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案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裁判摘要】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总页数】4页(P35-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论限缩解释在行政审判中的具体适用--以“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为例[J], 钱昕;杨朝程
2.广东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上诉案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J],
3.“甘露案”的启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分析 [J], 戴乔
4.“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引发的若干思考 [J], 王硕
5.一起不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行政案 [J], 郑隆波;龚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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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何以成腐败重灾区

7月24日,成都中医药大学党委书记张忠元被免去职务。此前5月30日,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范昕建,及该校多位中层干部已因涉嫌违纪,被纪检部门调查。
分析人士表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书记、校长双双落马,对于一所高校而言无疑是一种悲剧,在高校系统非常罕见。
事实上,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和党委书记双双落马,也害苦了今年成都中医药大学的毕业生!据称,5月30日校长范昕建被查后,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们收到紧急通知:立即送回毕业证书!据说学校赶紧重做毕业证,盖章、签名,换成了党委书记张忠元。
据称,周文斌毕业于华东地质学院地质系,在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开始走上大学行政岗位,先后担任华东地质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2002年12月起任南昌大学校长。
周文斌走上厅级岗位,缘于他的一套高校建设模式——其核心是“用学校规划楼盘的经营权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新楼盘”。
周文斌上任南昌大学校长不到两周,南昌大学在红谷滩新区红角洲隆重举行前湖新校区奠基暨开工典礼仪式,正式揭开南昌大学新校区建设的序幕。
此外,原成都中医药大学校长助理、基建处处长,时任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院长邹世凌,也在早前被调查。
知情人士表示,邹世凌、范昕建、左晓军及张忠元案,基本为同一窝案,均与成都中医药大学新校区建设等基建腐败相关。左晓军亦曾任该校基建处副处长等职务。
江西省纪委5月10日对外宣布,周文斌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有关部门调查周文斌违纪行为的线索之一,就涉及到南昌大学新校区的基建项目。
同时,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加强对工程人员的管理。高校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组织招投标、工程施工及预决算等各个重要环节,要设置两个以上工作岗位,杜绝各环节间跨岗兼职现象。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学校在坚持正面教育,积极引导,奖励优秀的同时,从严治校,以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断地优化环境。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希望全体学生认真学习本条例,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共同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三条学校本着教育的目的,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时解除,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于扰乱社会和学校的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违纪者:一、对于扰乱正常秩序者。
影响和扰乱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学生活动、勤工助学、贷款等学校正常工作,干扰他人正常学习或生活、在宿舍及教室内向窗外扔杂物等,经查实确认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处罚者:一、对于被处以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于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对于被判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一、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勒令退学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经学校处分教育后,仍不改正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校园生活中,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开除学籍并接受法律制裁的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校园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小张,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小张在校园内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较大。
事发后,学校对其进行了调查,确认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触犯了刑法。
二、学校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触犯刑律的。
结合小张的违纪事实,学校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法律制裁1. 刑事处罚小张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小张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四、案例分析1. 开除学籍的合法性学校对小张的开除学籍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小张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严重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开除学籍的处分。
2. 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对小张进行法律制裁,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示其他学生,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教育引导的重要性在处理校园违纪案件时,学校不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五、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预防校园违纪事件的发生。
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

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裁判规则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其学位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
正文高某诉上海某大学不授予学位案【基本案情】高某系上海某大学本科生,因在考试中作弊,被学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因此决定对高某不授予学士学位。
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因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高某学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法院评论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核心价值,也是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
对每一个人而言,诚信乃立身之本。
本案原告高某作为在校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建设者,在考试中作弊,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对其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

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其他行政行为•【案号】(2011)行提字第12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相关规章,并可参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的校纪校规。
但校纪校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
对规章的条文理解发生分歧时,应当充分尊重规章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解释。
正文甘某某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南塔东街24号7-6-1。
