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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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民法作为我国基本的私法规范,主要通过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保护和维护,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在民事关系中,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威胁时,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的主要内容。

一、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是指保护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过程。

民法中的权利保护包括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两类措施。

1. 预防措施预防措施是通过提前采取措施,以防止权利受到侵害。

在民法中,权利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同、订立协议、制定规章等方式来预防权利的侵害。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可以通过制定婚前协议来明确财产权益,以预防离婚时的纠纷。

2. 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中提供了一系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以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请求权益确认: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的权益。

例如,在财产权纠纷中,当权利主体对某一财产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权益。

(2)行为制止令: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权行为即将发生时,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行为制止令,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颁发行为制止令,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3)请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和撤销: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权利主体还可以请求撤销侵权行为,恢复其权利。

例如,在名誉权侵权纠纷中,当他人损害权利主体的名誉时,权利主体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权。

二、救济措施救济措施是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的手段。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救济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恢复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救济措施的主要形式之一。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山出现 并存 的分配 制度 。 它从分 配制 度上 承 认了私有 制分 配方 ”
式 , 承认 了则 产私 有制 。 2 政 治方 面 。公 民征政 治生活 r 的最土 要的 权利 就是平 等 . l 1 权 。现行 《 法》 l 宪 第 3条舰 定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在法 律面 前
于 2 l 年 4月 2 00 9日通过 的 新 《 国家 赔偿法》 使个 人 申请 国家 赔 偿更便捷 , 违 法 ” 不“ 国家机 关也得 赔偿 , 神损 害纳入 赔偿 范围 , 精
权 利 实现 时无 阻 去性就 足指 法律 对行 为人 的行 为 无 H文禁 叫确 了赔 偿义 务机关 的举 证责 任 , 程序 上约 束 公权 力 。 I J J J 从 保障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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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国公 宪法 权 利 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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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学的公民权利救济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权利救济成为了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

行政诉讼法学作为一门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作用之一就是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途径。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内涵、历史发展、原则和作用等方面阐述行政诉讼法学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意义和作用。

一、行政诉讼的内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保护公民权利,其目的在于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二、历史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存在,公民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行政诉讼制度也相应地处于萌芽状态。

随着近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公民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

三、原则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便民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贯彻实施,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独立原则保障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司法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秉持公正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司法公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便民原则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便民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这些原则的实施,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作用行政诉讼对于公民权利救济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寻求公正的裁判。

其次,行政诉讼可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最后,行政诉讼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导读: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四种,除了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还有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而这四种救济方式又分别有自己的分类方式。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一)、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

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

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字]可适用性协调条件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这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

因此,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1],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实现得很不全面。

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2]因此,本文拟对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救济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分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权利救济与宪法保障

公民权利救济与宪法保障

公民权利救济与宪法保障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是必须受到保护和尊重的。

然而,有时候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这时候需要有救济措施以确保公民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这篇文章将探讨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性以及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首先,公民权利救济是确保公民能够行使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公民在社会中享有许多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个人隐私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就需要采取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存在为公民提供了一个途径,他们可以寻求援助并追求法律救济。

这样一来,公民的权利就能够得以恢复和保护,同时也为其他公民树立了一个榜样,鼓励他们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其次,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所确立的权利不仅仅是一纸空文,而且被认为是最高的法律准则,应受到全体公民和政府的尊重和保护。

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还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尊严和人权。

宪法将公民的权利纳入体系,并为其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即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行使救济权。

在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宪法还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和私人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公民起诉的权利和程序。

这些原则和程序为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救济提供了依据,并确保了公正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救济。

法院将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并做出对公民有效的救济决定。

然而,尽管有宪法的保障,公民权利救济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程序可能相对繁琐,公民可能会遇到诉讼费用高昂、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

这可能会给公民救济带来困难,使得他们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其次,宪法虽然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有时政府和其他特权群体可能不遵守宪法规定,甚至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权利。

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执行,以确保宪法保障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

