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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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与惩罚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与惩罚管理规定

学生违纪与惩罚管理规定导言:学生违纪是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惩罚,是保证学校秩序和培养学生良好品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学生违纪与惩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及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学生违纪管理的重要性学生违纪对学校的正常运作和教育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

学生违纪行为不仅影响到自身的学习成绩和发展,还会对其他学生的学习和教育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学校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生违纪管理规定来引导学生行为。

第二部分:学生违纪的类型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旷课、迟到、作弊、欺凌等。

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具有不同的社会性和危害性,需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惩罚和管理。

第三部分:学生违纪管理的目标学生违纪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惩罚措施,引导学生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促使他们主动改正错误,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为他们的发展和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第四部分:学生违纪管理的原则学生违纪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有效的原则。

学校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的评判机制,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待遇,并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适当的惩罚。

第五部分: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应包括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判决和执行等环节,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充分的辩护和公正的判决。

同时,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部分:学生违纪管理的措施学生违纪管理的措施多种多样,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社会实践、批评教育等。

不同的违纪行为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既要严肃惩处,又要注重教育引导。

第七部分:学生违纪管理的进步与不足学生违纪管理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惩罚过重或过轻、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需要学校及时反思和完善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第八部分:学生违纪管理的落实策略学生违纪管理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违纪问题的认识,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品德培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多元合力。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非法活动或煽动闹事,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诈骗学校、集体和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如下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200元至500元(不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被查证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加重处分;被查处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五)经公安部门或者保卫部门认定偷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参与者1.虽未实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2.实施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高校学生处分管理的法理分析

高校学生处分管理的法理分析

高校学生处分管理的法理分析作者:徐黎来源:《时代教育·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高等教育管理包括许多方面,如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

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学生的处分。

本文针对学生的处分问题找出其背后可能的原因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高校的学生管理更加合理与人性化。

关键词:高等教育管理学生管理处分学生中图分类号:G645.5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4.037近年来不乏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件,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在学生的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的问题,而这些不仅关乎高校与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关乎到学生自身甚至是学生未来的发展。

1 高校学生处分管理存在的弊端首先,大学学生规定法律理性是挑剔的。

教育类法律法规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是《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则通常是上述两个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更抽象、粗糙。

一些大学在一些惩罚性条款,特别是学生被停课或开除的条件常常弹性很大,有的甚至超出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甚至本身是不合法的。

第二,高校在管理过程中缺乏程序观念和充足证据。

例如根本不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交流,查清事情真相与原委就草率做出判断,不给学生申辩的机会,还存在学生的行为与所受处罚不当等情况。

另外,高校在诉讼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有些处罚往往只是高校一方的片面之词,没有实质的证据,这对学生的身心都将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

2 问题出现的原因首先,就高等教育方面而言,法学理论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关学生在大学的表现来惩罚学生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目前,法律的一般理论定性为行政处罚而不是法律制裁。

对于惩罚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有通过上诉或者其他方法来解决。

但严重到将学生开除这类处罚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最新版】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最新版】

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聊城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程序要规范,执行要严格。

要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违纪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违纪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察看期不应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开始至毕业时终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经调查证明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的;(四)其它应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三)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四)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五)纠集校外人员作案的;(六)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为强化学生常规管理工作,三明学院制定了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一、检查学风校风,明确责任意识1、自助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做好保障。

组建或完善学生自我管理机构,选派专职辅导员负责指导。

2、各学院应切实担负起本学院学生管理责任,每天需要在教学楼严抓上课拖鞋、短裤、不佩戴校徽、带餐进教室等不文明现象。

建立责任制度,落实到个人。

(3月16日周三前将每天检查时间、地点汇总至管理科。

)二、重视常规检查,明确安全职责。

1、各学院要统一调度管理力量,每周按固定时间节点开展检查,上课时间辅导员在宿舍区检查学生文明宿舍创建情况,并检查学生旷课现象。

(3月16日周三前每周辅导员下宿舍时间段汇总至管理科)2、每周各学院评比一次宿舍内务统计、抽查违规电器,收缴到的电器不予以归还。

并根据《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本学院处理,记入评优表现考评。

3、配合公安部门、保卫处严抓校外租房现象。

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学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校外私自租房。

