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线,为保障学生权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利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
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大学生权利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实在权利,是合法的权益。
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
其次,是大学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享有的权利。
再次,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者,一个学生身份特有的权利。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专门列出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学生权利与高校学生管理的关系,张永华在《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一文中提出:首先,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和学生。
学校作为法人是教育主体,教职人员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的教学管理,实现学校的教育权。
论高校法律秩序——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系的一套政治制度, 通过为法律主体确定权利义务从而确立 法律之下的社会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是调整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于学校权利的规定是 该规章的重点和核心(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部管理法, 从另 一角度说被授予的权利同时也是被控制被限制的权利) , 我们 从以下角度来解析该规定所确定的高校的权利( 注:广义上权 利包含权力) 。 (一)权利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规定主要集中在《 规定》 的第三章到第五章, 这部分交织地规 定了学校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总括起来有:首 先学校有权进行学籍管理, 具体包括人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 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 结业与肄业;其 次, 学校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包 括课外活动) 的权利;最后, 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二)权利的特点:从这些规定来看, 学校的权利具有以下 特点:第一, 学校管理权的具体明确化。立法的要求是所制订 出来的法律具有可预见性,根据法律人们知道自己应该如何 为行为和不为行为, 这是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对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规章规定得具体 明确。 第二, 学校管理权的自主化。 规定》 《 在明确学校的管理 职权职责的基础上, 给予高校更多管理学生的自主权。 全文有
理论素养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业务专长,是青年学生增长知识 技能和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高校教师的表率作用, 对 学生来说是一种“ 润物细无声” 的教育。 教师的敬业精神、 治学 态度、 言谈举止、 为人处事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荣 辱观教育的效果和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 育人先要育己, 要在学生的荣辱观教育上取得成效, 教师首先要认真学习, 领 悟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髓, 觉加强师德修养, 自 模范遵守职业 道德, 坚持以学生为本, 教书育人;教师要自 觉践行社会主义 荣辱观, 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 身体力行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论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法 律 允许 的范 围 . 而 对导 致 的 损 害后 果 存 在 过 错 。 据侵 害 从 根 行 为 是 否 和学 生 的受 教 育 权 有关 , 以分 为 两 小类 : 可 一是 受 教 育 权 被侵 害的 同 时导 致 的 人身 和财 产 侵 害 ,例 如 学生 被不 当 开 除 学籍 , 不仅 受 教 育 权受 到 侵 害 , 必 然会 遭 受 一 定 的财 产 也 损 失 ;二 是 学 校行 使 管 理 权 限 不 当 ,侵 害学 生 的有 关 民事 权
民事 法律 .还 需要 根 据 教 育 法 律法 规 来 认定 高校 行 为超 出 了
( ) 育 机 构 和受 教育 者 之 间 的关 系 一 教
高校和学生之问的基本关系是 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和学生
作 为 受 教 育者 之 间 的关 系 。这 种 由 教育 法 规 定 的法 律 关 系 既 不 属 于 简单 的管 理 和 被管 理 的 行 政 法律 关 系 ,也 不 属 于 平 等 主体 之 间 的关 系 ,而 是介 于 公 法 关 系 和私 法 关 系 之间 的社 会 法 法 律 关 系 。受 教 育 权 ” 高 校 和学 生 之 间 法律 关 系 的核 心 。 “ 是
认 为 该 法 是一 部 口号性 的法 律 的 原 因 。闭 ( ) 二 平等 民事 主体 的之 间 关 系
高校和学生发生平等的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区
分两 类 情 况 。第 一 种情 况 是 高 校 在并 非 履 行 教育 法 规 定 的义
务 过 程 中 和学 生形 成 的法 律 关 系 , 学校 为 学 生 后 勤服 务 、 如 提 供 额 外 的教 育 培 训 、 为公 共 场 所 的 管理 者 维 护 学 生 的安 全 。 作
浅论高校管理中受侵害学生权利的救济
生代表 组成 ; 学生对处分决 定有异议 的 , 在接 到学校处分 决定书之 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 以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 可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
诉进行复查 , 并在接到书面 申诉之 日起 1 个工作 日内, 5 作 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 , 在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 日起 1 5个工作 日内 ,可向学校所 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 出书面 申诉 , 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 在接到学生书面 申诉之 日起 3 0个 工作 日内 ,对 申诉人 的
侵害学生不进行权利救济或者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畅 , 实 际等于纵容高校对学 生权利 的侵犯 , 法律规定 的学生权利 根本没 有实现的可能 。其次 , 以追求 的正义为 自己的天 法
当前 , 国高校学生权利救 济主要有两种途 径 , 我 一是 行政救济 , 二是司法救济。 前者主要是 申诉制度 , 后者主要
