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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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浅析高校惩戒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
方 面使 高 校 在 惩戒 学 生 上 有 着 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
( ) 一 高校 惩戒权 的界 定分析
空间 , 另一方面受传统理论影响② 教育立法 的缺失 ,
高校惩戒权是指高校为了教育和管理 目的, 以及司法救济的弱化 , 依 学生的受教育权面临着被侵 据教育法律或其 内部管理规 章对有违法违规 违纪 害的危险。随之而来的是二者之间频繁的冲突和一 行为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 的权力① 。高校惩戒权的 波又一波的学生诉母校案件。 ( ) 一 实体规 则的缺位 是 引起 冲 突的根 本原 因 存在 , 面基 于高校 自治 的需求 。 一方 另一 方面 为 了维 护教学秩序。对于学生违反规章制度或有损集体利
王 胜利 , 洁 王
( 南开大学 法学院 , 天津 3 0 7 ) 0 0 1
摘 要 : 大学校 园这样一个特殊的小社会、 在 大世界 中, 大学生以受教育权被侵犯诉母校的不当惩戒纠纷在不断地上演
着, 文章分析 了高校惩戒权和大 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 因, 试图以最 大限度的保护 学生受教 育权为考量基点 , 着重规
2 校及其内部机构违法规制 高
的范围 , 但是受德国传统 “ 特别权力关 系” 理论影 响, 我国司法机关往往将学校对学生的惩戒看成是
由于上位法的缺失 ,很多涉及学生实体权利的 “ 内部管理行为” 而不纳入司法审查‰ 内容都是 由高校 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下来 的。 对于学生受到高校惩戒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高校内部规章作为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 既是保障 “ 特别权力关系” 理论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摒弃。如美 学生受教育权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 也是最容易侵 国认 为对于 学校做 出 的纪律 处分 , 入 司法 审查 的 纳 犯学生权利 的领地 。高校惩戒 权权限不 明, 规制与监 范 围嘲 日 ; 本允许公立学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 退学 督机制的缺乏彳 容易造成高校违法规制。 艮 下阶位主 等处分时, 可以提起诉讼。 德国也认为学校校规作为 体超越了上阶位主体的权限, 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 强制行使用的公务法人使用规则, 若影响学生的身 致甚至相抵触 。 如对 学生 违纪行为进行 罚款 、 向学生 份, 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圈 。台湾司法院也对此作出 收取“ 就业违约金” , 等 部分高校在无任何法律规定 的精辟 的法 理 阐述 :各 级 学校 依 有关 学 籍 规则 和 “ 和授权的情况下, 竟然 自行设立处罚规定 , 堂而皇之 惩 处规定 , 生所 为退 学和类 似之处 分 行 为, 以 对学 足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办学方式不断创新,高校涉校矛盾冲突也日趋复杂。

涉校矛盾冲突不仅仅是个别事件的处理,更是涉及教育理念、管理体制、社会环境等多方面问题。

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教育手段和管理手段,逐步形成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对当前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和对策建议。

1. 多样化的矛盾冲突类型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呈现多样化的类型,主要包括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矛盾、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教师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管理人员与教师之间的矛盾等。

这些矛盾冲突主要源自学生的学习、生活、情感等方面的需求,也与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权益相关。

而高校本身的管理体制、教学资源、社会风气等方面也会引发矛盾冲突。

2. 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言语冲突、暴力冲突、经济利益冲突等。

学校内部的言语冲突主要表现为师生间的言语不和、学生间的言语冲突等,严重者还会演变为暴力冲突。

而在教学资源、学术评价、奖学金分配等方面,经济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3. 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源自学生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自身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而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能力、职业发展等也会影响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学校文化建设、权力运行等也是矛盾冲突的深层次原因。

社会风气、政策法规等也会对矛盾冲突起到间接影响。

1. 健全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严重的矛盾冲突事件,需要健全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涉校矛盾冲突的法律监管力度。

也需要对高校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更新,加强对学生和教师的管理力度,规范学校内部的秩序。

