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学通知[2005]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与本专科生,凡违法、违规、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坚持实行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一)在察看期,学生有进步表现,可按期终止;(二)有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但其察看期原则上不能少于6个月;(三)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毕业时未解除察看,按结业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待留校察看期限满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单位部门出具实际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屡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三)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四)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二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一、晚点归宿处罚条款1.凡学生无特殊原因,晚归二次以上者,将被处以警告处分,直至取消宿舍住宿资格。
2.持续晚归三次者,将被勒令停课一周,并进行约谈,了解原因和改进方案。
3.连续晚归四次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其学业优秀奖的资格也将被取消。
4.若晚归情节严重,危及他人安全者,校方有权采取停学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训导。
二、违反校规校纪处罚条款1.违反早操纪律者,将被处以体罚处分,如俯卧撑、双腿跳等,以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2.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者,将被没收该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
3.在校园内随意乱扔垃圾者,将被勒令在校园内进行清理工作,并向校方或老师道歉。
4.在校园内拦截他人、欺负他人者,将被立即转交给班主任及家长,由家长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三、违反考试纪律处罚条款1.在考试中抄袭作弊者,将被立即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处以停考一次的处分。
2.故意传阅和交流考试内容者,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停考两次。
3.违反考试纪律后拒不悔改者,将被立即转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可能会面临退学或停学的处罚。
四、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处罚条款1.在校园内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火柴等,将被立即停课,并进行记录和约谈,以确保校园安全。
2.拒不遵守校车规定者,将被停止使用校车资格,并书面向学校作出解释。
3.无故早退、逃课或离校者,将记入纪律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发出书面通知,以期能引起家长的重视。
4.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停学处分。
五、违反社交规范处罚条款1.言语攻击他人、侮辱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者,将被立即叫停,并批评教育。
2.传播谣言、造谣诽谤他人者,将被转交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3.以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六、违反道德规范处罚条款1.偷窃他人财物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2007年9月修订)(校研[2007]133号)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稳定和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修订《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教学违规及事故的界定(一)教学违规1.上课迟到、早退;2.教师备课不充分,造成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错误、产生不良影响,一学期在2次以内;3.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但未超过1/10;4.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影响;5.考试命题含义不清或内容书写不清,影响正常考试;6.随意减少总学时数,但未超过4学时;7.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8.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9.使用多媒体却没有提前到教室调试设备,因临时安装、调试多媒体教学课件而占用上课时间5分钟之内;10.多媒体课件制作粗糙,无教材或参考资料辅助教学,造成不良影响;11.考试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12.命题不负责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一时,有1/3以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交卷。
(二)教学事故1.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或做与教学无关事情。
2.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中,纵容或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3.教师无故旷课或旷监考;4.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时,没有实施采用板书教学等补救措施,擅自停课;5.教师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6.考试命题错误,影响正常考试;7.试题内容与前三届中任一届内容雷同,造成严重后果;8.不经严格考试、考查,任意判定学生成绩;或弄虚作假虚报成绩;9.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10.符合上述违规条款,数量上超过违规对应条款规定数量,或上述对应违规条款涉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二.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的界定(一)教学管理违规1.未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和落实教学环节,造成不良影响;2.上课或考试正式进行前5分钟才打开教室、实验室,影响教学秩序;3.课表出现差错,在正式上课之前得到纠正而未影响正常上课;4.考试通知及安排表有差错,但未影响正常考试或上课;5.考试时主监考及工作人员迟到5分钟之内;6.登记学生成绩发生差错,人数不超过1%;7.擅自安排校外人员作为主、监考;8.毕业生资格审查、电子注册等信息发生错误;研究生授位信息上报错误,给不能获得证书的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证书,或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及时发放,经及时补救尚未造成严重影响;9.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10.发现违规和事故不及时汇报;11.对上级部门印发的通知或文件不认真执行,造成不良影响。
西电 研究生 档案 处分
西电研究生档案处分【原创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对一名涉嫌学术不端的研究生进行了严肃处理2.事件经过:该研究生在档案中存在不实信息,被学术会议主办方发现并揭露3.学校处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对涉事研究生进行了严厉的处分,以维护学术诚信4.事件启示: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研究生学术道德素质正文近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简称西电)对一名涉嫌学术不端的研究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这起事件不仅揭示了学术不端的严重性,也再次提醒我们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质。
据了解,事件的起因是该研究生在档案中存在不实信息。
在参加一次学术会议时,其提交的论文被主办方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过调查,主办方认定该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将此事揭露。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得知情况后,立即展开了严肃的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研究生进行了严厉的处分。
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映出当前学术界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些研究生为了追求学术成果,不择手段地进行数据篡改、抄袭、造假等行为。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学术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还对他们自己的未来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学校和导师应当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学术诚信的重要性。
学术诚信是学术活动的基石,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都会对整个学术领域造成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其次,建立完善的学术评价体系,倡导以质量为导向的学术成果评价。
当前,学术界过于注重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导致一些研究生为了追求这些指标而忽略了学术的真实性和质量。
因此,我们需要改革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鼓励研究生潜心研究,产出真正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最后,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警示作用。
对于那些敢于触碰学术诚信红线的行为,我们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学术领域的公平和正义。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人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根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人全日制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全日制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到校并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折算: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 引言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是为了维护电大学习环境,保障电大学生的学习权益,加强电大学生的自律和纪律意识,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电大注册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等。
2. 违纪行为定义2.1 违反电大的法律法规电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刑法 - 高校管理条例 - 电大纪律规定等2.2 严重影响学习秩序的行为电大学生应经常参加课程活动,并维护学习秩序。
