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浅谈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法制化

2 0 1 3年 1 O月
高 校 辅 导 员 学 刊
囹 学 生 管 理
口 学 生管理
浅谈 高校 开除学籍处分权 的法制化
贾佳
( 安 徽 职业 技 术 学 院 化 工 系 , 合肥 2 3 0 0 1 1 )
摘 要 l近 年 来 , 学 生诉 高校 的案例 增 多 , 多 以开 除 学籍 处分 为诉 讼 案例 , 追 究其根 源是 高校 在 行使 开 除 学籍处 分权 的制 定行使 中缺 乏法律 依 据 。 虽然 高校 对 学生 拥 有 绝对 的 管理 权 , 但
( 二)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权 的 性 质
重, 应酌 情给 予其 他处 分 , 故判 决撤 销被 告河 南师 范 大学 的处 分决定 。一审判 决 后 , 被 告不 服上 诉 , 二 审判决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 2 0 1 1年 6月 1 8日, 英 语 四级 考 试 时 郑 州 航 空工 业管 理 学院学 生 肖某使 用 电子橡 皮 欲查 看答 案 时被监 考 老师抓 到 , 学校 给予 开 除学籍 处分 , 肖 某 申诉无 果 , 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据法 院一 审
判决 , 学校 在 没有 给 学 生 申诉 机会 就 直 接 下 达 处 分, 程 序上 存 在违规 , 故 撤销 对 肖某 开除 学籍处 分
的决 定 。
于学 生管 理甚 至赋 予处 罚 的权 利 才能使 受 教育者
在学 校 的统一 安 排 下从 事 相 关 活 动 , 维 持 校 园正 常秩 序 。学校 在管 理大 学生 时拥 有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 完全 有权 依 照 学 校 内 部规 章 制 度 对 学 生权 利 进 行 限制或 剥 夺 , 甚 至从 根 本 上 改 变 学 生受 教
高校纪律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糊 的词 , 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具 体标准 , 又 这样就给学
校预 留了自由裁量的余地 。 () 4 行为时限的 自由裁量权 。如 学生违 纪行 为被发 现
后 , 时给予处分 , 何 何时作 出处分决定 , 分决定何时送 交 处 被处分学生 , 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 案 , 何 都没有规定具 体时限 , 明在这些 方面都 归于学校 自由裁量。又如第 八 说
违纪后受到何种处分 , 学校有 自由裁量权 。 () 2 事实定性 的 自由裁量 权。学校对 学 生行为 性质 的
指学校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 , 针对违纪 的学生 , 自由选择而
作 出公正合理 的处分决定的权力。它包 含如下内容 :1 这 () 种权力是法律法 规授予学 校的权力 ;2 行使此项权力 必须 () 合法合理 ;3 学校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可根据 自己的意 志和 () 判断作 出选 择 ; 4 这 种权 力可使 学 生 的权利 和义 务发 生 ()
度 的内涵和适用 范围加 以解释、 补充 , 为纪 律处分 自由裁 这
自由裁量权 的存 在有 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 () 1 自由裁量权是法治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在 相 当长一
变化 。
认 定有 自由裁量 的权力 。如《 规定》 四十二条 , 第 学生“ 不得
从 事或者参 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 、 有损 社会 公德 的活动” 学 , 生 的行为是 否属“ 有损” 没有列出客观衡量的标准 , 校对 , 学 是否“ 有损 ” 性质的认定就有较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3 情节轻重认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规定》 中有几 处“ 性
中 图分 类号 :4 0 8 G 0— 5 文献标识码 : A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现在的中国公立高校中,学术不端现象泛滥。
学术不端行为指的是指学生以及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道德准则、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术不端现象对高校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公共道德、学术道德以及学术秩序的破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危害了正常的治安秩序,干扰了教学秩序与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必须采取根治措施,加强学术道德的教育,进行严厉的处分。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6年3月,某著名高校发现,一枚叫李某的大学生,在某一项实验过程中,私自调整实验设备,拔掉一台实验机器的插头,使实验损坏,经核实属实。
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拒绝复学。
2、案例二:2015年7月,在某著名高校,有一名叫张某的大学生,在教室上言行不当,影响到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
二、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分析1、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赋予,学校只是执行有关规定,在学业和行为规范上,统一实施校外人员不能干涉。
2、公立高校处分权应该以学生行为权利为基准,坚持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采取处分的理由合理,程序公正,处分程序得到学校层面的监督,处分判决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有效空间承认,从而有利于学校保持秩序,遏制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对策思考1、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引导教师坚持学术道德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引导教师以优良的精神状态从事教学活动,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和谐的教学氛围。
2、加强教育管理。
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师的教学督导,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预防和发现机制,对学习进行实时督促,对学生的学习与考试情况实行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3、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处分机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案情,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采取有效的处分措施,开除学籍等,以此来激励学生遵守行为规范,有效禁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从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瑕疵说开去

19 9 9年 发 生 的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颁 发 毕 业
高校对违规违 纪学 生的纪律处分 涉及到实体与程 序
两 个 方 面 。从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角 度 看 , 学 生 的纪 律 对
证、 学位证 案在我 国行政法学领 域产生 了深远影 响 , 高校 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日益受到人们 的关注 。该案 中, 京科 北
授权 , 同时 又 是在 对 学 生 进行 白主 管 理 。 是 , 但 高校 对违 规 文章 编号 :
从 高校对学 生纪 律处分 的程 序瑕疵 说开 去
张 宝 元 (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 连云港 2 2 0 ) 2 0 0 摘要: 普通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近年来争议颇多 的问题 , 普通高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存在 诸多瑕疵。从维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考虑 , 完善学生 申诉处 理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 , 确立对高校纪律处分 的司法
