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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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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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N ,Z O i ig T N in I a H U Y —pn , A G X o g—j , I ig i N E Q n e
(o C mmis nfrIs etn s il e AU,N n h n 3 0 5,Chn ) si o np cig Di pi ,J o c n a c a g3 0 4 ia
之 于高校 的其他 管 理更 为 重要 。第二 , 规定 了学生 的 除 基本权 利外 , 规定》 默示 地 肯定 了大 学生 的婚恋 自 新《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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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 te h a ig p o e s h c o si t n q e a d b a d n w t e r frg t e r s o ol g n n v ri t d n s n h e rn r c s ,w i h c n t ue 4 u i u n rn e h o y o i h d e s frc l e a d u ie st su e t . t r e y
理机构 、 申诉 的 审理 程 序 , 三 方 面 的 内容 构 建 高枝 学 生权 利 救 济 的 一 个 独 特 、 这 崭新 的 理 论 。
关键词 : 利救济制度 ; 权 中诉 ; 圭 结论 复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严 , 理 从 宽 , 持 教 育和 惩戒 相 结 合 , 处 坚 惩 诉结 果 , 响 学 生 权 益 的保 障 。 影 申诉 委 员会 理 范 围应 该 主 要 包 括 :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学
戒 的 目的是 为 了 教 育 , 终 达 到 教 育 服 务 的程 序 和 规 则应 公 开 , 最 不得 暗 箱 操 作 ; 应 处 理 或 处 分 不 服 的 ; 生 因 学 校 侵 犯 其 人 还 学
不 够完 善 , 管理 机 制 不够 健 全 , 府监 管 不 以 及 不 服从 申诉 结 论 可 采取 的 其 他 救 济途 申诉 受 理 机 关 不应 当 由省 级 教 育行 政 部 门 政 学 担 任 , 议 国 家 教 育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设 立 建 够 到位 , 济途 径 不 畅 等原 因 , 生 的 实体 径 。 生 申 诉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是 申 救 学 权利 、 序 权利 频 繁 出现 被侵 害 的 现象 , 程 使 诉 程 序 的直 接 执 行者 , 申诉 处 理 委 员会 应 个 专 门 处分 评 价 委 员会 , 省 设立 分 会 , 各
法 制 化 , 建 和 谐 的 育人 环境 , 进 大 学生 构 促
的 健 康 成 长 , 须 重 视 大学 生 权 利 救 挤 环 2 健全行政申诉 制度 必 申诉 案 件 的 具 体 程 序 , 申诉 应 以书 面 的 形 学 生 的行 政 申诉 制 度 是 政 府 、 育 行 式提 出 , 教 并附 交有 关 的证 据 材 料 。 申诉 受理 境和机制的建设 。
高 校 与 大 学 生 的 关 系 应 是 一 种 教 育 契 外 , 应 当 吸纳 法 律 专 门 人 士 、 外 知名 教 由教 育部 直 接 管 理 , 接 对 国家 教 育部 负 还 校 直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简析我国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还不完善。

现今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官司日益增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方面让教育工作者感到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面临着新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要实现教育法治,法律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

一、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1.大学生作为公民,应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人格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其中人格权又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2.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依法享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女大学生享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一一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保障大学生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还应当根据女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4.未成年的大学生应享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权利,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

5.大学生也应享有教师应尽义务的权利,在我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猛,各种教育资源大大增加,大学生的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大学生有资格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传统思维滋生的不良文化,以及完善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因此,从大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首先,大学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

在学校社会关系中,学校是站在高位的一方,而学生则站在低位,学校可以利用其地位强迫学生服从,尤其是在学校管理中,如学习、活动管理等,学校许多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但学校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不被剥夺,不受滥用。

其次,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方面缺乏。

不懂得当事人权利的认识和保护,不懂得法律的操作,因而在相互矛盾冲突中,无法及时诉诸法律,查明事实,保障自身权利。

大学要加强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学生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保护,重视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学校须建立以学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强化权利保护,不但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也要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准备建立优质完善的救济机制,规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行为,当发生矛盾冲突时,及时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最后,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实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除学校自身加强管理外,还应强化社会监督。

