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校教师资格证《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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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的方式
种类: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社会救济 行政救济:包括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行政 复议、行政赔偿 司法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 诉讼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仲裁、行政监察、信 访
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
教师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监察 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民事诉讼 教育刑事诉讼 教育民事调解 教育信访 教育劳动仲裁
1、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 4、移送管辖
(四)教师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申诉书要包括哪些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 职务等; ③申诉要求,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 或不服其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④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其处 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 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 ⑤结尾申请书送交的部门,申诉人的姓名和提交日期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p192
(1) 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职务聘任、科研、 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 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教师的职业权利) (2)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 不服。 (3) 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自己《教 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法律救济的种类
合法的救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非法的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法律救济的特征 1、法定性。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 2、权利性。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弥补性。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4、责任性。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及需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 的权利救济制度。
学生申诉的条件
1、本人或家长认为学校、教师或教育行政机 关的具体行为侵害了学生本人的合法权益。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2、合法权益所受的侵害在教育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
找对被申诉人,即找准权益侵害的实施方。 要求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四、法律救济在教育法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三)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 依法行政。 (四)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
第二节
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
一、申诉的概念 二、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及法律依据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
申诉的依据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复。
申诉的分类
包括: 内部申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机关做出 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 和上级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请求复查 和重新处理。) 外部申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对国家机关做出的涉及个人权益的处理不服 的申诉,属于外部申诉)
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 理的申诉。依适用法律不同又分为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 中的申诉及行政诉讼中的申诉。 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必要 前提,当事人或其他公民不服处分、处罚,依法向司法机关以外 的机构提出要求改正的申诉。这种申诉制度较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范围更广。 包括: 向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申诉; 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的申诉; 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通过人大代表向权力机关的申诉;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 机构的申诉等等。 教育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
渠道在发挥作用。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
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
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 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四、法律救济的意义p189
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 法权利。 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 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定性——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 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 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 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 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 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254条: 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 2、主管恒定的原则; 3、合法程序原则;(教师申诉只能向主管 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学校只能向政府 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符合救济目的的原则;
*三、法律救济的方式p188
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 (二)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三)司法救济 (四)其他救济方式 1、仲裁渠道 2、调解渠道
教师申诉应该向谁提起? 1、如果是对学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 关应该是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对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的人民政府, 也可以是上级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
教师提起申诉的对象
教师申诉学校的几种不同处理结果:p193
①学校管理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且适 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学校管理行为中如果存在有程序上的不足, 则要求其加以补正; ③学校如果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 责,则要求其限期改正; ④学校管理行为如果是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则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⑤学校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如果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则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学生的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 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 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学生有权对 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 益的法定制度。
⑥附项,写明并附交相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 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处理分成三种情况: ① 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②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 予受理; ③ 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 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 3、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生人身权 4、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公正 5、不服给予的违纪处分不服 6、学生不服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 7、学生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学生申诉的对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被 申诉人则限于该学校教育机构; 如果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侵犯学生 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学校、 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将作为侵权主体成为被 申诉人。 教育行政机关 相关部门
第八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第一节 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 第四节 司法救济制度
英国的一句法谚说: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学习目的:了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主 体实施法律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种救 济方式的不同特点、适用范围和程序,学会 用法律的方式维护教育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被申诉人包括: 学校 :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 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不 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 申诉制度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同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教师申诉的管辖
(二)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的程序一般是: 1、提出申诉; 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 3、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提出学生申诉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两种形 式。
学生申诉能否被受理的几种情况:
1、受理机关对属于自己主管的申诉,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对不属自己主管的申诉,告知学生向其他 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 3、受理机关对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申诉,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4、受理机关对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申诉,可要求 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学习重点: 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 解决纠纷的法定程序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 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 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给予 补救,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 利。
当前,建立健全法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对于消除教育法律关系中各方地位不 对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教育行 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法 律法规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的、专门的、非诉讼制度】
*(三)适用范围p192 *(四)程序p192
申诉:p190 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单位 或国家做出的涉及个人的权益处理决定不服 时,向有关主管机构陈述事实和理由,请求 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是公民维护个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包括:行政申诉、 司法申诉、 其他申诉【纪检、人大、消协】
*二、教师的申诉制度p191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
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 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师法》的规 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三大特征 法定性——《教师法》39条、36条 专门性——申诉人只能是教师;内容 只能是教师法中权利;被申诉人只能是学校 或其他教育机构或Hale Waihona Puke Baidu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受理机关只能是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 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 行政性——非诉讼性。
第一节 法律救济概述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p185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与基本原则P187 三、法律救济的方式及意义
法律救济的概念?p185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 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主 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依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和权利联系在一起; 与纠纷的处理相关联; 以补救受害人的权益为根本目的; 依据法律的途径和程序;
特定性
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 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 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 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
行政性——非诉讼性
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 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 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 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 的效力,它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