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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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与救济途径

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与救济途径

行政权力滥用的预防与救济途径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所具有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制约、约束和强制措施的能力。

然而,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时有发生,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为了预防和救济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合理的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制度。

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则,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确保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府应加强行政权力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通过培训和教育,可以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行政权力的边界和限制,增强对权力滥用的警觉性,减少滥用行政权力的发生。

第三,社会应加强对行政权力滥用的监督和舆论引导。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和曝光行政权力滥用的案例,提高公众对行政权力滥用问题的警觉性和知晓度。

非政府组织可以运用公开信息、舆论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对行政权力滥用进行监督和制约。

政府和社会应积极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听证会议等方式,增加公民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同时,为了救济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和社会应提供一系列救济途径和机制。

公民在遭受行政权力滥用时,可以选择提起行政申诉、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救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快速性,增加公民救济的可及性和效力。

政府和社会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问责机制。

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时,应及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权限,必要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政府应建立行政机关行为的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为了预防和救济行政权力滥用,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救济途径。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

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及检察监督侦查措施违法时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制约侦查权力和维护司法公正等功能。

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联系紧密,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实现权利救济及加强检察监督两个方面都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展,应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还较为原则,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标签:侦查措施;权利救济;检察监督公民权利遭受侦查措施违法侵害时如何寻求以及实现有效救济,是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对于侦查措施违法的。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还可以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纠正。

如何理解认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体现的权利救济与检察监督,以及如何使得这一系列程序机制更加健全和有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相关概念(一)侦查措施及常见违法样态按照通常的理解,侦查措施即指侦查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使用了“侦查措施”用语,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没有明确定义,关于“侦查措施”的用语也仅仅出现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条文之中。

侦查措施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措施,还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侦查措施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侦查措施所涉及的公民权利来划分,侦查措施可分为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以及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三类。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侦查措施;搜查。

、查封、扣押、冻结等属于涉及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属于涉及隐私权利的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必要依法采取侦查措施。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一、教师权力的定义和范围教师权力是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在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是被明确规定的,以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质量。

教师权力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学内容的确定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权利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教师根据学科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

2. 学生成绩评定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评价,包括考试成绩、作业评分、课堂参与等方面。

教师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3. 学生行为规范管理教师有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课堂纪律、作业完成情况、考勤等。

教师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4. 教育方案和教材的选择教师有权选择适合学生的教材和教育方案。

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课堂需要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育方案,以提高教学效果。

二、教师权力的限制和界定虽然教师权力在教育政策法规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和界定。

教师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尊重学生权利教师在行使权力时需要尊重学生的权利和尊严。

教师不能滥用权力,不得进行体罚、歧视或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

2. 符合教育目标和要求教师行使权力时需与教育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教师的教学方法、教育方案和评价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教育政策和教学要求。

3. 依法行使权力教师行使权力应当依法进行。

教师应当遵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确保教学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教育政策法规中的救济途径在教育政策法规中,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如果发生教育权利受到侵犯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有一些救济途径可以被采取:1. 申诉和投诉学生和教师可以向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申诉和投诉,并依法给予回应和处理结果。

2. 调解和协商对于教育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当今社会,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越来越重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主要形成了两种救济模式即: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与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诉讼权,使得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在穷尽其他救济渠道后,仍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近年来,违宪事件的不断发生也表明了我国关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其司法救济制度有待完善。

本论文在对国内外救济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涵义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

在法律确认的权利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价值,是国家一切法律保障个人权利的最高依据和准则。

国家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基本权利为基础,并且是以保障这些根本的权利的有效实施为目的。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难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

二、目前世界上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及比较分析西方国家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大体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做法:美国的普通法院诉讼模式和德国的宪法法院诉讼模式。

(一)美国的宪法诉讼制度是由普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立的,在宪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

美国普通法院的权利救济主要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活动中。

美国既没有专门审查有关宪法案件的宪法法院,也没有在缺乏争议和个案的情况下对法律性文件的抽象性审查,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合宪性与否的判断都是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导读: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四种,除了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还有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而这四种救济方式又分别有自己的分类方式。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一)、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

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

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其中,教师权力受限和教师维权难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及各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政策。