是行政诉讼制度 。这两种救济制度虽发挥了一定 的作用 , 但是存 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 亟待改进 。
( ) 一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 教育法》 4 第 2条将学生的 申诉列为受教育者的基本 权 利之一。新 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规定》 也 明确规定 : ) 学校成立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 , 受理 学 生对退学处理 或违规 、 违纪处分 的申诉 , 学生 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 当由学校负责人 、 职能部 门负责人 、 教师代表 、 学
问题给予处理 并答复 。
第二 , 对受侵害学生进行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
要求 。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 以权利的保 障作为基础 和中心环节 。广义的权利 保障除了权利侵 害前 的预防外 , 还包括权利受侵犯 、 破坏之后而存 在的权利救济。2 【 l 要让权 利能真正地享有 和行使 , 就必须具备在权利 被侵 害之后能 得到救济的机制。从权利实现 的意义上讲 , 学生权利 的实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doc
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作者:谢华汉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应是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主线,为保障学生权利,文章指出在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规范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当程序,建立大学生权利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学生权利[作者简介]谢华汉(1974- ),男,广东信宜人,广东商学院思想理论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广东广州 510320)[课题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2006规划项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观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06JA710026)[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21-0062-02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一、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
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大学生权利是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实在权利,是合法的权益。
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大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完善高校学生违规救济制度
学生权利的救济 , 势必对学校管理提 出更 高的要
作者简 介: 宁永录( 9 9一) 男, 1 学校 办公 室主任 、 助理 研 究员 , 主要 从 事高校行 政管理、 学生思想教 育研 究。 ’
管理 置 于 法 制 的 监 督 之 外 。教 育 的 属 性 决 定 了教 育
事务 的社 会公 共 性 质 。 学 校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限的, 当高校 对学 生权利 的侵 害造 成学 生身份 的丧 失、 事关学生前途 和命运 的时候 , 学校 内部的救济就
显得 力 不从 心 , 以学 生 必须 寻求 外 部 的 司法 救 济 以 所
制度 , 等学 校 在教 育 管 理 的过 程 中难 免 会 犯 各 种 错 高
误, 作为人类文 明的传播者 , 在传播 知识和文 明的 同
时, 应该 教 会 学生 怎 样 纠正 和避 免 错 误 , 则 , 等 学 否 高
校 培养 出来 的学 生 是 有缺 陷 的 。
争议的救济制度在多数高校几乎没有建立 , 即使一 些
学 校 建立 了 , 挥 的作 用 却 很 有 限 。 校 外 的救 济 途 发
2 救 济 制度 设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高校 学 生权 利 受 侵 害 的 救 济 应 考 虑 为 学 生 权 利 提 供最 有 效 和最 公 正 的救 济 , 是 法 制 状 态下 权 利救 这 济 的客 观 要 求 , 同 时 也 应 考 虑 到 教 育 本 身 的 特 殊 但 性 。从 教 育 的 目的 出发 , 使学 生 的权 利 纠纷 在 获 取 司 法救 济 之前 , 获 得 学 校 内 部 的 救 济 , 不 仅 可 以避 能 这 免双 方 对簿 公 堂 的尴 尬 , 为学 校 提 供 了重 新 认 识 和 又 改 正 自己行 为 的机 会 。对正 在 求 学 阶段 的学 生 来 讲 , 能 通 过学 校 内部 的救 济 解 决 问题 当 然 是 最 好 不 过 的
试论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从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的角度
学生毕业 时请 求获得相应 的证书 ,贫 困学生请求 助学贷 款
等 ,这些都 是学生 的请 求权 ,学 校要 给予满足 ,要保 障学
生 的权 利 。 最后 ,在 政 治 领 域 ,学 生 和 高校 形成 参 与 关 系 。
供与接受正是 基于合同联 系起来 的 。其次 ,从 学生上 学的 目的来说 ,旨在 实现其受教育权 ,而非追求被 “ 管教 ” ,高
不 能 侵 害 他 们 的权 利 。 再 次 ,学 生 和 高 校 形 成 请 求 关 系 。
学 生对 学 校 有 大 量 的 请求 权 ,如 优 秀 学 生 请求 物 质 的 奖 励 ,
学生缴 费上学 的实行 。表 明 “ 育 ”已具有 “ 品”的属 教 商 性 ,学生缴 费上学 ,实则就是有偿接受 “ 教育服务 ” ,这不 能不说教育 消费已成趋势 ,而这种 “ 教育 服务” 的有偿 提
[ 关键词 ]高校
学生
权利
救济
一
、
高校与 学生 间法律 关 系现状 分析
系 形 成 的 过 程 来 看 ,从 招 生 、报 考 、录 取 、注 册 ,这 是 一 个 形 成 合 意 的 过 程 ,亦 即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学 校 根 据 国家
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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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校与 学 生 间 的 宪 法权 关 系 ~
同时也是学生参与学校政治的具体体现。
利和义务 ,也决定了不 同的法律救济途径。 ( )准确界定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
二、 高校 与学 生 间法 律关 系的认识误 区
高校 与学 生法律关 系较 为复 杂 ,原 因在 于 :从高校角 度讲 ,高校是 国家授权从 事高等教育与管理 的主体 .拥有 办学 自主权 ,另 一方 面高 校又是 事业法人 。是 民事主体 : 从 大学生角度讲 ,大学 生首先是 自然人 ,是完全 民事行为 能力人 ,另一方面又是高校学生 ,是高校教学与管理对象。 这种 身份的复杂性决定 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 系是 一系列复 杂法律关系的组合 。因而在认识和实践 中存在以下误 区: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及保障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及保障学生是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施行教育的对象,是教育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权利的享有者和教育义务的承担者。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是主体之一,而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标签:高校教师学生权利保障在高等教育领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