权利救济的法理认知与反思

权利救济的法理认知与反思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 利救 济体 系;国家补偿责任 ;法律证成意识 中图分类号 :D9 22 2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 9 2( 0 0)1 — 0 0 0 6309 21 100—1 所谓权 利救 济 ,是 指当事 人权 利受 到现 实损 害 或存在 现实 危险 状态 时 ,可通过 法 律途径 获得 补偿 来 阻止损 害继 续发 生或 恢复 先前 权 利 圆 满 状 态 的行 为 。 救 济 是 权 利 的 保 障 ,作 为 权 利 的 “ 身 护 符 ” ,权利救 济应 为保 障权利 的实现 发挥积极 作用 。 完 善 权 利 救 济 立 法 权 利救 济体 系是 相关 救济 制度 有机 结合 ,但 我 国 目前 并没 有形 成 有效 的权 利救 济体 系 。这是 因为 ,中国在 立法 中对 西方 制度 的过 度 移植 ,忽 视 了中 国国情 以及 国家 制度 特性 。 即是说 ,我 国立 法依 赖着西 方 的制度 体 系 ,未 深入 调查 中 国现实 状况 ,致使 权 利救 济产 生对这 些法 律 的顽强 “ 体 ”。 因此 ,立法 必须从 中国 的实际 出发 抗 构 建 中国特色 的权利 救济体 系 。 权 利救 济体 系有 必要 建立 国家 补偿 责任 制度 。其一 ,中国传 统 价 值理 念是 集体 主义 价值 观 ,集体 利益 高于个 人利 益 , 以个 人利 益 牺 牲来 保存 集体 利益 具有 正 当性 。立法有 必要 基 于我 国现 实国情 、 文 化传 统重 新反 思救 济理念 ,从而 建构 中 国特 色 的 国家 补偿 责任 制 度 ;其 二 ,第二 性权利 救 济失 位 。国家 的强制 力保 障方 面存 在 “ 瑕 疵 ” ,国家 强制 力并未 有效 保 护弱 者或受 害方 的权 益 ,使得 当事人 第 -N 益秩 序破 坏 ,不得求 助 于第 二利益 秩序 的保 障 ,国家 有必要 为其 “ 瑕疵 ”行 为负责 。也 就 是说 ,司法 救济 途径 并不 理想 ,司法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尽管宪法确立了人民的权利,但有时这些权利还是可能会受到各种威胁和侵害。

为了确保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宪法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机制,以保证人民能够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是一种用来保护宪法和人民权利的制度。

通过宪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以确保其与宪法的一致性。

一旦发现违反宪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决其无效,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人民权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机制。

行政救济是指人民向政府机关申诉,寻求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的方式;司法救济则是指人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这两种救济机制有机地相互配合,为人民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是一种相对快捷、灵活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诉,寻求解决问题。

政府机关负责受理申诉,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救济。

这种救济机制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权益。

比如,当人民的财产权遭受侵犯时,他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政府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司法救济则是一种更为正式和权威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无法通过行政救济解决时,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救济机制确保了人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判决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例如,当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时,他们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维护权益。

此外,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还包括集体救济和国际救济两个方面。

集体救济是指人民通过组织成立的机构或团体来维护权益,集中力量解决共同问题。

这种救济方式能够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促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定规范,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使公民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也保证了公民不会受到滥用权力的侵害。

宪法将公民权利提升至国家层面,使其具有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具有了更大的保障力。

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是宪法保障的延伸与实践。

通过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构与程序,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的渠道与方式。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全面维护公民权利,高效实施救济,保护公民隐私,公正审理案件,加强监督与问责。

只有具备这些特点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和发展。

首先,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建立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

再次,我们设立了审判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承担着最终审判的责任,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公民权益保护组织,如人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为公民提供了维权支持和服务。

这些实践的机制和组织,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体系。

四、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虽然我国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依法运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办理效率低下、审判公正度有待提高等。

其次,公民了解权益救济机制的意识和能力尚待进一步培养。

还有一些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行政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行政法哲学

行政公务员权利与救济的行政法哲学
力 的人必 然会 滥用 权力 , 这是 亘古 不变 的一 条经 验 。Ⅲ 那么 , ” 一个 既有 权利 又有 权力 的主体 又会 怎 么样 呢?