接下来,本文将结合我国教育政策法规中对教师权力和救济途径的规定,对其进行详细解析。

一、教师权力教师权力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拥有的一定的权利或权限。

教师的权力、地位和尊严在教育界中是不可或缺的。

教育政策法规中对教师权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 管理权管理权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教育行为和学生行为进行管理的权利,其范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权进行教育批评,调整学生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2)教师有权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教学成绩评定,并对学生作业及考试等过程进行规范化设定;(3)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处分工作,如纪律处分、行为引导和心理疏导等。

2. 保障权保障权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保障自己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其范围包括如下两个方面:(1)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2)教师有权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和工作环境权益,如合法享受劳动报酬、监督学校落实工作条件等。

二、救济途径在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过程中,教师权力受限和教师权利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也出现了不少教师维权难的问题。

因此,在保护教师权利的同时,教育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教育救济途径,给予教师维权的法律保护。

1. 预防保障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注重教育教学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对关键问题进行预判和预防,采取一定的纠错措施;学校管理人员应该把教育教学纠纷的解决,放在一定的重要性地位上,将其列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2.协商解决方案在出现问题时,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应该主动开展交流与协商,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加协商会议的人员应该有权力、信誉、知识和经验,具有代表性;会议的规模不应过大,以便充分协商和交流,有效解决问题。

用户权利救济措施

用户权利救济措施

用户权利救济措施
用户权利救济措施是指在用户权益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时,用户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用户权利救济措施:
1. 投诉与申诉:用户可以向相关部门、机构或组织投诉或申诉,如消费者协会、行业监管部门等,要求调查并解决问题。

2. 法律诉讼:用户可以通过起诉对方的方式,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这包括起诉侵权行为、要求返还款项、或赔偿损失等。

3. 调解和仲裁:用户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调解和仲裁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

4. 维权组织或律师协助:用户可以寻求专业的维权组织或律师协助,帮助用户维护权益,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服务。

5. 公开曝光与舆论压力:用户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在线论坛等途径公开曝光公司或个人的不当行为,借助舆论压力来迫使侵权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用户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截图、聊天记录、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时使用。

此外,用户还可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涉及到教育权利的纠纷和问题。

为了保障每个孩子的教育权利,我们需要了解并使用合适的教育权利救济途径。

本文将介绍几种基本的教育权利救济途径,帮助家长和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国家教育部门国家教育部门是每个国家负责教育事务的机构。

如果遇到与教育权利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教育部门寻求帮助。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亲自前往教育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他们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宣传和一些建议,帮助解决教育权利纠纷。

2. 学校内部解决如果问题涉及到学校教育权利的问题,可以先从学校内部解决。

可以首先与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向他们咨询投诉和申诉的途径。

学校通常会有专门的教育权利委员会或者教育权利专员,担任学生和家长的代表,协助处理权利纠纷。

3. 民间组织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专门的教育权利保护民间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辅导,帮助个人维护自己的教育权利。

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的组织,并查看他们的网站或者联系方式。

一旦发现自己的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这些民间组织求助。

4. 法律援助如果问题较为严重,或者涉及到法律纠纷,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很多地方设有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他们可以协助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法律诉讼等。

5. 行政投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设有行政投诉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行政部门的职务犯错误。

如果教育权利问题与行政部门有关,可以向行政投诉机构提出投诉。

他们会调查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在面临教育权利纠纷时,我们需要了解并使用合适的救济途径。

同时,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只有在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和繁荣。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

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中国有关宪法适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我国这一理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对我国有关宪法适用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字]可适用性协调条件在我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保障宪法权利被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专门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过问。

这实际上导致了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具体化之外,公民个人无法请求国家机关适用宪法来直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没有设立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

因此,至少在8?13批复出台之前[1],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实现得很不全面。

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的救济权,但却没有规定公民对来自国家机关之外的侵害的救济权。

比如,没有规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鉴于时代已经改变,社会之结构,已从农业迈入工业。

社会结构之改变,明显地影响到基本权利之效力。

在工业社会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谓的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对其都无意义。

对个人尊严以及基本权利之侵害,除了国家以外,实质的社会势力者,亦是主要来源之一”。

[2]因此,本文拟对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救济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宪法适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宪法的可适用性分析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高院请示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作出了批复,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一、引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建立了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

本文将简要介绍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概述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

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应在接到申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 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教师与学校在劳动争议、职务聘任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应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