委托代理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暨南大学。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伯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陆宇星,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乃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2010)行监字第102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湛中乐、湛中卓,暨南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桥、陆宇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终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甘某某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2005年间,甘某某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
华理学生张宇轩被殴打案(文公(闵行)行罚决字〔2021〕100002号)

华理学生张宇轩被殴打案(文公(闵行)行罚决字〔2021〕
10000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文公(闵行)行罚决字〔2021〕10000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
【处罚日期】2021.07.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闵行高校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上海市
【处罚对象】米玛桑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09 10:00:43
处罚决定书文号文公(闵行)行罚决字〔2021〕100002
号
案件名
称
华理学生张宇轩被殴打
案
被处罚人姓名米玛桑珠
处罚事由殴打他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罚结果罚款三百元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闵行高校派出所
处罚日
期
2021-07-13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高校生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大学生乙在学校食堂就餐时,不慎将手机掉入垃圾桶,手机价值5000元。
乙向食堂管理人员反映情况,但管理人员以手机已无法找回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乙有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权利,食堂有提供安全就餐环境的义务。
(2)甲乙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乙的财产权受到损害。
(3)食堂管理人员拒绝赔偿,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案例答案:(1)甲可以依法向食堂提出赔偿请求。
(2)甲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二、合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大学生乙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辅导合同,约定乙支付学费8000元,培训机构为乙提供专业辅导。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学费,但培训机构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辅导义务。
2. 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乙有支付学费的义务,培训机构有提供专业辅导的义务。
(2)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能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案例答案:(1)乙可以依法向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学费。
(2)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三、劳动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大学生乙在暑假期间,应聘到某公司担任实习生。
实习期间,乙因工作表现优秀,被公司正式录用。
然而,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工资。
2. 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乙有提供劳动的义务,公司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2)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案例答案:(1)乙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
(2)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四、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大学生乙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在某网站上连载。
法律解决学历歧视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25岁,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我国一所知名高校。
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互联网行业。
2019年,李某某通过招聘网站得知被告公司在招聘一名市场营销岗位,符合自己的专业和求职意向。
李某某向被告公司提交了求职简历,并通过了初步筛选。
然而,在面试过程中,被告公司以原告学历不符为由,拒绝了原告的求职申请。
李某某认为被告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学历歧视,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道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构成学历歧视,以及如何处理学历歧视问题。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公平对待劳动者,不得歧视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适宜因素对劳动者进行限制。
四、案例分析1.被告公司是否存在学历歧视?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以原告学历不符为由拒绝其求职,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学历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限制。
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学历歧视。
2.如何处理学历歧视问题?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道歉。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学历歧视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具体处理措施如下:(1)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学历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2)劳动者在遭受学历歧视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年-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
A.与公办教育相比属于从属地位B.与公办教育具有平等法律地位C.公办教育属于行政部门,民办教育属于企业单位D.目前还不能确定【答案】 B2、对转换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属于()。
A.在岗培训B.转岗培训C.转业培训D.职业培训【答案】 B3、我国现行的学科门类分为()类。
A.10B.11C.12D.13【答案】 B4、合格投资者必备的要素有()。
A.Ⅰ、Ⅱ、Ⅲ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5、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以何种语言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A.普通话和规范汉字B.英语C.合作外方规范语言D.由合作双方商定【答案】 A6、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
A.教育法治的权威化B.教育治理的法律化C.教育关系的制度化D.法治精神【答案】 D7、动态意义的教育法制,其核心在于()。
A.教育立法B.教育执法C.教育普法D.依法治教【答案】 D8、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形式提出。
A.口头B.书面或口头C.自己认为合适的D.书面【答案】 D9、下列哪一个程序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A.复核B.裁判C.备案D.受理【答案】 D1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
A.强制国家教育B.强制基础教育C.强制国民教育D.强制免费教育【答案】 C11、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A.1B.3C.5D.10【答案】 C12、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
A.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B.教育行政机关C.学校D.教师【答案】 A1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下选项中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
复旦开除学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复旦大学一名本科生因涉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学籍。
该学生名为李某,曾因涉嫌作弊、剽窃等行为被学校纪律处分。
在此次事件中,李某被发现在毕业论文中存在严重的剽窃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