对 其 他 形 式 的处 分 的适 用 范 同则 未 提 及 。 以 理解 为在 学 可 校 的 自主 权 限 范 同 内 依据 校 规进 行 处 分 ,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但
一
、
学生与高校彤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同性质 的法 律关系决定着学生权利救济 的不同方式与途径 。高校与学 生的法律关 系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 , 高校与学生分 别 以事业单位法 人与 自然人 的身份存 在 , 在财产权 、 人身 权、 债权 、 知识产权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民事权 利义务 , 有平
在拥有较大管理 自主权 的高校 , 在处分违纪学生方面 同样 拥有较大的裁量权 ,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行使裁量权
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原则 与一般社会道德准则。《 规 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学校 给予学生 的纪律处分 , 应 当与学生违法 、 违规 、 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 的严 重程度 违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感、 最纷 繁的 问题 。 别是 高校 在行 使 自主 管理 权 特 的过程 中, 导致受教 育者 资格丧 失而 引起 的法 律纠 纷 构成 了学校 和学生 之间 的焦点问题 。 这不仅 关系 到高校 自主 管理权 的合法性 与合 理性 的判 断 , 而且 关 系 到在校 学生 的合 法 权利 在 教育 过程 中能否 得 到有效保护 。因此 , 理兼顾 两者 的“ 合 临界 点 ” 以实
同时也受 有关规章制度 、 纪律 的约束与管 理 。 其二 ,
学生 合法 权益 和扩 大 高校 自主权 方面 出 台了 一 系 列令人瞩 目的新规 定 。 在高 校管理实践 中仍 然不 但
可避 免地 出现 了高 校学 生 管理 权 与在 校生 权利 间 的矛盾 冲突 。 学校 对学 生的管理是 高校管理 中最敏
学 校纪律 等原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 () 3具有校方单方面性执行 , 非学生 自愿性要求 。 ( ) 于学校 纪律处分 中最严厉 的惩戒手 段。 4属 () 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学校 只发 给学习证明。 二、 高校在实施 “ 除学籍处 分权 ” 开 过程 中强制 性剥 夺学生 受教育权 引发 学生 与学校 的 纠纷案 例
举 隅
施 细则。 法 院认为 , 除学籍 处分是对 学生违规违 纪处 开
分 最严 重的一 种 , 因此 , 大学在对 学生 作 出该处 分
时应 做到事实 清楚 、 程序合法 , 校方 无 法证 明其 但 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相 应的程序 , 也不能证 明其 在
20 05年 9月 1日我 国实施 的新 《 普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立 了依 法 治校 的新规则 , 保护 确 在
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 。” 新生入 学后 , “ 学校在三个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这一处分权,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其可以增进学校遵守纪律的责任感;反对者则认为其存在判断的不公正的问题,也阻碍了学生的发展。
为了解这一案例,此文将就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进行分析及对策思考。
首先,有必要对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进行案例分析。
自2015年以来,我国一些公立高校就开始探索开除学籍的实施模式,其中,北京大学在2016年的规定中便明确了这一处分权的内容,要求“在学期内,学生发生严重、恶劣的纪律失当行为被警告无效或者被处分以上事由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是没有明确实施这一处分权的细则,内容含糊,无法判断哪些情况会出发此处分。
南京大学也在其2017年规定中,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开除学籍,但也未明确处分权,以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断。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明确度更高。
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若是损害学校的名誉或者妨害到学生的发展,便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这一处分权也详细明确了在具体的情况下(例如虐待,抢劫,破坏校园财物等)才会触发此处分权利。
从以上案例分析看,我国关于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明确度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存在不公正判断的问题,也容易影响到学生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思考,实施这一处分权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能够合理制定具体的处分权力,学校就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学生,营造民主、文明的校园环境。
至于如何制定具体的处分权力,可以以美国的方式为参考,让学校持续完善这一处分权的文件,详细明确每种事由能够触发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以及处分的规则,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都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发生不当行为的目的。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论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摘要:本文通过对类案的分析,总结出法院对开除学籍这一行政行为性质的态度,在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分析“开除学籍”行为性质,符合“行政处罚”的主要特性制裁性以及与其他识别标准相比较,对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得出结论。
关键词:开除学籍行政处罚制裁性一、开除学籍与行政处罚的立法现状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是需要现有法律规范和理论做支撑的,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开除学籍”明文规定在《管理规定》“奖励于处分”一章。
以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该条文项下具体规定了苛以处罚的情形,这也是高等院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除了在《行政处罚法》有具体规定外,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章“处罚种类与主要违法情形”第九条也做了具体规定,在该部门规章中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高等院校,但在实践中也有法官以此为依据否定开除学籍是行政处罚行为。
2021年7月15日将生效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行政处罚的概念,第九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属于列举条款,在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基本种类。
二、开除学籍行为性质与行政处罚实质的分析(一)司法实践认定情况在“武文俊与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纠纷案”中,被告主张高校具有授权主体的行政机关和自治团体的双重身份,开除学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权给高校的行政处分权,具体种类由《高校管理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开除学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范畴。