3. 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是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内部得不到有效保障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三、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委员会学校应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的申诉,并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确保申诉工作的公正、公平。

2. 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教师法律知识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使教师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加强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查处学校应加强对侵害教师权益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学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纠纷,提高教师的幸福感和职业成就感,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

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宪法是一国最高的法律文件,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尽管宪法确立了人民的权利,但有时这些权利还是可能会受到各种威胁和侵害。

为了确保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救济,宪法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机制,以保证人民能够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是一种用来保护宪法和人民权利的制度。

通过宪法审查,法院可以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以确保其与宪法的一致性。

一旦发现违反宪法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决其无效,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制度的存在,有效地保护了人民权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机制。

行政救济是指人民向政府机关申诉,寻求解决问题和维护权益的方式;司法救济则是指人民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这两种救济机制有机地相互配合,为人民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是一种相对快捷、灵活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诉,寻求解决问题。

政府机关负责受理申诉,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相应的救济。

这种救济机制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的权益。

比如,当人民的财产权遭受侵犯时,他们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政府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护。

司法救济则是一种更为正式和权威的救济方式。

当人民的权利无法通过行政救济解决时,他们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种救济机制确保了人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司法判决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例如,当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时,他们可以诉诸法律,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维护权益。

此外,宪法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机制还包括集体救济和国际救济两个方面。

集体救济是指人民通过组织成立的机构或团体来维护权益,集中力量解决共同问题。

这种救济方式能够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促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的法定规范,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意义宪法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人民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使公民行使权力有法可依,也保证了公民不会受到滥用权力的侵害。

宪法将公民权利提升至国家层面,使其具有不可动摇的合法性,具有了更大的保障力。

二、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是宪法保障的延伸与实践。

通过建立公民权利救济机构与程序,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的渠道与方式。

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全面维护公民权利,高效实施救济,保护公民隐私,公正审理案件,加强监督与问责。

只有具备这些特点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才能真正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实践和发展。

首先,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为公民权利救济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建立了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

再次,我们设立了审判机构,包括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承担着最终审判的责任,为公民提供了司法救济。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公民权益保护组织,如人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为公民提供了维权支持和服务。

这些实践的机制和组织,共同构成了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体系。

四、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虽然我国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在实践中,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依法运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办理效率低下、审判公正度有待提高等。

其次,公民了解权益救济机制的意识和能力尚待进一步培养。

还有一些公民权利救济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侵犯了其法定的权利而依法向特定机关寻求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行政系统内部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是指当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行政救济不能进行有效弥补,由司法机关进行最终判断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我国,司法救济被排除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外。

我国的公务员救济制度主要为复核、申诉和控告,这几种救济方式的受理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依然只能在行政体制内寻求救济,没有争讼的三角模式,被申诉人和决定者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接受。

这种薄弱的救济方式甚至不如普通公民。

很明显,目前的救济制度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即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人民抗辩必须要听取意见。

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只对行政监察机关的申诉程序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机关的处理程序尚未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弹性就大大增加,加上又没有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能否真正对公务员进行权利救济就要画一个问号了。

为什么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排除了司法审查呢?一般认为,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权利主体享有自定特别规则和实施相应的惩戒的权利。

发生纠纷后,如果不涉及相对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地位,一般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另外,从我国传统文化来看,也容易忽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

我国自古以来“官本位”色彩很浓: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一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服从上级;常常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位高低等标准来衡量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

自然而然地,人们都普遍意识到“官”在一个国家中的强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弱者去关注保障强者的权利就显得不合乎常理了,因此官的权利受到了漠视。