复旦大学经过调查核实,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案件经过1. 作弊嫌疑:李某在大二时,因涉嫌作弊被学校发现并给予警告处分。
此后,学校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要求其加强自律。
2. 剽窃行为:在毕业论文阶段,李某被怀疑在论文中存在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
学校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核查。
3. 调查结果:调查组通过比对李某论文与其他文献,发现其中大量内容与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相似,且未注明引用来源。
经查实,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剽窃。
4. 学校处理:复旦大学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学术诚信原则: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损害了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违反《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触犯刑律的;(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违反学生行为规范,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二)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影响1. 警示作用:此案对广大学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维护学术道德。
2. 维护学术尊严:此案有力地维护了学术尊严和学术规范,为学术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2022-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规》预测试题1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我国《教育法》第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制度。
A.专业技术职务B.行政职务C.教育职员D.专业技术职称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我国《教育法》第35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 2.()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A.国务院B.教育部C.教育部高教司D.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3.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列哪种不是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处分种类()。
A.扣缴毕业证书B.记过C.留校察看D.开除学籍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种类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4.下列哪种权利救济方式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
A.集体上访B.行政诉讼C.教师和学生申诉D.行政复议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权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等。
5.对转换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属于()。
A.在岗培训B.转岗培训C.转业培训D.职业培训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转岗培训是对转换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的培训。
6.某高校针对不断出现的学生违纪违规现象,做出了强化学生管理的决定。
为此,校学生处制定了一系列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将经济处罚作为对学生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设置了不同种类的经济处罚标准。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不仅要给予相应的处分,而且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学生开除案例

学生开除案例学生开除是指学校因学生违反校规或其他严重行为而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学生开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开除学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首先,有关学生在校期间涉嫌违法的案例。
在某高校,有一名学生因为在校园内贩卖毒品被校方发现,经过警方介入调查确认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是因为校园内的毒品交易严重违反了学校的校纪,同时也对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被开除的案例。
比如某名学生因为多次违反学校的考勤规定,经过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最终被学校开除。
此外,还有学生因为在校期间参与校园欺凌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也被学校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些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和规定,给校园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警示其他学生,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涉嫌作弊被开除的案例。
在某次考试中,有一名学生被发现使用了通信工具进行作弊,经过学校的调查和证实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学校必须果断处罚,以维护学校的教育公平和严肃性。
总的来说,学生开除是学校对学生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目的是维护校园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
对于学生来说,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好学生。
对于学校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学生开除问题的重视和思考,共同为校园的和谐发展努力。
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开除大学生案件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校园法律纠纷,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学业、名誉和未来发展,也涉及到学校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因涉嫌作弊被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
经查,王某在期末考试中通过作弊手段获取高分,违反了学校纪律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某不服学校决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遂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恢复其学籍。
三、案件分析1. 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的情形,即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有法律依据。
2. 开除学籍的程序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后,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内、学生所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已告知王某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近些年,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权问题备受关注。
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多所大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学籍开除动议,其中较重的已经发生学籍开除。
有关部门认为,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反校规定或公德意识的重要处罚量刑。
其目的就是要引起学生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而实际上,现阶段,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学籍处分的判断标准混乱,导致学籍处分力度不一,没有统一的一致性。
其次,学籍处分的过程缺乏法律依据,比如,一些学校缺乏协商机制,一旦学生违反规定,就会直接开除学籍,遭受极大不公。
此外,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在此前进行正式的教育,而是采取暴力手段。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权益,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为了解决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学籍处分的权限,明确学籍处分的办法,制定学籍处分的具体准则,完善处分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学校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确保行为恰当,公允正义。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让学生知道相关规定,让学生明白一旦违反规定,必然会遭受严厉的处罚。
