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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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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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 国公 宪法 权 利 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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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救济权,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救济的权利。

救济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救济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就保障救济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层面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确立了公民救济权的宪法地位,为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宪法解释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这一修正意味着国家将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包括救济权的保障。

三、法律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公民救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辩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公民救济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答辩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浅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一)

浅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一)

浅谈宪法权利与大学生权利保护(一)论文关键词:宪法大学生权利保障救济途径论文摘要:大学生的权利在宪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视?本文从真实发生的案例出发?对大学生权利的宪法依据、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宪法上的支持。

近几年以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历学位的授予等三个方面。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学生拒绝授予学历或学位的决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侵害了学生的利益等都曾经作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审。

一、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实例及其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实例一: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

事发后该大学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故而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

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学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怀孕的权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里说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中国人。

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除外籍学员之外?也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所以他们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

普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享有自由恋爱、性生活和怀孕的自由?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一)论文关健字”可适用法协调条件论文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紊。

随肴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这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

因此?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实现得很不全面。

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人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本文拟对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救济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分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荃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等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试论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早在 1789 年, 《人权宣言》 16 条就明确指出: 法国 第 凡权利无保障和 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是这样 评述的: 在英宪之下, 法律的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 这就是说, 法律务必以一定方式进行, 然后法律权利方见尊重, 然后名义的 权利可成实在权利。因为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人身自由应 有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 最难之事是如何能见诸实行, 倘若不能 实行此类宣言所得无几。宪政是当今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核心 与灵魂, 然而没有宪法的有效实施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全面有效充 分的救济, 则无以实现宪政之目标。因此, 探讨建立既符合自己 国情又切合世界宪政潮流的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理论与实践体系 是笔者的写作目的。 一、 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现状 宪法权利有广狭之分。狭义的宪法权利是消极的是不受政 府干涉的自由与豁免, 也是抵制政府侵犯保护少数的道德权利, 须依靠司法救济予以实现。 广义的宪法权利不仅包括消极权利, 还容纳了积极权利。后者需要国家积极方法来促成这类权利的 实现, 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宪法权利它们都可称之为宪法保护 的权利。 宪法权利的保障通常包括: 权利实现时无阻却性保障与 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的救济保障。 (一) 权利实现时的无阻却性保障 权利实现时无阻却性就是指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无明文禁 止规定,它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与法律未禁止两部分。自 1982 年宪法颁布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 修改法律, 立法等途径使 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日趋完善。 1. 经济方面。经济权利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现行宪法 承认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982 年 《宪法》 13 条即规定保护 第 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与部分的承认了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尝转让出租。1993 年 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了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 组成部分” 规定了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 益” 现行宪法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保护的。 , 在分配方式上也出现了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上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尽管宪法确立了人民的权利,但有时这些权利还是可能会受到各种威胁和侵害。

为了确保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宪法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机制,以保证人民能够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是一种用来保护宪法和人民权利的制度。

通过宪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以确保其与宪法的一致性。

一旦发现违反宪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决其无效,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人民权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机制。

行政救济是指人民向政府机关申诉,寻求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的方式;司法救济则是指人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这两种救济机制有机地相互配合,为人民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是一种相对快捷、灵活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诉,寻求解决问题。

政府机关负责受理申诉,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救济。

这种救济机制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权益。

比如,当人民的财产权遭受侵犯时,他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政府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司法救济则是一种更为正式和权威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无法通过行政救济解决时,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救济机制确保了人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判决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例如,当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时,他们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维护权益。

此外,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还包括集体救济和国际救济两个方面。

集体救济是指人民通过组织成立的机构或团体来维护权益,集中力量解决共同问题。

这种救济方式能够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促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析宪法权利的救济权

析宪法权利的救济权

析宪法权利的救济权
明杰穗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25)6
【摘要】宪法权利救济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救济权的实现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明杰穗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从"救济权力"到"救济权利"——俄罗斯行政重新审查制度之省思 [J], 哈书菊
2."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变迁下的公务员之救济权探索——以行政追偿时被追偿人的救济权为视角 [J], 王仓;吴笑谦
3.宪法权利救济之比较研究——兼论完善中国宪法权利救济制度 [J], 孙翱翔;
4.大数据视野下公众环境信息救济权初探 [J], 方印;李杰
5.隐私权:从民事权利到宪法权利——兼议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关系 [J], 屠振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公民权的宪法救济(一)