以下行为被定义为严重影响学习秩序的行为: - 迟到或旷课 - 偷窃他人财物 - 故意破坏设施等2.3 违反考试纪律电大学生在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作弊、抄袭 - 不得相互交流答案 - 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子设备等2.4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电大学生宿舍是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以下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 吸烟 - 酗酒 - 喧哗等3. 处分措施3.1 警告对于初犯或轻微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引导。
3.2 记过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影响学生课程评价和毕业等相关事宜。
3.3 处分学籍对于多次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处分学籍的处分,暂停其在电大学习的权利,直至相关期限届满。
3.4 开除学籍对于情节严重、破坏性极大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终止其在电大的学习和相关权益。
4. 处理程序4.1 违纪行为的发现和报告任何学生或教职员工有义务发现和报告违纪行为。
学生可以向学院、班主任或班级监督员报告,教职员工可以向学院领导层报告。
4.2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院领导层将会对涉及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3 处理决定的告知和申诉学院领导层将会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学生,并告知相关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4.4 申诉的处理对于对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学院领导层将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诉处理。
重申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的规定(调整)
重申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的规定(调整)
一、发生学生违纪,班主任要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并说明拟申报何级处分,同时附相关资料及学生检查,交至学工办。
二、学工办参照学生手册中《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相应学生处分,报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批并行文公布。
注:1、记过以下含记过审批层面为二级学院,批准后即可行文。
2、留校察看处分需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批准后返回二级学院行
文。
(一人一个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审核,上报学生工作部复核后
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返回二级学院行文。
(一人一个文)
三、做好后期转化工作。
给予学生处分后,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教育工作,每月定期安排违纪学生参加“法制学校”的学习,同时完成一定量的公益服务工作。
根据学生表现记过处分半年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三个月后(遇假期顺延)可考虑撤销或降级。
留校察看处分六个月后可考虑降级为记过处分继续观察教育。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身份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本院或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二条在本院各校外学习中心点办理过入学注册的新生,网络教育学院将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
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在学期间,无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学生都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开学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
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注册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过期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学习期限和应修学分第五条学制:我院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弹性学制。
第六条学习期限:专科、大专起点本科二至四年;专本连读(本科)四至六年。
第七条应修学分: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专科生、大专起点本科生修满90学分,专本连读(本科)修满180学分,才能毕业。
三、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第八条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并达到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生参加课程考试前,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实验和上机任务,否则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每门课程的考试次数不限。
学生对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通过申请允许参加该课程重考;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考。
重考应交重考费。
第十一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情节严重者,视情况分别给予网上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考试方式1、无特殊说明时,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集中组织的方式进行。
2、考试内容严格遵守考试大纲,既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检验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成绩记载办法学生入学注册并取得本学院学籍后,学院即为每位同学建立起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只记载每门课程的最终成绩及相应学分。
因对成绩不满意而多次参加某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最终成绩应记载其中最好的一次考试成绩;对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而重考的成绩记载时,应加注“重考”字样;选修课不及格重修重考或另选其它课程,学籍管理档案中只记载取得学分时的一次考试成绩。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考试学生须知及作弊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学生考试须知第二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第三章考试作弊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第五章附则第一章学生考试须知第一条学生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以备查对。
学生证或身份证丢失者,可由学生所在系办理带有学生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上备查。
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缺考处理。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自备必需的文具。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及通信工具;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考试开始前学生应注意检查桌面、抽屉、座位周围及地面等处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物品,发现有上述文字及物品须自行清理或报告监考教师。
第四条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学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
学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主答卷并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交谈。
第六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将试卷及答卷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七条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至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提出查分申请,经教务处或教学系(部)核查确认后的成绩即为最终成绩。
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经教务处认定的特殊情况,可在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
第九条凡考试作弊者,其相应课程一律以“零分”记载,并根据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相应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各类奖励及评优资格。
第二章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四)未经考试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参加考试者;(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而拒绝出示的;(六)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具有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等带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臵者。
西电 研究生 档案 处分
西电研究生档案处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西电)一直以来都是国内一流的高校之一,拥有良好的师资和科研条件,因而吸引了大批优秀的研究生前来就读。
在研究生阶段,有时也会出现一些档案处分的情况。
本文将就西电研究生档案处分进行分析和探讨。
研究生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他们的学术研究水平以及学术诚信等方面的表现都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氛围。
学校对研究生的档案处分非常重视,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学校会依据相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档案处分通常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降级、开除等处罚措施。
这些处分根据研究生的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来确定,旨在对违规研究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惩罚,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师生秩序。
研究生档案处分的情况主要分为学术不端和违反学校纪律两类。
学术不端主要包括抄袭、剽窃、篡改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违反学校纪律则可能涉及违规参加社会活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等方面。
对于学术不端,西电在严肃对待的基础上,也会给予研究生相应的教育引导和帮助,鼓励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学术权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学术声誉,因此学校通常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些研究生可能会因为在学校中违反纪律而受到处分。