另外,古时候有君君臣臣的礼教,官宦体系内,个体对于这个庞大的队伍是习惯性妥协的。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权 利 ;然 后 ,对 救 济 之 “ 力” 进 行 辨 析 ,认 为 公 力救 济 和 私 力救 济 的 区别 在 于所 依 托 的 权 利 与 权 力 的 差 异 , 因此 ,救 济 权 是 从 最 初 的 一 种 私 人 的权 利 在 国 家 出现 后 演 化 为 一 种 国 家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的 并存 体 。 因 此 ,现 代 社 会 的 救 济权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权 利 体 系 下 . 如 何 实 现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和 现 实 权 利 最 大 限度 的统 一 , 终 是 一 个 法 始 令 人 困 惑 的难 题 个 非 常 有 意 义 的 方 法 常 常 被 应 用 . 一 那 就 是 权 利 推 定 。 陆 法 系 国家 在 确 认 权 利 的 过 程 中 . 大 总是存 在某些 应该 被法律 确认但 却被 法律 “ 列 的权 漏 利 ” 而 这 些 权 利 又 是 现 实 生 活 中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
是 先 于法 律存 在 的 . 此 . 利 可 以分 为法 定 权利 、 因 权 现 实 权 利 和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只 是 权 利 的 一 部 分 . 以 法 所 “ 授 权 即 自 由 ” 则 上 是 一 种 狭 隘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律 原 法 原 则 . 它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2 ) [(2救 6 p9
可 能 与 法 定 权 利 体 系 完 全 一 致 .二 者 之 间 始 终 存 在 着

定 距 离 现 实 权 利 与 法 定 权 利 之 间 的 差 距 越 小 . 明 说
法 治 的程 度 越 高 , 之 , 明 法 治 内部 存 在 弊 端 。 ]3 ) 反 说 [(3 2p7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实践中,监狱在进行狱政管理时涉及相对人权利受侵犯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作为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的日常考核、计分考核等,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狱政管理违法行为。

对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途径:提起申诉或控告,申请行政复议。

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罪犯权利的救济途径基本上千篇一律,提起申诉或控告。

至于向谁提起,由谁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哪些事项可以提起等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例如,江苏省监狱系统狱政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加、扣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辩,负责考核工作的干警应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广东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奖惩不服,可以在宣告奖惩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议。

审批部门自收到复议之日起10天内应认真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浙江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和办事程序中规定:“如罪犯对加、扣分不服的,允许其在知道加、扣分之日后的三日内向考核组提出申辩,考核组应在接到申辩后的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有的直接称复议,有的只是说申辩。

这既说明了救济的单一性,也说明了救济的不统一性。

我们应当建立一整套行政救济制度,对狱政管理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建立多种救济途径,以切实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

1.建立健全罪犯诉冤制度。

诉冤,从文义解释看,是指倾诉冤屈。

罪犯诉冤制度是指罪犯可以就监狱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监狱内部有关专门监督机关控告和抱怨的一项制度。

这是一种监狱内部纠正和消化的办法。

比如残酷的和非正常的惩罚、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处理问题时没有遵循应有的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以及涉及言论自由、隐私、宗教活动等行为,罪犯都可以通过诉冤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关罪犯诉冤的程序,可作如下考虑:首先,监狱内应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罪犯控告和抱怨的机构,而且要有专职的人员负责。

其次,对于罪犯提起的方式,为防止监狱干警扣压抱怨和控告,可以向专职人员直接报告。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近年来,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地也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以确保大学生充分享有应有的权利。

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不仅实现了大学生受维权的最佳时机,而且也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便捷、简单、高效的救济途径。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从机构安排、人员配备、法律法规建设等多方面入手,制定大学生权利维权条例,明确有关救济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职责,加强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决其缺乏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等问题,以提高维权办案水平。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

大学生的权利维权以及救济要求必须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尊重,因此,各级政府有必要加强大学生权利救济政策,同时加强劝阻,防止相关行为的扰乱,把大学生的学习环境改善到更安全的程度。

同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救济条例,加强救济实施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确保大学生在维权救济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支持,同时让权利实施者知晓自身的权利,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伤害。

三是完善救济规则。

每一次救济行动,总有一定的立案规则,以及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维护受害群体的权利。

因此,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规则,审慎加以解释执行,减少对受害者和当事人的损害,避免维权过程中的冲突,有助于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救济规则,实现大学生权利得以落实。

四是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大学生权利维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有许多,比如教职工违反章程和学院规定,不够职业化的维权行为,学术抄袭和剽窃等,还有一些学术性的问题,如课程不够完备,教学资源少等。

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术违规行为的惩戒,消除违规行为对学生的影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要加强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提高保护水平,完善救济规则,积极解决突出问题。

执行有效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可以使大学生以安全的环境,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获得社会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尊重。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

浅谈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是从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出发,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追溯其根源,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实情,引入司法救济,成立独立的救济机构,完善救济程序,以此来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一、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一)公务员权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在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保障。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侵犯的。

