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现在的中国公立高校中,学术不端现象泛滥。
学术不端行为指的是指学生以及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道德准则、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学术不端现象对高校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公共道德、学术道德以及学术秩序的破坏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危害了正常的治安秩序,干扰了教学秩序与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必须采取根治措施,加强学术道德的教育,进行严厉的处分。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6年3月,某著名高校发现,一枚叫李某的大学生,在某一项实验过程中,私自调整实验设备,拔掉一台实验机器的插头,使实验损坏,经核实属实。
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拒绝复学。
2、案例二:2015年7月,在某著名高校,有一名叫张某的大学生,在教室上言行不当,影响到了其他同学的学习,学校给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
二、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分析1、公立高校的处分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赋予,学校只是执行有关规定,在学业和行为规范上,统一实施校外人员不能干涉。
2、公立高校处分权应该以学生行为权利为基准,坚持学校纪律,维护学校秩序,采取处分的理由合理,程序公正,处分程序得到学校层面的监督,处分判决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有效空间承认,从而有利于学校保持秩序,遏制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公立高校处分权的对策思考1、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引导教师坚持学术道德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引导教师以优良的精神状态从事教学活动,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和谐的教学氛围。
2、加强教育管理。
加强教学管理,强化教师的教学督导,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预防和发现机制,对学习进行实时督促,对学生的学习与考试情况实行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维护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
3、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处分机制。
学校应根据学生案情,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采取有效的处分措施,开除学籍等,以此来激励学生遵守行为规范,有效禁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最终裁定权的探讨

感、 最纷 繁的 问题 。 别是 高校 在行 使 自主 管理 权 特 的过程 中, 导致受教 育者 资格丧 失而 引起 的法 律纠 纷 构成 了学校 和学生 之间 的焦点问题 。 这不仅 关系 到高校 自主 管理权 的合法性 与合 理性 的判 断 , 而且 关 系 到在校 学生 的合 法 权利 在 教育 过程 中能否 得 到有效保护 。因此 , 理兼顾 两者 的“ 合 临界 点 ” 以实
同时也受 有关规章制度 、 纪律 的约束与管 理 。 其二 ,
学生 合法 权益 和扩 大 高校 自主权 方面 出 台了 一 系 列令人瞩 目的新规 定 。 在高 校管理实践 中仍 然不 但
可避 免地 出现 了高 校学 生 管理 权 与在 校生 权利 间 的矛盾 冲突 。 学校 对学 生的管理是 高校管理 中最敏
学 校纪律 等原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 () 3具有校方单方面性执行 , 非学生 自愿性要求 。 ( ) 于学校 纪律处分 中最严厉 的惩戒手 段。 4属 () 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 学校 只发 给学习证明。 二、 高校在实施 “ 除学籍处 分权 ” 开 过程 中强制 性剥 夺学生 受教育权 引发 学生 与学校 的 纠纷案 例
举 隅
施 细则。 法 院认为 , 除学籍 处分是对 学生违规违 纪处 开
分 最严 重的一 种 , 因此 , 大学在对 学生 作 出该处 分
时应 做到事实 清楚 、 程序合法 , 校方 无 法证 明其 但 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 了相 应的程序 , 也不能证 明其 在
20 05年 9月 1日我 国实施 的新 《 普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立 了依 法 治校 的新规则 , 保护 确 在
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 。” 新生入 学后 , “ 学校在三个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学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对于这一处分权,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其可以增进学校遵守纪律的责任感;反对者则认为其存在判断的不公正的问题,也阻碍了学生的发展。
为了解这一案例,此文将就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进行分析及对策思考。
首先,有必要对公立高校开除学籍这一处分权进行案例分析。
自2015年以来,我国一些公立高校就开始探索开除学籍的实施模式,其中,北京大学在2016年的规定中便明确了这一处分权的内容,要求“在学期内,学生发生严重、恶劣的纪律失当行为被警告无效或者被处分以上事由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是没有明确实施这一处分权的细则,内容含糊,无法判断哪些情况会出发此处分。
南京大学也在其2017年规定中,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开除学籍,但也未明确处分权,以致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断。
而在其他国家,对于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明确度更高。
例如,美国的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的行为若是损害学校的名誉或者妨害到学生的发展,便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这一处分权也详细明确了在具体的情况下(例如虐待,抢劫,破坏校园财物等)才会触发此处分权利。
从以上案例分析看,我国关于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明确度还存在一定的缺失,存在不公正判断的问题,也容易影响到学生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思考,实施这一处分权并不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能够合理制定具体的处分权力,学校就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学生,营造民主、文明的校园环境。
至于如何制定具体的处分权力,可以以美国的方式为参考,让学校持续完善这一处分权的文件,详细明确每种事由能够触发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以及处分的规则,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都可以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从而达到预防发生不当行为的目的。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选编]1. 案例一:学生因违纪行为被开除学籍某市一所高中,学生小明因在校园内实施违纪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
