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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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法制化

浅谈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法制化
第 5卷 第 5期
2 0 1 3年 1 O月
高 校 辅 导 员 学 刊
囹 学 生 管 理
口 学 生管理
浅谈 高校 开除学籍处分权 的法制化
贾佳
( 安 徽 职业 技 术 学 院 化 工 系 , 合肥 2 3 0 0 1 1 )
摘 要 l近 年 来 , 学 生诉 高校 的案例 增 多 , 多 以开 除 学籍 处分 为诉 讼 案例 , 追 究其根 源是 高校 在 行使 开 除 学籍处 分权 的制 定行使 中缺 乏法律 依 据 。 虽然 高校 对 学生 拥 有 绝对 的 管理 权 , 但
( 二)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权 的 性 质
重, 应酌 情给 予其 他处 分 , 故判 决撤 销被 告河 南师 范 大学 的处 分决定 。一审判 决 后 , 被 告不 服上 诉 , 二 审判决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 2 0 1 1年 6月 1 8日, 英 语 四级 考 试 时 郑 州 航 空工 业管 理 学院学 生 肖某使 用 电子橡 皮 欲查 看答 案 时被监 考 老师抓 到 , 学校 给予 开 除学籍 处分 , 肖 某 申诉无 果 , 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据法 院一 审
判决 , 学校 在 没有 给 学 生 申诉 机会 就 直 接 下 达 处 分, 程 序上 存 在违规 , 故 撤销 对 肖某 开除 学籍处 分
的决 定 。
于学 生管 理甚 至赋 予处 罚 的权 利 才能使 受 教育者
在学 校 的统一 安 排 下从 事 相 关 活 动 , 维 持 校 园正 常秩 序 。学校 在管 理大 学生 时拥 有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权 , 完全 有权 依 照 学 校 内 部规 章 制 度 对 学 生权 利 进 行 限制或 剥 夺 , 甚 至从 根 本 上 改 变 学 生受 教

高中开除学籍的法律问题分析

高中开除学籍的法律问题分析

高中开除学籍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姚雪儿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关键词学籍管理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作者简介:姚雪儿,广东碧桂园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30《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的学籍管理权,开除学籍是最严厉的方式。

学生被开除后,其余高中出于管理风险的考虑,接受被开除学生的可能性较低。

这意味着学生不仅丧失了原高中的学籍与学生身份,也几乎丧失社会层面的学生身份,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

显然,开除学籍不仅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更涉及复杂的社会问题。

但该问题在普通高中阶段却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案例的提出1.案例一某学生在教师办公室发现一敞开的手提包,里面装有数千元的红包,该生将红包拿走。

老师通过调查监控录像,发现其行为并进行询问。

该生承认后,老师将此事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班主任。

最终学生处通知学生、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长以及高中部学生处主任召开五方座谈会,处理结果为该生违反了學校纪律中“严禁偷窃公私财物”的规定,予以开除。