在这里,学生是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施行教育的对象,是教育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权利的享有者和教育义务的承担者。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是主体之一,而权利与义务又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大量的教育法律法规中都对学生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
而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不但要懂得教书,更要会育人。
那么首先要明白学生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在教学过程中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学校和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有利于学校维护和谐的教育教学秩序,教师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关于高校学生的权利,2005年2月4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完整的表述,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所谓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选课、上课、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与答辩、讲座及其他课外活动;所谓教育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资料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场馆及其他教育教学设备和设施。
高等学校的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被高校录取,在履行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等义务之后,理应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使用教学资源的权利。
学生这一权利受到侵犯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
例如,某学院有一位年长的教授,他的专业知识扎实,教学中也很受学生欢迎,是一位受教师和学生爱戴的好老师,只是在课堂中比较严厉。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如对于给予学生处分的力度和程序 问题 , 学校规章常常有违《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关于学 生处分的规定 ,对听取 学生 陈述或 申 辩、 听证 、 申诉等程序 性问题缺 乏关注 , 为学校管理埋下隐患 , 这也是 造成学校 与学生矛盾频频 的根源所在。高校 学生权利救济 方面非常 针对性 的提 出完善 的建议 , 旨在 为进一 步规范 学生 管理工作 , 进依 法治 推 经典的一个案例就 是“ 田永诉北 京科 技大学案 ” 。北京科技 大学本科 校 提供参考。 生 田永在考试 中作 弊被监考老 师发现。 学校根据学校 内部文件 《 关于 关键词 : 学生权利 权利救济 学生 申诉 严格考试管理 的紧急通知》 的有关规定认定 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并根据该文件中“ 凡考试作 弊者 , 一律按退学处理 ” 的规定, 向田永作 11 高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出责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 , 北京科技大 随着 高校 改革的不断 深入 ,高等 学校正经 历从完 全 附属 于政 学《 关于严格 考试 管理 的紧急通知》 与有关规章 的规定相抵触 , 对田 府 办 学 到 逐 渐 实 现 自主 办 学 的 过 程 。 高 校 作 为 独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永 的 退 学 处理 属 无效 行 为。 人 ,在进 行 自身管理 或参 与社 会活动 时会 以不同 的主体 身份 参与 23 学 校 内部 救 济 机 制 不 完 善 . 到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其 中 ,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是 其 中 重 要 高 学 校 内 部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最 重 要 的 内容 就 是 学 生校 内 申诉 的一类关 系。一方面 , 高校 与学生 之间存在 民事法律 关系 , 如在 例 制度。而就 目前来看 , 高校 学生 申诉制度的建立 并不完善。有些学 学生交纳 学费 , 学校提 供住 宿 、 饮服 务等场 合 , 方的权 利 义务 餐 双 校 规 章 制度 并未 将 学生 申诉 制 度作 为一 个 条 款书面 化地 确 定 下 对 等 ; 一 方 面 , 校 虽 被 定 位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另 高 但 来 ,而有 些情 况是 即使规章 制度 进行 了规定 ,而并 未将其付诸 实 讲, 它确 实拥有 并行使着 国家法律法 规授予 的行政管理 职权 , 行 从 践 , 则 名 存 实 亡 。 这 个 产 生 的结 果 就 是 , 生 不 服 处 分 不 知 还 有 实 学 政 法的角度看 属于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具有一 定 的行 政管理职 申 诉 这 个 救 济 措 施 或 是 不 知 应 遵 循 何 种 申 诉 程 序 ,这 更 加 加 剧 了 能。《 教育法》 第二十八 条规定 ,学校及 其他教 育机构行 使下列权 学 校 与 学 生 问 的 矛 盾 冲 突 。此 外 , 些 高校 制 订 了有 关 学 生 申诉 条 “ 有 利: 组织 实施教 育教学 活动 ; 招收 学生 或者其 他 受教育 者 对 受教 款或文件 , 实际上 申诉 的范围 、 但 组织 、 程序 、 力等 内容 的规定过 效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于 简 单 , 具 操 作 性 。 实 对 不 业证 书 ” 等。《 学位条例 》 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 “ 士学位 , 学 由国务 院 3 构建高校 内部学生救济制度之路径 授权 的高等 学校授 予 ; 士学位 、 士学位 , 硕 博 由国务 院授权 的 高等 31 完 善 校 内规 章 制度 , 校 内规 章 制 度 进 行合 法性 审 查 . 对 学校 和科学研 究机构授 予。 ” 从上述 法律 的规 定看 , 高校 对学 生的 从 制度 建设 入 手 , 善校 内 关于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的 相 关 规定 , 些 完 这 学 籍 管 理 、 励 与 处 分 、 发 学 历 与 学 位 证 书 等 权 利 是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应仅 仅 局 限于 原 则 性 的 , 应 关 注 程 序 性 的 , 校 相 关部 门应 奖 颁 而 学 的 授 权 而 取 得 的 行 政 权 力 ,在 这 些 场 合 高 校 与 学 生 处 于 地 位 不对 将抽 象的、 则性 的表述 明确化、 原 具体化 , 增加程 序性规定 , 增强 可操 等 的 行 政 关 系 , 校 管 理 具 有 单 方意 志 性 和 强 制 性 , 些 情 形 是 高 作性 。 