在“项宇、沈泽瑜与广州体育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实质上是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定开除学籍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理分析错误,并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听证程序前置等偏离审判方向”法官在裁判说理部分明确回应“开除学籍处分并非行政处罚,亦无法律规定听证为处理学生申诉的必经程序”。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

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说,学院是不可以无故随意的开除学校里面的学生。
受教育从法律上面来说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一些学习能力成绩差、品行不是很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都应该给该学生一定的帮助,不能够对这个学生有所歧视,更不可以随意的给予这个学生纪律处分,甚至是勒令这个学生退学或着开除这个学生的学籍。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说,学院是不可以无故随意的开除学校里面的学生。
受教育从法律上面来说是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一些学习能力成绩差、品行不是很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都应该给该学生一定的帮助,不能够对这个学生有所歧视,更不可以随意的给予这个学生纪律处分,甚至是勒令这个学生退学或着开除这个学生的学籍。
对于有违反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的学生,学校应该给这个学生相应的说服、教育以及帮助;假如要确定给这个学生处分的话,学校应该先向这个学生以及学生的家属先行通知并且听取他们对于这个事件的意见,按照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对这个学生作出相关的处分决定。
假如学生对于这个学校所给出的处分有所异议的,这个学生或者是他的父母可以向专门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的申诉,再由它对于这个事件进行处理。
在我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里面的第四十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面几种情节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这个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者开除这个学生学籍的处分:1.该学生反对我党的一个基本路线,组织同学在学校里面煽动闹事,扰乱我国的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团结安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的;2.该学生触犯了我国国家的现有刑律,构成了法律上面的刑事犯罪者;3.该学生破坏了社会公共财产,偷盗了国家的、集体的或者是私人的财物,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和其他的危害;5.该学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的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6.该学生一个学期里面旷课的时长超过了72个学时或者是在这个学期里面的旷课时长累计超过了108学时的。
▲▲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高校开除学籍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思考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使是当下学校和学生纠纷关系中的焦点问题,且经常会因此而使高校被卷入诉讼的尴尬境地。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的对立关系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籍等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处分决定时应慎之又慎,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它使学生强制性地丧失了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即学生失去了在高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必须装入学生档案,对学生影响很大。
因此,厘清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对高校正确适用此权利意义重大。
1.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惩戒的权利。
在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实施结果是剥夺违纪学生在高校受教育的权利,是高校学生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强制性惩戒手段。
2.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性质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一个要素,即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
公立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决定了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
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国家授权高校对学生实施管理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亦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笔者认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理应属于行政处分权的范畴,并且是经过国家法律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探究

学 籍是 一个人 通过 参加入 学考 试获 得 的做 学生 的资格 。学籍 权是 一 个 人 成 为学 生 的前 提 , 赋 予 是 学生 的一项法 定 的权 利 , 判 断学 校 与 学 生法 律 关 是 系 的关键 。所 以学 籍 权 是 大学 生 的一 项基 本 权 利 ,
它关系到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 是大学生其他权 利 的前提 。 20 05年 9月 1日施行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 规定 》 5 第 3条规 定 的纪律 处 分 分 为警 告 、 重警 严 告、 记过、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其 中, 警告、 严重警 告 、 过、 记 留校察 看 处 分并 不 涉 及 学 生身 份 的 改变 。 即使学生受到这四种处分 , 仍是在校学生, 依然可以 继 续接 受高 等教育 , 不会 影 响学 生 分得 公 共 教育 资 源。因此 , 高校对学 生这 四种纪律处分时行使 的管 理权 不是 行 政 权 。然 而 , 高校 如 果 对 学 生 作 出 “ 开 除学 籍 ” 的处 分 决 定 时 ,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的关 系就 学 会发 生根本 的改变 。开 除学籍 的处分 决定 使得学 生 不能继 续 接受 高等 教 育 , 能继 续 获 得 公共 教 育 资 不 源。这一处分权涉及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 , 属于行 政 权 。公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法 律 依据。 二 、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法 律 公
依 据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具体条文授权高校对学生实 施管理处分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条 第 8 规定 了学 校 的 9项基 本权 利 , 中 : 1 按 照 章 程 自 其 ()