这些行为可能看似轻微,但一旦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师生和谐,学校也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会通过相关教育和处罚措施,引导研究生重新端正态度,遵守学校纪律,健康成长。
对于受到档案处分的研究生来说,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思,接受处分的教育和惩罚,并且努力改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和行为准则。
学校也应该给予这些研究生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回归正轨。
研究生档案处分是学校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学校的学术规范和师生和谐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
在进行档案处分时,学校需要兼顾严肃处理和教育引导,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关爱。
学生违纪处理操作程序备忘录
学生违纪处理操作程序备忘录
违纪事件发生
各系(分院)
学工处
保卫部各系(分院)
学工处
视情况
各系(分院)提交处理建议
(上交:学生检讨,学生谈话记录,家长联系记录,事件处理记录)
学工处上报学院学工处上报主管院领导学院下文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学院下文
“学生违纪处理建议”书写格式
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关于给予×××等3名同学违纪处分的决定
×××是我院航空分院旅游管理专业2006级1班学生,学号26311101××;
×××是我院航空分院旅游管理专业2006级2班学生,学号26311102××;
×××是我院航空分院旅游管理专业2006级3班学生,学号26311103××;
×××、×××两名同学因参与赌博与同学产生矛盾,继而造成打架事件,影响较坏,该生行为违反了《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同学因参与赌博活动违反了《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同学警告处分。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007年4月26日。
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本科学制有四年制和五年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学制2年。
即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学习年限为4—7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我校录取的新生,持《电子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因病(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病按国家招生规定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电子科技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校人〔2016〕108号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3月30日—1—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印发附件: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和《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其中,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上述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2—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附:电子科技大学章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附:电子科技大学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电子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4月28日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15 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教育部2014年9月3日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序言电子科技大学原名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于1956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由交通大学(现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华南工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的电讯工程有关专业合并创建而成,1960年被中共中央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61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七所国防工业院校之一,1988年更名为电子科技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建设的重点大学,2000年由原信息产业部主管划转为教育部主管,2001年进入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行列。
电子科技大学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学科拓展战略、国际化战略,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以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电子科技大学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电子科技大学,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英文缩写:UES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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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和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五条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和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定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定为12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二)再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有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二)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殴打他人,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持械伤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殴打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相应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三)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影响的;(四)有其他猥亵或性骚扰行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三)故意毁坏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违反实验、试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国家、学校财产损害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五)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以盗窃、诈骗、冒用、挪用、贪污等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初次作案,且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组织盗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有伪造、变造、毁弃印章、文件、证件、证明、档案、合同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作伪证或干扰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组织或参与赌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组织、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在教学科研、办公、休息及其他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或使用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或练习、表演声乐、器乐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在建(构)筑物、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三)在学校非运动场所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四)在校内饲养、遛、玩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六)其他违反《电子科技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信息的;(二)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三)使用网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四)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的;(二)在校园网内未经申报批准,开设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未经批准,在网站中开设BBS、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形式的服务,经教育不改正的;(三)其他所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网络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在学校安排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三)擅自出租(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寝室内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寝室内留宿,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寝室内有他人在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七)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八)在宿舍内长期或多次从事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或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五)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考试过程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七)考试过程中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并参加考试的;(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者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考生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若学生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四)其他严重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