家长对孩子的权利保护,学校对学生权利的实践,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谴责,检验学校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促进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以上就是解决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几个方面提出的建议:尊重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建立完善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行 保护 人 身权 利 、 产 权 利 、 教 育 权利 的法 定 职责 , 财 受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履 行 的
从 以 上 规 定 能 够 看 出 . 我 国 关 于 大 学 生 不 服 学 校
的处理 或处 分 . 法律 上确 实规 定 了救 济方 法 。 是也 在 但
派 遣 证 书 等 决 定 引 起 的 纠 纷 但 是 这 类 纠 纷 没 有 直 接


行 政 渣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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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毂 育傩瓴铋 度的 捣建
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口 韩 德 利
( 河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河 北 邯郸 060 ) 5 0 4
摘 要 :随 着 教 育 纠 纷 的 日渐 增 多 , 尤其 是 在 高 等教 育 领 域 , 高校 与 学 生 的 纠 纷 日趋 复 杂 化 、 多样 化 , 学 界 对 教 育 纠 纷 的 救 济 方 式 也 各 抒 己见 现 行 法律 设 计 的救 济 制 度 在 解 决 高校 教 育 纠 纷 的 过 程 中 虽 发 挥 着一 定 的作 用 .但 也 存
和 国高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简 称 《 等 教 育 法 》 、 普 通 高 ( 高 )《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生 管 理 规 定 》 在 ( 学 ) 这 三 部 法 律 、 章 中 . 于 大 学 生 权 利 保 障 和 救 济 的 规 规 关 定寥寥 无 几 。 有《 育法 》 4 条 作 出 了如下 规定 : 只 教 第 2 受 教 育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四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不 服 向 ( 有 关 部 门提 出了 申诉 。 学 校 、 师 侵 犯其 人 身 权 、 对 教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 出 申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提 在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5 中 规 定 :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第 条 学 列 权 利 : 五 )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 学 ( 对 向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和救济

收稿日期:2012-09-20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12年冬之卷第29卷第13期Win.2012Vol.29No.13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在这个正不断“走向权利的时代”,因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强化而出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呈上升之势,高等教育领域的“无诉”状态已成为历史。

此类诉讼的增多以及由这些讼案所引发的争议之强烈,所受关注之广泛,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的进程,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面,它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

长期以来,关于高等学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几种定位关于高校性质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法律规定,其依据有《民法通则》、《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理》;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种定位多为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所采用,其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公务法人。

这种定位多见于我国学者之学术著作,其依据主要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第三部门理论”[1]和大陆法系的“公共公益机构理论”。

[2](二)我国高校性质与法律地位的定位选择随着社会各项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机关不再大包大揽、无所不管、无处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大有改观,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不断得到加强。

这种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取得是高校自主权改革的产物,是政府逐渐下放部分对高校的支配权形成的,它是一个政府主动让予权力的权利转移过程。

