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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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__教育法律救济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 护人 • 被申诉人: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学校工作人员及教师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六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2)具有弥补性,是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补。 (3)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 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 处理。 (《教师法》第39条)
•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 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 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 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 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 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 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 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将就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内容包括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手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便民和及时。

公平性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应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公正性要求依法处理教师教育纠纷,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便民性是为了方便教师提出诉讼申请,降低法律救济的门槛;及时性强调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处理,以避免纠纷升级和影响教师正常的工作秩序。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如工资待遇问题、职称晋升问题、人事任免问题、辞职辞退问题等。

教师可以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手段主要包括上诉申请、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

上诉申请是指教师对初级法院对于教育法律纠纷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上诉;行政诉讼是指教师对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育案件的不当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指教师通过仲裁委员会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调解是指教师与教育机构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

然而,目前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教师在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往往面临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

其次,法律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教师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再次,缺乏专门的公正机构来处理教育法律纠纷,容易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的问题。

最后,教师对于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不太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提高教师法律救济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诉讼成本。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教育法律救济制度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 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 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 以确认。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 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 可以提出申诉。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 理的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 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 作出处 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 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较之于其他形式 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第十一章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一、 法律救济概说 (一)法律救济的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 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 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 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 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教育法律救济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分析

教育法律救济分析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其中行政渠道又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赔偿。

行政申诉是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材料中教师对于学校的辞退不满意,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帮助。

如果申诉内容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申诉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民去行政部门告官);当行为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官(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侵犯,此时是可以向该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救济。

注意:内部的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复议,内部的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内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不涉及其他行政权利以外的权利。

行政诉讼(民去司法机关告官):当行为人对于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对自己的产生了其他实际影响,例如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是根据双方的意愿,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4.调解渠道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从众排解疏导,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例题:1.本老师由于工作能力问题导效班上成绩落后,学校将其辞退,李老师不服。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在该案中,教师吴某要求进修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用正 确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以不履行教师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来作抗议,实际上当教师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他所享有的权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案例:
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 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 写了一封上告信,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 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 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漠视教师的申诉权,要求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 张某的申诉方式和申诉对象是否合法?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 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 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 法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救济是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三)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途径)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行政途径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赔偿(三)仲裁途径(四)调解途径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一)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

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有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包括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其权限对该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

3、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三、教师申诉制度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主义诉讼一词的用法,用在司法上,而教师申诉是在行政救济的层面!
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这里被申诉的对象只能是
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当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一、教育法律救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特征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救济渠道,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都是行政救济方式。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

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

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

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

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

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3篇)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上的补救和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案件是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为例,对教育法律救济案件的性质、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处理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

然而,在评选校级优秀教师的过程中,李某因与其他教师竞争激烈,未能获得该荣誉称号。

李某认为,学校在评选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三、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教育法律救济案件,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教师权益保护问题。

具体来说,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学校是教师李某的雇主,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教师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 教师与其他教师之间的竞争关系:教师李某与其他教师竞争校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4. 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申诉关系:李某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程序1. 李某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评选过程进行调查。

2. 学校接到申诉后,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李某反馈调查结果。

3. 李某对学校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再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4.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李某的申诉后,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交流权、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获得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案例(3篇)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18年,小明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学校申请免除学杂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免除学杂费。

然而,学校在审查小明的申请材料后,以“材料不齐全”为由拒绝了小明的申请。

小明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教育局在调查后,认定学校的行为违法,要求学校立即改正。

但学校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以及小明应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拒绝小明的学杂费减免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小明有权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学校立即改正错误,退还小明已缴纳的学杂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体现了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多样化:本案中,小明首先向当地教育局投诉,寻求行政救济。

当行政救济无效时,小明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 的 4.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 (四)教育行政诉讼程序(略)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学生、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国家承 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 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政。
(三)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 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2、对申诉的受理 3、对申诉的处理
• 口头形式: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 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 申诉的要求。 • 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住址及与被申诉者的关系等。 (2)被申诉人。 (3)申诉要求。 (4)申诉理由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 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 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受理机关根 据相对人的请求,对争议进行复查,依 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 争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 2.教育行政复议是以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 开始的 3.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所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 决
(一)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 (二)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 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

《教育政策法规》第五章

《教育政策法规》第五章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 教师申诉制度 • 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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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
除《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权规定外,我国《教师
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法>若干
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八条,
专门就教师申述作了规定,明确了教师提出申诉的范围、
立 性
力的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配备相对独立,主要由学校负责
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与学生申
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17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二、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2
学生申诉制度的准 司法性主要表现在:

司 法 性
申诉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原则等具有与审判机关相 同或类似的特点。
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
法 性
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3
行政性又称非诉讼性,是指教师申诉并不是“打官司”,
是非诉讼性的。教师申诉的行政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师申述不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的,而是由
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
行 政
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教师的申诉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损害时,获得恢复和不就的法律制度。

注意:教育法律就是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冲裁渠道、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