行 政 公 务 员权 利 和 权 力 的行 政 法 哲 学
权 利和权 力 , 向都 是法 学 和政治 学 的两个 基本 概念 , 一 也是 社会 和法 律生 活运转 所 围绕 的轴心 。权力 是
山意料技大学
学事 会 学 社 科 版
22 月期 第04 0年 2 1 1 卷第
A2O V10 p0 O2 r1 1 2 .N
其他 行政 法律关 系主体所 不 能拥有 的 。因此 , 予其 什 么权利 、 赋 怎样 的救 济 , 其他 的主 体就 会 产 生不 同的 对 作用 和结 果 。可见 , 它是 一个 “ 牵一 发 而动全 身 ” 的特 殊 主体 。法 国著名 法 学家 孟 德斯 鸠 曾言 , 一个 拥 有 权 “
不存在 “ 剩余 权力 ” 不 应允 许“ 力 推定 ” , 权 。其 次 , 利 行 为不 具有 直 接强 制 性 。 当权 利 受 到侵 害 或 损 害时 , 权 权 利 主体 只能 向国家 司法 等相 应机 关请求 救 济 , 不得 自行 向侵 害人施 以强 制 。相反 , 而 权力 的强 制性是 国家 机关直 接行 使 的 。而权利 的强 制性 必须 以 国家强制 力作 中介 , 间接 的 。最 后 , 利 与权力 的主体及 其行 为 是 权
从 权力 的施 行者 , 则便会 受 到权力 行 为者 的干 预 。权 利 的主体 一般是 公 民和法 人 , 否 其行 为 的性 质直 接体 现 其利 益 , 以获 利 为 目的 。 14 并 [3 82 由此 可见 , 权利 尽管 具有 本源性 , 相对 权力 的直 接强 制性 , 间接 的强 制 性决 定 了权利 主 体 往往 处 于 但 其 被保 护 的弱势地 位 。但是 权利 却是 对权 利 主体进 行保 护或 救济 的前 提 、 础 和依 据 , 基 也是 维护 和主 张 自己权 益 的根据 。因此 , 利 主体享 有怎样 的权利 、 权 多少 权利 是 权利 主体 法 律 地位 和 人 格 的外 在 表现 。然 而 , 一 另 方面 , 利亦会 产生 消极 作用 或具 有 负价 值 。权 利 主 体往 往 也 会 在 依 据 权 利 主张 、 求 和 保 护 自己 的权 利 权 要 时 , 犯 或损 害他人 的权 利 。是故 , 侵 法律 必须 对权 利 的内容 和范 围作 一定 界定 , 并使 权利推 定原 则合 理推衍 。

劳动合同法解读77: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解读77: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七: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五大问题,这些问题都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首先,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再次,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有的用人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最后,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以上这些问题突出反映了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比较严重。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权利法案”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仅在于它们从普通的被告人权利被“提升”到了宪法权利的高度,而且在于这些刑事被告人的公民权利都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加以保障。

因此,为建立一种基本的法治秩序,国家不仅应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确立在宪法和法律之中,也必须同时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只有这样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因此,常委会在研究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考虑对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规定救济途径,这样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本条规定比较人性化,突出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情形予以法律救济的思想,在理解上应当注意包括以下三层涵义:首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包括各种各样的情形。

与本法第七十四条相呼应,劳动行政部门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往往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侵害的地方。

例如,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或者程序不合法损害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避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等;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等等。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概念,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概念,条件是什么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 that he is bound to fai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的概念,条件是什么导读:依据权利保护方法的不同,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法律救济属于公力救济的一种,它是指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即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给予的救济。

【为你推荐】离婚协议书怎么写离婚协议书彩礼离婚起诉书起诉离婚程序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还是非常陌生的法律专业性词条,只有当事人遇到相关民事案件时才可能会出现。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包括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逐渐得到完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成为社会大众逐渐关注的对象以及各项研究的方向价值。

下面,将为带大家一起了解民事诉讼权利救济。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的概念依据权利保护方法的不同,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法律救济属于公力救济的一种,它是指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则所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即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权利人给予的救济。

法律救济包含救济权和救济方法,即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的内容,法律救济不只是体现为诉权,也不只是程序法的事,它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法律领域。