2. 加强沟通和协商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的解决需要加强学生与教师、教师与管理人员、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通过加强沟通,了解各方需求和利益,尊重不同意见,协商出一种对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案,使各方能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的 冲 突 原 因 及 表 现 20 0 5年 3月, 教育 部发布 了新的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管 理 规 定》 ,各 高 校 也 相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论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论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程序等方面规 范 、 约高 校学 生处 分权 ; 制 完善 教 育立 法、 明确受 教育权 的可诉性 等 方面保 障 、 拓展 受 教育
权。
二 、 范 、 约 高 校 学生 处 分 权 规 制
相 对 于 受 教 育 权 , 校 学 生 处 分 权 显 然 是 一 种 高
觉 。因此 , 应进一 步完善 《 育法 》 确定 高校 对学 生 教 ,
第 9卷 第 5期 21 0 0年 1 0月
邵 阳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n/o hoagU iesy Sc l c neE io ) ora f ayn nvri ( oi i c dt n S t aSe i
V0 . No 5 19 . Oc . 0 O t2 l
在 的 问题 。缺 乏 正 当程 序 或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往 往 也 成
高校学生处 分权 的司法 审查 不仅法 理上 是可 行 的, 实践中也是必要的 。高校处分 权的司法审查具 有
宪法和法律依 据 , 回应 了现实 的要求 , 符合 国际 法 也
律 的 发 展趋 势 。
为学生状告学 校的理 由。法谚 云 : 程序 是法治 和恣 “ 意而治 的分水 岭” 。正 当程序就是一种 “ 超权力” 的机
进 行 处 分 的权 限 , 于 确 需 剥 夺 或 限 制 受 教 育 权 的条 对
件、 情节 、 程序要 明确作 出规 定。凡法律效 力低于《 教
“ 力” 权 。权力具有 非平 等性 ( 单方 面性 ) 扩张性 、 、 整
育法》 的规章制度不得就高校 学生处分权作 出与之相
冲突的规定 , 否则无效 。
● 法 律 研 究
论 高 校 学 生 处 分权 与 学 生 受教 育 权 的平衡

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对策

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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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8 月
Au . OO g2 6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hnqn ‘ cn l yadB s esU ie i ( oi ce cs dt n or l f ogigF hoo n ui s nvrt Sca Sine io n C e g n sy l E i
秩序, 实现教育目 的。
分的 犯, 者 间 冲突 有发 造 侵 两 之 的 时 生。 成这一 主 现象 要有以 下 受 育 是 受 育者 法 教 权 指 教 依 享有的 文 育, 动 术 几点 接受 化教 劳 技 原因: 教 及 他 面 育的 。 教育 是现 权的 育 其 方 教 权利 受 权 代人 重要内 容, ( 实体规范的 一) 缺陷 是一项法定的 基本权利。 《 我国 宪法》 _ 第4条和《 6 教育法》 条 第9 1教育 、 法律法规的 滞后与 阙如 第1 都 定了 中 人民 款 规 “ 华 共和国 享 教 权 。 公民 有受 育的 利” 新 审视我国 立法, 不难发现, 教育法律法规中授权性条款较少, 《 定 第5 还针 校 生的 教育 容 具 规 包 规 》 条 对高 学 受 权内 作了 体 定, 且 为 则 倡 性的 育宣 义务 止 款较多 如 多 原 性 导 教 言, 性禁 性条 。 总 括( 参 教 教 划安 各项 , 用教 教学 ; 一) 加 育 学计 排的 活动 使 育 资源 条 于 权利 规定 另 ( 参 社 服 勤 助 在 组织, 加 团 及 娱 共6条的 高 教 法 中 二) 加 会 务, 工 学, 校内 参 学生 体 文 9 《 等 育 》 仅有6 是关 学生 的 。 些法 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无法指导实 体 活 ( 申 奖学 助 金及 学贷 四 在 想品 有一 规因 育等 动; 三) 请 金, 学 助 款( ) 思 的 。 二, 乏保 生 权利的 障学 具体 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 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际 作 成 校 理中 盲区 其 缺 工 造 学 管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于志娜;刘绍芹;杨学丽【摘要】For university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university would have to choose this disciplinary right, but when the universities use the disciplinary right, they should insist on the people - oriented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guarantee the stud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introduce the due procedure into the school.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complaint and litigation, and perfect administrative relief channel after complaint.%高校为实现大学有效管理会选择处分权,但高校行使该处分权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保证学生充分享有知情权,并将程序正当引进校园,同时理顺申诉与诉讼的关系,完善学生申诉后的行政救济渠道也尤为必要。

