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ASBE22号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ASBE22号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此外,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ASBE22号第十九条规定除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我国银行业股改步伐的深度推进,海外上市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规模逐渐扩大,从加强国际协调、降低上市成本和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看,现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银行改革的需要,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趋势成为必然。
在这种背景下,为真实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财政部日起在1月1年2007规定自,)《准则》(以下简称号22年初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06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试行。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号39该准则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准则》一、是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表现之一。
的相关内容,容及特点新出台的《准则》重新确立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方式、更新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式、将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纳入了表内,这些都突破了现有会计体系,将对金融企业的改为按持有意图将金融资产和取代现行按流动性的分类方式,(一)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准则》负债进行分类和计量分为长短期资产负债的做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改变了现行以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进行分类计量。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四类:贷款和应收可供出售金融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包括立即出售或近期出售的)款项产。
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资产负债的分类决定了计量关(二)取代现行风险准备金按五级分类法的计提方式,改为逐笔系,并对损益产生影响。
按现金流折现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现行的金融资产准备金制度主要有:财政部会计司年最新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2005、财政部金融司年制订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提取管理办法》三个在专项准备方面,。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年制订的2002人民银行制度基本趋同,都按贷款五级分类设定相应的比例按大类计提。
矛盾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对于一般准备的规定上,财政部的两个制度中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后计提的,而人民银行规定的一般准备是在税前计提,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并且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年会计制度相关准备金内容,在计提减值2001《准则》替换了原率时,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中,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
金融工具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负债,其确认和计量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全面探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概要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中,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对于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主要方法包括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对于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也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未来现金流量、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以及相关的会计政策选择。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详细解读1. 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对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具体要求,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在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等因素,以便做出合理的计量处理。
2. 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与金融资产相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也对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负债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的要求,以及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准确计量金融负债的价值。
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出台,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金融工具作为企业资产和负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认和计量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47.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均应复核米摊销商誉的余额,并且,只要它不再可能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收回时,它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任何已核销的商誉均不能在以后期间转回。
48.商誉价值的损耗可能由几个因素造成。
例如,不利的经济趋势,竞争条件的变化,以及法律、条例或合同的变化。
它可能通过被购买企业经营产生的,或可能以现金流量的减少体现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应减记商誉的帐面金额并作为费用入帐。
购买产生的负商誉基准处理方法49.当购买成本低于购买方在交易日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所占的权益时,所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比例降低,直至与购买成本一致。
如果不能通过降低所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方式来完全抵销资产超出购买成本的部分,则剩余的超出部分应为负商誉,并应作为递延收益处理。
应按系统的方法,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将其确认为收益,除非超过五年更为合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从购买日开始的20年。
5O.当购买方在所购买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计数中的权益大于购买成本时,所购买的净资产实际上是折价购买的。
因此,所购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因折价而减少,以确保购买交易不会按高于其成本的价值记录。
分布在那些资产上的总折价,应在出售相应资产或者在这些资产体现的未来经济利益被消耗时,作为收益实现。
就流动资产而言,例如存货,收益的实现过程要到存货被销售才能完成。
在长期资产的情况下,例如厂房和设备,通过在资产的使用年眼中提取较低的折旧来实现这种折价的收益。
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51.购买方在交易日所购买的可扭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大于购买成本的部分,应为负商誉,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
应按系统的方法,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将其确认为收益,除非超过五年更为合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从购买日开始的20年。
未来或有事项对购买价款的调整52.当购买协议允许因一项或若干项未来事项对购买价款进行调整时,如果调整可能发生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则应在购买日将调整的金额计人购买成本中。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ppt课件
1
公允价计量,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FVOCI 重分类为 AMC,应将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
损失转出,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 FVOCI 重分类
2
为 FVTPL,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
FVTPL 可以重分类为AMC,但需要根据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 实际利率,并开始适用减值规定,FVTPL 也可以重分类为 FVOCI
15
nd 2017CAS 22 准则修订的比较分析
16
1. 适用范围更明确
增加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排除范围有所扩大
进一步明确了贷款承诺和“自用例外”的 非金融合同,对 CAS 22 是否适用的问题
1.1
1.2
1.3
17
2.明确了金融工具确认的时间
交易日会计
结算日会计
18
3.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MC)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
19
4. 改变了金融负债的分类
2017版CAS 22中将其他金融负债明确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0
5.改变了嵌入衍生工具的拆分处理规定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1
CONTENTS
02 2017CAS 22 准则修订的比较分析
01 CAS 22 ——减值、利得和损失
04 参考文献
03 国际准则与我国准则的框架性比较
2
CAS 22
St
——减值 ——利得和损失
3
