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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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原则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但是未明确规定学校行使处分权的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高等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根据法治的精神,高校处分权的设定与行使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处分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关键词: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原则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但是对于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上述法律并未明示。最近几年来,因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学生对处分不服进行了申诉,有的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有的学校还因为处分违法而败诉。因此,为了规范高校的处分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处分法定原则

违纪处分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因此,违纪处分行为自始至终都应当处分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1、处分设定要法定。处分行为要合法,首先必须是设定处分的规定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处分行为自然为不合法。

2、处分主体合法。处分主体合法即处分违纪学生必须由具有法定处分权的主体行使,没有法定处分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无权实施对学生的处分。这就要求处分权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违纪处分是一种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特别是开除学籍还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法律对处分学生的授权是慎重的,对谁可以作出处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从表面上看《高等教育法》把对学生的处分权规定为校长的职权,但由于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且校长是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来行使校长职权,因此完全可以将校长的职权理解为高校的职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

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上述法律和规章都明确规定处分学生的主体是学校。因此,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而不能以学校的职能部门或院系的名义作出,更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因为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法律的授权,高等学校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行为,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学校的职能部门或院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也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虽然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权必须依靠有关职能部门、院系,但处分决定只能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并由学校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而不能以院系、职能部门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违法。有的学校的院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应当加以纠正。

3、处分的依据合法。处分的依据合法就是要求学校必须基于法定的依据实施处分行为,可以成为学校处分依据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处分的依据合法对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适用法律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什么样的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分以及给予什么幅度的处分,必须有法定依据。如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规定,对学生的处分仅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在此五种之外实行的诸如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之类的处分,均为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再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况,学校超出此范围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就是违法的。第二,处分学生时应当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则,这是法治原则对学校行使处分学生权的要求。

4、处分程序合法。“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1]处分法定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处分程序合法就是要求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它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而二: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时,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2]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学生因不轨行为而被公共学校开除前,必须给其通知并给其审训(即听证)的机会,……法院一致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共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3]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要科学设置和严格遵循处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而与以撤消。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要求高校在实施处分权时必须做到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是相应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纪的种类、程度与所应受到的处分的种类、幅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同时,高校在进行处分的过程中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坚

持公正原则,最关键的是要求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要求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出于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对受处分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为了确保处分的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坚持和贯彻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对高校处分学生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处分的依据要公开,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文件不能做为处分的依据;第二,处分的过程要公开,即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举行听证;第三,处分的结果要公开,即处分决定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使其知晓处分的内容,可以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救济的权利,同时,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处分的决定应公布。

三、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违纪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处分是维持高等学校管理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给予违纪学生一定处分的根本目是教育违纪的学生,因此需要学校端正态度,不能为了处分而处分,而应当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纪性,让其今后能够自觉遵规守纪,这样才能达到处分学生的真正的目的。当然,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让高校以教育来代替处分,毕竟教育与处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纪的学生只教育而不处分则完全丧失处分应有的惩罚功能,不利于维持良好的高等学校管理秩序。应当认识到,与处分一样,单纯的说服教育,起作用也是有限的,对那些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的学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思想上有所触动,受到教育。

四、权利保障原则

所谓权利保障原则,是指高校实施处分应当保障被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剥夺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利是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密切相关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这样,他们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有教育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的。

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受处分的学生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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