【期刊名称】《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2页(P37-38)【关键词】处分权;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作者】于志娜;刘绍芹;杨学丽【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7高校在教学管理中经常因处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有待深入探讨并加以解决。

“鱼与熊掌”兼得的争仪——论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鱼与熊掌”兼得的争仪——论高校行政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试 作弊, 据第l “ 考试作弊者, 根 条 凡 一律 按退 学 处 理 ” 规 定 , 的 决定 对
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高校行政管理权则是教学 自由 和学术 自由的必然逻辑与需要, 因而两者都 具有合法性与正 当性 , 应
当 予 以同 等保 护 而 , 凡 权 利 都 面 临着 被侵 害 、 抑 制 的危 险 , 然 大 被 权
权( 籍 权 ) 我 国政 府 于 2 0 学 。 0 2年 取 消 了对 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高 校 考 生 年 龄 和 未 婚
中图 分类 号 : 6 7 G 4
19 9 6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 辩 和系学位评 定委 员会 的审批后 , 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查 , 报 北 京大学学位评定委 员会认为赞成未过半数, 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 位, 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19 9 9年 9月 2 4目刘燕文 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将北京大学推上被告席 。9 9年 l 19 1月 1 9 日和 1 9 9 9年 l 2月 l 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 审理此案, 并于最后一次 开庭 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 : 撤销北京大学不授予刘 博士学位的决定,
法》 高等教育法》 《 《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 学生管 理规定》 等法律规范并没有作 出明确规定。在 国家提供规则不足的 ) 空间里, 高校根据其 自治权, 为了教育管理 的需要, 自行制定的规章 在
责 令 北 大 重 新审 查 并 作 决 定 , 令 北 京 大学 在 判 决 生效 后 两个 月 内向 责
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
19 9 6年 2月 2 日,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田永 在 参加 电磁 学 课 9 北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在高校内,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着矛盾与协调。

教育管理权是高校管理者行使的管理职权,包括规定教学大纲、学分制、教学计划等。

而学生权利是学生在高校内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学习权、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高校内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育管理权对学生权利的限制。

教育管理者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可能会对学生的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

例如,高校会规定学生不得组织某些类型的社团,或者禁止学生在校内张贴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海报。

这些规定可能会对学生的自由表达形成限制,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

其次,学生权利对教育管理权的挑战。

一些学生会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发起抗议集会、组织罢课等行动。

这些行动可能会直接挑战教育管理者的权威,加剧双方的矛盾。

最后,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

教育管理者在制定教学计划、考试安排等方面可能会忽略学生的个性和特殊需求,造成学生的不满情绪和压力。

例如,学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延期毕业,但高校的教育管理政策不允许,这会导致学生与教育管理者之间的冲突。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在高校内不可避免,但双方也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和谐发展。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协调:首先,建立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制。

教育管理者应该与学生代表合作,共同制定、调整管理政策,以充分考虑学生的声音和利益。

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高校可以在学生入学前和在校期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管理与学生之间的摩擦。

最后,加大高校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高校管理者应该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和需求,向师生公开透明地解释管理决策的原因与依据,以增强教育管理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在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中,教育管理者和学生应该相互理解、尊重,同时也应该积极探索协调发展之道。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教育管理与学生权利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

新时代高校涉校矛盾冲突解析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涉校矛盾冲突也逐渐凸显出来。

这些矛盾冲突不仅给高校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对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学生的学习生活造成了影响。

深入分析和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对高校管理和学生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的现状在新时代中,高校面临的涉校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学生作为高校的主体,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围绕着人际关系、学术竞争等方面展开,例如同学关系不和谐、学习成绩纠纷、学生会选举不公等。

2.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一些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业方面,例如教学质量不合格、教师侵权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等。

以上这些矛盾冲突的存在,不仅影响了高校的教学秩序和社会形象,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业和健康成长。

1. 制度建设不足:一些高校在处理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没有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导致矛盾冲突无法有效化解。