学 这 此外 , 高校 内部 的规章制度存在与上位 法相冲突 的情况 , 为此 , 校 行 使 准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体 现 。 高校要对 自身 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 ,对违反上位法 的规 1 高校学 生权利救济 的法律依据 _ 2 定及时进行修订 ,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适合学校校情的实施细 《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规定第 二款规定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 则 , 如 “ 生 奖 励 和 处 罚 办 法 ” “ 生 申诉 条 例 ” 等 , 加 全 面 、 “ 例 学 、学 等 更 具 中依 法享 有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任 ”说 明高校 与学生在进行 民事 体 、 操 作 性 地 规 范高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程 序 。 , 可 法律行为时如果侵 犯学生权 益 ,学生 可依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 32 完 善 学 生 事 务 公开 制 度 . 校 承 担 民事 责 任 0 对 于 学 校 发 展 和 学 生 管 理 中的 重 要 事 项 , 者 与 学 生 学 习 、 或 生活 《 教育法》 四十二条第 ( ) 第 四 项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 对学校 给予 密切相 关的重大 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 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应建立 的处分不服 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 对学校 、 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 财产 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将这些事项在一定 范围内以适 当形式和程序予 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 以公开 , 护学生 的知情权 。例如 , 《 保 高校可 以通 过设立“ 校长信 箱” 、 学生管理 规定》 第五条第 ( ) 五 项规定 , 学生在校期 间依 法享有 “ 对学 “ 校领导接待 日” 制定“ 、 学生事务简报” 多种形式公开学生事务 , 等 广 校给 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大 学 生 也 应 积 极 参 与 到 学 校 教 学 、 研 、 理 等 过 程 中 来 , 极 关注 科 管 积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 身权、 财产 权等合 法权 益 , 提出申诉或者 学校发展情 况, 正确对待学校 改革中新事物 , 合理合 法地维护 自身权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字体大中小】作者:许和山时间:2010-11-17 来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阅读次数:1 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救济保津机制摘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表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还应该建立校国听证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国大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参加权、选择权、申诉权、救济权等,但在当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救济途径不畅等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频繁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使大学生权利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二者是拥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
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规范和程序,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减少行政色彩,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最终达到教育服务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和机制的建设。
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2005年以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目继成立了申诉机构,制定了申诉办法。
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
以前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只有一条途径一与学校对簿公堂,但作为学生,他们是有所顾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况且打官司也是件劳民伤财的事。
而学生参与申诉本身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不管最后是否能改变处分结果,都让参与者感受到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学生权利与救济
学生权利与救济引言学生权利与救济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并对于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被尊重、安全和公正对待的权利。
学校应该积极保护学生的权益,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和救济程序。
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平等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隐私权利、安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平等权利学生拥有平等接受教育和平等受待遇的权利。
学校不能因为学生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个人特征而歧视或偏袒学生。
学校应该提供公平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获取公正的教育资源。
言论自由权利学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感受。
然而,学生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尊重他人的权益。
隐私权利学生拥有隐私的权利,在学校中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安全权利学生有权在学校中享有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受教育权利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确保学生获得充分的教育。
学生救济的程序学生救济的程序主要包括学生投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个方面。