法律救济的依据—救济权是由实体法规定的,是要求违法者履行义务或予以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的方法是由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救济权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法律救济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已经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制度所进行的救济。

论权利救济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治意义——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冲突为分析视角

论权利救济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治意义——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冲突为分析视角
第2 6卷 第 3期 20 0 9年 9月
河 北 工 程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u a o H b i U ies y o E gn eig ( o il S ine E io ) or l f ee n nv ri f n ie r t n S c cec dt n a i
Vo _ 6 No 3 l2 .
Se 2 p. 009
论 权 利救 济 在 和 谐 社 会 构 建 中 的 法 治 意 义
— —
以公 民 权 利 与 国家权 力冲 突 为分 析 视 角
龙 建 明
(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4
[ 摘 要 ] 利救 济 关 系着公 民权 利 的有 效保 障 , 权 这是 任何 社 向和谐 的 重要 条件 ; 利 权 救 济 关 系着 国 家权 力 滥 用的有 效 防 范 , 这是 和谐 社 会 的 内在 粤 ; 牙 救 济 关 系着 公 民与 国 家 权 之 间冲 突的和 平 解决 , 这是 社会 和谐 的重要 标 尺 。 [ 关键 词 ]和谐社 会 ; 利救 济 ; 治意 义 权 法 [ 图分 类号 ]D 2 . [ 中 9 0 56 3一 ’ (0 9 0 17 17 2 0 )3—05 0 3—0 3
构建 和 谐社 会不 仅是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事业 的一 还 血 ”的简 单 同态 复饥 式 进行 私 了 , 只能诉 诸 于官 而 项 重大 战 略任 务 , 而且 已经 成 为 当今 时代 的重 要 议 题 。 方 解 决 ( 里 主要 指 刑 纠 ) 既 然 国 家禁 止 社 会 权 这 。 根据胡 锦 涛 同志 的讲 话 : 我们 所要 建 设 的社 会 主 义 和 利 主 体在 遭 受不 法 行为 侵 害 “ 力 争 斗 的方 式 自行 谐 社会 , 该是 民主法 治 、 应 公平 正 义 、 信 友 爱 、 满 活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 必 须 赋 予 其 仃请 求 国家 给 予 公 力 诚 充 就 否 权利 受 到侵 犯 , 害 者 既不 能 私 了 , 力 、 定有 序 、 与 自然 和 谐相 处 的社会 。 由此 不难 救 助 的权 利 。 则 , 安 人 ” 那 赋 看出, 和谐 社 会 意 味 着 社 会 稳 定 、 衡 、 序 。 