收稿 日期 :0 0 2 定》 5 新《 第 2条规定 : 对有违法 、 “ 违规、 违 纪行 为 的学生 , 校 应 当给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律 处 学 分 。学校 给予学 生 的纪律处 分 , 当与学生 违 法 、 应 违 规 、 纪行 为性质 和 过错 的严 重程 度 相 适 应 。 但 是 违 ” 在第 5 4条规定 , 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 分“ 情形”中, 两次提到“ 违反学校规定” 的问题 , 涉 及 学生 违纪情形 的严 重 程 度 的如 何 裁 量 问题 , 就 也 是说 , 校可 以依 据 自己的规 定 开 除 学 生 。这 就对 学 高校 自主管理权—— 自由裁量权给予 了很大空间。 三 、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制 度 公 缺 陷 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高校行政管 理权则 是教 学 自由和 学术 自由 的必 然逻 辑 与需 要 , 因而两者都具有合法性与正 当性 , 当予以同等保 应 护 。然 而 , 凡 权 利 都 面 临着 被 侵 害 、 抑 制 的危 大 被 险 , 力 则 意味 着 服从 。于是 , 者 的 冲 突 , 其 是 权 二 尤 高校处理学生和给学生颁发学业证书等方面的冲突 更是难 以避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 自主 管理之规定 , 明高校 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己 表 得到教育法律法规 的授权, 只要高校制定 的规范性 文 件不 违反法 律 , 即视为 合法且 不 受外 界干预 , 而不
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开除学籍”处分的质疑

20 05年 9月 1日, 新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正式施行 , ) 与旧版
序、 生活 秩序 以及公 共场 所管 理秩 序 , 害其他 个 人 、 织 合 法权 益 , 成 严重 后 果 的 ; 次 违 反学 侵 组 造 屡
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这七大类的可以作出“ ” 开除学籍” 处分的情形 当中, 前二
类 情形 属于 违反 国家 宪法 和法律 , 三类情形 属 于违 反 国家行政法 规 , 四类 情 形如果 是在 国家教 第 第 育考试 中发 生属 于违 反 国家行 政规章 , 如果 是在 学校 的考试 中发 生 的属于违 反学 校管 理规 定 ; 后 最 的三类 情形 则都 属于 违反 学校 的有关 管理 规定 。但事 实 上 , 即便 是 囚犯 , 在我 国 的监 狱 中还是 允许
概念与 内涵, 处分情形、 从 人权 维护 、 遵守法律 和学校 管理权 限 ̄J. 3现代 管理要 求等几个方面分析认 为 , L
对原有 学生管理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是 必要 的, 应取 消的 学生处分应是 “ 但 开除 学籍 ” 而非“ 勒令 退 学” 。
“ 开除学籍” 剥夺 了人的 受教育权 , 害了人 的基本人权 , 侵 超越 了学校的管理权限。
一
、
新《 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校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违反宪法 , “ 反对 四项 基本 原则 、 破坏 安定 团结 、 扰乱社 会 秩序 的 ; 犯 国家 法律 , 成 刑 事犯 罪 的 ; 触 构 违反 治 安 管理 规 定受到处罚 , 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 、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 弊行 为严重 的 ; 窃 、 剽 抄袭他 人研 究成 果 , 节严 重 的 ; 反 学校 规 定 , 重影 响 学校 教 育 教学 秩 情 违 严
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有哪些?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有哪些?导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等情形。
一、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学生违纪应怎么处理?(1)教而后诛。
把规则提前告诉学生,不能在学生违反纪律后无限上纲的套用过高的或其他规则进行处罚。
诛而不教,不仅是教育者的过错,也同样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教而后诛,把学生推向了自我克制,自我教育,自我接受惩罚的那一面。
往往比较容易收到好的教育效果。
就教育的真谛而言,诛只能是手段,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教。
(2)增加成本。
一个微小习惯的养成都是有一个过程的。
如果在学生第一次出现某种违纪行为就及时给予严格的教育,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就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以此不断增加其违纪的成本。
这已是处理学生违纪,达到教育目的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了。
当然凡是都有度,成本的增加应以学生能够承受限。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

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平衡思考于志娜;刘绍芹;杨学丽【摘要】For university effective management, the university would have to choose this disciplinary right, but when the universities use the disciplinary right, they should insist on the people - oriented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guarantee the stud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introduce the due procedure into the school.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 between complaint and litigation, and perfect administrative relief channel after complaint.%高校为实现大学有效管理会选择处分权,但高校行使该处分权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保证学生充分享有知情权,并将程序正当引进校园,同时理顺申诉与诉讼的关系,完善学生申诉后的行政救济渠道也尤为必要。
【期刊名称】《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2页(P37-38)【关键词】处分权;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作者】于志娜;刘绍芹;杨学丽【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大庆1633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47高校在教学管理中经常因处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发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确实存在矛盾,有待深入探讨并加以解决。
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开除大学生案件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校园法律纠纷,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学业、名誉和未来发展,也涉及到学校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因涉嫌作弊被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
经查,王某在期末考试中通过作弊手段获取高分,违反了学校纪律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某不服学校决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遂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恢复其学籍。
三、案件分析1. 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的情形,即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有法律依据。