浅论我国大学生权利行政救济机制之构建

浅论我国大学生权利行政救济机制之构建


现代 法 治社 会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有 扩 大 的趋 势 , 法 理 学上 行 政 自 在
由裁 量权 是 最 难 以控 制 的 法 律行 为 之 一 , 以这 种现 象 对 权利 主 体 的 所 利 益 构 成 了 严 重 的现 实威 胁 , 如校 外 同居 被 学 校 开 除 、 乙肝 携 带 者 将 劝 退 , 、 级 考 试 违 纪 被 吊销 毕业 证 、 学 分 未 修 满 的学 生 乱 罚 款 、 四 六 对 违法招生调剂专业等。 ( ) 三 司法 行 为对 大 学 生权 利 的侵 害 司 法 实 践 中 由于 立 法 的缺 位 、 位 而 造 成 曲解 法 律 、 法 裁 判 的 错 枉 事 件 屡 有 发 生 , 些 基 本 程 序 性法 律 尚未 制 定 , 教 育 权等 宪 法 权 利 一 如 没 有 完 全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充 分 体现 。 2 0 如 0 0年 湖 南 外 贸外 语 学 院 6 名 学 生 因 留宿 异 性 被 开 除 , 告 学校 侵 犯 隐私 权 , 审 败 诉 。此 案 本 状 终 为 民事 纠 纷 , 院却 以行 政 案 件 受理 此 案 , 直 接 导致 学 生败 诉 。 法 并 ( ) 人 主 体 的 公 权 力 行 为对 大 学生 权 利 的 侵 害 四 私 行 政 公 权 力 在 社 会 化 的 形 势 下 为 了更 好 地 维 护 秩序 、 高效 率 、 提 满 足 专 业 化 需求 而 授 权 给私 人 主 体 一 定范 围的 公权 力 , 形式 上 是一 种
中图分类 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 522 0)4 5-1 10- 9(0 90- 0 0 0 0
走 向 权利 本 位 的 社会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政 救 济 创造 了 良好 的 社会 氛 为 围; 次 , 律 制 度 的逐 步 完 善 ,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再 法 为 支撑 。 以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为主要框架的 行 政 救 济 制度 的建 立 , 高 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救 济 提 供 了法 律 支撑 。教 为 《 育法》《 、 高等 教 育 法》 《 通 高 等 学生 管 理规 定 》 于 学生 申诉权 和 诉 、普 关 讼 权 的规 定 , 一 步 完 善 了 高校 学 生权 利 行 政 救 济制 度 。 进 三 、 全 并 完 善 高 校 大 学 生上高度 重视 高校 大学生权利救 济 完 善 立 法 既是 国 家 的权 力 也 是 国 家 的义 务 , 代 法制 理 念 从 传统 现 的管 理 控 制 型 转 向 监 督 服 务 型 , 注 重法 律 的保 护 功 能 和 救 济 功 能 , 更 完 善 大 学 生权 利 救 济 渠 道是 推 进 依 法 治校 , 实现 大 学 生权 利 法 治 化不 可或缺 的举措 。 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高校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 把 权 的管 理 行 为全 部 纳 入 行政 复 泌的范 围 , 政 复议 机 关依 据 法 定 程序 行 对 被 申请 人 的行 政 行 为 进行 全 面 的 合法 性 与 合理 性 审 查 , 涉 及 影 响 在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制度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制度

一、引言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确保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校园环境。

3. 增强师生维权意识,提高师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师生权益救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师生权益救济工作。

2. 设立师生权益救济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师生权益救济工作。

四、救济范围1. 教师权益: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工作环境、学术交流等方面。

2. 学生权益:学习权利、生活权益、身心健康、权益保障等方面。

3. 教师与学生权益:教育教学资源分配、课程设置、学术交流、实践活动等方面。

五、救济程序1. 师生在遇到权益问题时,应首先向所在部门或单位反映。

2. 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反映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3.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师生可向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办公室提出申诉。

4.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5. 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师生可向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六、救济措施1. 依法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2. 对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对涉及师生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师生通报情况。

4.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维权意识。

5. 定期开展师生权益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七、责任追究1. 对侵害师生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2. 对在师生权益救济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师生权益救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精选文档

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及其救济一、高校学生权利之本源“权利是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所谓学生权利是公民基于其学生身份或者在学校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而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谈论学生权利,即有一般权利理论普遍应用于学生身上的可能性,基于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其权利之根源追溯,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理解学生权利:(一)学生权利的道德本源。

学生权利是公民作为学生而享有的权利,它的本源来自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即学生在享有在校的学生权利的同时,必然享有每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作为公民,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人格权、救济权等等,具体体现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等,这些都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要追求学生权利的实现,必须在本源上尊重学生权利。

(二)学生权利的法律本源。

学生权利的法律之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退订出来的权利”。

在纵向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位阶最高,规章位阶最低,依次为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在我国,涉及高等学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散见于各种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之中。

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的学生权利和衍生的权利有:平等权、知情权、结社权、学习权、公证评价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程序性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诉、起诉等)、社会服务权和民主管理权,除此十项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明文规定或者推定的权利,例如正常学习生活的权利。