小明的家长对此不服,认为学校处理不当,并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小明的学籍。
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学校有权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然而,在本案中,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学校处理此案的程序严谨,学生小明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校园秩序和其他同学的学习环境,因此,学校开除小明的学籍属于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
2. 案例二:国家招生入学考试录取问题某省举行的国家招生入学考试中,一名考生小李由于成绩优异未能被录取,因而其家长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质疑考试录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行政法院审查本案时,对该省教育部门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在考试过程中,小李的成绩确实达到了录取分数线,但由于录取名额已满,所以未能被录取。
法院明确指出,录取的标准是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招生计划来确定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录取考生并非只看成绩是否达到分数线,而是要结合招生计划来制定录取名单,以确保录取工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教育部门在本案中并未违法,小李的诉求被驳回。
3. 案例三:学校违法取消学生资助某市一所学校未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提供资助,一名贫困学生小张的家长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履行资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发现,在该市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中,小张家庭确实符合资助条件,但学校未将该学生列入资助范围。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学校履行资助义务,并追溯支付小张的资助款项。
在教育领域,实施资助政策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举措。
学校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与执行。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维护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总结:教育类行政诉讼案例涵盖了学生纪律处分、招生录取、贫困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问题。
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

试论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摘要: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为确保此项权利实施的合法性,该权利必须由校长会议实施,在实施时需同时满足具有性质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和符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规定等三项条件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建立对该权利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制约机制大学生因开除学籍处分而与学校直接“理论”,或借助新闻媒体给学校施加压力,或将学校告上法庭等事例已屡见不鲜。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对立关系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权利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高校开除学生学籍这一处分权有进行理论审视的必要。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内涵开除学籍处分权是经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在我国,高等教育是国家教育的主体,高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法人实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就是教育行政主体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关系[1]。
从这一法律关系出发,学校与学生构成了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开除学籍处分权就是源于与学生的这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被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学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
它强制性地使学生丧失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使学生丧失了作为该学校学生的身份。
当身份被限制或者被剥夺以后,相应的权力和利益也因此丧失[2],即学生丧失了在该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力。
根据相关规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必须装入学生人事档案,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发给学历证明。
因此,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受到的教育(学历)不但得不到承认,而且还将终身背负着沉重的”罪名”。
二、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是指高校怎样合法地认定和实施开除学籍处分。
这既是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政权力性质使然,又是依法治校和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需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精神,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实施包括实施的主体、实施的条件和实施的程序三个方面。
关于高校开除学籍的法律适用和程序思考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行使是当下学校和学生纠纷关系中的焦点问题,且经常会因此而使高校被卷入诉讼的尴尬境地。
受处分的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紧张的对立关系一方面说明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籍等对学生有重大影响的处分决定时应慎之又慎,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相对于其他处分而言,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实施的性质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它使学生强制性地丧失了学籍,改变了学生与所在学校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即学生失去了在高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必须装入学生档案,对学生影响很大。
因此,厘清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性质及适用范围,对高校正确适用此权利意义重大。