(二)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含义;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申请帮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其救济对象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对象,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唯一合法对象;另一方面是公务员权为公务员权利。

(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他不能像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样对行政主体做出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换而言之,公务员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他们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的重要部分。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救济方式

【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救济方式一、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相关权利1、申请回避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3、要求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款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权利救济具体案例

权利救济具体案例

权利救济具体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有趣案例吧。

我有个朋友,他特别喜欢吃一种进口的巧克力。

有一次啊,他在一家看起来还挺高档的小超市里买了一盒这个巧克力,花了不少钱呢。

结果回到家,打开一吃,发现那巧克力的味道有点怪,仔细一看,都有点发霉了。

他当时就特别生气,感觉自己像是花了冤枉钱买了个“坏家伙”。

他可没就这么算了哦。

他先拿着巧克力和购物小票就回到了那个超市,找到超市的经理,很客气地说:“老板啊,你看我在您这儿买的这巧克力,都发霉了,我可是冲着这牌子才买的呢,这吃了可不得把我肚子搞坏呀。

”结果那经理呢,一开始有点推脱,说可能是我朋友保存不当之类的。

我朋友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说:“我刚买的,从你这儿到家就十几分钟路程,我还能让它在路上就发霉了啊?”然后我朋友就跟经理说,他知道作为消费者,他有权利要求合理的解决办法,要是超市不给解决,他就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这经理一听,可能也有点怕事情闹大,就说给他换一盒新的。

我朋友说:“这可不行,谁知道新的有没有问题呢,我要求按照价格退一赔三,这是我的权利。

”经理就有点犹豫,我朋友就拿出手机,当着他的面搜索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还说:“你看,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呢。


最后啊,那经理没办法,只好按照我朋友说的,给他退了买巧克力的钱,还额外赔了三倍的钱。

我朋友拿着钱,开开心心地走了,还说这是他用知识和权利为自己争取来的“小确幸”呢。

这就是一个很普通但是又很典型的消费者权利救济的案例,咱们消费者啊,要是遇到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就得像我朋友这样,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哪些

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哪些

公⼒救济的⽅式包括哪些法律赋予我国公民有很多的民事权利,⽽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求救的措施是⽐较多的,主要可以分为公⼒救济和私⼒救济两种,公⼒救济的⽅式有很多,那么公⼒救济的⽅式包括哪些?下⾯由忻州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救济的⽅式包括什么1、公⼒救济。

公⼒救济,⼜称国家保护,指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进⾏保护。

公⼒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作为中介的。

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原来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受到阻碍和⼲扰,从⽽产⽣民事责任法律关系。

权利⼈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院便⾏使公权⼒强制责任⼈承担第⼆性的义务,以对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补救。

除了民事性质的停⽌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以采⽤训诫、收缴财物或⾮法所得、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政和刑事性质的保护⽅法。

2.私⼒救济。

所谓私⼒救济,⼜称⾃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我保护措施,⾃⾏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救济为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民事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情形紧迫,如不及时制⽌或躲避侵害,不仅会使权利⼈⽆从实现权利,还有可能扩⼤势态,影响社会秩序。

所以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定限度内进⾏私⼒救济,包括⾃卫⾏为和⾃助⾏为。

(1)⾃卫⾏为。

⾃卫⾏为,指民事主体为使⾃⼰或他⼈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或他⼈的财产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侵权⾏为⼈采取的必要防卫⾏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为⽽实施,对合法⾏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为必须是在进⾏中的。

正在进⾏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为。

如果这种⾏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的,则当事⼈不存在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进⾏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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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权利救济体系第一章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第二章权利救济体系里的重点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我们知道救济的设定是现代法制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侵害就要必须设定救济。

这个要是救济制度不设置的话,所有的权利都可能落空,那么这个第六讲里面我们主要讲清楚的是这个权利救济体系的框架是什么,然后对我们最特别关心的比如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些内容需要讲一下。

这个我先讲第一个方面,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

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在我们国家里一个制度设定下,它主要分成三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主义救济,一个是行政救济,还有一个司法救济。

社会性救济指的当人们发生权利纠纷权利侵害的时候,请求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保护和救济的救济类型,那么这个是社会性救济。

