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中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教育改革的进程中,各类教育法规也得到了重视,如中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以下简称《救济制度》)是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
《救济制度》明确了中国大学生在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获得的权利,以及大学生们可以使用该制度解决矛盾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救济制度》确定了大学生有权受到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和必要的诊断费用补偿。
大学生遭受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救济制度》提出的诉讼流程如下:首先,学生可以向直接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其次,可以向比较胜任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最后,可以提起诉讼,由司法救济机构所管辖,对不公正待遇做出最后判决。
另外,《救济制度》还规定了针对不公正待遇的大学生可以享受的维权的赔偿金额。
根据《救济制度》规定,当学生获得普通学历学位,依据教育部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普通学历学位的教育经费由政府出资的根据人口信息系统的空隙分配,学生每年最低应得补贴金额不能低于3000元。
同时《救济制度》还规定,在学生被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可以拿到这一额度的赔偿金,以缓解学业上的负担。
但是,《救济制度》仍存在若干问题,首先,了解和落实《救济制度》的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努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宣传渠道;其次,救济金额如何确定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各项因素综合确定,同时针对不同的不公正待遇,建立不同的救济标准;最后,实施《救济制度》所需的资金投入有限,应将内部经费转移到教育部门,以便更好的为大学生提供服务。
总之,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能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增强大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大学生拥有合理权利,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教育整体质量。
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应更加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努力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教育司法系统,同时将更多资金投入教育部门,以确保大学生受到公正和及时的服务。
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在提出高校处分权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高校受处分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权利救济一、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概述1、高校学生处分权概念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为维护其良好的学校秩序,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达不到学校管理要求的受教育者进行的强制性消极处理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就是指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力。
按照高校实施处分对学生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将高校学生处分权分为”一般处分权”和”学生身份处分权”。
2、高校学生处分救济的必要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复和补救,实际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所谓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更需要合理、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几年,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二、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存在的问题1、高校学生处分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法律依据较少。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少,内容单,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性不强,可诉性弱。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七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的则是行政规章,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其中有关学生处分权利的条款更是十分单薄。
(2)涉及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我国目前大学还在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分别实施于1981年、1995年和1999年,最长的至今已有27年之久,有很多与时代脱节之处。
自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事业现实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
这些法律规章在新形势面前已显得相当滞后,不合时宜,一旦出现新情况就不得不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引言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但在高校内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纠纷和矛盾。
当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学生的权益,并为学生提供救济途径。
本文将探讨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高校处分制度的现状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
这些处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校内秩序和纪律的作用。
然而,当前的高校处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
不同学校和不同院系对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了处分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其次,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决定由学校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学生没有足够的参与权和辩护权。
这使得学生在遭受处分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现行高校处分制度对于学生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
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可能会因为一时的错误而受到过重的处分,对其个人和学业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更大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目前的高校处分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统一标准和程序为了保证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具有公平性和一致性,需要建立统一的处分标准和程序。
各个学校和院系应该明确规定各类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并确保处分程序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学生参与权和辩护权的加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参与权和辩护权,确保学生在受到处分决定时有机会进行申诉和辩护。
学生可以选择代表自己的辩护人,并有权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学校还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学生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处理与学生处分相关的申诉和救济事务。
校内教育与辅导除了对学生进行处分外,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校内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通过开展各类法律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纠正处分过重问题为了确保高校处分制度能够公平公正地执行,学校应该建立一套纠正处分过重问题的机制。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摘要: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必须规范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将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并对处分制度、处分的实施程序和处分后的救济机制不断加以完善,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处分制度;学生合法权益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
但是,处分违纪学生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甚至随意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才能实现。
一、处分规定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校规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它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也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它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
但高校学生处分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相抵触,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重的处分。
2005年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后,各高校纷纷修改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的理念,高校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的授予和开除学籍的规定,往往超出现有法规规章的范围。
如未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即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实体的不公正。
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严重侵犯。
高校学生处分规定应体现保障学生权利的要求。
学生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有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
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括 处 积 的 ,学 于 嗣 处 芝 进 理 性 为 要 对 校 诉 l1 要 氅 极 作 只 生 学 甲 埋难 行的 厌、 /
高 学 生
校
合
法
.