2. 开除学籍的程序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后,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内、学生所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已告知王某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近些年,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权问题备受关注。
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多所大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学籍开除动议,其中较重的已经发生学籍开除。
有关部门认为,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反校规定或公德意识的重要处罚量刑。
其目的就是要引起学生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而实际上,现阶段,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学籍处分的判断标准混乱,导致学籍处分力度不一,没有统一的一致性。
其次,学籍处分的过程缺乏法律依据,比如,一些学校缺乏协商机制,一旦学生违反规定,就会直接开除学籍,遭受极大不公。
此外,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在此前进行正式的教育,而是采取暴力手段。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权益,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为了解决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学籍处分的权限,明确学籍处分的办法,制定学籍处分的具体准则,完善处分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学校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确保行为恰当,公允正义。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让学生知道相关规定,让学生明白一旦违反规定,必然会遭受严厉的处罚。
此外,学校还要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综上所述,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问题受到普遍关注,需要政府部门积极解决,学校也需要加强教育,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加强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只有如此,学籍处分工作才能有效执行,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开除学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术诚信是保障教育质量、维护校园秩序的重要基石。
然而,个别学生可能因违反校规校纪或触犯法律而面临被开除学籍的处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学开除学生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一、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考试作弊、剽窃、抄袭、打架斗殴、吸毒、赌博等,并规定学校有权对上述行为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合同关系,学校开除学生相当于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学校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开除学籍的法律后果1. 教育合同解除:学校开除学生意味着解除双方的教育合同,学生将失去在校学习、生活的权利。
2. 学业中断:开除学籍的学生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影响其学历和就业前景。
3. 法律责任:如果学生违反了法律法规,如涉嫌犯罪,学校开除学生后,学生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档案处理:学校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有关部门,影响学生的档案记录。
5. 学位授予:开除学籍的学生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6. 就业影响: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会对毕业生的学历和学位进行审查,开除学籍的学生可能因此失去就业机会。
三、学校开除学生的程序1. 调查取证:学校对学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告知程序: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听证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学校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陈述。
4. 作出决定: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5. 送达决定:学校将开除学籍决定书送达给学生。
四、学生救济途径1. 校内救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复查开除学籍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摘要: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为确保此项权利实施的合法性,该权利必须由校长会议实施,在实施时需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等三项条件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建立对该权利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制约机制
大学生因开除学籍处分而与学校直接“理论”,或借助新闻媒体给学校施加压力,或将学校告上法庭等事例已屡见不鲜。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对立关系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权利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高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一处分权有进行理论审视的必要。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内涵
开除学籍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在我国,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主体,高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法人实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主体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关系[1]。
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学校与学生构成了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开除学籍处分权就是源于与学生的这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被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学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
它强制性地使学生丧失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使学生丧失了作为该学校学生的身份。
当身份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以后,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也因此丧失[2],即学生丧失了在该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必须装入学生人事档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发给学历证明。
因此,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受到的教育(学历)不但得不到承认,而且还将终身背负着沉重的”罪名”。