1.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概念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高校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内部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惩戒的权利。
在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实施结果是剥夺违纪学生在高校受教育的权利,是高校学生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强制性惩戒手段。
2.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性质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一个要素,即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
公立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决定了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
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来看,国家授权高校对学生实施管理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亦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笔者认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理应属于行政处分权的范畴,并且是经过国家法律授权的行政处分权。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
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
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王子前,赵志凌,麦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
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
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1-0152-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
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
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
公立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权探究

学 籍是 一个人 通过 参加入 学考 试获 得 的做 学生 的资格 。学籍 权是 一 个 人 成 为学 生 的前 提 , 赋 予 是 学生 的一项法 定 的权 利 , 判 断学 校 与 学 生法 律 关 是 系 的关键 。所 以学 籍 权 是 大学 生 的一 项基 本 权 利 ,
它关系到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 是大学生其他权 利 的前提 。 20 05年 9月 1日施行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 规定 》 5 第 3条规 定 的纪律 处 分 分 为警 告 、 重警 严 告、 记过、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其 中, 警告、 严重警 告 、 过、 记 留校察 看 处 分并 不 涉 及 学 生身 份 的 改变 。 即使学生受到这四种处分 , 仍是在校学生, 依然可以 继 续接 受高 等教育 , 不会 影 响学 生 分得 公 共 教育 资 源。因此 , 高校对学 生这 四种纪律处分时行使 的管 理权 不是 行 政 权 。然 而 , 高校 如 果 对 学 生 作 出 “ 开 除学 籍 ” 的处 分 决 定 时 ,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的关 系就 学 会发 生根本 的改变 。开 除学籍 的处分 决定 使得学 生 不能继 续 接受 高等 教 育 , 能继 续 获 得 公共 教 育 资 不 源。这一处分权涉及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 , 属于行 政 权 。公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法 律 依据。 二 、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法 律 公
依 据
法律、 法规、 规章的具体条文授权高校对学生实 施管理处分权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条 第 8 规定 了学 校 的 9项基 本权 利 , 中 : 1 按 照 章 程 自 其 ()
收稿 日期 :0 0 2 定》 5 新《 第 2条规定 : 对有违法 、 “ 违规、 违 纪行 为 的学生 , 校 应 当给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律 处 学 分 。学校 给予学 生 的纪律处 分 , 当与学生 违 法 、 应 违 规 、 纪行 为性质 和 过错 的严 重程 度 相 适 应 。 但 是 违 ” 在第 5 4条规定 , 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 分“ 情形”中, 两次提到“ 违反学校规定” 的问题 , 涉 及 学生 违纪情形 的严 重 程 度 的如 何 裁 量 问题 , 就 也 是说 , 校可 以依 据 自己的规 定 开 除 学 生 。这 就对 学 高校 自主管理权—— 自由裁量权给予 了很大空间。 三 、 立 高 校 开 除 学 生 学 籍 的 处 分 权 的 制 度 公 缺 陷 受教育权是公 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 高校行政管 理权则 是教 学 自由和 学术 自由 的必 然逻 辑 与需 要 , 因而两者都具有合法性与正 当性 , 当予以同等保 应 护 。然 而 , 凡 权 利 都 面 临着 被 侵 害 、 抑 制 的危 大 被 险 , 力 则 意味 着 服从 。于是 , 者 的 冲 突 , 其 是 权 二 尤 高校处理学生和给学生颁发学业证书等方面的冲突 更是难 以避免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 自主 管理之规定 , 明高校 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己 表 得到教育法律法规 的授权, 只要高校制定 的规范性 文 件不 违反法 律 , 即视为 合法且 不 受外 界干预 , 而不
复旦开除学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复旦大学一名本科生因涉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开除学籍。
该学生名为李某,曾因涉嫌作弊、剽窃等行为被学校纪律处分。
在此次事件中,李某被发现在毕业论文中存在严重的剽窃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
复旦大学经过调查核实,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案件经过1. 作弊嫌疑:李某在大二时,因涉嫌作弊被学校发现并给予警告处分。
此后,学校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要求其加强自律。
2. 剽窃行为:在毕业论文阶段,李某被怀疑在论文中存在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
学校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李某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核查。
3. 调查结果:调查组通过比对李某论文与其他文献,发现其中大量内容与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相似,且未注明引用来源。
经查实,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剽窃。