稳 定 、 又不 能进 行 公力 救 助 , 该 如 何 是好 , 予 其权 利 又 有 均 有 但 对 被 普 均衡 、 序 都 不 是 绝 对 的 , 为社 会 自身 充 满 了矛 盾 , 何 意 义 。 此 , 誉 为 “ 通 法 之 父 ”的布 莱 克 斯 通 写 有 因 “ 若 当然 , 矛盾 也 未 必 就 是 不 好 , 如 冲 突 论 所 主张 , 纷 道 : 当权 利 的行 使 受 到 阻 碍 或 者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 , 正 纠 那 的发 生会 打破 既定 的社 会 秩序 , 响社 会 稳 定 , 影 这是 其 没有 办 法 可 以恢 复 这 些 权 利 并 对 其 加 以确 认 的话 , 命 消极 的一 面 。 一 个社 会存 在 错 综 复杂 的 纠纷 , 但 在某 种 么宣 布 这 些 权 利 便 毫 无 意 义 , 令 人 们 遵 照 指 示 必 定 程度 上可 防止 社会 分 裂和 僵化 , 进社 会 协 调 , 这 一 也是 徒 劳 的。 。 ’英 国 著 名 的 宪 法 学 家 戴 雪 也 强 增 从 ” ‘ 意义上 说 , 纠纷 亦 具 有 积 极 功 能 的另 一 面 。 儿 戴 调 ,对 权利 的保 护 和救 济 , “ 比宣示 人 的权 利 更 为 重 要 只有 具 备有 效 的救 济 方 法 , 律 之 下 的权 利 才 法 维 ・ 波普 尔认 为 , 没有 冲 突 的社 会 是一 个 了无 生 机 、 沉 和实 在 。 闷乏 味 的社会 。3 P3 但 必须 注 意 的是 , E (3 ] 1) 社会 冲突 虽 然 能受 到 尊 重 ,名 义 上 权 利 也 才 能 转 化 为 实 在 权 ” 可见 , 只有 能 够 得 到救 济 的 权 利 才 是 真 正 不 可避 免 , 一定 范 围 内的 冲 突具 有 “ 洁社 会 空 气 ”的 利 。 儿 清 作 用 , 这是 建 立 在 不 满 情 绪 甚 至 仇 恨 能 得 以及 时 宣 的权 利 , 可 没有 救 济 的权利 就 犹 如是 纸 上 谈 兵 , 起 来 好 说 泄和 释放 , 被侵 害权 益 可 以得 到恢 复和 补 救 , 突能 够 听 , 没 有 实 际 的 作 用 。 此 , 利 救 济 对 于 保 障 公 民 冲 却 因 权 特 有 序化 解 决 的基 础 之 上 。 若 我 们 的制 度 设 计 对 于 冲 权 利 意 义 重 大 , 别 是 当公 民权 利 受 到 来 自国家 权 力 如 赋 由 突受 害 者 未 能提 供 一 个 良好 的权 利 救 济 机 制 , 使 人 的侵 犯 时 , 予 受害 的公 民权 利救 济 权 更 显 得 重要 。 致 都 们 有冤 屈却 无 处 可 伸 , 就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对 国家 和 社 于每 一 个 人 都 是 潜 在 受 害 者 , 有 可 能 成 为 国家 公 权 这 会 的不 满 和怨恨 , 这种 不满 和 怨恨 倘 若 长 久 积 蓄 , 如 力 侵 害 的对 象 。 以 , 会 所 一个 国家 是 如 何 对 待 受 害人 就 是 地 火在 地 下运 行 , 当一 切 和 平 发 泄 的管 道 都 被 堵 塞 的 怎样 对待 其 国 民 , 是 从 这 意 义 上 , 害 者权 利 救 济 , 正 受 时候 , 就会 爆发 出强大 的破 坏 社会 力 量 , 而 造成 社 会 不 仅 仅是 直 接关 系其 自身 同 时也 是 间 接 关 系着 每 一 个 从 紊 乱 , 和谐 社 会 构 建 造 成 难 以弥 补 的损 失 。 对 因此 , 本 公 民的 权 利 保 障 , 是 任 何 社 会 走 向和 谐 的重 要 前 提 这 文拟 以 公 民权 利 与 国家 权 力 冲突 为 例 , 权 利 救 济 在 条 件 。 就 和谐社 会 构建 中所 具有 的的法 治意 义 进行 探讨 。 二 、 利救 济关 系着 国家 权 力 滥 用 的有 效 防 范 , 权 这

