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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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摘要: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必须规范和完善高校学生处分制度,将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具体的学生管理中,应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并对处分制度、处分的实施程序和处分后的救济机制不断加以完善,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处分制度;学生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进行教育管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处分违纪学生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甚至随意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的目的才能达到,法律的公正才能实现。

一、处分规定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校规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它虽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也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它作为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认为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或完善。但高校学生处分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相抵触,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重的处分。2005年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出台后,各高校纷纷修改校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管理者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的理念,高校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仍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的授予和开除学籍的规定,往往超出现有法规规章的范围。如未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即与法律法规不符,导致实体的不公正。因此,学校不能无限制地提高其要求,否则,极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的严重侵犯。

高校学生处分规定应体现保障学生权利的要求。学生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有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维护学生权利的核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缘于何种理由,学校都不能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分条例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二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学生的法定权利。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学生的上述人格权常会遭到侵犯,并对学生的发展造成不良后果,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后果。三是知情权。高校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学生有权了解或被告知自己

所受处分有关的情况,包括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陈述申辩权。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该给学生一个就重要事实表达意见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充分考虑其合理的要求和意见。在高校给学生开出学籍的处分时,学生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五是救济权。“无救济即无处罚”,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同时,应当为学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允许学生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诉讼。高校学生处分规定及学校在实施处分行为过程中,必须告知学生享有这些权利,并应保障学生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二、完善处分程序,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基本要求。高校的处分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程序也要正当。高校处分学生要做到公正、合理,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正当程序的设置和遵循既是确保学校的处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石,又可以实现处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避免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恣意性,减少高校处分权力对学生权益的侵犯。反之,没有正当程序,学生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学生状告高校的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应按照新《规定》中“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切实贯彻程序正当原则。

1.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制度

高校应重视规章制度尤其是学生处分制度制定中学生的参与权。从民主管理和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也能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也体现了社会的民主和法治。

2.保障学生对处分文件的获知权

有关学生处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保证能够为学生们所知,以对学生产生普遍约束力。学校不能依据没有公布的规定来处分学生。一方面,应搭建学校与学生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学校可以通过发文和公告栏、宣传栏发布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学生组织、网站、学生刊物、学生手册等渠道,使学生对处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有充分了解,使守法守纪的观念深入人心。

3.处分决定前告知违纪学生本人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相应处分决定之前,应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告知违纪学生已确认的违纪事实、处分证据、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申辩、申请召开听证会、申诉等),从而正式启动处分程序。处分做出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允许学生提出无违纪行为、未达违纪程度、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分等的申辩,允许学生对相关规范引用的合法合理性和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无论申辩或质疑,都应保留书面记录以作为做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和听证及申诉程序的参考。听证制度作为学生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处分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处分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的程序。有些高校把处分与学位挂钩,如规定凡被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获得学位。凡高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学生切身利益的处分应建立听证制度,将听证作为处分的必经程序和生效要件。处分学生实行听证的过程也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校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以文本形式公布

处分学生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以学校名义出具文本形式,并将处理结果公布于众。在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做出的决定内容和依据、参照的规范、申诉的权利和时效以及其他救济途径,并请被处分的学生签收以作为送达的证据。

三、完善救济机制,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不注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违背的。新《规定》中虽已赋予了学生多项救济渠道,但是如何真正落实学生的救济渠道和健全各级机构,是高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1.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完善申诉处理委员会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新《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此,在高校违纪处分条例中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接受学生申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监督学校在处分或处理学生过程中依法办事。浙江大学于1999年11月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制度,受理学生对处理决定的咨询和申诉。实践证明,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学生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加强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推进了学校依法民主管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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