屡屡不许救济。
①当然,对该解释的不足,也有学者表示理解:“释字第382号解释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但该解释对于盘踞、压制台湾民主与法治秩序半个世纪之久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重要的解构之功。
或许做出解释当时,结构的力道还不敢用得太深。
”②因此,从学生权利保障角度看,释字第382号在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上是一个启动程序,而彻底放弃该理论并确立大学生“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是释字第684号。
(二)释字第684号:“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确立释字第684号缘起于下述三个声请案:案例1:台湾大学硕士生陈某选修其他学院所开设课程遭拒。
陈某认为该选课限制的规定有违“宪法”上受教育权的保护,使其学习自由受损。
遂向学校提出申诉,遭驳回。
后提起诉愿,“教育部”也不受理。
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均遭驳回。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对于学生所为选课限制,系基于教学自由,为维持学术品质,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之管理措施,并未改变抗告人……硕士班学生身份,且未损及抗告人受教育之机会,则诚难认系争管理措施对于抗告人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自不得谓系争管理措施相当于有致学生退学或类此之行政处分。
根据前揭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意旨,系争管理措施尚不属行政处分,不得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③案例2:私立醒吾技术学院学生龙某,因必修课被评定为成绩不及格,导致无法顺利毕业。
龙某认为教师评分不公,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评议委员会以“违法事件之审查,乃非申评会之权责”为由不予处理。
“教育部”则以“非属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理由书规定之退学或类此、改变学生身份、损及受教育机会处分”为由并未介入。
龙某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遭驳回,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也遭驳回。
驳回的理由均为:“本案非属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理由书规定之退学或类此、改变学生及其他有违行政中立及影响校园身份、损及受教育机会之行政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
”④案例3:台湾大学学生蔡某,申请在学校公告栏及海报版张贴“挺扁海报”,被拒绝。
蔡某认为学校违反“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权,向校内申诉,向“教育部”提起诉愿,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受理机关皆援引释字第382号解释意旨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