(三)学生权利的生活本源。

学生是兼有公民与受教育者双重身份的群体。

学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否成为学生,要看其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看其是否处于相关教育法律关系当中。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

行政法意义上 的申诉 ,是指受 到行政 主体违法或 不 当处理 的公 民向有关 国家机关 陈述事 实和理 由 ,要 求重新处理 的制度[。具体到高校 的学生 申诉 ,则是 r 指高校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 中 ,对学校给予
予每一个当事学生以制度上充分表达 自己的见解 ,容 许其辩解 、听证 等正 当法定程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利得 以维护 ,是一项基本人权制度 。 ()高校学 生申诉制度是一项具体化的宪法性 制 2 度 。宪法赋予公 民以 申诉权 ,当公 民无法通过一般权 利救济途径来维护 自己权利时 ,只有请求 国家机关启
管理 自治 。 ( 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是一项基本人权制度 。申 1 )


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的理论 内涵
诉权本源是一种 自然权利和道德权利 ,是基本人权 的
组成部分。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是 申诉 权的具体表现 形
1 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的基本内涵 . 式之一 ,是基本人权 的制度化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 给
随着依 法治校理念 的不 断深入和高校学生维权意 识 的不断增 强 ,高校学生 与高等学校之间的诉讼案件 层出不穷。但是通 过打官 司来寻求权利救济不免使学 校和学生陷入诉讼 之累的怪 圈 ,不利于学生合法权利 的保 护和高校 自主权的行使 。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 以其 权利 救济 和权 力监督 的功能 ,已经成 为推 进依法 治 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构建 和谐校 园进程 中的一个
诉 的组织 、申诉范 围、提起 申诉 的条件 、申诉 的时效
力对私权利 的侵害 ,维护 自身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
权利 。 ()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是 获得权利救济 的程序性 3
垦童生 二
姿
制度 。我 国对学生受教育权做 了规定 ,但缺乏相 应的 程序性 制度保 障。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不仅 针对学校的 管理 、处分或者 其他侵权行 为的实质 性违法 或不 当 , 同时还应包括学校在作 出相关处理 和处分决定过程 中 违反正 当法律程序 的情形 。高校学生 申诉制度是对 学 生合法权利 的一种救济 ,同时也是对学校管理 的一种

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

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理性思考
它是保 护受教育者权利 的一种重要 救济渠道 , 高校学生
济 。高校 开除学籍 处分虽然是行 政授权行 为 , 但是将高
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 间 , 也常常被学校 但 作 为证 明其行 为合法 的依据 。学生 慑于不 能领取毕 业 证、 学位证或 被开除学籍等对学生 的名誉及将来 的就业 和发展 产 生不利 影 响的后 果 , 往往 不 敢对抗 学 校 的权 力 。 由于高校 与学生 之间存在 着管理 者与被 管理者 的 关系, 学生群体在维 护 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 于相 对弱势 地位 , 高校学 生权益 救济途 径及 其作用 仍相 当有 限…。 因此 , 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就显得更 为重要 。
利保 护 立 法

完善高校 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重要性
( ) 一 完善 高校 学 生权 利救 济机制 能有效 维护 大学
生合 法权 益
在学生违反纪律 时 , 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 学 处 罚 , 至 可 以剥 夺 学生 的受 教育 权 , 学 生 开 除 出 甚 将 校 。对学校 的行为 , 即使是违 法或不 当 , 学生 也不 能否 认其效力或加 以抵 制 , 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 途径加
( ) 一 学生 申诉在 保护 学生权利 时作 用有 限 学生 申诉可 以分 为行政 申诉 和校 内申诉 。行 政 申 诉是学 生 向教育行政机 关提 出的 申诉 ; 内 申诉是指学 校 生 向学校提 出的 申诉 。 行 政 申诉是《 教育 法》 确立 的一项法定救 济制度 , 规 定学 生在对学校 给予的处分不 服或学校 、 师侵犯其人 教 身权 、 产权等合法权 益时 , 以向有关部 门提 出申诉 , 财 可