2. 管理水平不高:一些高校在管理水平上存在不足,导致对矛盾冲突的处理能力弱化,不能及时有效地管理和解决矛盾冲突。

3. 规则意识淡薄:一些学生和教师对高校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的遵守意识淡薄,造成了一些能够避免的矛盾冲突。

4. 规范意识不强:一些学生和教师对学术规范、职业操守意识不强,导致了一些矛盾冲突的产生。

以上这些原因导致了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的严重化,也需要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解决。

三、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的对策为了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1. 完善制度机制:高校需要建立健全的矛盾冲突处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冲突,包括建立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教师纠纷处理机制等。

通过以上这些对策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高校涉校矛盾冲突,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结语在新时代中,高校涉校矛盾冲突绝非偶发现象,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已成为高校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和平衡

我 国宪法和教育法律 、 法规并没有明确使用“ 自治” 的概
受教育权是公民工作 生活及参 加其他 一切社 会活 动的
念, 只是在具体条款 中出现 “ 自主” 一词。《 育法》 2 教 第 8条
规定 了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权利 , l 就是 “ 校 以及 第 项 学 其他教育机构有权” 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这是关 于高校 自治 最重要 的法律 渊源和法律 依据 。《 等教 育法》 定“ 高 规 高等
Vo . . 1 8 No 1
Ma . 0 8 r2 o
论 高校 自治 与 大 学 生 受教 育权 的 冲突 和 平衡
周 静
( 广东 工业 大学物理与光 电工程学院 , 广东 广州 , 10 6 50 0 ) 摘 要 :高校 自治是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依 法享有 的 自主管理权 , 而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随着 高校 自主行使决定权的行政事务范围的扩 大, 大学生受教 育权与学校行政 自主权冲突 的事 件有所增 加, 生诉 学 高校的法律纠纷 呈迅速上升趋势。 当前 , 要坚持法 治观念和理性思维 , 把握和谐高校的价值取 向, 进行价值 整合 , 建立高校 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 的平衡机制 。 关键词 :高等院校 自治 大学生 受教育权 中图分类号 : 4 G 6 冲突和平衡 文章编号:6 1 2 X(0 8 0 - 2 -3 17 - 3 20 l 1 0 20 6 0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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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l期
20 0 8年 3月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 fGu n d n nvri fT c n lg S ca cecsE io o r a a g o gU ies yo eh ooy{ oil ine dt n) o t S i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_刘娥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_刘娥

□刘娥摘要:高校依据校规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其管理权源于高校自治。

高校自治是宪法上学术自由的基本制度保障。

为维护学术质量,学术性的管理规则无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高校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规定,但规定需符合学术目的。

纪律性的规则需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高校自治;学术自由;法律保留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一、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及冲突的表现案例1: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产下一个男婴。

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领取了结婚证。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决定,认定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在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决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理决定,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2005年12月23日,牡丹江医学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2月27日,王洪杰状告母校一案二审开庭审理。

该案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王洪杰撤诉。

案例2:2009年9月,27岁的田某将安徽财经大学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学校将英语六级考试与学位挂钩拒不授予他经济法硕士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6年田某考取了该校研究生,攻读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按照学校的规定修完了全部学位课程(包括英语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于2009年6月拿到了毕业证书,但因为六级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的426分,学校拒绝授予其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被学生告上法庭后,安徽财经大学递交了答辩状。

学校承认由于小田英语六级没过,而没有授予他硕士学位的事实。

“按照有关规定,英语水平没有达到全国英语六级的,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学校所说的“有关规定”就是该校制定的《安徽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校师生矛盾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

高校师生矛盾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

高校师生矛盾纠纷的法律处理方法摘要:高校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本文分别从法律角度和实践角度出发,对高校师生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进行了研究,探讨了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高校师生矛盾纠纷、法律处理、解决方案、案例、维护秩序正文:一、法律规定高校师生矛盾纠纷的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民事纠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要求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维护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高校师生矛盾纠纷,需要遵循以上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合法的追责和维权。

二、解决方案1.协商解决师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一般可以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选择校内或者校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由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协商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矛盾,还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理解和沟通。

2.诉讼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学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师生索赔,维护自身的权益。

学校也可以在进行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矛盾纠纷时,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校园秩序。