最终家长无奈带孩子离开学校。

2.案例二某学生在宿舍抽烟,生活老师目睹并出面教育,要求该生写书面反省,同时通知班主任。

最终学生处通知学生、学生家长、班主任、年级组长以及高中部学生处主任召开五方谈话,处理结果为该生违反学校“严禁吸烟”的规定,予以劝退。

但该生后否认吸烟事实,家长拒绝接受处理结果。

最终学校维持处理意见,强制吊销校卡,学生只好离校。

(二)具体概念辨析1.开除学籍与劝退的概念辨析前述案例中学校分别采取了开除与劝退两种方式,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开除学籍是对学生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而劝退是一种学籍处理方式,由学校提出建议,再由本人申请退学。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感、 最纷 繁的 问题 。 别是 高校 在行 使 自主 管理 权 特 的过程 中, 导致受教 育者 资格丧 失而 引起 的法 律纠 纷 构成 了学校 和学生 之间 的焦点问题 。 这不仅 关系 到高校 自主 管理权 的合法性 与合 理性 的判 断 , 而且 关 系 到在校 学生 的合 法 权利 在 教育 过程 中能否 得 到有效保护 。因此 , 理兼顾 两者 的“ 合 临界 点 ” 以实
同时也受 有关规章制度 、 纪律 的约束与管 理 。 其二 ,
学生 合法 权益 和扩 大 高校 自主权 方面 出 台了 一 系 列令人瞩 目的新规 定 。 在高 校管理实践 中仍 然不 但
可避 免地 出现 了高 校学 生 管理 权 与在 校生 权利 间 的矛盾 冲突 。 学校 对学 生的管理是 高校管理 中最敏
学 校纪律 等原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 () 3具有校方单方面性执行 , 非学生 自愿性要求 。 ( ) 于学校 纪律处分 中最严厉 的惩戒手 段。 4属 () 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学校 只发 给学习证明。 二、 高校在实施 “ 除学籍处 分权 ” 开 过程 中强制 性剥 夺学生 受教育权 引发 学生 与学校 的 纠纷案 例
举 隅
施 细则。 法 院认为 , 除学籍 处分是对 学生违规违 纪处 开
分 最严 重的一 种 , 因此 , 大学在对 学生 作 出该处 分
时应 做到事实 清楚 、 程序合法 , 校方 无 法证 明其 但 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相 应的程序 , 也不能证 明其 在
20 05年 9月 1日我 国实施 的新 《 普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立 了依 法 治校 的新规则 , 保护 确 在
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 。” 新生入 学后 , “ 学校在三个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案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案

[案情介绍]原告: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被告:黑龙江某大学原告李某因不服校方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于2007年**月**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2007年**月**日,(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

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

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

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

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作弊后作出处理,但原告并殴打了监考教师,被告根据原告李某殴打监考教师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情分析]本案有两点让我们思索: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是行政诉讼吗?大家可能还是存在争议的。

毕竟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学校是学术的圣地。

按照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们认定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首先从行为主体上来分析,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

关于中小学学校开除学生利弊的案例分析

关于中小学学校开除学生利弊的案例分析

关于中小学学校开除学生利弊的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中小学学校开除学生利弊的案例分析:
一、利:
1、开除学生能够有效地遏制学生的不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进而提高整体的学习质量,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2、当学生的不良行为严重时,开除学生可以使学校更好地实施纪律教育,维护学校秩序,为平和安定的学校学习环境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3、开除学生可以减少老师的行政负担,使老师能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教育和培养学生,更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

二、弊:
1、开除学生可能会影响被开除学生的学习,特别是小学生,由于知识储备有限,影响会更大。

2、当学校开除学生时,孩子的家长,尤其是家长的工作和职业会受到影响,而一旦家长受到影响,孩子就会遭受双重打击,社会也会对此表示担忧。

3、开除学生会给学校带来不良的教育形象,也有可能影响学校的发展和声誉。

总之,中小学学校开除学生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因此,学校可以实施纪律教育,在此基础上改进学校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学校秩序,实现学校发展的和谐稳健。

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摘要: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为确保此项权利实施的合法性,该权利必须由校长会议实施,在实施时需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等三项条件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建立对该权利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制约机制大学生因开除学籍处分而与学校直接“理论”,或借助新闻媒体给学校施加压力,或将学校告上法庭等事例已屡见不鲜。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对立关系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权利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高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一处分权有进行理论审视的必要。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内涵开除学籍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在我国,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主体,高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法人实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主体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关系[1]。

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学校与学生构成了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开除学籍处分权就是源于与学生的这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被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学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

它强制性地使学生丧失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使学生丧失了作为该学校学生的身份。

当身份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以后,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也因此丧失[2],即学生丧失了在该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必须装入学生人事档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发给学历证明。

因此,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受到的教育(学历)不但得不到承认,而且还将终身背负着沉重的”罪名”。