—
二 l
— 一
监督
,
审 啬
步 /
/
: 听证 \\诉 讼
权
( ) 二 敷育行政机关 申诉和复议并存
利 .
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 和学 生合法 权益的行 政救 济
张 征
步规 范、 监督 高校 的 处分行 为 , 护 学生 合法 权益 , 维 本又拟 从 鬲校孕 生处分 们。 F 刀,枞 私 ’竹 隹 口 ; 牟 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实施现状及构建 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体 系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当 社 上 响 大的 关 生 教 权 案 往 是 校 前,会 影 较 有 学 受 育 的 件 往 学 咎
番学 当 诉 之 数 做 叫 校 在 申 请 起 内鞍伏升 应翥 申 日 日 出 , 接 到 币, 于裟 疋
,
申 诉
曩 嚣言 景 篓音
鬟 嚣
于 于 势 位 学 来 ,需 合 、效 及 的 济 维 摹 处 弱 地 的 生 说 更 要 理有 、 时 救 来
。
决定, 如考试的评分, 品行评价,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决定是否 的其他处理决定, 大学校 自主的深度和广 度, 扩 增强学校 自我纠正的
可 以进 行 申诉 , 律 的规 定 并 不 清 楚 , 护 的 程 度 还 很 有 限 。 法 保 ( ) 讼 救 济 渠 道 不畅 通 四 诉 首先 , 学校 的 哪 些 决 定属 于 法 院审 查 的范 围 , 校 对 于 学 生 的 处 学
完善高校学生违规救济制度
学生权利的救济 , 势必对学校管理提 出更 高的要
作者简 介: 宁永录( 9 9一) 男, 1 学校 办公 室主任 、 助理 研 究员 , 主要 从 事高校行 政管理、 学生思想教 育研 究。 ’
管理 置 于 法 制 的 监 督 之 外 。教 育 的 属 性 决 定 了教 育
事务 的社 会公 共 性 质 。 学 校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限的, 当高校 对学 生权利 的侵 害造 成学 生身份 的丧 失、 事关学生前途 和命运 的时候 , 学校 内部的救济就
显得 力 不从 心 , 以学 生 必须 寻求 外 部 的 司法 救 济 以 所
制度 , 等学 校 在教 育 管 理 的过 程 中难 免 会 犯 各 种 错 高
误, 作为人类文 明的传播者 , 在传播 知识和文 明的 同
时, 应该 教 会 学生 怎 样 纠正 和避 免 错 误 , 则 , 等 学 否 高
校 培养 出来 的学 生 是 有缺 陷 的 。
争议的救济制度在多数高校几乎没有建立 , 即使一 些
学 校 建立 了 , 挥 的作 用 却 很 有 限 。 校 外 的救 济 途 发
2 救 济 制度 设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高校 学 生权 利 受 侵 害 的 救 济 应 考 虑 为 学 生 权 利 提 供最 有 效 和最 公 正 的救 济 , 是 法 制 状 态下 权 利救 这 济 的客 观 要 求 , 同 时 也 应 考 虑 到 教 育 本 身 的 特 殊 但 性 。从 教 育 的 目的 出发 , 使学 生 的权 利 纠纷 在 获 取 司 法救 济 之前 , 获 得 学 校 内 部 的 救 济 , 不 仅 可 以避 能 这 免双 方 对簿 公 堂 的尴 尬 , 为学 校 提 供 了重 新 认 识 和 又 改 正 自己行 为 的机 会 。对正 在 求 学 阶段 的学 生 来 讲 , 能 通 过学 校 内部 的救 济 解 决 问题 当 然 是 最 好 不 过 的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学生处分制度完善方案
学生处分制度完善方案引言学生处分制度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学校秩序、提升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许多学校的学生处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惩罚过重、程序繁琐等。
本文将从提高透明度、强化教育性、加强程序保障等方面展开,为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案。
一、提高透明度学生处分制度的透明度是其公正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体现。
学校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提高透明度。
1.建立公告牌制度学校可以将学生处分的原因、处分方式以及结果等信息公示在公告栏上,让全体师生了解处分的依据和过程。
2.定期召开学校大会学校可以定期召开学校大会,对学生处分情况进行通报,让全体师生了解学校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和标准。
3.设立学生处分专门委员会学校可以设立一个由教职员工、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的学生处分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学生处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教育性学生处分应注重教育和引导,而非简单地进行惩罚。
以下是一些增强教育性的方法。
1.开展心理教育活动学校可以组织心理教育活动,加强学生的情绪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开设专题讲座和班会学校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开设讲座,让学生了解违纪行为背后的危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
3.制定个别辅导计划针对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可以制定个别辅导计划,帮助学生改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
三、加强程序保障学生处分制度的程序保障是确保处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加强程序保障的举措。
1.明确违纪行为的定义学校应当明确违纪行为的定义和量化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对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避免主观判断和片面指控。
2.设立调查和听证机构学校可以设立调查和听证机构,负责对学生处分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和听证程序,确保处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保证学生申诉的权利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对处分结果有申诉的权利,并及时处理申诉事项,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地也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实现了大学生受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便捷、简单、高效的救济途径。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从机构安排、人员配备、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大学生权利维权条例,明确有关救济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加强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决其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问题,以提高维权办案水平。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
大学生的权利维权以及救济要求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救济政策,同时加强劝阻,防止相关行为的扰乱,把大学生的学习环境改善到更安全的程度。
同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济条例,加强救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大学生在维权救济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让权利实施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是完善救济规则。
每一次救济行动,总有一定的立案规则,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受害群体的权利。
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规则,审慎加以解释执行,减少对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损害,避免维权过程中的冲突,有助于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救济规则,实现大学生权利得以落实。
四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大学生权利维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许多,比如教职工违反章程和学院规定,不够职业化的维权行为,学术抄袭和剽窃等,还有一些学术性的问题,如课程不够完备,教学资源少等。