3.内部沟通解决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

在内部沟通过程中,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师生双方的意见,公正、客观地处理矛盾纠纷,维护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案例分析2019年,某高校一名学生因未通过某学科考试,向授课教师放言报复,对教师进行辱骂,并破坏了他的办公室,给教师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失。

学校调查后,立即将该学生暂停学籍,并将该案件上报公安部门,对该学生进行立案处理。

四、结语高校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并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是需要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

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

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摘要:近年来出现为数不少的学生诉高校处分不当案,反映了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诸多问题。

学生的受教育权容易受到高校不当处分的侵犯,二者之间的冲突加剧。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高校处分权的执行不规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因此,我们应数管齐下,充分运用法律来解决高校的学生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利益冲突,以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受教育权高校和谐发展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双证行政诉讼案和2000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发生以来,学生与其就读的高校之间的讼争就屡见诸报端,高校处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实现高校和谐发展是高校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一、案例分析我国《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第1款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2005年3月29日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5条还针对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因此,确保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高校处分权是高校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依据相关的法律或校规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处的权力。

高校在其管理中,行使处分权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事例较多,笔者拟对以下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两名在校大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案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学生李静与本校男友在暑假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

2002年10月,当她在校医院验出怀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勒令二人退学。

次月,两学生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母校撤销处分,并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母校索赔100万元,但被法院以诉讼不在司法范围内为由驳回。

[2]后经协商,双方和解,两学生回校继续学业。

案例二: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案2006年初,沈阳农大大二学生韩冰在该校考试中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后又被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

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

着一些普遍亟待解 决的问题。

直接将大学 生开 除学籍。如 2 0 0 2年,重 庆某 学院两名学生 外
出旅游 时发生性 关系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 ,以 “ 品行恶劣、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 之间冲突 的表现
高校学生管理 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冲突集 中表现为高校 实 道德败坏”为 由将两人开除学籍。 施管理过程 中与学生之 间发生 的各种 纠纷。纵 观高校与大学生 ()财产权 纠纷。这种纠纷 并不多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 2
1 民事纠纷 . 2 行 政纠纷 .
这类 纠纷在 高等教育 纠纷 中所 占比例很 大,主要有 以下几 ()因纪 律处分发生 的纠纷。按照 ( 1 (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
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 ;第三种是学 种情形 :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 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 纠纷、学位 理规定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有警告、
于 隐私权 的保 护措施、手段等,但是从国外立法和我 国的司法 比 比皆是 。
实践 中,都存在对 隐私权 的保护。如涉及 隐私权的案件不公开
()因学 籍管理 发生的纠纷。学 籍管理 中,对学生影响最 2
审理 的规定,在我 国已经形成共 识。作为在校 大学生,他们的 大的是退学 处理。导致退学 的原因虽然不同于 开除学籍,但是 隐私权和名誉权 理应受到保护。而部分高校根本就没有意识到 实际后果却是一致的, 同样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 同样道理 ,
开除学 籍五种。其 中开 除学 籍最为严厉,因为一旦被开 除学籍
意味着 学生身份的丧失,直 接侵犯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到
这类 纠纷虽然在高 等教育纠纷中所 占比例不大,但 是影响 影响的甚至是学生的发展权 。而高校都 有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 ,

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分析及解决

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分析及解决
生 的 受 教 育权 。 3 国现 行 的 教 育 立 法 对 学 校 的 权 力 的 授 予 、运 行 、制 . 我
《 育 法 》 第 2 条 第 4 规 定 :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行 使 对 教 8 款 受 教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的 权 利 。 《 等 高 教 育 法 》 第4 条 第 4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行 使 对 学 生 进 1 款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职 权 。2 o 年9 1 o 5 月 日实
约 以及 责 任 的 追 究 等 问 题 缺乏 法 律 规 定 ,造 成 学 校 权 利 的 滥 用 。 我 国 的 公 立 学 校 虽 然 不 是 国家 机 关 ,但 客 观 上 却 充 当着 公 权力 主 体 的 角 色 ,学 校 可 以发 布 关 于 学 生 管 理 的 规 定 , 根 据 自 己 的 标 准 把 其 认 为 违 反 纪 律 的学 生 开 除 学 籍 , 这 种 现 象 与法 制 社 会 的基 本 精 神 不 符 。 4立 法 严 重 滞 后 ,我 国 现 行 的2 o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 通 . o5 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是 基 于 原 国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于 19 90 年 颁 布 《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与 19 年 颁 布 《 普 95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合 并 修 改 成 的新 《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普 管 理 规 定 》 1余 年 间 ,国家 政 治 、 经 济 、科 技 、 文 化 等 方 。 O 面 发 生 了 深 刻 变 革 和 巨 大 发 展 ,对 教 育 观 念 、 体 制 、 制 度 等 产 生 了深 刻 的 影 响 ,原 有 的 管 理 思 想 、 管 理 模 式 、 管 理