金融工具的减值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三)合同资产。合同 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定 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 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 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 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 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 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 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 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六)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 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 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七)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 所处的技术、市场、经 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 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 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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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 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企业通常应当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确认该工具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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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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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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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准则基本内容讲解
这里主要介绍如下几个方面:(1)金融工具的概念与分类;(2)本准则的适用 范围;(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4)金融资产减值。
2—1 金融工具的概念与分类
一、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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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二、金融工具的分类
价值衍生: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 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 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2×15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或者是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 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 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16年 和2×17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 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 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 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国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 应收款项及贷款的会计处理
一般应当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 小的,在确定其坏账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进行折现。 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划分为单项金额 重大和非重大的应收款项。 对金额重大的,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单独测 试; 其余的可以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按账龄分析 法计提坏账准备。
2007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480万元
假定2008年1月20日出售,所得价款4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6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2
投资收益
4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0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
三、金融资产减值
(一)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金融资产 1、持有至到期投资 2、贷款和应收款项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例4】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
并将其归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购入该股票的实际
成本为(公允价值)500万元,其中,已宣告尚未发行
的现金股利为10万元。另外支付交易费用(印花税、
手续费等)2万元。
2007年3月1日购买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502
应收股利
10
贷:银行存款
512
2007年3月30日收到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股利
10
【例4】 2007年6月30日,公允价值为51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8
(510-50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
最新国际会计准则ias22
目录1 概述2 目的3 范围4 定义5 购买6 披露7 过渡性规定8 生效日期二、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被另一个企业购买,也包括难以辨别谁是购买者的这样一种不常见的股权联合。
购买会计涉及确定购买成本、将该成本分摊于被购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以及在购买时和购买后对形成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问题包括确定少数股权金额、在一段期间内购买而产生的会计问题、购买成本的后续变化或对资产负债确认的后续变化以及要求披露的事项等。
三、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会计2.企业合并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受法律、税收或其他原因的制约。
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一个企业净资产的购买。
企业合并可能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现。
这种交易可能发生在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之间,或者一个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股东之间。
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一个新企业以控制参与合并的企业,一个或一个以上参与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解体。
如果交易的实质与本准则中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那么无论采用何种特殊结构合并,本准则中所包含的会计核算和披露要求都是适合的。
3.企业合并可能产生一种母子公司关系,其中,购买企业为母公司而被购企业为购买企业的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其合并财务报表中。
它将在被购企业中的股权作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反映(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和在子公司投资的会计》)。
4.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份。
这种企业合并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应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应用本准则,并相应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也应用本准则。
5.企业合并可能导致法定兼并。
虽然不同国家对法定兼并的要求各不相同,但是法定兼并通常是在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一种方法进行的兼并:(1)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一个新公司,原先的两个公司都解散。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2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英文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的一项重要规范,适用于制定企业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
该准则涵盖了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旨在提高金融工具会计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财务信息。
准则22号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 金融工具的确认准则22号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该准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工具才能被确认为财务资产或负债。
这些条件包括合同条款、经济实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考量。
2. 金融工具的计量准则22号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提出了详细要求,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成本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目的,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披露要求准则22号要求企业对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相关的风险管理策略、合同条款、公允价值等信息。
这些披露内容可以帮助利益相关方更好地理解企业的金融风险暴露和财务状况。
准则22号的发布和实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会计和金融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
它不仅提高了金融工具会计的国际统一性,也强化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都需要认真理解和遵守该准则,并及时调整自身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报告。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也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和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和企业都加强了对该准则的学习和应用,以确保企业会计实践符合国际最新的会计准则要求。
我国的监管机构也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逐步提高金融工具会计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信誉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规范,它为金融工具会计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要求。