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惩戒,消除违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要加强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保护水平,完善救济规则,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有效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使大学生以安全的环境,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获得社会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尊重。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及救济程序的规范分析——以浙江大学为例
法机关) 故不需要运用繁 复的侦查手段 。调查取证阶段的关键在于 , 如何能够保证调查结果 的真 实公正——除 了要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系的调查人回避外还应规定 调查人相应 的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 申
若 干 规 定 。0 合 《 综 行政 处 罚法 》 《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和 高 的相 关 条 款 ,
定书是调查结束 后相 关人员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作 出
决 定 所 形 成 的文 本 , 中 包 含 的 告 知 内 容 为有 关事 实 、 出 决定 的依 其 作
者处分 ……。可 见, 在学校对 学生行使处分权方面 , 法律授权学校可 分恰 当; 应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 ,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确定学校( 然包括普通高等学校 ) 自 至 持 学生的 申诉权 保障原则。
少在对学 生实施违 纪处分的过程 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同时, 学校 的
客观 、 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 。 当然 , 一般学生的违纪事件案情不
政 主体地位 的学校 对其 内部成 员( 在校学生) 出的一种剥夺权利 的 会 十分复杂, 作 情节亦不会十分恶劣 ( 若情节恶劣 自然应当及时移交司 具体行政行为。 学校对 学生的处分行 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 固然学生 违 反了学校 的相关管理规定) 所以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 , , 设计合理的 程序 以保 障处分程序的公正和 受处分学 生的正 当权利 。 教育部《 通 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高校学 生管理 规定》 第 5 ) 5条规
人 民共和 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 教育法》第 2 ) 8条规定 : 学校及其他教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学校处分是指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所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
学生在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对学校或他人或者自己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当学生的行为违反学校规定之后,学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调整学校管理规则与制度,惩戒学生此时学校处分就变得有必要了。
然而,有时学校的处分会存在不公平性、不透明性等情况,引起学生及其家长的不满。
这时,学生因为学校处分而受到损害时,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呢?一、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就学校处分行为而言,法律救济主要涉及学生的三个基本权利:文明规范、公正公平与安全保障。
由此推断,法律救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文明规范:学生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包括严重的身体伤害、侵害财产等,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民事、刑事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学生享有身体保障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2.公正公平:主要涉及学校处分给予的公正性与数据的真实性。
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没有充分证据或苛刻的处分对学生的前程产生负面影响。
学生享有公平公正权、教育权、知情权。
3.安全保障:学生享有在学校及校园周边的环境中的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进行监管。
学生享有安全保障权。
二、法律救济的主体和方式1.学生及其监护人学生是学校管理的主体,因此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利在学校处分不公正、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向法律救济渠道求助。
法律救济的方式可以是向学校的上级部门、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组织群众性的集团手段等进行申诉,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2.学校作为法律救济的直接对象,学校应当尽责,认真对待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投诉与申诉,并依法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学生处分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与程序,完善处分可行性研究评估、申诉处理机制,明确处分承担主体与审核人员的责任,公开处分处理结果。
三、法律救济的具体实施1.通过学校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机制,包括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事故申诉处理机构等,并明确申诉条例、审核标准、工作内容等。
关于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
关于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论文摘要]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校和学生的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同时能推进高校大学生权利保护立法。
在现行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申诉、行政复议与司法救济的作用有限。
针对以上不足,高校需从强化法治观念、加强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现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以及建立教育救济途径之间的合理联系等五方面来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学生管理是高校的重要职能,但由于法治精神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由于高校管理存在瑕疵、学生缺乏维权能力等原因,使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不时出现侵犯学生权利尤其是侵犯程序性权利的现象,学生却很少得到相应的救济。
近年来,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制度和实践还需进一步探讨。
一、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重要性(一)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有效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在学生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赋予学校一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但也常常被学校作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
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因此,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就显得更为重要。
(二)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能增强学校和学生的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
学生违法行为处分与维权保护管理制度