论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

论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
施的近四年时间里 ,学生的相关权 益有 了明确而进一步的保 护 ,然后 由于对学生处 分权的认识不足 ,对其 权利的滥用 、 程序的缺失等 问题再一次的成为社会 的焦点 。其谤因在于高 校学生制度与公 民受教育权的冲突,其核心在于人们对 高校 学生处分权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茫然性与盲 目性。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 的设定及其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章制 度对违反校纪校规 的学生给予校内惩戒与制裁的权力 。 高等 ∞ 学校对学生处分权的行 使 , 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我 国的 《 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第 四款规定 , 学校有 ‘ 受教育者进行 对 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 ’的权力 ;《 高等教育法》第四 十一条中也规定 ,高等学校有权 “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 施奖励或者处分” 。新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 二条规定 :“ 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
序 的倾 向。高 校做 出学生处分决定一般 都要 经过层层审批 , 然而这只是履行行政手续。真正法律 意义上 的程序意味着维 护当事人 的知情权 、申辩权 、申诉权 以及事后权利救济。现 有学生处分程序仅是一种行 政审批性质 的手续或一种权力 的 等级表达 ,受处分学生的知情权 、申辩权 、申诉权以及事后 救济 的程序性 权利根本没有得到体现。 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出发 , 遵循法律的本质要求 , 高等 应该用发展 的眼光看待学 生的不 当行为 。更何况 ,将因爱情 学校行使对学生处分权时 ,在遵循公开、参与、公正 、合理的 发生性关系视为 “ 品质恶劣 、 道德败坏” 是用传统的性道德 原则基础上 , , 应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1 初查并上报有关部门。 () 来 审视现代男女关 系。道德是一个流动的概念 ,当今社会发 学生违纪 , 其所在单位认为需处理时,应初步核查事实 , 并将 展呈多元趋势 ,不 同人对道德有不同的看法 ,判断是否触犯 初查有关 隋况上报主管部门。( ) 2 通知本人并举行听证。学校 道德底 线的标准是一种行 为是否侵犯 了他人 的权益 。 相反地 , 应将有关 隋况通知拟处分学生本人 ,对学生提出听证要求的。 以道德名义揭露别人隐私的行为 ,却恰恰被现代理论认为是 应就此举行听证 。( )经认真研究讨论后形成最后处理意见 , 3 不道德 的。在高校对学生的惩戒 与处罚是 为了教育学生 ,处 并制作处分决定书。 决定书应载明受处分学生 的自然情况 、 违 分的措施应 当与教育的 目的性相适应 ,仔细权衡二者之间的 纪事实、相关证据 、 处分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 提起法律救济的 关 系,不能因小过而重罚 ,罚过不相当 ,责过失衡 。 方式 、途径及期限等 。( ) 4 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校 的处分 决定应在做出决定的一定期限内送达到受处分学生本人 。 并应 高等 学校与 高等学 校学 生处分权 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 ,只 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以及与学生之问的法律关 系 ,是直接 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和渠道。。 才能保 障该项权利的正确 关系到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 的关键性因素。对 这一 问题 的模 有遵循严格而规范的法律程序规定 , 糊是导致高校教育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 因。我国 行使,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 传统的高等学校采取 “ 政校合一”的管理模式 。古代的太学 , 注释 : 其掌管之责就 由政府负责教育行政事务 的长官——祭酒兼任 , ① 劳凯声主编 : 《中国教 育法制评论 ( 第一辑 ), 育科 学出版社 》教 0 2年 第 8页. 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近代的京师 大学堂 。新 中国成立后 ,政 2 0 版 , 9 ② 陈鹏 :高等学校 学生处分权的法理 学探析》《 育研 究》2 0 《 , 教 , 4 0 府实行集 中管理 ,对高校直 接控制 ,高校 只是政府机关的附 第 9页. 庸 。改革开放后 ,18 9 6年的 《 民法通则》初步确立 了高校事 年第 9期 . 3 ③尹晓敏 :高校处分权的行使 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 , 高教探 索》 , 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 。19 年 的 《 95 教育法》 ,尤其是 19 2 0 98 0 5年第 3期, 4 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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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大学生诉母校的案件很多,诉讼结果各不相同,学生受教育权难以救济,
我认为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对抗。