二、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是指高校怎样合法地认定和实施开除学籍处分。

这既是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政权力性质使然,又是依法治校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包括实施的主体、实施的条件和实施的程序三个方面。

关于高校开除学籍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思考

关于高校开除学籍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思考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使是当下学校和学生纠纷关系中的焦点问题,且经常会因此而使高校被卷入诉讼的尴尬境地。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的对立关系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籍等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处分决定时应慎之又慎,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它使学生强制性地丧失了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即学生失去了在高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必须装入学生档案,对学生影响很大。

因此,厘清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对高校正确适用此权利意义重大。

1.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惩戒的权利。

在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实施结果是剥夺违纪学生在高校受教育的权利,是高校学生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强制性惩戒手段。

2.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性质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一个要素,即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

公立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决定了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

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国家授权高校对学生实施管理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亦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笔者认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理应属于行政处分权的范畴,并且是经过国家法律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王子前,赵志凌,麦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

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

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1-0152-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

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

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

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探究

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探究

学 籍是 一个人 通过 参加入 学考 试获 得 的做 学生 的资格 。学籍 权是 一 个 人 成 为学 生 的前 提 , 赋 予 是 学生 的一项法 定 的权 利 , 判 断学 校 与 学 生法 律 关 是 系 的关键 。所 以学 籍 权 是 大学 生 的一 项基 本 权 利 ,
它关系到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 是大学生其他权 利 的前提 。 20 05年 9月 1日施行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 规定 》 5 第 3条规 定 的纪律 处 分 分 为警 告 、 重警 严 告、 记过、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其 中, 警告、 严重警 告 、 过、 记 留校察 看 处 分并 不 涉 及 学 生身 份 的 改变 。 即使学生受到这四种处分 , 仍是在校学生, 依然可以 继 续接 受高 等教育 , 不会 影 响学 生 分得 公 共 教育 资 源。因此 , 高校对学 生这 四种纪律处分时行使 的管 理权 不是 行 政 权 。然 而 , 高校 如 果 对 学 生 作 出 “ 开 除学 籍 ” 的处 分 决 定 时 ,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的关 系就 学 会发 生根本 的改变 。开 除学籍 的处分 决定 使得学 生 不能继 续 接受 高等 教 育 , 能继 续 获 得 公共 教 育 资 不 源。这一处分权涉及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 , 属于行 政 权 。公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法 律 依据。 二 、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法 律 公
依 据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具体条文授权高校对学生实 施管理处分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条 第 8 规定 了学 校 的 9项基 本权 利 , 中 : 1 按 照 章 程 自 其 ()
收稿 日期 :0 0 2 定》 5 新《 第 2条规定 : 对有违法 、 “ 违规、 违 纪行 为 的学生 , 校 应 当给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律 处 学 分 。学校 给予学 生 的纪律处 分 , 当与学生 违 法 、 应 违 规 、 纪行 为性质 和 过错 的严 重程 度 相 适 应 。 但 是 违 ” 在第 5 4条规定 , 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 分“ 情形”中, 两次提到“ 违反学校规定” 的问题 , 涉 及 学生 违纪情形 的严 重 程 度 的如 何 裁 量 问题 , 就 也 是说 , 校可 以依 据 自己的规 定 开 除 学 生 。这 就对 学 高校 自主管理权—— 自由裁量权给予 了很大空间。 三 、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制 度 公 缺 陷 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高校行政管 理权则 是教 学 自由和 学术 自由 的必 然逻 辑 与需 要 , 因而两者都具有合法性与正 当性 , 当予以同等保 应 护 。然 而 , 凡 权 利 都 面 临着 被 侵 害 、 抑 制 的危 大 被 险 , 力 则 意味 着 服从 。于是 , 者 的 冲 突 , 其 是 权 二 尤 高校处理学生和给学生颁发学业证书等方面的冲突 更是难 以避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 自主 管理之规定 , 明高校 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己 表 得到教育法律法规 的授权, 只要高校制定 的规范性 文 件不 违反法 律 , 即视为 合法且 不 受外 界干预 , 而不