学生违法行为处分与维权保护管理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如何处理学生的违法行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方面,学校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处分制度,以确保学生的行为得到适当的惩罚;另一方面,学生也应享有一定的维权保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生违法行为处分与维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处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第一,学校应该根据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分措施,并将其公之于众。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分;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考虑采取停课、留校察看等措施。
第二,处分决策应当公正透明。
学校应当建立一个由教师、家长、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专门的违法行为处理机构,具体处理事务的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处理决策公正透明。
第三,学校可以将学生违法行为的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的个人档案中,这样可以形成一个持久性的教训。
同时,学校还可以将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上报到教育主管部门,以便更好地协助学生的处分工作。
二、学生的维权保护机制第一,学生在接受处分决议之前有权利提供自己的辩护材料。
学生可以向处理机构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或者情况说明,以便帮助处理工作的人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第二,学生有权利申请复议或上诉。
如果学生对处分决策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复议或上诉,学校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或上诉处理。
第三,学生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校的法律顾问或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与家长的合作第一,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及时告知学生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同时,学校也可以向家长征求意见,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情况,以便制定更合适的处理方案。
第二,学校可以与家长共同制定一份家庭规则,明确学生的行为要求和惩罚措施。
这样可以使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学校与家长可以共同进行处分和引导工作。
第三,学校可以定期与家长进行座谈会或者家长会,分享学校的处分经验和管理制度,鼓励家长参与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word资料3页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一个不可或缺手段。
但是,处分违纪学生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甚至随意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只有充分尊重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目才能达到,法律公正才能实现。
一、处分规定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校规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权威性与强制性。
它虽不具有法全部属性,也不属于法范畴,但它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在合法前提下,可认为是对法律规范一种补充或完善。
但高校学生处分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规章相抵触,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重处分。
2019年教育部新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后,各高校纷纷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理念,高校出台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规定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授予与开除学籍规定,往往超出现有法规规章范围。
如未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形成了对法律法规“超位”,即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实体不公正。
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严重侵犯。
高校学生处分规定应体现保障学生权利要求。
学生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宪法上权利,而且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权利。
学生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有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与各种形式教育权利。
维护学生受教育权是维护学生权利核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神圣不可侵犯权利,无论出于何种目,缘于何种理由,学校都不能仅凭自己制定内部违纪处分条例剥夺公民受教育权。
二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权利。
人格权主要包括学生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学生法定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字体大中小】作者:谢太洵时间:2010-11-15 来源:《探索》阅读次数:4摘要:2005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
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救济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的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完善。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现实评价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一、问题的缘起在我国,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
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高等学校被诉主要案例按诉由不同可分为八类①:一是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的;二是考试不及格被取消学位的;三是英语未过四级被取消两证的;四是学校侵权未尽义务的;五是学生在校期间被无故侵害的;六是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被退学的;七是学生非法定原因未被学校录取的;八是学校乱收费的。
上述八类纠纷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
我们发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
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
虽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九十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为教育法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和渠道,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和空间。
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
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教育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因为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激烈争论而一再迟延。
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这是令人遗憾的。
教育部在2005年颁发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限于篇幅,本文在各类教育纠纷中选择高等学校行使行政处分权而产生的纠纷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二、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解析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按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另一是对学生的处分权。
这种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即通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损害受教育权或者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权的一种权力。
