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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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在教育领域,法律责任和救济是保障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

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其中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教育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例如,学校违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也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在教育领域也时有发生。

比如,学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诸如严重体罚导致学生重伤、挪用教育经费数额巨大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呢?首先,这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如果违反法律却无需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公平。

明确的法律责任能够约束教育主体的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最后,能够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当学生、家长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获得补偿和救济。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等方式。

教育申诉是教师或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一种救济途径。

例如,教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最新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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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救援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救援
模块二教育法律法例
——教育法律救援
一、教育法律救援内涵
教育法律救援是赐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遇到伤害并造成损害时,经过判决纠葛,纠正、遏止或改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利益获得挽救的法律制度。

二、教育法律救援拥有以下特点:
1.以纠葛存在为基础 ;
2.以伤害为前提 ;
3.以挽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援的门路
1.诉讼渠道
2.非诉讼渠道
(1)行政救援。

(2)其余救援。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处罚
9
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
10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救济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财产责任
具有相对性(可以协商解决)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 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做出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
34
❖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 与教育法律救济
1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指份内应该做的事
责任一词的 三种含义
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 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的积极助长义务
指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 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 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 偿。
22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解 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受害人获得法 律上的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点: 以权利受损为前提 具有弥补性 目的是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中心电大年夜师范部(2003年01月01日)一、有关教诲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涵义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公平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度榜样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动进行复查并作出复通过议定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治理相对人的公平易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即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平易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或司法、律例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复议权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在专门情形下由原行政机关复议。

(如由国度教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的复议权仍属国度教诲部。

)3.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动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动。

依照新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动的复议申请只能附带提出,即行政治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动所依照的规定不合法时,同时这种规定相符行政复议律例定的范畴时,相对人才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而不克不及零丁对抽象行政行动提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是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爱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度榜样性权力,不得被不法剥夺。

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立处罚本身的法度榜样性权力,既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舍弃行政复议的权力。

但复议机关差不多依法受理的,或者司法、律例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通过议定定不服再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刻日内不得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平易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平易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平易近法院差不多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实施书面审理制,同时不有用调剂原则。

6教育法律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



7、受理机关及管辖 可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具体见教 材P153


8、申诉主要环节与程序
提出(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 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申诉要求,申诉 理由,附项等)——对申诉受理(受理、不受理或要求重新提 交)——处理(维持、责令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等) 时效,以送达之日 起发生效力,不服的可申诉复核或提出或诉 讼

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 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即由法律规定,具有惩戒意义。

2、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要违法,二是执 行职务时
行为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分为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受理 处理

1、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 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 护人 •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2)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 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 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 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 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 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 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 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 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2)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即通 过法律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权 利得到弥补或者使被破坏的法律 关系得到恢复; (3)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障 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定义务 的履行。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 程序和途径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 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
(二)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 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 后果。 理解这一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1)教育法律责任与违法、违 约行为紧密相连。 (2)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 一切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 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组织 乃至国家行政机关
(3)教育法律责任的外在表现形 式是违法者要受到国家的法律制 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 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制度。此外,在教育领域,还 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 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 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 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 教育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 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 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 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 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 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 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五)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及违 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六)侵害师生的法律责任 注意:从教育和法律两方面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涵义 是指学校、教师、学生的等相对人对教育行 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救 济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 复议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3、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不告不理”的原则)为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管理纠纷(其他纠 纷不受理)存在为基础; (3)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是要维护教育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3) 申诉处理 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 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不同处理: ① 维持结果。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 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 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② 限期改正。 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 人限期改正; ③ 重新处理。 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 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 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 撤销决定。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 定; ⑤ 提起诉讼。 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 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涵义 ❖ 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一 种权利救济性行为。 ❖ 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类。
二、教师申诉
❖ (一)概说 ❖ 1、涵义 ❖ 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 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 2、意义 ❖ 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 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 水平; ❖ 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法救济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 2、教育行政救济 ❖ (1)概念 ❖ 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
❖ (2)类型: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类。
❖ (3)特点 ❖ A、简便性; ❖ B、监督性; ❖ C、职权性;
提出申诉
❖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
容:
❖ ① 申诉人。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 ② 被申诉人。 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性别、职务等;
❖ ③ 申诉要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 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 体要求
❖ ②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 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教育法律救济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分析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其中行政渠道又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赔偿。

行政申诉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材料中教师对于学校的辞退不满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帮助。

如果申诉内容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申诉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民去行政部门告官);当行为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官(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侵犯,此时是可以向该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救济。