4. 学校处理:复旦大学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法律分析1. 违反学术诚信原则: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术诚信原则,损害了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违反《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复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触犯刑律的;(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违反学生行为规范,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二)有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影响1. 警示作用:此案对广大学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维护学术道德。
2. 维护学术尊严:此案有力地维护了学术尊严和学术规范,为学术界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学生开除案例

学生开除案例学生开除是指学校因学生违反校规或其他严重行为而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学生开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开除学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首先,有关学生在校期间涉嫌违法的案例。
在某高校,有一名学生因为在校园内贩卖毒品被校方发现,经过警方介入调查确认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是因为校园内的毒品交易严重违反了学校的校纪,同时也对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被开除的案例。
比如某名学生因为多次违反学校的考勤规定,经过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最终被学校开除。
此外,还有学生因为在校期间参与校园欺凌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也被学校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些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和规定,给校园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警示其他学生,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涉嫌作弊被开除的案例。
在某次考试中,有一名学生被发现使用了通信工具进行作弊,经过学校的调查和证实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学校必须果断处罚,以维护学校的教育公平和严肃性。
总的来说,学生开除是学校对学生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目的是维护校园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
对于学生来说,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好学生。
对于学校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学生开除问题的重视和思考,共同为校园的和谐发展努力。
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校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开除大学生案件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校园法律纠纷,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学业、名誉和未来发展,也涉及到学校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旨在通过对一起开除大学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王某因涉嫌作弊被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
经查,王某在期末考试中通过作弊手段获取高分,违反了学校纪律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校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某不服学校决定,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遂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恢复其学籍。
三、案件分析1. 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的情形,即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因此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有法律依据。
2. 开除学籍的程序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陈述和申辩后,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在学校内、学生所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已告知王某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法定程序。
经典案例分析

争议点一:休学申请是否得到批准
上诉人聂恒布认为休学申请24天学校未予书面正式答复, 应视为已获得批准,其被上诉人的的领导已经签字同意,教务 处审批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且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休学系学 生自身的权利,不需要强制性许可。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 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本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 关证明,因病须本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 (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 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家长 或其他近亲属)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争议点三:校方作出处分决定后送达方式是 否合法
聂恒布方认为: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诉权,四次 处分决定并未合法送达,上诉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授 权他人代收相关文书,其短信告知不符合法定送达的规定。
法庭观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 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但该规定 对学生不在校且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形未作规定。《河海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处分程序中规定, 学生的代理人原则上为其直系亲属,在送交处分决定书本人 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聂恒布拒不 返校期间,没有主动联系学校,造成了河海大学送达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河海大学采用短信方式送达3次严重警告处 分决定并无不当,并且河海大学又于2012年11月26日专程赴 聂恒布家向其父亲聂福春送达了上述处分决定。 三次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送达是否合法?短信通知会不 会有短信丢失无法收到信息的情况?如果短信未收到会不会 侵害上诉人陈述、申诉权?