学生投诉制度学生投诉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中的不公平待遇或违反学生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学校采取相应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机制,确保学生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应。
投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提出投诉:学生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向学校提出投诉,可以是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
2.投诉受理:学校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接受学生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和受理。
3.调查和证据收集:学校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裁决和处理: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校应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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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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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9-20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Win.2012Vol.29No.13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
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
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
[2](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
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的权利转移过程。
因此,在组织形态上,高校从事的是公共服务,履行公共权力,成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行政诉讼领域而无法纳入普通民事诉讼。
而“事业法人”则是一个民事概念,据此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应纳入民事诉讼领域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
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争议就成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行政诉讼实践采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一概念,认为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均可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
严格说,这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为什么授权,在何种情况下授权,对谁授权等基本理论问题。
相比之下,公务法人是近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新技术,使行政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扩张形态,它具有一系列自身的特点: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是公法人的一种,而所谓公法人,则是按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
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着特定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的行政机关”,“与其母体之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既独立又合作、分工、对抗之关系”。
[3]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邱燕(广州美术学院,广州510006)摘要:高校学生管理诉案的迅速增加要求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本文从行政法角度规范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以及高校学生管理的监督与救济作一探讨。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利关系;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44X (2012)13-0001-03作者简介:邱燕(1981-),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1··人,而是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某种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体。
最后,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而后者集中体现了公务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区别。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的组织。
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的。
如高校有权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毕业证、招生自主权等,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只有这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这类高校进行行政授权时才有法律依据,才有利于这类高校名正言顺地行使行政管理权,同时有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职权侵害的人寻求法律救济。
因此,公务法人的概念以及建立在公私法二元化基础上的特有的司法救济制度对我们解决高校定性及救济问题具有借鉴意义。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是基于教育本身的使命而形成的,都是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双方对于第三者不得主张。
(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关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学说,当前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1.伦理关系说。
它认为“师生如父子”,意指高校处于代理学生父母的法律地位,拥有对学生较大的自主权;2.契约关系说。
它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私法上的契约关系;3.消费者保护说。
它主张学生是高校的特殊消费者,因知识消费者特殊性处于被动地位,需特别保护;4.特别权力关系说。