救济先于权利的理解

救济先于权利的理解

救济先于权利的理解
“救济先于权利”这一法律格言主要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这一观点尤为突出。

其核心理念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即如果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那么这些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这一观点反映了英美法系中注重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的特点。

在英美法系中,救济程序是创造和确认权利的重要手段。

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等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救济程序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而且也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着法律权利体系。

此外,“救济先于权利”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当某些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应该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以恢复他们被侵害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救济先于权利”并不意味着救济可以脱离权利而存在。

相反,救济是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只有当人们享有某种权利时,他们才需要寻求相应的救济来保护这种权利。

因此,在理解“救济先于权利”时,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个强调救济重要性的观点,而不是一个否定权利存在的观点。

【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救济方式一、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1、申请回避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3、要求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款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英美法上权利与救济关系初探

英美法上权利与救济关系初探

利 的行 使受 到阻 碍 或 者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 , 没有 若 办法可 以恢 复这 些 权 利并 对 其 加 以确认 的话 , 那 么宣 布这些 权利 便 毫 无 意义 , 令 人 们 遵 照 指 示 命 必定也 是徒 劳 的 。_ 英 国著名 的宪 法 学 家 戴 雪 ”1 也强调 个人 权利 的 司 法 保 护 , 他认 为 , 对 权 利 的 “ 保护 和救 济 , 比宣 示 人 的权 利 更 为 重 要 和 实 在 。
在英 美法 系 中 , 无 救 济 即无 权 利 ” “ 是法 学 界 公 认 的一 项 经典命 题 , 来 源于 1 其 6世 纪首先 在英 国兴起 的“ 济 先 于权 利 ” 观念 。但 是 , 着 司 救 的 随
下 而 率 先 发 展 起 来 的 规 定 救 济 的 法 律 体 系 , 有 现
先 于权 利” “ 、救济 创 造 权 利” 思 想 , 而更 多 的 等 反
是强调 救济 对 于权 利 的 实 现所 具 有 的重要 意 义 。 被 誉 为 “ 通 法 之 父 ” 布 莱 克 斯 通 就 认 为 , 当 权 普 的 “
用来 被保 护权 利 , 是 权利 被 创 造 出来 是 为 了 证 还 明救 济是 正 当的? 弗里德 曼提 出 :关 于法 律权 利 “ 和 救济分 类 的讨 论 , 们 可 以选 择 重点 研 究 其 中 我 的一个 。关键 取决 于基本 方法 。我 们究 竟是认 为 救 济是用 来保 护权 利 ( 和相 对 应 的 义 务 ) , 的 以及
权 利 是 救 济 的 基 石
而 放 弃 对 另 一 个 研 究 和 分 析 的 放 弃 是 错 误
的 。[5 于 权 利 和 救 济 的 逻 辑 先 后 这 一 问 题 ,  ̄36 "1关 R fl a re k 博 士 给 出 了 这 样 的 解 释 : 一 aa Z k zws i 在 般 情 况 下 , 项 实 体 权 利 被 承 认 存 在 , 么 就 会 产 一 那 生 对 该 实 体 权 利 的 救 济 , 为 一 旦 实 体 权 利 受 到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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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
对三大法律救济均起指导作用的共有原则主要有:
1、事后救济的原则
(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主管职权专属的原则 (4)公开审判原则
(6)合议制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7)回避原则 (8)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9)检察法律监督原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6.应当告知证人有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
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7.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
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定稿已经问世,在沉默权、首次讯问告 知与律师在场、非法证据排除、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 争鸣与探索。
何素斌提交关于制定《证人 作证法》的议案,希望通过 立法,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音像、电子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
鉴定结论的种类
-法医鉴定结论 -司法精神病鉴定 -毒物分析鉴定
遏制刑讯逼供,关键是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
——许兰亭 著名刑辩律师
●如果律师在场监督见证,就不可能出现逼供、骗供、 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沉默权不是鼓励被告人拒不供述,只是强调自愿供 述,避免冤假错案
最高法等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 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刑讯逼供等 手段取得的口供明确予以排除 这无疑是在总结赵作海等案件教训后的一次制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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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基本规则7 条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 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 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平等和对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Fra bibliotek疑罪从无”规则
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
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
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很可能会放纵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把疑罪 都按照有罪处理,会冤枉无辜的人。权衡利弊,只能采取“宁 纵勿枉”的原则,既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冤枉 一个好人,这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 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什么是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 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 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是诉讼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证据。它是现代 科学技术运用于诉讼的产物。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
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
人类法治永恒不断的理性追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刑事司法权分工制约原则 2.辩护原则 3. 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责原则 4、无罪推定原则 5. 疑罪从无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原则
(二)有些鉴定结论对认定案件事实能够起到 关键的作用
◆(三)有的鉴定结论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主要事 实的直接证据
离婚扯出血缘疑案:夫妻均称儿子非亲生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 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 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制度造成了赵作海冤案
刑讯逼供的诉讼程序根源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米兰达警告(规则)指警察向犯罪嫌疑 人提出的告诫:你有权保持沉默,你 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 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 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他 (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 在所有讯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 律师;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 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物品鉴定 -文件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工程技术及责任事故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结论
-痕迹鉴定
对指纹、掌纹、足迹、工 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 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 迹等等的检验鉴定
指纹
某盗窃案件现场 提取的鞋印
尸体上的咬痕
鉴定结论的意义
(一)在刑事侦查阶段,鉴定结论有助于排除 犯罪嫌疑和指明侦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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