此外,学校还要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综上所述,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问题受到普遍关注,需要政府部门积极解决,学校也需要加强教育,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加强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只有如此,学籍处分工作才能有效执行,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师风 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案例

师风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案例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教育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予以严肃查处与通报。
自2018年11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印发后,对违反十项准则的师德违规问题,进行分级公开通报,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做到对师德违规问题“零容忍”。
截至目前,教育部官网已累计公开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8批58件。
“我们坚持德法并举,严管与厚爱导向鲜明。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副司长黄小华如是说。
下一步,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会继续加大,据黄小华透露,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实行教育全行业禁入。
同时,指导各地各校完善分级通报制度体系,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主动曝光遏制不良风气近日,有自称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女学生在网上公开举报该校一名老师,她称老师严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她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对学校多名女生进行骚扰,随后引发网友关注热潮。
举报当天晚上,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布公告称,严某的行为已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
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严某予以解聘;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启动党纪政纪处分程序。
同样在近日,南京财经大学一教师也因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被处理。
中国篮球队员郭艾伦在微博发文称,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冯某侮辱中国历史,希望学校作出回应。
第二天一早,南京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学校接到举报后,启动调查程序。
学校对任何师德失范问题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
如此快速的反应与严厉的查处,是在近年来持续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在当事人的自曝与媒体的追踪之外,在教育系统内部,也在以通报典型案例的形式体现“零容忍”的态度,以期形成长效震慑。
如上文所说的高校教师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类案例,就出现在近日教育部曝光的第八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中。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属于教育法规表现形式的是()。
A.决议B.决定C.通知D.实施细则【答案】 D2、通常只承担补偿性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是()。
A.教育行政机构B.教师C.学生D.学校【答案】 A3、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
A.省级教育行政部门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答案】 B4、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国家的责任B.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C.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D.保证每个适龄人员接受高等教育【答案】 D5、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A.组织B.主导C.主体D.领导【答案】 B6、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A.1年之内1次B.1年之内2次C.2年之内2次D.2年之内3次【答案】 B7、以下不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职责的是()。
A.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B.对违反相关法规的私募机构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C.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D.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答案】 B8、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的核心是()。
A.《宪法》B.《高等教育法》C.《教育法》D.《教师法》【答案】 C9、取消考试资格是教育行政处罚中的()。
A.申诫罚B.能力罚C.财产罚D.人身罚【答案】 B10、不属于教育法律的责任种类的是()。
A.行政法律责任B.民事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行为法律责任【答案】 D11、《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大学生孤立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的扩招,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生活日益丰富。
然而,一些大学生在人际交往中出现了孤立现象,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大学生孤立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孤立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责任。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因性格内向,不善交际,在班级中受到同学孤立。
小王感到非常痛苦,无法融入集体,学习成绩也受到影响。
在寻求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小王得知同学小张、小李等人在背后议论他、排挤他。
于是,小王向学校投诉,要求学校调查处理。
经调查,学校确认小张、小李等人的孤立行为属实,给予他们警告处分。
然而,小王认为学校处理结果过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张、小李等人的孤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小李等人的孤立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在处理小王投诉的过程中,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小李等人的孤立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学校在处理小王投诉的过程中,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小张、小李等人赔偿小王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四、案例分析总结1. 独立行为构成侵权本案中,小张、小李等人的孤立行为对小王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在处理小王投诉的过程中,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小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追究本案判决结果表明,对于校园孤立行为,法律将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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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案――高校应当遵守其制定的较上位法更严格的内部程序规定【裁判要旨】【案情】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
原告张某原系上海理工大学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2015年5月9日,原告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中,在上海市宝山区行知中学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015年5月18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就原告替考行为向被告发出调查通报。
2015年5月22日,被告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落款为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的《处分决定书》。
2015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2015年6月11日,被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