注意:内部的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复议,内部的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内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涉及其他行政权利以外的权利。

行政诉讼(民去司法机关告官):当行为人对于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对自己的产生了其他实际影响,例如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4.调解渠道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众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例题:1.本老师由于工作能力问题导效班上成绩落后,学校将其辞退,李老师不服。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课件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课件
师生法律意识淡薄
教育机构和师生自身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对教育法律救济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不够,需要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
对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教育法律救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救济主体、 程序和标准,为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资源建设
加大对教育法律救济资源的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完善的教育 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救济质量和效率。
案例二: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罚案
案情概述
一名教师因体罚学生被投诉,教 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明确禁止体罚学生。教 师体罚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合法 权益,还损害了教师形象和教育
声誉。
处理结果
教育行政部门对涉事教师进行了 严厉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 级等,并要求其参加教育培训,
提高教育方法和师德水平。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
申诉救济的特点是程序简单、解决问题 及时,是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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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书面审查或听证会,作 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
人。
行政复议程序
01
02
03
04
申请人
对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复议机关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复议 机构。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在该案中,教师吴某要求进修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用正 确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以不履行教师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来作抗议,实际上当教师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他所享有的权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案例:
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 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 写了一封上告信,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 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 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漠视教师的申诉权,要求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 张某的申诉方式和申诉对象是否合法?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 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 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 法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救济是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三)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途径)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行政途径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赔偿(三)仲裁途径(四)调解途径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一)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

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有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包括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其权限对该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3、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三、教师申诉制度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主义诉讼一词的用法,用在司法上,而教师申诉是在行政救济的层面!
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这里被申诉的对象只能是
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当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一、教育法律救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特征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救济渠道,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都是行政救济方式。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

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

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

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

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

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

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从教育申诉的类别上看,教育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

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

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

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

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范围 • 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 • 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
• 对以往247例教育法力纠纷案例研究中,发现 从教育法律纠纷的主体分析:发生在学生与学 校之间的纠纷有228例,占92.3 %;学生与 教育行政机构的纠纷有19例,占7.7 %。
• 从教育法律纠纷涉及的受教育者权利类型分析: 涉及人身权的纠纷133例,53.8占%;涉及财 产权的纠纷35例,占14.2%;涉及受教育权 的纠纷79例,占32%。从79例受教育权纠纷 产生的原因及类型分析:受教育选择权纠纷4 例,考试权纠纷6例,学校实施招生权引发的 纠纷6例,学生入学纠纷5例,学校处分等管 理行为引发的学籍纠纷20例,学校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纠纷23例,学校因教学行为不当 引发的纠纷11例,其他受教育权纠纷4例。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 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 其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教育法律救济是以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为基础的。没有法律争议 和纠纷就不构成法律救济。 (2)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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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

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

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

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

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

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

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

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

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意外事故,而非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另外,教师耿某在这次事故中也受到重伤,因其是履行教学职务和保护学生的过程中受伤的,学校应当对教师耿某给予补偿,以及行政奖励。

第三、根据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在校学习的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行意外保险,即中、小学生都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具体由中、小学校集体办理。

因此,基于本案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小学生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即雷雨天气),因此可由受害学生依法向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一般意义上讲,一是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来说,又通称非诉讼渠道。

⑴、诉讼渠道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

⑵、行政渠道我国规定了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制度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⑶、其他渠道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2、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有哪些特点?(2)P107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的特征⑴、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⑵、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一般的信访工作。

⑶、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案例23: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问: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和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简述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及程序是什么?(思考题3)P107-111页⑴、教师申诉申诉的范围和程序:范围:一是、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合法权益包括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罚、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并依次序进行。

①、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概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附项(有关证件材料)②对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和处理。

③、对申诉的处理。

有四种情况:一是原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二是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三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变更或责令学校重新处理;四是学校管理行为违法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依据的内部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责令学校修改或废止。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⑵、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和程序范围:依提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分为以下几种:①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②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③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④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⑤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讼。

⑥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程序:一般包括: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

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P110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这就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

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对受教育者的申诉任何人不得阻碍、压制;二是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5、什么是教育行政赔偿?有什么特点?(4)⑴、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⑵、教育行政赔偿有如下特征: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这是导致教育行政管理赔偿的前提。

既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国家补偿。

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

而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不仅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国家的权威受到了严重影响④、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惩戒的意义、责任承担是法律上的救济。

●6、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思考题5)P123-125页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①、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

②、职务违法行为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违法包括: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违法行为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③、损害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国家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确定为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害。

对人身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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