第二个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指的是当人们发生权利纠纷或受到权利侵害的时候请求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与保护和救济的救济形式,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和法律援助等等,分别具有行政职权的法定机关和行政机构进行受理。

所谓司法性的救济,指的是通过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的程序对权利的纠纷或权利的侵害行使救济,那么在我们国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事诉讼三大诉讼类型,这是一个对整个权利救济的框架体系的一个描述。

关于整个权利救济体系里面,我觉得重点要展开的问题,主要是这么几个,这是我们讲课的第二个打方面。

第一个在那个行政救济里面我们列到了有一个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个什么东西,这是需要做特别解释的,所谓法律援助是一种法律的特别制度,它讲的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制度主要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里面,从的性质角度来看,主要是项政府的责任。

我们这里要特别搞清楚的问题是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个规定具体在法律条例的第三章,公民需要对下列的事项应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总共有这么五种情况。

第一种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那么可以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国家赔偿就是整个责任承担是国家,有公民向国家提出来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是法律援助允许的。

当然你说其他的社会主体、组织要求国家赔偿这个是不能允许的。

第二个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个时候你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个请求发给补恤金或者救济金的那可以请求法律援助。

第四个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第五个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这里面还包括其他的一些特殊情况,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权利了,那你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援助,而且各个省、市我们根据自己本地的情况那么法律援助的条件有所扩大,但是前面讲的主要是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可以援助的情形。

实际生活中你像浙江可以申请援助的情况就已将远远突破了我们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几种情况,也就是说对一个社会主体而言,像我们浙江省这个层面上,可能有些所提供的救助途径在法律援助这个层面上走得更远或者是提供更好的服务。

这是关于权利救济体系里面要展开的第一个方面。

关于权利救济体系里面要展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在司法救助这个版块里面特别要注意的有关民事诉讼在提起的时候,在那个运作的时候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我觉得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大概是可以分成这么几个。

首先一个我们要注意就是诉讼时效,其实我们在第一讲里面已经讲到过对权利的行使有个时间上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设定主要是两个通道,一个是期限,一个就是诉讼时效。

那么第一讲讲诉讼时效主要是从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角度来讲,那么接下去我觉得从权利的救济这个角度,从民事诉讼这个角度,对诉讼时效大家可能觉得要特别要了解,在这个角度大家可能会认识到是一个特别需要了解的知识点。

所谓诉讼时效它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一个有效的期间或者是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效制度我们大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就是你要主张权利必须在这个时间段内行使,如果不行使,那么你这个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说我们首先要考虑到这时间到底是多少,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个诉讼时效的时间段,我们有一个专业的术语叫诉讼期间,总体上分成这么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你的这个诉讼有效时间有两年,也就是说一般的债权、债务,一般的物权侵权的主张时间都是两年,特殊情况下有些特殊的法律规定,按照它属法律规定,第三个就是不管是哪一类权利的权利行使的时效它的最长的时效都是20年,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你20年超过就是不能行使了,所以关于时效这个问题上一般情况下是两年,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特殊规定,但不管怎么样不能超过20年,是这么三个时间段。

那么这个里面关键的是特殊时效它是哪几种,这个就不太好举例,其实是相关的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你比方说民法通则里面第136条有个规定,下列诉讼有效为一年,它不是说是按通常的时间,比方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是一年,不是两年,比方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那是一年,拒付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它的诉讼有效是一年,不是两年,继承物品,继承财务被丢失或者被亏损,那是一年,那么这种特殊的规定我们总体来说不是特别多,但是大家实行时特殊情况还是要记牢,不能因为你的诉讼有效是两年,所以你这个房子出租,它租金不付,然后你到法院去告,你还以为是两年诉讼有效。