二、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
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是指高校怎样合法地认定和实施开除学籍处分。
这既是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政权力性质使然,又是依法治校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包括实施的主体、实施的条件和实施的程序三个方面。
1.实施的主体
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的首要问题是确定适格的实施主体。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在《高
等教育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开除学籍处分权由高等学校实施,具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可见,高等学校是被授权独立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适格主体。
校长会议是被授权以学校的名义实施该权力的具体组织。
只有校长会议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才能合法地解除学生的学籍。
校长会议以外的学校工作部门或党团组织虽然可以协助查明情况,或向校长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实施开除学籍处分权。
2.实施的条件
根据新《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的精神,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必须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三个条件。
(1)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
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客观条件。
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主要看学生行为对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程度。
根据其对学校公共管理秩序侵犯的程度不同,该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犯罪行为,即严重破坏学校的公共秩序和严重侵犯其他学生的合法权利,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即对学校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的行为;违反学生本分的行为[4 ]。
在上述三类行为中,犯罪行为的性质无疑最为严重。
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学生本分的行为性质较前者次之。
确定后两类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还需要看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
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主观条件。
确定学生是否具有严重的过错,必须深入分析学生的主观心态。
大学生十分清楚遵纪守法是自己的义务。
学生行为的过错程度自然体现为对自身违法违纪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心态。
所谓故意是指学生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必然或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明知故犯);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违纪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无所谓)。
所谓过失是指学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违纪且发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侥幸);或者学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违纪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不良后果(疏忽大意)。
学生的过错行为虽然表现各异,但是其主观心态多表现为明知故犯。
该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发生与否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
而无所谓心态下的过错行为,只有产生了严重后果时,才能确定其具有严重的过错。
具有侥幸和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由于学生在主观上对其过错行为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理,其行为的过错程度明显比故意心态下的过错程度低。
只有当该类行为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才能确定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
(3)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
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符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情形是实施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条件。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是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的法纪渊源。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
具体来讲,包括七个方面: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实施的程序
开除学籍处分是事关学生重要权益的强制性处分,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根据新《规定》第五十六条到第六十六条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和复查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是调查与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真相,为实施开除学籍处分作准备。
实施阶段是根据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研究决定是否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如果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处分,则以学校的名义制作符合规定要求的处分决定书,再将处分决定书及时地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将处分决定书上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其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复查阶段是受理学生的申诉与变更处分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约机制
开除学籍处分权是一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政处分权。
新《规定》对开除学籍处分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高校处分权的公权力性质还是使其容易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更何况由于教育法规的不可操作性的原因,高校往往依据的是自己制定的校规校纪来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
因此,为了确保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合法实施,还必须建立起对该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
1.提高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制度位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