论公民权的宪法救济(一)

论公民权的宪法救济(一)摘要]: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得以保障;但当权利没有被法律具体化,或当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而侵犯了公民权时,公民应获得宪法救济。

本文从我国一现实案例入手,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救济模式,在分析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第四次修宪,为发展和完善我国公民权的宪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学术建议。

关键词]:宪政,公民权,宪法救济,宪法诉讼据新浪网2003年1月29日报道:社会广泛关注的“女生怀孕被开除”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重庆邮电学院和李静、张军(均为化名)分别接到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李静、张军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1].本案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其中一争论的焦点是重庆邮电学院依据本校规定开除二人学籍,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原则或者精神?当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在没有被法律具体化,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法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诉讼获得救济,能否通过宪法途径获得救济?如果能,如何获得?本文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试图从宪法学理论的角度谈谈公民权的宪法救济问题。

本文所指的公民权即自然人作为一国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公民的受教育权、生育权及权利救济权等系列权利。

当然本文语境中的公民权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

所谓宪法救济,它既涉及到公民直接行使宪法的救济权问题,即由公民启用宪法诉讼机制实现其宪法权利的救济;也涉及到特定主体(如普通法院、宪法法院等)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审查侵害公民权的国家公权行为(即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主要是立法行为)而实现公民权的宪法救济。

(一)对公民权的宪法救济是必要的。

法治是现代宪政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的内涵之一就是,法规范在赋予权利或授予权力,必须同时规定当权利或者权力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否则这种权利或权力就得不到保障,换言之,实际上并不真正享有。

第七讲 中国宪法学——权利救济权

第七讲  中国宪法学——权利救济权

一案两凶:聂树斌案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 一起强奸杀人案。负责此案侦查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 局迅速将嫌疑人聂树斌抓获。经过二审后,河北省高级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 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当时聂树 斌不满21岁。 但到了2005年,真正的凶嫌突然出现。一位叫王书 金的在押人员交待称,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 中4人杀害。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并带其 到所供述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王的供述和指认,后来 证实与当年聂树斌案中的犯罪事实高度一致。 但六年过去,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至今 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聂树斌也没有被平反!

参政权


自由权 财产权 受益权
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 控告权、检举权、(知情权) 表达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 人身自由、(迁徙自由)、人格尊严 住宅自由、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 文化活动权、社会保障权、特定主体权 权利救济权:申诉权、获得国家赔偿权 平等权
赵作海案

赵作海,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 赵楼村人。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 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 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 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 号,被害人 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号,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 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 作海无罪,当庭释放。 国家赔偿65万。
第七节 权利救济权
一、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认为国家机关或国 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侵害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有向有关机关 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关于宪法救济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1)论文

关于宪法救济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1)论文

关于宪法救济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1)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和制度。

我国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在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公民的法律权利。

但是,关于宪法救济却只有宪法和有关法律上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制度性的、实效性的、可操作性的程序,还无法给宪法权利的受害者提供真正的保障。

因此,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宪法救济制度,关乎我国宪法的权威,关乎我国宪法的生命,关乎我国人权保障理念的落实,可以说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

我认为,依据我国所奉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体制,以及在宪政体制下的国家权力构造,我国只能依然坚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宪法救济的体制①。

本文仅拟就我国在现有基础上,宪法救济制度如何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宪法救济的主体依据宪法规定,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虽然是从宪法监督的角度作出的规定,但也可以理解为我国提供宪法救济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我国,提供宪法救济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应该承认,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济是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的。

问题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提供具体的宪法救济?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代表人数过多②,只能作为非常设机关存在,每年只能开一次例会③,一次例会通常为10天左右。

在每年一次的例会上,所要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非常之多,亦非常广泛。

多数情况下,代表们只能按照选举产生的地域和职业为单位开会讨论问题④,而较少举行全体会议,就是明证。

没有时间和精力来提供宪法救济,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事实⑤。

随着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转和法治程度的提高,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主要由全国人大行使,是不现实的。