(近期将通知大家抽查校外租房的时间)4、值班辅导员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按时把学生归寝排查情况,发给当日行政值班员。

三、扩大校园宣传,建立考评机制1、各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学生干部大会、宣传栏、网站等宣传载体,开展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宣传活动。

2、每周五上午10:00前将本周检查结果汇总发至管理科,同时学生处将根据各学院汇总过来的教学楼、宿舍区检查组织抽查时间,定期对二级学院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逐步形成学生管理联动机制。

3、学生处将各学院检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记录,并纳入学生工作考评。

三明学院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同学处分的决定

给予同学处分的决定

给予同学处分的决定在学校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同学违反校规、损害校园秩序的情况,而学校会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如何给予同学处分以及如何保证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给予同学处分的原则1.坚持听证原则。

在做出处分决定前,需要听取被处分同学的陈述和申辩,以充分了解事情的经过和背景,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依法依规处置。

所有的处分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标准。

不得随意对学生做出过度或不当的处分。

3.重在教育和惩戒并重。

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既要让处分的同学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又要有一定的惩罚力度,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给予同学处分的流程1.收到举报或发现问题后,学校将进行初步调查确认事实,如果需要听取当事人申辩,则会安排听证。

2.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学校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惩处措施方案。

3.学校将处分方案送达给被处分人和家长,并告知上诉渠道和期限。

4.被处分人和家长可以依照学校规定提出上诉,并向学校提交抗辩材料。

5.学校收到上诉材料后,会重新进行审查、听证等程序,最终做出处分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被处分人和家长。

如何保证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发现处分决定有问题,应及时纠正并重新制定。

2.尊重被处分人的申辩和权益,听取其陈述和解释,并在处分决定中注明听证情况和被处分人的申辩内容。

3.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将处分决定公告于学校内部,并尽可能向全校师生介绍处分情况和处理结果。

4.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利,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对被处分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伤害。

结语给予同学处分是学校管理的必然组成部分,学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处分方案,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执行,同时要通过公开透明和听取申辩等方式,保证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达到教育与惩罚并重的效果。

违纪处分规定

违纪处分规定

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文明和谐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有学籍在校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五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算起,一般以一年为期。

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过表现或立功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工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三)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者伪造情节者;订立攻守同盟者;(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三)屡次违反纪律者;(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第七条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以下资格及待遇:(一)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二)由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三)原享有学院的缓、减免学费的资格(从处分之日算起);(四)学生干部自动免职;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的。

某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某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某高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章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从处分之日起到毕业离校不满6个月的,处分期限原则上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一)警告,不少于6个月;(二)严重警告,不少于8个月;(三)记过,不少于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且没有再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六条学生在处分期内没有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以上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或负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有立功表现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节。

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从重或加重给予处分:(一)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二)多次违纪的;(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五)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但尚未离校,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沪交学〔2017〕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密西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校与相关合作办学方的特别约定或者本学院的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制订适用于本学院在读学生的具体规则,并报学生处和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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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原则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但是未明确规定学校行使处分权的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高等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根据法治的精神,高校处分权的设定与行使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处分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

关键词: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原则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规定学校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但是对于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上述法律并未明示。

最近几年来,因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学生对处分不服进行了申诉,有的还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有的学校还因为处分违法而败诉。

因此,为了规范高校的处分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处分法定原则违纪处分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因此,违纪处分行为自始至终都应当处分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如下内容:1、处分设定要法定。

处分行为要合法,首先必须是设定处分的规定要合法。

如果设定的规定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处分行为自然为不合法。

2、处分主体合法。

处分主体合法即处分违纪学生必须由具有法定处分权的主体行使,没有法定处分权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无权实施对学生的处分。