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开除学籍”处分的质疑

对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开除学籍”处分的质疑
关键词 : 学生处分 ; 高校 ; 学 退 中图分 类号 : 6 2 4 G 4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7 2 o )6— 1 1 0 10 0 2 (o 6 0 0 2 — 3
20 05年 9月 1日, 新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正式施行 , ) 与旧版
序、 生活 秩序 以及公 共场 所管 理秩 序 , 害其他 个 人 、 织 合 法权 益 , 成 严重 后 果 的 ; 次 违 反学 侵 组 造 屡
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这七大类的可以作出“ ” 开除学籍” 处分的情形 当中, 前二
类 情形 属于 违反 国家 宪法 和法律 , 三类情形 属 于违 反 国家行政法 规 , 四类 情 形如果 是在 国家教 第 第 育考试 中发 生属 于违 反 国家行 政规章 , 如果 是在 学校 的考试 中发 生 的属于违 反学 校管 理规 定 ; 后 最 的三类 情形 则都 属于 违反 学校 的有关 管理 规定 。但事 实 上 , 即便 是 囚犯 , 在我 国 的监 狱 中还是 允许
概念与 内涵, 处分情形、 从 人权 维护 、 遵守法律 和学校 管理权 限 ̄J. 3现代 管理要 求等几个方面分析认 为 , L
对原有 学生管理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是 必要 的, 应取 消的 学生处分应是 “ 但 开除 学籍 ” 而非“ 勒令 退 学” 。
“ 开除学籍” 剥夺 了人的 受教育权 , 害了人 的基本人权 , 侵 超越 了学校的管理权限。


新《 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校可以给予“ 开除学籍” 处分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违反宪法 , “ 反对 四项 基本 原则 、 破坏 安定 团结 、 扰乱社 会 秩序 的 ; 犯 国家 法律 , 成 刑 事犯 罪 的 ; 触 构 违反 治 安 管理 规 定受到处罚 , 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 、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 弊行 为严重 的 ; 窃 、 剽 抄袭他 人研 究成 果 , 节严 重 的 ; 反 学校 规 定 , 重影 响 学校 教 育 教学 秩 情 违 严

复旦开除学生法律案例(3篇)

复旦开除学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复旦大学一名本科生因涉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学籍。

该学生名为李某,曾因涉嫌作弊、剽窃等行为被学校纪律处分。

在此次事件中,李某被发现在毕业论文中存在严重的剽窃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

复旦大学经过调查核实,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案件经过1. 作弊嫌疑:李某在大二时,因涉嫌作弊被学校发现并给予警告处分。

此后,学校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要求其加强自律。

2. 剽窃行为:在毕业论文阶段,李某被怀疑在论文中存在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

学校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核查。

3. 调查结果:调查组通过比对李某论文与其他文献,发现其中大量内容与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相似,且未注明引用来源。

经查实,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剽窃。

4. 学校处理:复旦大学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学术诚信原则: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损害了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违反《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触犯刑律的;(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违反学生行为规范,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二)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影响1. 警示作用:此案对广大学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维护学术道德。

2. 维护学术尊严:此案有力地维护了学术尊严和学术规范,为学术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学生开除案例

学生开除案例

学生开除案例学生开除是指学校因学生违反校规或其他严重行为而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学生开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开除学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首先,有关学生在校期间涉嫌违法的案例。

在某高校,有一名学生因为在校园内贩卖毒品被校方发现,经过警方介入调查确认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是因为校园内的毒品交易严重违反了学校的校纪,同时也对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被开除的案例。

比如某名学生因为多次违反学校的考勤规定,经过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最终被学校开除。

此外,还有学生因为在校期间参与校园欺凌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也被学校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些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和规定,给校园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警示其他学生,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涉嫌作弊被开除的案例。

