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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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时,正是对学生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目前,学校内部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甚完善,导致学校与学生的矛盾重重。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的建议,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参考。

标签:学生权利权利救济学生申诉
1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1.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正经历从完全附属于政府办学到逐渐实现自主办学的过程。

高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在进行自身管理或参与社会活动时会以不同的主体身份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关系。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在学生交纳学费,学校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等场合,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另一方面,高校虽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在一定意义上讲,它确实拥有并行使着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学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看,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等权利是经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的行政权力,在这些场合高校与学生处于地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学校管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这些情形是高校行使准行政管理职权的体现。

1.2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说明高校与学生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侵犯学生权益,学生可依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法人陈述或申辩。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上述规定表明学生对学校给予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和起诉权。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高校侵犯学生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2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现实困境
2.1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对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有所提及,但是大多数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大多条文宣言性较强,程序性规范少,具体操作性差,特别是对于学生权利救济的的操作程序等没有规定,致使其在现实中实效甚微。

2.2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常常出现与国家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情况。

例如对于给予学生处分的力度和程序问题,学校规章常常有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对听取学生陈述或申辩、听证、申诉等程序性问题缺乏关注,为学校管理埋下隐患,这也是造成学校与学生矛盾频频的根源所在。

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方面非常经典的一个案例就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在考试中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

学校根据学校内部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该文件中“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向田永作出责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北京科技大学《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与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对田永的退学处理属无效行为。

2.3 学校内部救济机制不完善
学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而就目前来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

有些学校规章制度并未将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个条款书面化地确定下来,而有些情况是即使规章制度进行了规定,而并未将其付诸实践,实则名存实亡。

这个产生的结果就是,学生不服处分不知还有申诉这个救济措施或是不知应遵循何种申诉程序,这更加加剧了学校与学生间的矛盾冲突。

此外,有些高校制订了有关学生申诉条款或文件,但实际上申诉的范围、组织、程序、效力等内容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操作性。

3 构建高校内部学生救济制度之路径
3.1 完善校内规章制度,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校内关于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不应仅仅局限于原则性的,而应关注程序性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将抽象的、原则性的表
述明确化、具体化,增加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此外,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存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为此,高校要对自身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学校校情的实施细则,例如“学生奖励和处罚办法”、“学生申诉条例”等等,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地规范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程序。

3.2 完善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对于学校发展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或者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应建立学生事务公开制度,将这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保护学生的知情权。

例如,高校可以通过设立“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制定“学生事务简报”等多种形式公开学生事务,广大学生也应积极参与到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过程中来,积极关注学校发展情况,正确对待学校改革中新事物,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利。

3.3 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学生申诉制度
高校应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建立适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的校内申诉制度。

这需要高校建立完善从申诉受理范围到申诉程序的完整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首先,应从制度建设入手,制定高校内部的“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以书面化的形式将校内申诉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第二,依据管理规定,成立具有中立性、代表性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人员配备上更多地吸纳学校专职教师,因为非行政人员的加入能够更好的保证申诉委员会独立于学校管理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学校违纪处分管理部门;为在申诉制度中更好的维护学生权益,应吸纳学生代表作为申诉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设置较为具体、详细、具有执行性的申诉程序,保证从申诉受理到申诉决定都有完整的法律依据;应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审查和决定学生申诉的公开程序(个人隐私的除外),在申诉审查过程应当应当听取其申辩意见和理由;对于重大的处分决定,例如开除学籍处分,应建立听证制度,在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要求听证的,申诉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以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高校现阶段内部学生救济体系的诸多弊端和问题,高校应从制度入手,制定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能后很好的应用于实践;建立和完善学生事务公开制度,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向学生宣传学校发展情况以及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切实保障学生知情权;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当学生不服学校处罚时,能够有途径进行申辩,维护自身的利益。

通过学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体系的构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参考文献:
[1]段海峰著.《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
[2]教育部法制办公室编:《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年6月.
[3]高世英主编.《高校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
[4]陈韶峰著.《受教育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年1月.
[5]汤帮耀.“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汤印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载于《教育学术月刊》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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