这就要求处分权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主体。

违纪处分是一种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相对人某种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特别是开除学籍还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法律对处分学生的授权是慎重的,对谁可以作出处分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从表面上看《高等教育法》把对学生的处分权规定为校长的职权,但由于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且校长是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来行使校长职权,因此完全可以将校长的职权理解为高校的职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上述法律和规章都明确规定处分学生的主体是学校。

因此,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而不能以学校的职能部门或院系的名义作出,更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

因为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法律的授权,高等学校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行为,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学校的职能部门或院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也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实践中虽然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权必须依靠有关职能部门、院系,但处分决定只能以学校的名义作出,并由学校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而不能以院系、职能部门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违法。

有的学校的院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的处分决定是违法的,应当加以纠正。

3、处分的依据合法。

处分的依据合法就是要求学校必须基于法定的依据实施处分行为,可以成为学校处分依据的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处分的依据合法对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适用法律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什么样的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分以及给予什么幅度的处分,必须有法定依据。

如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规定,对学生的处分仅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在此五种之外实行的诸如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之类的处分,均为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

再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况,学校超出此范围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就是违法的。

第二,处分学生时应当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则,这是法治原则对学校行使处分学生权的要求。

4、处分程序合法。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

[1]处分法定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

处分程序合法就是要求高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它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而二: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时,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

[2]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学生因不轨行为而被公共学校开除前,必须给其通知并给其审训(即听证)的机会,……法院一致确认,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公共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生的决定。

”[3]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在西方的一些国家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要科学设置和严格遵循处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而与以撤消。

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要求高校在实施处分权时必须做到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是相应的,做到过罚相当,即违纪的种类、程度与所应受到的处分的种类、幅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

同时,高校在进行处分的过程中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原则,最关键的是要求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即要求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出于正当的动机、考虑相关的因素,对受处分者要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

为了确保处分的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坚持和贯彻公开的原则。

公开原则对高校处分学生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处分的依据要公开,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文件不能做为处分的依据;第二,处分的过程要公开,即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举行听证;第三,处分的结果要公开,即处分决定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使其知晓处分的内容,可以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救济的权利,同时,除了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处分的决定应公布。

三、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违纪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处分是维持高等学校管理秩序的有效手段,但是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给予违纪学生一定处分的根本目是教育违纪的学生,因此需要学校端正态度,不能为了处分而处分,而应当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纪性,让其今后能够自觉遵规守纪,这样才能达到处分学生的真正的目的。

当然,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让高校以教育来代替处分,毕竟教育与处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纪的学生只教育而不处分则完全丧失处分应有的惩罚功能,不利于维持良好的高等学校管理秩序。

应当认识到,与处分一样,单纯的说服教育,起作用也是有限的,对那些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的学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使其思想上有所触动,受到教育。

四、权利保障原则所谓权利保障原则,是指高校实施处分应当保障被处分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剥夺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

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其权利是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密切相关的。

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

这样,他们不仅有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有教育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的。

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受处分的学生应当享有如下权利:受告知权,即受处分的学生有知悉高校对其进行处分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处分的内容的权利。

为了保障受处分学生的这一权利,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能够享有的权利,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处分决定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使其能够及时地知悉学校处分决定的内容,从而能来判断学校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申辩权。

高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让受处分学生允许本人申辩,给其解释和申辩的机会,受学生申辩的内容主要是提出自己无违纪行为或行为未达到违纪的程度或应当减轻或免除处分的理由和其他抗辩理由;听证权。

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学校举行听证会的权利,当学生提出听证申请后,学校应当举行证会。

申诉权。

被处分的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有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提起行政诉讼权。

除了允许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之外,还应当赋予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学校的处分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虽然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法学理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没有疑问。

同时,高等院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而公共教育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共事务。

为此,依法律授权而对学生拥有管理职能的学校对大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应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而且此行为直接影响了学生的权益,所以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依法应接受司法审查监督便成为必然。

参考文献:[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49.[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40.[3][美]伯纳得.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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