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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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摘要: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为确保此项权利实施的合法性,该权利必须由校长会议实施,在实施时需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等三项条件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建立对该权利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制约机制
大学生因开除学籍处分而与学校直接“理论”,或借助新闻媒体给学校施加压力,或将学校告上法庭等事例已屡见不鲜。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对立关系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权利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高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一处分权有进行理论审视的必要。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内涵
开除学籍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在我国,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主体,高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法人实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主体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关系[1]。

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学校与学生构成了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开除学籍处分权就是源于与学生的这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被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学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

它强制性地使学生丧失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使学生丧失了作为该学校学生的身份。

当身份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以后,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也因此丧失[2],即学生丧失了在该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必须装入学生人事档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发给学历证明。

因此,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受到的教育(学历)不但得不到承认,而且还将终身背负着沉重的”罪名”。

二、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
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是指高校怎样合法地认定和实施开除学籍处分。

这既是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政权力性质使然,又是依法治校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包括实施的主体、实施的条件和实施的程序三个方面。

1.实施的主体
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的首要问题是确定适格的实施主体。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在《高
等教育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开除学籍处分权由高等学校实施,具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可见,高等学校是被授权独立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适格主体。

校长会议是被授权以学校的名义实施该权力的具体组织。

只有校长会议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才能合法地解除学生的学籍。

校长会议以外的学校工作部门或党团组织虽然可以协助查明情况,或向校长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实施开除学籍处分权。

2.实施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的精神,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三个条件。

(1)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
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客观条件。

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主要看学生行为对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程度。

根据其对学校公共管理秩序侵犯的程度不同,该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犯罪行为,即严重破坏学校的公共秩序和严重侵犯其他学生的合法权利,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即对学校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的行为;违反学生本分的行为[4 ]。

在上述三类行为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无疑最为严重。

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学生本分的行为性质较前者次之。

确定后两类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还需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
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主观条件。

确定学生是否具有严重的过错,必须深入分析学生的主观心态。

大学生十分清楚遵纪守法是自己的义务。

学生行为的过错程度自然体现为对自身违法违纪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态。

所谓故意是指学生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必然或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明知故犯);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无所谓)。

所谓过失是指学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违纪且发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侥幸);或者学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违纪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不良后果(疏忽大意)。

学生的过错行为虽然表现各异,但是其主观心态多表现为明知故犯。

该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发生与否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

而无所谓心态下的过错行为,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时,才能确定其具有严重的过错。

具有侥幸和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由于学生在主观上对其过错行为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理,其行为的过错程度明显比故意心态下的过错程度低。

只有当该类行为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能确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

(3)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
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符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条件。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是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的法纪渊源。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

具体来讲,包括七个方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实施的程序
开除学籍处分是事关学生重要权益的强制性处分,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新《规定》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六条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和复查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是调查与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真相,为实施开除学籍处分作准备。

实施阶段是根据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研究决定是否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如果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则以学校的名义制作符合规定要求的处分决定书,再将处分决定书及时地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将处分决定书上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复查阶段是受理学生的申诉与变更处分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约机制
开除学籍处分权是一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政处分权。

新《规定》对开除学籍处分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高校处分权的公权力性质还是使其容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更何况由于教育法规的不可操作性的原因,高校往往依据的是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来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

因此,为了确保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合法实施,还必须建立起对该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

1.提高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度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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