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或其它公共团体在其内部,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对相对人实施管理所形成的权力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
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是因学生入学、入校学习与高校所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
(二)我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定义选择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
而伦理关系说,契约关系说,消费者保护说则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平权法律关系或民事关系,其理论基础分别在于监护制度、代理制度、契约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与现实生活中高校与学生地位的非平等性、学生法律主体资格的完全独立性、教育活动的非等价有偿性、教育根本目的的非财产人身性是不相符的,并且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无法体现高校与学生的此类关系。
特别关系学说起源于19世纪后半叶君主立宪时代的德国公法学,该说表现为以下五个基本特征:第一,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第二,义务不确定,属权力服从关系;第三,有特别规则约束相对人且无须法律授权;第四,有惩罚;第五,不得争诉,有关特别权力关系事项,既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以行政诉讼为救济手段。
这种理论已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对高校自主管理的确定和保护,可以理解为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
但这样做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是侵害保留,即无须明确法律规定高校就可设立规则约束学生;其二是限制学生行使基本人权;其三是剥夺诉讼救济手段。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表现为一些严重侵犯学生基本人权的事件而无法得到诉讼救济[4]。
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对特别权力关系学说作出了如下修正:赋予相对人权利救济,可以诉诸法院,允许司法介入;基本人权须得到保障,公法人不能因处于特别权力地位就剥夺基本人权;法律保留原则应得到遵守,公法人在某些方面应受到法律约束,“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这种修正体现在学校对学生的制约应限于达到教育目的所需的限度内,对于一些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害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的侵害行为,学生可以寻求诉讼救济。
由此,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原则作为公务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高校享有较多的自主权,可以独立实施自主管理行为,其中主要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的设定和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实施。
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关系到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对其生存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
尤其是在我们国家,高校教育资源还具有有限性。
因此,学生的受教育权更是关系重大,为了让高校学生受教育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依据现代宪政理论、法治观念以及依法行政之理念,理当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设定基本原则。
(一)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之设定与“法律保留”原则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校校长行使的职权第一项就是制定具体规章制度,这就表明了高校具有制定学生管理行为规则之权力。
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不仅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冲突情况时有所见,高校学生管理内部规则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冲突更是屡见不鲜。
那么高校的这种内部学生管理行为规则是否具有对外效力,能否与法律法规相抗衡也就成为了焦点问题。
早期的特别权力关系将高校等公务法人2··的使用规则一律视为内规,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因而排斥诉讼救济。
但随着特别权力关系得到修正,客观上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在设定高校职权时应采取“法律保留原则”。
[5]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的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位规定,法规、规章无权设立。
[6]对于高校来说,对于不予录取、开除、退学、不授予学位证、毕业证等都关乎学生身份的取得或丧失及受教育权的完整性,影响生存权与发展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来规定,如果由行政权来决定,那么依法行政就成了依权行政了。
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首要的是建立完备科学的教育法律体系。
一是按照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下位规范不得抵触上位规范的原则对全部现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法规范予以清理、废止和修改所有不合法治原则的规范。
二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和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完善。
三是废止高校重大处分创设权,高校只能在上位规范的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则。
具备了科学完备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即有了良法,只要我们普遍去遵守,就会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二)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规则的实施与“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高校是公务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修正的特别权利关系。
因此,高校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则对学生实施管理应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行政法的调整,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遵循“比例原则”[7]和“正当程序原则”[8]。
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和“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