因此,根据现行宪法的精神,主要是由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⑥。

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

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

浅析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摘要】人权保障和宪法救济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宪法救济的作用入手,分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探讨了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并介绍了宪法救济的途径和局限性。

在提出了改进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的建议,强调了加强宪法救济的重要性,指出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正不断完善的也提出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我国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这一领域。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法救济、现状、规定、途径、局限性、建议、完善、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之一,是保障人类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人权保障是国家发展和繁荣的前提。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人才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创新创造才能得到充分激发,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人权保障是人民幸福和生活质量的保障。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才能享有更好的生活和福祉,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尊严的真正价值。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关乎国家稳定、社会公平、人民幸福,是我国发展进步的重要指标和保障措施。

1.2 宪法救济的作用宪法救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救济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让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宪法救济可以纠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宪法救济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宪法救济是我国人权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法治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宪法救济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当前我国人权保障和宪法实施的重要任务之一。

2. 正文2.1 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涉及到多个方面。

浅析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路径改革

浅析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路径改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的武器来保护 自己的权利 。在 司法 实践 中 ,我 国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 利都是 通过普 通法律加 以具 体化并 保 障实 施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社会 的不断建设 , 普通法律 的保障 已经满 足不了 公 民的需求 ,他们希望通过宪法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 到更全 面、充 分实现 。使宪法真正成 为 “ 权利的宪法” 。 …

二 、我国宪法权利救 济制度 的改革 ( 一 ) 建 立 宪 法诉 讼 制 度 在我 国,宪法是不 可诉 的,民法 、刑法 、行政法三大 实体法对宪法 中规定 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做 了具体的规定 ,一旦公 民的基 本权 利被侵 犯 ,公 民可以依据民事诉 讼 、刑事诉讼或 者行政诉讼 向法院提 起诉讼 , 以获得救济。但是法律 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如果在 除宪法外 的其他法律 中, 没有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 的具体规定 ,公民在受 到侵犯时 , 就不能通过民事 、刑事或者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 二 ) 设 立 专 门 的 宪 法救 济 机 构 从我 国的 国情及宪法在我 国的法律地位两方面考 虑,组 织建立宪法 诉讼机关 的重任 ,应交由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完成 ,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 其 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诉讼机关进行监督 ,宪法诉讼机关对全 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负责。我们可以把宪法诉讼机关的名称命名为 宪法 法院 ,因为诉 讼 和法 院关系更为密切 ,也符合人们的习惯 ,不容 易引起 误解。宪法法 院的人员 由全 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按 照严格 的要 求和条件 ,从 司法机关 、 法学界 、其他 国家权力机关中通过选拔或者任命的方 式选举 ,并对他们 实行专职化和限任制 ,法律对他们 的人身权利应给与特殊 的保障 。 ( 三)明确规 定违宪行 为的制裁和违宪责任 在我 国,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的法 ,一切违反 宪法的行为都是 无效 的,我们都应当对其进行追究 。可是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应 当如 何追究 ,这对宪法的实现有着 至关重要 的作用 。对于在工作 中,国家机 关以及 国家机关 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等发生了违宪行为。首先应 当宣 布该行 为是无效 的,其次应当让其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 ,如罢免违 宪主 体的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无效 、对 具体的受 害人给予损害赔偿等。对于违宪 的抽象行政行为 ,除 了罢 免和 宣告无效两种方式以外 ,对制定违 宪规范文件 的领导人 和直接负责 人 , 也应当依据情节 的严重程度 , 追究其相应 的宪法责任 。如免去职务 、解 散或者撤 销有违宪行为的组织 、团体等 。当然 ,对于制裁措施和违 宪责 任 ,还需要 由监督法来更为具体明确 的规定 。 ( 四 ) 赋 予 法 院 宪 法 解释 权 法院作为专 门的审判机关 ,在审判案件 的过程 中,总会涉及 到对相 关法律条文,甚至是宪法条文的解释 , 并对它们做 出合理 的阐释 ,这样 我们才能将法律 与案件实 际有效地 结合起 来 ,从 而做 出公 平公 正 的判 决。如果 法院没有解释宪法 、法律的权 力,在遇到普通法律 的规定 不够 完善、不够具体 ,甚至没有规定的时候 ,公 民的权利就得不 到法 院的保 护 。因此 , 宪法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 以及解释其他法 律的权 力 ;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 程中,如果发现有需要做 出解释 的情况 ,也应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法院接到请 求后 ,必须 在 7天内做 出解释 ;并且最高人民法 院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 ,需 要做 出 解释的时候,才 能对宪法进行解释。 公民基本权利 的司法救济已然成 为世界各 国发展 的一个趋 势 。也成 为我国 2 1 世纪法学研究的一个 重要课题 。无论 各国在宪 法权利救 济方