原告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2013年,被告制定并公布《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其中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因被蒙骗而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在获悉真相后,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终止考试。
事后亦分别向公安机关和学校表示真诚悔过,并写下悔改书。
被告在未进行调查也未听取原告申辩的情况下,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处分过重,违背了教育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故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2.恢复原告学籍。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辩称:2015年5月18日,被告收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调查通报,认定原告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中存在替考行为。
被告随即向原告进行核实并给予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原告亦出具《情况说明》承认了替考事实。
被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保障了原告的申诉权利。
被诉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被告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本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在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统一文化考试中存在替考行为,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调查通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本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对该替考事实原告亦无异议,被告认定事实清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作出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与上位法不相悖,对其效力可予确认。
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其中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该规定系被告自我设定的较上位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性规范,有利于充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被告应予遵守。
本案中,被告在被诉处分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原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
另外,被告出具的《处分决定书》落款错列为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应予纠正。
综上,被诉处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撤销后原告的学籍自行恢复,被告应当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于2015年5月22日对原告张某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二、被告上海理工大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本案系教育行政案件,涉及法院对高校内部程序规则的效力的认定,以及对高校惩戒行为的司法审查强度等法律问题。
一、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制定校纪校规高校是依《教育法》的授权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机构,属于行政法上的被授权组织。
但高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
这种高校自治权首先体现为大学根据自身的发展特色制定章程以及其他自治规则。
高俊杰:《论高校自治规则的司法审查》,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本案被告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制定了《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该条例与国家法律规范一起共同构成了学校管理的规则体系,规范、调整着该校学生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因此,进入到司法审查时,法院除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外,还可参考高校的内部规定。
但法院适用校规的前提是对其效力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是否与上位法相悖,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上述规章第六十八条关于授权依据的题中之义。
只有经审查确认效力后,才能纳入“法”的范畴,进而作为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了《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法院对其效力予以了审查,认为该校规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悖,并且已公布生效,可以作为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
二、高校可以自行设定较上位法更为严格的处分程序规定高校基于教育部规章的授权,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多涉及实体规则的具体细化或补缺。
本案被告制定《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时,除涉及实体规则外,还设定了程序规范。
与上位法相比,主要是增设了听证程序。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而被告制定的《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由此,被告自我设定了比国家法律规范更严格的程序性规范,这是行政自我规制理论在行政程序的体现。
本案法院经审查对该内部规则的效力予以了认可。
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该规则符合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听证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通过“两造俱备”、“兼听则明”,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程序在学生权利救济中的保障作用。
二是该规则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种程序的正义观不但在行政程序中被直接的、广泛的应用,而且更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得以明确规定而具象为实定法上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故该规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上位法的立法本意。
三、未依据校规举行听证即作出处分的,应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如前所述,被告自我设定较上位法更严格的程序性规则,尽管是行政程序的自我规制,但该规则在效力上为“硬法”而非“软法”,同样属于“法定程序”,行政主体没有选择适用余地,必须自觉遵守,本案法院也肯定了校规中有关听证程序一节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但被告在实际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未告知原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其在诉讼中提供的程序依据也仅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而未包括《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故该处分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因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处核心地位,故该情形属重大程序违法。
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处分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
四、陈述、申辩程序不适用于事实调查阶段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被告答辩称其已通过让学生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保障了陈述和申辩权,从适用方式及适用阶段看被告显然误解了陈述、申辩程序的原义。
陈述和申辩的本意是行政主体在已告知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基础上,听取不利相对人的自我辩解和不同意见。
而本案被告仅在校长办公会讨论前让原告书写《情况说明》,陈述替考的过程,此时被告尚在进行事实的调查、取证,《情况说明》在证据种类上应属当事人陈述,在事实未调查清楚前,无从谈起告知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故此阶段显然不存在陈述、申辩程序。
由此,本案被告在未按校规规定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也未按教育部规章规定听取学生陈述、申辩。
只是因相比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具有优先适用性,故法院不需在裁判理由中阐述该节内容,但可以作为判断学校处分程序违法严重程度的参考。
【案例索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83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