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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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诉的受理
① 予以受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 理; ② 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 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 要求重申。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 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对申诉的处理




① 维持结果。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部门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事实清楚的,可以维持处理结果; ② 限期限改正。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 权益,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③ 重新处理。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部门的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可变更不适用部分或责令重新处 理或撤消原处理结果; ④ 撤销规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 部门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依照职权撤消该内部管理的 规定,并撤消原处理决定。

2. 受理 (1)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 对申请人进行: ① 资格审查 ② 条件审查 ③ 答复 (2) 复议申请经审查,复议机关应当在 5 日内 分别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 决定不予受理 ② 告知 ③ 直接受理

3.审理
4,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内 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 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三、学生申诉

(一)概述 1、涵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认为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诉说理 由,申请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2、申诉范围。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教育法
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① 不服处分 ② 侵犯人身 ③ 侵犯财产
(二)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 在学生申诉中,学生是当然的申诉人。但是, 如果学生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则其申诉行为由其监护人行使。 2、被申诉人 可以是学校或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 以是教职员工。

1. 申请 相对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 请, 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制。法定时间 是60天,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申 请期限的可以顺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 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 的内容与前述相似。

(三)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学生行政申 诉的处理程序可以比照教师申诉的程序进 行。提出—受理—处理 (1) 提出申诉 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教 师申诉不同,教师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 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 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 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 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 ① 申诉人 ② 被申 诉人 ③ 申诉要求 ④ 申诉理由和事实经 过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的涵义 是指教育管理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向有关机关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和方 式。我国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即教育行政救济和教育司法救济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教育行政救济 (1)概念 是指教育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对 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途径。 (2)类型:教育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两类。 (3)特点 A、简便性; B、监督性; C、职权性;
(一)受理机关 1、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 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受理 机关为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 2、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 门: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受理机关为同级人民 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对口部门; (二)程序 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处理申诉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涵义 是指学校、教师、学生的等相对人对教育行 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向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救 济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 复议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



(2) 申诉受理 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 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 ① 予以受理。 对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 ② 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不 能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 件,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③ 重新申诉。 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 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④ 按时答复。 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 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 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主管机关都应对申诉的受理时间限制做出明确的 规定。

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写明如下内 容: ① 申诉人。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 被申诉人。 写明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性别、职务等; ③ 申诉要求。 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 益或不服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 体要求 ④ 申诉理由。 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 被申诉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 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并就其 陈述理由。 ⑤ 附项 能不能为一名被无故停课的教师写一份申诉书?
教育法律救济
英国的一句法谚说: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联系实际举例, 谈谈为什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案例分析
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他在教学
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被班主任狠狠地 批评以后,当场赔偿了修复窗玻璃的款项,并表示,今后一 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可是,当其他任课教师听到这个学生又犯错误时,纷纷 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应新账旧账一起算, 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好好地“教训”他一下。于是, 学校领导在教师的一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3、教育司法救济 (1)概念 又称教育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了教育管 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决教育纠纷的活动。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教师、 学生及学校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 以通过诉讼渠道得到解决。 (2)特点 A、是一种诉讼活动; B、是针对教育管理行为所进行的诉讼; C、是法律上对教育管理活动的最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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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节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 1、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和途径; 2、教育申诉; 3、教育行政复议; 4、教育行政诉讼 难点: 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2、教育申诉的程序; 3、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4、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二、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教育行政复议程序

一、教育行政复议概述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 1、行政复议的涵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撤 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2、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领域中的行政复议,其含义是指教育 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或上一级教育 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的教育行政机关 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依法作出维持、变 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裁决活动。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 1、是一种有着严格程序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是教育行政争议; 3、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4、不适用调解方式;

二、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构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教育行政复 议的机构有 1、教育行政机关; 2、同级政府; 3、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3、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不告不理”的原则)为前提; (2)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管理纠纷(其他纠 纷不受理)存在为基础; (3)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是要维护教育相对 方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 内容,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作用: (1)维护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2)促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 法管理; (3)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教;
反校规为由,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请问: 1.该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时候存在哪些过错或不当?
2.这个学生解决矛盾的方法,是否妥当?如果不妥当,你认
为该学生应该通过怎样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申请 哪些法律救济?
常见的救济渠道
和解:一方做出让步或者双方都做出让步, 没有第三方参加 调解:第三方介入 仲裁:主要是劳动仲裁 合同仲裁和海事仲裁 教育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和特征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和特征
1、法律救济的涵义 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对人,通过一定的 程序和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或的法律上的 补救。教育法律救济为法律救济的重要组 成部分。






(3) 申诉处理 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 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 不同处理: ① 维持结果。 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 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 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② 限期改正。 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 人限期改正; ③ 重新处理。 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 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 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 撤销决定。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 定; ⑤ 提起诉讼。 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进行的 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二、教师申诉




(一)概说 1、涵义 是指教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 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2、意义 有利于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提高行政管理 水平; 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二、教师申诉
这个学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可没想到第二天 一进校门就看到了关于处分自己的布告。他突然感到老师 欺骗了自己,学校领导也在对自己发动突然袭击,于是怒
火万丈,冲上去一拳打碎布告栏的玻璃,撕掉了布告,然
后,飞奔到办公楼,闯进校长的办公室大骂起来。他犯了 更大的错误,受到一个更大的处分,被学校校长以严重违
第二节 教育申诉
一、教育申诉的涵义 二、教师申诉 三、学生申诉

一、教育申诉的涵义

1、申诉的涵义 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时,向有权国家机关申述诉说理由,请求进 行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2、教育申诉的涵义 是指教师、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权机关诉说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一 种权利救济性行为。 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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