在某次考试中,有一名学生被发现使用了通信工具进行作弊,经过学校的调查和证实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学校必须果断处罚,以维护学校的教育公平和严肃性。

总的来说,学生开除是学校对学生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目的是维护校园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

对于学生来说,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好学生。

对于学校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学生开除问题的重视和思考,共同为校园的和谐发展努力。

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开除大学生案件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校园法律纠纷,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学业、名誉和未来发展,也涉及到学校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因涉嫌作弊被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

经查,王某在期末考试中通过作弊手段获取高分,违反了学校纪律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某不服学校决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遂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恢复其学籍。

三、案件分析1. 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的情形,即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有法律依据。

2. 开除学籍的程序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后,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内、学生所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已告知王某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程序。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案例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案例

6月14日,江南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5月2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到女生浴室用手机偷拍,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接报案后,学校高度重视,全力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

5月31日,公安机关对该生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罚款。

学校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决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

根据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学校给予涉事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并在校内相关单位公告处分决定。

小陈本是一名大学生,临近毕业,高中同学为其介绍了一份工作。

高中同学称,这份工作的内容是收发快递,每月工资7000元。

经不住同学的再三劝说,2020年3月,小陈从深圳赴上海开始实习。

实习期间,小陈陆续收到装有许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公章、法人章等材料的闪送包裹。

这些企业法人都不是公司人员,但实际都由公司控制。

随同包裹一起寄来的还有很多空白发票,小陈判断出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正如小陈推测的那样,同学介绍的这家“公司”实则是一个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从非法渠道买入公民个人身份证,用这些身份证注册了近300家空壳公司,然后通过这些公司套取正规发票并进行倒卖。

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小陈被称为“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存放在她那里的身份证、公司执照、空白发票等,有需要核税的公司就由她发给下面指定的领票员去核税。

2020年5月19日,小陈在上海被抓获并刑事拘留。

案发后,民警在小陈的租住地搜出身份证32张、空白发票75张、公章10枚、空壳公司资料143套。

小陈到案后表示,自己没有实际参与注册公司、虚开发票等行为,只是听从老板指挥做做杂务。

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之法学思考论文

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之法学思考论文

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之法学思考论文现阶段,我国高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这一方面提高了高校遵循教育规律的主动性和适应社会的自主行为能力,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使得这种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出现了权力失范的倾向,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利。

因此,本文着眼于公立高校与学生之维度,研究高校行政行为,一方面在于推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对学生基本权利的维护也是大有益处的。

一、公立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公立高校行为能否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其基本条件在于公立高校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即涉及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问题。

目前,对于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大致有以下3种:(1)公务法人。

采纳这一定位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里,高校通常作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形式,称为“公务法人”,公务法人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单一的民事主体,而是负担特定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组织。

例如:在德国,1976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总法》第58条明确规定,“大学为公法社团,同时为国家之机构。

大学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依学者解释,大学为公法社团,亦即公法人。

[1](2)事业法人。

这是我国目前所采纳的定位。

其依据有《民法通则》、《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所采纳。

我国公立大学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当前被界定为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概念。

它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

它揭示了我国高校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但这种定位忽视了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并不全面。

同时,它是相对于政府机关、企业法人所作的划分,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但随着社会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这种自主权的取得是高校体制改革的成果,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而形成的,它是一种政府主动让与权力的权力转移过程。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近些年,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权问题备受关注。

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多所大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学籍开除动议,其中较重的已经发生学籍开除。

有关部门认为,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反校规定或公德意识的重要处罚量刑。

其目的就是要引起学生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而实际上,现阶段,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学籍处分的判断标准混乱,导致学籍处分力度不一,没有统一的一致性。

其次,学籍处分的过程缺乏法律依据,比如,一些学校缺乏协商机制,一旦学生违反规定,就会直接开除学籍,遭受极大不公。

此外,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在此前进行正式的教育,而是采取暴力手段。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权益,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为了解决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学籍处分的权限,明确学籍处分的办法,制定学籍处分的具体准则,完善处分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学校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确保行为恰当,公允正义。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让学生知道相关规定,让学生明白一旦违反规定,必然会遭受严厉的处罚。