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之法学思考论文

我国公立高校行政行为之法学思考论文现阶段,我国高校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这一方面提高了高校遵循教育规律的主动性和适应社会的自主行为能力,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使得这种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出现了权力失范的倾向,极大地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利。
因此,本文着眼于公立高校与学生之维度,研究高校行政行为,一方面在于推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对学生基本权利的维护也是大有益处的。
一、公立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公立高校行为能否成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其基本条件在于公立高校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即涉及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问题。
目前,对于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大致有以下3种:(1)公务法人。
采纳这一定位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里,高校通常作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形式,称为“公务法人”,公务法人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单一的民事主体,而是负担特定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组织。
例如:在德国,1976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总法》第58条明确规定,“大学为公法社团,同时为国家之机构。
大学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治权。
”依学者解释,大学为公法社团,亦即公法人。
[1](2)事业法人。
这是我国目前所采纳的定位。
其依据有《民法通则》、《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所采纳。
我国公立大学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当前被界定为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概念。
它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和福祉为宗旨的单位组织。
它揭示了我国高校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但这种定位忽视了高等学校的行政法律地位,并不全面。
同时,它是相对于政府机关、企业法人所作的划分,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单一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但随着社会各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这种自主权的取得是高校体制改革的成果,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而形成的,它是一种政府主动让与权力的权力转移过程。
近五年大学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2016年,某高校学生因在宿舍内吸烟被学校处以罚款,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6年,某高校学生李某在宿舍内吸烟,被学校发现后,学校依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李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李某认为该处罚过重,且学校未充分听取其申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依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李某进行罚款并无不妥,但学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李某的申辩,违反了程序公正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罚款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学生的申辩。
二、2017年,某高校学生因网络言论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7年,某高校学生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被学校认为涉嫌侮辱他人。
学校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张某开除学籍的处罚。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的言论确实涉嫌侮辱他人,但考虑到其悔过态度良好,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改为给予张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悔过态度,合理运用处分手段,避免过度处罚。
三、2018年,某高校学生因被误认为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8年,某高校学生王某在期末考试中,被监考老师误认为作弊。
学校在调查后,认定王某作弊,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罚。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前,未充分调查核实王某的作弊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并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处罚。
案例启示:此案提醒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问题时,应充分调查核实,避免因误判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2019年,某高校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2019年,某高校学生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罚。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

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以《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近些年,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权问题备受关注。
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多所大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学籍开除动议,其中较重的已经发生学籍开除。
有关部门认为,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反校规定或公德意识的重要处罚量刑。
其目的就是要引起学生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而实际上,现阶段,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目前,学籍处分的判断标准混乱,导致学籍处分力度不一,没有统一的一致性。
其次,学籍处分的过程缺乏法律依据,比如,一些学校缺乏协商机制,一旦学生违反规定,就会直接开除学籍,遭受极大不公。
此外,大部分学校都没有在此前进行正式的教育,而是采取暴力手段。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学生的权益,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为了解决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确立学籍处分的权限,明确学籍处分的办法,制定学籍处分的具体准则,完善处分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学校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确保行为恰当,公允正义。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让学生知道相关规定,让学生明白一旦违反规定,必然会遭受严厉的处罚。
此外,学校还要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综上所述,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问题受到普遍关注,需要政府部门积极解决,学校也需要加强教育,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加强学生的学习责任和道德观念,及时处理学生违反规章行为的投诉,以示严肃,能够及时维护公共利益,做到及时、公平、严肃、公正。
只有如此,学籍处分工作才能有效执行,守纪守法、树立遵守学校规章、公德、诺言、道义的良好形象,为高校社会环境创造完善的学习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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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案例分析及对策思考中国是一个以教育为支撑的国家,教育素质是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运用很大程度影响着教育素质的提升。
本文旨在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来深入探讨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运用,并借此总结出一些可行的对策及建议。
一、开除学籍处分权的现行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依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权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以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由,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
二、案例分析
在2016年12月,江苏省某公立大学开除了一名在校大三学生李某的学籍,由于李某在校期间一再违反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学期末考试期间,非法出入当地赌场,李某的违规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学生的学习秩序,学校作出了开除李某的学籍处分并通知其家长。
三、对策思考
1、加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
生深刻体会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格性,提高学生的遵守法律的意识,使其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加强学生管理。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加强考勤
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学生的课外活动,以及学习状态,以有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规范学生的行为,防止学生违规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学生的惩戒力度。
学校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学校违法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以示警戒,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实现法制社会的建设。
四、结论
我国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运用,不但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还可以保障学校管理的有效性,从而确保学校教育环境的完善和提升学生的素质。
然而,要想实现开除学籍处分的目的和目标,学校也应采取一些有效的对策,如加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加强学生管理,加大对学生的惩戒力度等,以促进学校教育环境的建设并促进学生的素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