生的 法 治 观 念 , 展 依 法 治 校 开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权利保障论文摘要:论述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则、主体、依据、程序以及制度的内容体系。

认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高校的管理者必须摒弃多年来形成的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要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部于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包括明确了学生权利与义务,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川。

要求全国各高校改变学生管理观念,全面清理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参与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教授说,我们的学生管理要从以学生义务为本位,转变为以学生权利为本位。

因此,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是高校在制定其内部学生管理制度过程中的主线。

1.管理制度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由高等学校作为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经过教育行政机关审核的本校章程制定的,调整有关本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确定学生管理的规则和办事程序,在本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

它体现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关于学生权利与高校学生管理的关系,张永华在《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一文认为:首先,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和学生。

学校作为法人是教育主体,教职人员代表学校实施对学生的教学管理,实现学校的教育权。

学生是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着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

其次,高校在校学生的权利是法律权利而不是应有权利。

在我国高校是公益事业机构,设置高校的目的是实现公民法定的受教育权。

在校学生实际享受的权利既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再次,高校管理的轴心保障是学生实现法定权利。

学校必须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使学生实际享受法定权利,保障在校学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自由作出法定行为[3]。

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建立学生处分听证制度

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建立学生处分听证制度
即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 对高 校给予处分不服的 可向 有关部门申 对高校、 诉; 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财 可提出申 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
的权利;学位条例》 《 规定: “ 学士学位, 家授 由国 权的 高校授 予, 硕士学位、 博士学 由国 位, 务院授权的高校或者科研机构
二、听证制度在大学生处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大学生维权的 障碍。高 校在 处分大 学生问 题上, 尤其在比 较 严厉的足以影响大学生身份的 处分问题上其处分 权的 合法 性受到质疑。 大学生认为其合法 权益 受到侵犯时, 也由于 没 有有效的 救济 途径而无法申 其权利。 在受理此类案件 张 法院 时, 也苦于无法找到合 适的 法律依据。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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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总第 3 ) 期(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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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等。但大学生这些权利, 《 除了 学位条例》 法律形式 中以 规范了学位授予问题外, 对于大学生的其它权利还没有相应 的配套立法, 无法相应地转化为大学生的“ 实际权利” , 造成
近年来, 大学生由于 不服高校的 处分而 将高校诉之法院 的 报道 并不鲜见。田 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案( 该考生因考试作弊 被高校勒令退学, 毕业时高 校拒发“ 两证”, ) 刘某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案, 重 庆邮电 学院 学生非婚同 居怀孕引发的 诉讼案, 中原工学院 学生张某诉母校案 ( 大三期间出 因 外搞传销被高校勒令退 学) 这些案件中, 校大 等。 高 都以 被告身份出 侵犯大学生 现, 的 受教育权” 几乎是所有 原告的 共同 理由 诉讼的 。 结果, 有高 校胜诉的, 也有大学生胜诉的, 还有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的。 这 些案件凸 显了 高校在大 学生管理工 作中 存在的问 题。 1 、 高校管理权的法 律依据。 法律( 我国 包括行政法规、 行 政 规章) 规定, 校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管理的 的 是高 法律依据。 《 教育法》 规定, 学校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大学生或者 招收 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 学业证书等 权利。《 等教育法》 高 规定: “ 接受高等 学历教育的大 学生, 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 由 承 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 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地也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实现了大学生受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便捷、简单、高效的救济途径。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从机构安排、人员配备、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大学生权利维权条例,明确有关救济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加强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决其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问题,以提高维权办案水平。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

大学生的权利维权以及救济要求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救济政策,同时加强劝阻,防止相关行为的扰乱,把大学生的学习环境改善到更安全的程度。

同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济条例,加强救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大学生在维权救济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让权利实施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是完善救济规则。

每一次救济行动,总有一定的立案规则,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受害群体的权利。

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规则,审慎加以解释执行,减少对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损害,避免维权过程中的冲突,有助于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救济规则,实现大学生权利得以落实。

四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大学生权利维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许多,比如教职工违反章程和学院规定,不够职业化的维权行为,学术抄袭和剽窃等,还有一些学术性的问题,如课程不够完备,教学资源少等。