由上级主管机关受理(3)司法渠道:是由人民法院受理。

(4)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②职权专属;③正当程序;3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时,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县教育局②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③教师申诉的范围:学校不守教师法、处理决定不服气、上级部门欺负你、这些都能去救济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①申起申诉的必须是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②被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老师,③申诉的事项符合《教育法》的受理范围4、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书面形式申诉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5、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权专属;②标的确指;③救济和监督相结合;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3)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 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补救的法 律救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来的比较完备的非诉讼 性的法律救济制度,1999年10月施行的《行政复 议法》,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四)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 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对于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 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 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执法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 制作复议决定书。
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信访工作 则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规定。从效力上看,对教 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信访 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 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 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 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 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 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 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 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 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 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 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 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

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

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当今社会,教育质量是每个家庭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着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家长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措施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民事救济1. 质量不合格索赔:当学校或教育机构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教学不到位、教材不符合要求等,家长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索赔。

在提起诉讼前,家长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教育机构提供的教材、教学录像等。

2. 违约责任追究:教育机构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必须履行其在教育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如果教育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家长可以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救济1. 投诉举报:家长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处罚等。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对家长的投诉未作出满意的答复,家长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查教育机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刑事救济1. 学术造假:在某些严重情况下,教育机构故意进行学术造假,例如篡改学生成绩、考试作弊等,家长可以向执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虐待行为:如果家长发现教育机构存在虐待行为,如体罚、歧视等,可以向警方报案,要求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并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救济措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的法律救济方式还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因此,家长在面临教育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

总之,对于孩子教育质量问题,家长应当保持警觉,并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教育机构也应肩负起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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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 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 请, 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制。法定时间 是60天,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申 请期限的可以顺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 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 的内容与前述相似。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二、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 1、行政复议的涵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 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领域中的行政复议,其含义是指教育 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上一级教育 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的教育行政机关 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依法作出维持、变 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一)受理机关 1、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 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受理 机关为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 2、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 门: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受理机关为同级人民 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 (二)程序 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处理申诉
这个学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可没想到第二天 一进校门就看到了关于处分自己的布告。他突然感到老师 欺骗了自己,学校领导也在对自己发动突然袭击,于是怒
火万丈,冲上去一拳打碎布告栏的玻璃,撕掉了布告,然
后,飞奔到办公楼,闯进校长的办公室大骂起来。他犯了 更大的错误,受到一个更大的处分,被学校校长以严重违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是一种有着严格程序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是教育行政争议; 3、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4、不适用调解方式;

二、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教育行政复 议的机构有 1、教育行政机关; 2、同级政府; 3、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二、教师申诉




(一)概说 1、涵义 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 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2、意义 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 水平; 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二、教师申诉
教育法律救济
英国的一句法谚说: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联系实际举例, 谈谈为什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案例分析
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他在教学
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被班主任狠狠地 批评以后,当场赔偿了修复窗玻璃的款项,并表示,今后一 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可是,当其他任课教师听到这个学生又犯错误时,纷纷 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应新账旧账一起算, 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好好地“教训”他一下。于是, 学校领导在教师的一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



(2) 申诉受理 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 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 ① 予以受理。 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 ② 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不 能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 件,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③ 重新申诉。 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 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④ 按时答复。 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 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 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主管机关都应对申诉的受理时间限制做出明确的 规定。

3、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不告不理”的原则)为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管理纠纷(其他纠 纷不受理)存在为基础; (3)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是要维护教育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涵义 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方 式。我国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即教育行政救济和教育司法救济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教育行政救济 (1)概念 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 (2)类型: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类。 (3)特点 A、简便性; B、监督性; C、职权性;

(三)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学生行政申 诉的处理程序可以比照教师申诉的程序进 行。提出—受理—处理 (1) 提出申诉 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教 师申诉不同,教师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 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 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 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 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 ① 申诉人 ② 被申 诉人 ③ 申诉要求 ④ 申诉理由和事实经 过

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 容: ① 申诉人。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 被申诉人。 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性别、职务等; ③ 申诉要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 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 体要求 ④ 申诉理由。 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 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 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并就其 陈述理由。 ⑤ 附项 能不能为一名被无故停课的教师写一份申诉书?






(3) 申诉处理 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 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不同处理: ① 维持结果。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 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 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② 限期改正。 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 人限期改正; ③ 重新处理。 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 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 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 撤销决定。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 定; ⑤ 提起诉讼。 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 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2. 受理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 对申请人进行: ① 资格审查 ② 条件审查 ③ 答复 (2) 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在 5 日内 分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 决定不予受理 ② 告知 ③ 直接受理

3.审理
4,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内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三、学生申诉

(一)概述 1、涵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认为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诉说理 由,申请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2、申诉范围。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教育法
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① 不服处分 ② 侵犯人身 ③ 侵犯财产
(二)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 在学生申诉中,学生是当然的申诉人。但是, 如果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则其申诉行为由其监护人行使。 2、被申诉人 可以是学校或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 以是教职员工。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涵义 是指学校、教师、学生的等相对人对教育行 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救 济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 复议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反校规为由,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请问: 1.该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时候存在哪些过错或不当?
2.这个学生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否妥当?如果不妥当,你认
为该学生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申请 哪些法律救济?
常见的救济渠道
和解:一方做出让步或者双方都做出让步, 没有第三方参加 调解:第三方介入 仲裁:主要是劳动仲裁 合同仲裁和海事仲裁 教育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和特征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和特征
1、法律救济的涵义 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通过一定的 程序和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或的法律上的 补救。教育法律救济为法律救济的重要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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