因此,我选择这个研究主题通过分析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措施。

标签:高校处分权;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
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
(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身份权的冲突。

大学生身份权指大学生拥有所在高校的学籍、在所在学校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成功的权利。

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身份权的冲突指高校对大学生身份权的剥夺,主要是指当学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改变其受教育者身份、剥夺其受教育权的处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冲突。

一些高校对学生学位论文的评价没有制定规范、严格的标准,也没有成立专业的论文评审小组,对学生论文的评价带有随意性,轻易决定学生论文的优劣以及合格与否。

另外,有些学校对学生制定的评价标准过于严苛,仅仅因为一些小错误就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并跟随学生的一生,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这对学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书权的冲突。

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培养的质量以及提高自身的声誉,对学生毕业条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有些高校规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如果毕业时拿不到英语四级证书毕业就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一些高校督促大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英语和考取一些证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考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组织的考试,并不是大学教学大纲里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对学生做出这些规定着实不合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因
(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学校自己制定的,对学生违反学校制度的惩罚形式和轻重带有随意性,而且有些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较严格本是小错误却因维护学校的纪律加以重罚的情况很多,而有些学校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比较宽容处罚较轻,这对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甚至有些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
过于严苛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中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

(二)高校处分程序方面存在缺失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高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时往往没有正当程序,处理程序过于简单。

即当学生违反学校的某项规章制度时学校要求违纪学生做出检查,然后学校有关部门就根据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做出处分并张贴处分结果。

根本就没有调查收取证据、听取学生的申辩甚至许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往往不公开,有时学生甚至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就被处罚了。

学生也没有申辩的机会只能无条件服从学校的处分决定。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少且不畅通。

现在大学生权利救济主要有两个途径分别是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

校内救济即当高校学生对其所受到的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内部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校外救济,即当学生经过申诉后仍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再申诉。

对于校内救济许多高校虽然制定了有关学生的申诉制度但是申诉制度过于简单、粗略、可操作性不高而且往往是表面工程,对学生的申诉敷衍了事不会去真正施行。

对于校外救济学生诉高校违法行使处分权的案件大多数没有成功都被法院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由此看出,学生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无法通过可行的救济途径得到保护。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在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做到正当程序原则。

首先,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公开以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即告诉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而不应该随便就给予学生处分;其次,给予学生申辩的机会充分听取学生对事实陈述以保证学生对处分事实的质疑权、申辩权、和确认权;还要实行听证制度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应当听取学生代表和学校专家的意见,同时施行回避制度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时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最后,应建立告知制度即学生申诉和复议无效后把最终的处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诉其不服处分的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效。

(二)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首先,应加强大学生申诉制度的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当建立专门的独立的申诉机构并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教育立法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有关大学生申诉的法律法规明确申诉主体、形式、范围。

保证教育行政申诉的公平正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诉讼机制。

最后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三)堅持有限的司法审查来对高校处分权进行法律监督。

对于高校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为了尊重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有限的司法审查应该仅限于程序上的审查。

这样一个有限的、适度的司法审查能够对高校处分权进行监督既能实现高校管理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又能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减小学生因受不公正处分受到的损失。

结论
总之,要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首先最重要的是高校要依法治校对待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处分适当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因受处分受到的损失。

其次,高校还应当制定合理合法的校规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对违纪学生处分时坚持正当程序原则。

再次,要健全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坚持有限的司法审查来对高校处分权进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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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报),2002(2).
[3] 郝文景.浅论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受教育权的平衡[J].教育教学论坛,2017(12).
[4] 张钰.引入正当程序理念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程序[J].当代继续教育,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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