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惩戒,消除违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要加强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保护水平,完善救济规则,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有效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使大学生以安全的环境,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获得社会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尊重。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都经济贸易大学’ 首
如对于给予学生处分的力度和程序 问题 , 学校规章常常有违《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关于学 生处分的规定 ,对听取 学生 陈述或 申 辩、 听证 、 申诉等程序 性问题缺 乏关注 , 为学校管理埋下隐患 , 这也是 造成学校 与学生矛盾频频 的根源所在。高校 学生权利救济 方面非常 针对性 的提 出完善 的建议 , 旨在 为进一 步规范 学生 管理工作 , 进依 法治 推 经典的一个案例就 是“ 田永诉北 京科 技大学案 ” 。北京科技 大学本科 校 提供参考。 生 田永在考试 中作 弊被监考老 师发现。 学校根据学校 内部文件 《 关于 关键词 : 学生权利 权利救济 学生 申诉 严格考试管理 的紧急通知》 的有关规定认定 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并根据该文件中“ 凡考试作 弊者 , 一律按退学处理 ” 的规定, 向田永作 11 高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出责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 , 北京科技大 随着 高校 改革的不断 深入 ,高等 学校正经 历从完 全 附属 于政 学《 关于严格 考试 管理 的紧急通知》 与有关规章 的规定相抵触 , 对田 府 办 学 到 逐 渐 实 现 自主 办 学 的 过 程 。 高 校 作 为 独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永 的 退 学 处理 属 无效 行 为。 人 ,在进 行 自身管理 或参 与社 会活动 时会 以不同 的主体 身份 参与 23 学 校 内部 救 济 机 制 不 完 善 . 到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其 中 ,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是 其 中 重 要 高 学 校 内 部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最 重 要 的 内容 就 是 学 生校 内 申诉 的一类关 系。一方面 , 高校 与学生 之间存在 民事法律 关系 , 如在 例 制度。而就 目前来看 , 高校 学生 申诉制度的建立 并不完善。有些学 学生交纳 学费 , 学校提 供住 宿 、 饮服 务等场 合 , 方的权 利 义务 餐 双 校 规 章 制度 并未 将 学生 申诉 制 度作 为一 个 条 款书面 化地 确 定 下 对 等 ; 一 方 面 , 校 虽 被 定 位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另 高 但 来 ,而有 些情 况是 即使规章 制度 进行 了规定 ,而并 未将其付诸 实 讲, 它确 实拥有 并行使着 国家法律法 规授予 的行政管理 职权 , 行 从 践 , 则 名 存 实 亡 。 这 个 产 生 的结 果 就 是 , 生 不 服 处 分 不 知 还 有 实 学 政 法的角度看 属于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具有一 定 的行 政管理职 申 诉 这 个 救 济 措 施 或 是 不 知 应 遵 循 何 种 申 诉 程 序 ,这 更 加 加 剧 了 能。《 教育法》 第二十八 条规定 ,学校及 其他教 育机构行 使下列权 学 校 与 学 生 问 的 矛 盾 冲 突 。此 外 , 些 高校 制 订 了有 关 学 生 申诉 条 “ 有 利: 组织 实施教 育教学 活动 ; 招收 学生 或者其 他 受教育 者 对 受教 款或文件 , 实际上 申诉 的范围 、 但 组织 、 程序 、 力等 内容 的规定过 效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于 简 单 , 具 操 作 性 。 实 对 不 业证 书 ” 等。《 学位条例 》 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 “ 士学位 , 学 由国务 院 3 构建高校 内部学生救济制度之路径 授权 的高等 学校授 予 ; 士学位 、 士学位 , 硕 博 由国务 院授权 的 高等 31 完 善 校 内规 章 制度 , 校 内规 章 制 度 进 行合 法性 审 查 . 对 学校 和科学研 究机构授 予。 ” 从上述 法律 的规 定看 , 高校 对学 生的 从 制度 建设 入 手 , 善校 内 关于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的 相 关 规定 , 些 完 这 学 籍 管 理 、 励 与 处 分 、 发 学 历 与 学 位 证 书 等 权 利 是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应仅 仅 局 限于 原 则 性 的 , 应 关 注 程 序 性 的 , 校 相 关部 门应 奖 颁 而 学 的 授 权 而 取 得 的 行 政 权 力 ,在 这 些 场 合 高 校 与 学 生 处 于 地 位 不对 将抽 象的、 则性 的表述 明确化、 原 具体化 , 增加程 序性规定 , 增强 可操 等 的 行 政 关 系 , 校 管 理 具 有 单 方意 志 性 和 强 制 性 , 些 情 形 是 高 作性 。 学 这 此外 , 高校 内部 的规章制度存在与上位 法相冲突 的情况 , 为此 , 校 行 使 准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体 现 。 高校要对 自身 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 ,对违反上位法 的规 1 高校学 生权利救济 的法律依据 _ 2 定及时进行修订 ,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适合学校校情的实施细 《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规定第 二款规定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 则 , 如 “ 生 奖 励 和 处 罚 办 法 ” “ 生 申诉 条 例 ” 等 , 加 全 面 、 “ 例 学 、学 等 更 具 中依 法享 有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任 ”说 明高校 与学生在进行 民事 体 、 操 作 性 地 规 范高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程 序 。 , 可 法律行为时如果侵 犯学生权 益 ,学生 可依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 32 完 善 学 生 事 务 公开 制 度 . 校 承 担 民事 责 任 0 对 于 学 校 发 展 和 学 生 管 理 中的 重 要 事 项 , 者 与 学 生 学 习 、 或 生活 《 教育法》 四十二条第 ( ) 第 四 项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 对学校 给予 密切相 关的重大 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 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应建立 的处分不服 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 对学校 、 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 财产 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将这些事项在一定 范围内以适 当形式和程序予 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 以公开 , 护学生 的知情权 。例如 , 《 保 高校可 以通 过设立“ 校长信 箱” 、 学生管理 规定》 第五条第 ( ) 五 项规定 , 学生在校期 间依 法享有 “ 对学 “ 校领导接待 日” 制定“ 、 学生事务简报” 多种形式公开学生事务 , 等 广 校给 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大 学 生 也 应 积 极 参 与 到 学 校 教 学 、 研 、 理 等 过 程 中 来 , 极 关注 科 管 积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 身权、 财产 权等合 法权 益 , 提出申诉或者 学校发展情 况, 正确对待学校 改革中新事物 , 合理合 法地维护 自身权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高校师生权利救济的法治化制度构建