其实你等一年半以后或者一年半的时候你去告的时候你的时效已经过了,这是特殊情况的问题大家要注意,总的来说要记牢一点,这是对诉讼有效要注意的第一点。

关于诉讼有效要注意的第二点,就是说诉讼有效里面有一个中断制度,就是说假如说某一些特定的事又发生了,那么已经计算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消灭,对,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中断制度有什么作用,对我们现实生活有什么意思,我假定张三欠你50万块钱,然后欠了以后一直还不出来,那么你知道你享有主张权利最多有两年,就是我们一般的诉讼期效两年,你这个是属于债权、债务,所以说是两年,得到的情况他还不出,你必须要在两年之内向法院告,但是你知道向法院告告也没用,这个时候怎么弄,你就没办法啦,那就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如果说张三欠你50万块钱,然后一直不肯还,那么一般情况下面超过两年你就不能请求法律保护了,但是如果说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那么这个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发生作用以后,就不是说你不光光是两年之内必须要到法院去告,你可能时效要重新计算,这个发生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什么啊,一个你向他提出请求,如果说你曾经向债务人提出过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假定他还不出,你一直知道了他还不出,但是你向他催讨过,催讨过了以后,从催讨的那一天起诉讼时效中断,这是一个请求,你向他催讨故,第二个他承诺,比方说他来还过部分钱,或者说他答应来还的,诉讼时效中断,第三个,起诉,你如果起诉过了,那么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以后,中断时间开始又开始重新计算法律时效,所以也就是说为什么有些时候比方说我们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发现钱讨不进,或者对方欠你的货款不进来,我们要给他写个信,要催他,然后为了保证讲到底为什么要这么做,讲到底为了诉讼时效中断。

然后你向他讨过了,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当然你说我口头讨讨行不行,电话讨讨行不行,那口头讨和电话讨发书面通知,实际上都是同一个意思,就是一个意思,无非就是口头的请求方式你证据不能留下来,你到时难以向法院举证,所以说你要通过书面的形式,最好还能让他签个字,说明向他讨过,那么这个就是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里面作为一种具体的诉讼制度来讲,诉讼时效中断作为诉讼时效制度里面其中的一个小制度来讲,对你这个权利是有关系的,这是诉讼时效讲的第二个方面。

民事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管辖,所谓诉讼时效的管辖是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中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内部分工,比方说你跟某个企业发生纠纷,比如说你在杭州,对方企业在宁波,那你诉讼时效的管辖就要解决什么问题,一个是由杭州的法院来管还是宁波的法院来管,第二个是要解决杭州城里面的西湖区法院管、上城区法院管还是由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管,宁波的话,如果宁波管的话,宁波江东区法院管还是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是地方法院管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这是第二个层面,诉讼时效的管辖讲到底要解决这两个问题,那么前面那个问题,我们讲地域管辖在杭州管还是宁波管,后面那个问题是级别管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还是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管的问题,我想大家有些可能是清楚的,总体上来说这里面贯彻几个原则。

第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主要是看你案件的争议的标定额的大小,还有你像那个其他的各种因素,在民事诉讼里面主要看你案件争议的标定额的大小,标定的大,中级人民法院管,标定的小,基层人民法院管。

那么每个省有权毒自己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上这么来分工都一套规定,浙江也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规定哪些情况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哪些情况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这是一个级别管辖我绝大难度不是很大,根据那个高级人民法院那个解释,一个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关键是地域管辖,是在杭州管还是在宁波管的问题,那么前面这个案子里面杭州管还是在宁波管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在法理上讲,在表述的时候,总体上有一些原则,这里面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即被告,就是说你杭州的一个企业和宁波的一个企业方式纠纷,然后到底是由我杭州的法院管还是宁波的法院管,总体上贯彻一个原则,谁当原告,谁当被告,如果你起诉他,那么你要到宁波去告,如果他起诉你,他要到杭州来告,这就所谓原告即被告原则,也就是说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告,制度上为什么这么设定,由很多合理的因素,比方说你起诉对方当事人,那么有可能你是有理由的,也可能没理由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面原则上设定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总体上是比较合理,否则的话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别人告一下,然后告的时候你因办出差去了,可能涉及到这种情况方面的防止,所以我法律中的原则,这是一个地域管上确定范围,确定的一个知识点。

第二个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时候按照法律特别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一些特别的规定,那个时候不一定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可能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相关法律规定说几个事情。

其他的就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来确定管辖问题,举个例子,比方说破产案件纠纷,破产案件纠纷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比方说在杭州,然后债债权人在宁波,或者说上海,不管怎么样,是由你债务人的所在地就由杭州人民法院管理,这是一个由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你比方说其他还不有这个还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不动产的纠纷,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理,不管我们连个当事人在哪里,比方说我这个企业在杭州,你的企业在金华,但是我们争论的房子在上海,那么就由上海受理,上海的相关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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