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一)

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一)

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一)一、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决定了现代宪法是救济法。

从国家机关组织法发展到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再从国家机关行为法发展到公民权益救济法,就是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宪法可以作多种分类。

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古代宪法一般是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的宪法,也就是指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以前的宪法。

那么,古代有没有宪法呢?如果有的话,古代宪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呢?它和近代宪法、现代宪法有什么关系?这应当是一个有价值的论题。

在这一点上,有很多的争论。

本人尝试着回答这三个问题。

古代究竟有没有宪法,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

如果侧重于民主政治的角度,把宪法看作是民主革命的产物,那么古代恐怕没有宪法。

如果纯粹从法律角度来看,那么就应当承认古代也有宪法。

因为,所谓宪法,无非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最重要的法,不同于一般法的法。

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宪法的定义应该围绕着国家政权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个核心,以“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

所以,宪法就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愈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这种性质的法无论在古代东方,还是在古代西方,都是存在的。

古代宪法在性质上,不同于近代和现代宪法。

古代宪法的性质,我们把它定性为国家机关组织法,或者说是国家权力保障法。

国家机关组织法就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法。

它是为保障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产生的。

要把握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组织法的概念。

什么是组织法呢?由于找不到一个权威性的概念,本人概括为:规定社会组织的地位、性质、资格、职权、工作及会议制度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组织多样性,组织法相应也有许多。

如国家机关组织法、公司组织法、其他组织组织法等等。

国家机关组织法是组织法之一,它是指规定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资格、职权、工作方式和会议制度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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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一)
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

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救济权自力救济他力救济宪法诉讼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实现,但如果权利不存在,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性。

权利救济权属于每项基本权利必然包含的内容,因而事实上并非独立的基本权利。

1]宪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时,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内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应该之规定,这些一般体现在诉讼法律制度及行政复议等法律规定中。

因此,权利救济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是不适当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逻辑体系。

我国宪法列举的公民权利救济权有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权利救济权内,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

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

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之要求。

宪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决定制定普通法律时,立法者在制定宪法权利时应同时制定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而对于公民来说是权利救济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所谓宪法的权利救济权不排除有积极的因素。

在中国宪法之上的观念较弱,人们习惯于从宪法的具体规定中机械的寻找创造法律的依据时,在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宪法规定了权利救济权无疑能对保障人权的立法起到促进作用。

比如,也许宪法如果没有规定公民的国家赔偿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有可能滞后出台。

因为从表面上看,宪法的规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与之配套的话,人们很容易看到该漏洞从而引起立法的冲动,以至于完善它。

但这种规定我们并不能因其具有积极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2]由此可以看到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种宪法权利救济权的规定无疑暴露出中国制宪的不成熟性。

如果作为明示的规定来突出权利救济权的重要性,在宪法修改时可以概括列一条“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样既能体现宪法的高度概括性和“无处不在”性,又符合宪法作为法的逻辑性。

二、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立法现状及不足
权利救济权作为一种保障权利实现的请求权,其保障方式有“自力救济”和“他力救济”两种方式3].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诉讼等属于他力救济;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等属于自力救济。

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权、申诉权在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制度中都有规定。

依照多数学者的理解,宪法第42条规定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被认为包含在诉讼权内,因而在此与权利救济权相对应的主要是“控告”权和“申诉”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4];公民获得赔偿权有《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来调整;而公民权利被侵害后的他力救济
大多靠诉讼来完成,诉讼成为救济中最有效、最终极的他力救济方式。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即属于自力救济。

要保障权利救济的实现就必须完善权利救济方式。

在他力救济中,国家赔偿在受案范围上有很多限制,且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因此这种救济方式的规定与宪法权利的基本精神不相符,需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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