高校师生权利救济的法治化制度构建

1 高 校师 生 权 利 救 济 的 现 状
《 教师法》 第三十 九条规 定 : 教师对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 “ 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者对学校 或者其 他教育机 构 或 作出的处理不 服 的, 以向教 育行政 部 门提 出 申诉 , 育 可 教
行 政 部 门应 当在 接 到 申诉 的 三 十 日内 , 出 处 理 。教 师 认 作 为当地人 民政府有 关行政 部 门侵犯 其根据 本 法规 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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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6 1 0 2(080 1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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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校理念的逐步确立 , 个人权 利意识 不断增 强, 近年来高校 ( 指我 国公立 高等学 校 , 同 ) 特 下 师生 因权 利被侵害与学校发生纠纷的事件逐 年增多 , 对簿公 堂也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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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师 生 权 利 救 济 的 法 治 化 制 度 构 建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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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秀
( 重庆工学院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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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分析高校师生的维权意识和权利救 济 , 为高校 师生权利 救济 的法 律规定 过于原则 , 认 不具 有可操作性 , 救济渠道过分单一 , 且师生与 高校发生法 律纠纷 大多难 以寻求司法救 济 , 因而有必 要厘清高校的法律地位 、 高校 与师生 的法律关 系 , 从而实 现高 校师 生权 利救 济 的法 治化制 度构 建, 推动我 国高校的法治化制度建设 。 关 键 词: 高校师生 ; 权利救济 ; 法治化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