此外,学校还要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综上所述,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问题受到普遍关注,需要政府部门积极解决,学校也需要加强教育,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加强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只有如此,学籍处分工作才能有效执行,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开除学籍法律制裁案例(3篇)

开除学籍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校园生活中,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开除学籍并接受法律制裁的案例为切入点,剖析校园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小张,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调查,小张在校园内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较大。

事发后,学校对其进行了调查,确认小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触犯了刑法。

二、学校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触犯刑律的。

结合小张的违纪事实,学校认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性质恶劣,严重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法律制裁1. 刑事处罚小张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小张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四、案例分析1. 开除学籍的合法性学校对小张的开除学籍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

小张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严重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开除学籍的处分。

2. 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对小张进行法律制裁,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示其他学生,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教育引导的重要性在处理校园违纪案件时,学校不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还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五、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预防校园违纪事件的发生。

高校教育腐败现象预防对策

高校教育腐败现象预防对策

高校教育腐败现象预防对策媒体盘点了近年来中国高校10大贪污腐败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因招生问题调查被媒体曝光,有关消息称,蔡荣生持假护照从深圳闯关,欲赴加拿大被截获,已交代招生等问题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高校范围内存在的腐败问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大众网根据媒体公开消息整理发现,2011年至今,已经发生多起“高校腐败”案件,其中包含多所“211院校”,且多数涉案问题与高校基建相关。

2013年8月23日,南昌航空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国炎受贿一案宣判,曾任江西师范大学校长助理、教务处处长、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的王国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查明,1999年以来,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3年8月21日,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2013年5月,江西省纪委对外宣布,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该省纪委官员向媒体记者透露,周文斌涉及南昌大学新校区基建贪腐问题。

随后周文斌南昌大学校长职务被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罢免。

2012年2月,武汉大学分管后勤和基建的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0余万元,分别获刑12年、10年。

当前,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对高校经费投入迅速增长,高校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经费使用和奖金分配等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自主权。

另外,高校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经济实体与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而一些党员和干部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陷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

高校已经成为“新的腐败高发区”。

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正面临新的情况和挑战。

由此,在关注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同时,义务教育预防腐败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近年来,教育风气有了明显好转,教育腐败案件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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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现在的中国公立高校中,学术不端现象泛滥。

学术不端行为指的是指学生以及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道德准则、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术不端现象对高校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公共道德、学术道德以及学术秩序的破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危害了正常的治安秩序,干扰了教学秩序与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必须采取根治措施,加强学术道德的教育,进行严厉的处分。

一、案例分析
1、案例一:2016年3月,某著名高校发现,一枚叫李某的大学生,在某一项实验过程中,私自调整实验设备,拔掉一台实验机器的插头,使实验损坏,经核实属实。

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拒绝复学。

2、案例二:2015年7月,在某著名高校,有一名叫张某的大学生,在教室上言行不当,影响到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

二、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分析
1、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赋予,学校只是执行有关规定,在学业和行为规范上,统一实施校外人员不能干涉。

2、公立高校处分权应该以学生行为权利为基准,坚持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采取处分的理由合理,程序公正,处分程序得到学校层面的监督,处分判决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有效空间承认,从而有利
于学校保持秩序,遏制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对策思考
1、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引导教师坚持学术道德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引导教师以优良的精神状态从事教学活动,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和谐的教学氛围。

2、加强教育管理。

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师的教学督导,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预防和发现机制,对学习进行实时督促,对学生的学习与考试情况实行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3、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处分机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案情,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采取有效的处分措施,开除学籍等,以此来激励学生遵守行为规范,有效禁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结论
综上所述,学术不端现象给学校带来了极大影响,而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赋予的。

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管理,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处分机制,坚持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采取处分的理由合理,程序公正,从而遏制学术不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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