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期困扰大家的问题。
目前,学界普遍接受的受教育权的概念是从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强调受教育权概念中的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因素,把受教育权视为社会权。
正如劳凯声教授所言:“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但受教育权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对此,日本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
它与生存权一样,具有要求国家给付的社会权的特点。
因此,笔者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这种处分权并不导致学生受教育权的彻底丧失,它只是对一个学生在一个特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过程的终止。
学生以侵犯受教育权为由对学校的处分提出起诉,理由并不充分。
一般认为,高校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源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授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
《高等教育法》第4l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教育部《规定》第52条也秉承法律的规定,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从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来看,高等学校的处分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法院受理的主要是要求学校颁发两证即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案件,对于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而状告学校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受理之后大多也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学校根据《教育法》和《规定》,行使独立的处分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行使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自然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学生只能按照《规定》进行申诉。
因此从理论和实务来看,似乎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果高校处分权属于行政权,那么就要接受司法审查,如果高校处分权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权,那么就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而高校处分权的性质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关于高校处分权的认识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理解都是可以的,把处分权认为是一种行政权的理论依据在于这种权力来源于《教育法》和《规定》的授权,既然处分权来源于法律与规章的授权,该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把处分权认为是内部管理权,理由则在于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大学校长根据章程所获得的学校管理权不同于行政管理权的认识,和法律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认可和保护,因此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和保护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不服行政处分的案件不予受理。
笔者之所以认为两种认识都可以理解,是因为教育纠纷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既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也不是一般的行政纠纷,既有涉及到“基本关系”的纠纷,又有涉及到“工作关系”的纠纷。
因此教育纠纷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既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又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纠纷。
因此将所有发生在教育领域的纠纷都纳入司法救济范围是很不现实的。
因为学校的行政管理关系毕竟有其特殊的目的和功能,应该允许学校作为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不受司法干预的自治权限,但这种自治权限又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
学校自主权的行使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其对权利的限制应遵循正当性、不贬损性和最低性原则,而不应实质性地损害或剥夺权利本身。
公民的受教育权应由司法救济作为最终保障,而不能仅由学校自行裁决。
进一步研讨,笔者还认为,高校处分权的不可诉性的直接原因不在于学校处分权本身的性质,而是在于对处分权行使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
法治的原则要求,不管处分权的性质如何,只要是权力就应当接受监督,而且必须是该权力体系以外的监督。
有关高校处分权法律救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对“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法律原则的漠视,还在于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相对立。
我们也欣喜的发现,透过法院对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及其他案件的司法活动,校纪处分不可诉的壁垒正在被打破。
三、高等学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的现实状况评价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3月发布新的《规定》,应该说在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上述文件对现行高校纪律处分制度、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
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对高校处分与学生救济的现实状况加以认识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进行客观评价。
高等学校对学生处分的直接依据是自身制定的校规,而间接依据就是《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具体处以什么样的处分是由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按照校规来处理的,具体到各个学校都有差别,按照《规定》中“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来看,这几种处分是按照由低到高的惩罚程度递增的,其中《规定》第五十四条单独列举了学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几种情形,包括: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考察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内容,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以及学生不服处分的申诉程序的规范十分原则。
教育部新《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并在具体条文中要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在结合学生管理部门(一般为学校学生处或者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申辩的基础上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学生除开除学籍以外的一般处分,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规定》要求,各高校若要对学生做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给被处分的学生。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各个高校还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在组成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按照《规定》要求,被处分学生如果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般就是省的教育厅或者教育管理委员会等属于政府序列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