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浅谈高校学生权利救济保障机制的完善【字体大中小】作者:许和山时间:2010-11-17 来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阅读次数:1 关键词:学生权利高校救济保津机制摘要: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

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表机制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还应该建立校国听证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教育仲裁制度。

我国大学生依法享有教育平等权、公正评价权、参加权、选择权、申诉权、救济权等,但在当前高校的管理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政府监管不够到位,救济途径不畅等原因,学生的实体权利、程序权利频繁出现被侵害的现象,使大学生权利在一些层面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教育契约关系,二者是拥有契约关系的平等主体。

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办学自主权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建立科学的规范和程序,真正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来对待,减少行政色彩,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最终达到教育服务的目的。

为了加强学校办学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构建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必须重视大学生权利救济环境和机制的建设。

1、完善校内申诉制度2005年以来各高校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目继成立了申诉机构,制定了申诉办法。

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既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也是对高校职能部门的一种监督。

以前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只有一条途径一与学校对簿公堂,但作为学生,他们是有所顾忌的,并不希望母校成为被告,除非迫不得已,况且打官司也是件劳民伤财的事。

而学生参与申诉本身是一堂最生动的法律法规教育课,不管最后是否能改变处分结果,都让参与者感受到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主与公正。

学生权利与救济

学生权利与救济

学生权利与救济引言学生权利与救济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并对于违反这些权利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被尊重、安全和公正对待的权利。

学校应该积极保护学生的权益,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和救济程序。

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学生权利的基本内容包括:平等权利、言论自由权利、隐私权利、安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平等权利学生拥有平等接受教育和平等受待遇的权利。

学校不能因为学生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个人特征而歧视或偏袒学生。

学校应该提供公平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获取公正的教育资源。

言论自由权利学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感受。

然而,学生在行使这一权利的同时需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尊重他人的权益。

隐私权利学生拥有隐私的权利,在学校中个人信息应受到保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安全权利学生有权在学校中享有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受教育权利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确保学生获得充分的教育。

学生救济的程序学生救济的程序主要包括学生投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个方面。

学生投诉制度学生投诉制度是指学生对于学校中的不公平待遇或违反学生权益的行为提出投诉,并要求学校采取相应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和机制,确保学生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应。

投诉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提出投诉:学生应选择适当的方式向学校提出投诉,可以是书面投诉或口头投诉。

2.投诉受理:学校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接受学生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和受理。

3.调查和证据收集:学校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裁决和处理: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校应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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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权利救济申诉制度高校处分权公助救济公力救济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

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

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

论文论文参考网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1、权利救济的含义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

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

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

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

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

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

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

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

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只是简略地提及,旧的《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完善。

学生申诉有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实现该项权利的主要问题。

具体表现在:(1)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上的申诉权利,都有明确的受理申诉的机关,而教育法的规定,只是将申诉这一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为一种非诉讼的学生申诉权利。

有关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学校中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无门”的现象十分严重。

(2)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从而难以充分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不能合法地通过申诉渠道得到解决。

(3)缺乏甚至没有规范的可供选择的申诉形式,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申诉权利。

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法治的进程,就必须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二、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1.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学生在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

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赋予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的同时,也常常被学校作为寻求其行为合法的依据。

学校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

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

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主思想、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高校管理中尚未完全培植与渗透;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2.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

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

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

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入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

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

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校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保障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尚未设定司法救济程序。

当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很少能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最典型的案例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在学校申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致使该生不能获得司法救济。

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与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界定不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属行政处罚,不能使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处分权也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高校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主体,学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4.完善我国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立法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由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法律、法规虽规定学生有“申诉权”、“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由于仅两个法条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无论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是警告处分,学生不服处分除了能够提出申诉以外,别无它法。

已经在其他管理领域广泛适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多元、复合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在教育纠纷解决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济体系的严重缺陷。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可行性1.教育部关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处分失实或失当的侵害,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就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

《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权利告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59条)(2)机构设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60条)(3)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0条)(4)受理范围: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60条)(5)申诉时效:校内申诉: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61条)申诉复查: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62条)行政申诉: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63条)申诉答复: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63条)(6)申诉期限: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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