企业和金融机构需密切关注该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会计水平和透明度,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实施将为全球企业会计领域带来积极的变革和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了企业在确定、计量、计价、报告金融工具时应遵守的准则和要求,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保证决策者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
一、金融工具的确认1、企业在确认金融工具时,应建立金融工具确认准则,确认金融工具具有金融工具特征、反映现金流量和价值变动,并框定确认时限。
2、企业发行、收到、购买或出售的金融工具,应在发生变动的时点确认一次,无论其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3、若金融工具以实物形式存在,企业应建立物流程序,对金融工具的控制权的变动进行确认,确认它的存在。
1、企业应将金融工具计量为其期末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测量价值。
2、若金融工具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可以以当期市场价格计量。
3、若金融工具不处于交易状态,企业应采用其他可测量价值,如可靠评估报告到期20xx年6月30日附后(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有效市场价格,尽最大努力采用最新价格。
4、企业当期相关金融工具的损益和返回的计算,可用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加上其他成本再减去期末价格。
企业可以以金融工具的购买价格或者最新市场价格计价。
1、以购买价格计价的,应在计量日后在相关权益总额上做计价调整。
2、以市场价格计价的,在计量日后应在每期末定期调整账面价值,将金融账面价值调整到当期市场价格或可靠市场价格。
金融工具应在财务报表和利润表中反映,但在金融工具的返回披露时只反映最大计量值,不披露具体金融工具的单账,而是把金融账户中全部金融工具进行统计。
五、注意事项1、企业需要充分考虑报告币种、报告有效期、报告要素、利率定价等因素。
2、每次报告时,企业应当对金融工具进行期末计量,并不断优化其内部金融工具确认到计价的程序和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3.31•【文号】财会〔201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
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指导企业如何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金融工具是指任何可以被交易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了如何对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类、计量和
披露。
其中,分类主要分为四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包括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等。
同时,还规定了披露要求,包括披露金融工具的种类、融资成本、公允价值、信用风险等信息。
《会计准则第22号》的出台,为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提供了指导,并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 1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2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于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针对企业使用中文核算准则和使用外币核算准则两种情况进行规定。
会计准则22号的起草宗旨是为了解决现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旨在保证企业有效实施核算管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特点。
同时,根据会计准则22号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实现有效的决策管理。
会计准则22号规定了使用中文核算准则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不得遵循任何其他核算准则。
此外,在使用外币核算准则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适当使用外币核算准则,以及支付外汇买卖和外汇投资活动的核算规定,用外汇进行交易的投资外汇投资活动的结果须由客观标准统计和反映。
会计准则22号还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实施收入分配成本核算,按有关规定将费用分类,准确核算各项费用,并展示相应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准确。
此外,会计准则22号还规定,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会计科目,加强考勤制度,依法报送财务报表,切实做好内部核算,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企业会计管理严谨有序。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22号具有明显的会计处理规范性,为企业提供了严格的会计核算准则,使企业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实际,实现有效的决策管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企业经营安全有序,是企业会计管理的重要依据。
今后,在实施会计管理中,企业应当立足于会计准则22号,加强对会计规范的规定、实施,以及对会计文件的掌握和运用,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为企业财务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要求企业在记录金融工具交易时,应当根据期初确认原则和期末计量原则,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
期初确认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同时,需要将交易价值确认为可能流入的未来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其财务报告中的记录依据。
期末计量原则是指,企业在每一期末,都要将其金融工具的交易价值重新计量,以保证它们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并以此作为其财务报告中的记录依据。
会计22号准则
会计22号准则
会计22号准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一项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
该准则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根据会计22号准则,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原则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交易的价格,它反映了资产或负债的真实价值。
企业需要定期评估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将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此外,会计22号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经济交易是指企业与外部方发生的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交易。
企业应将这些交易及其影响及时记录在财务报表中。
会计22号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应如何报告收入和费用。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取或保持收入而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消耗。
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来编制财务报表,并在报表中明确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会计22号准则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
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重要信息,以使用户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总之,会计22号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要求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应按照该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以确保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一致,并为用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会计准则第22号 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第22号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会计准则中的一项重要规定,用于处理公司可能面临的坏账风险。
根据会计准则第22号,坏账准备是指公司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而提前预留的资金或资产。
坏账准备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能够及时应对客户无法按时支付欠款的情况,同时保护公司的财务健康。
根据准则的规定,公司需要对欠款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预留多少资金作为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主要有两种:直接计提和间接计提。
直接计提是指根据客户的历史还款记录和信用状况,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以应对潜在的坏账风险。
间接计提是指根据公司整体的坏账情况和行业平均风险水平,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对于公司的财务报表非常重要。
它可以减少公司的应收账款,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坏账准备的计提也反映了公司对风险的预判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然而,坏账准备的计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困难。
首先,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导致坏账准备的计提不准确。
其次,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坏账风险差异较大,一种计提方法可能无法适用于所有情况。
最后,坏账准备的计提涉及到一定的主观判断,容易受到管理层的影响。
坏账准备是保障公司财务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准确计提坏账准备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降低公司面临的坏账风险。
然而,坏账准备的计提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困难。
因此,公司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不断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以应对潜在的坏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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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3年12月修订)目的本号准则旨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本号准则既包括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情况,也包括在不能认定购买者时股权联合的少数情况。
购买的会计处理涉及到确定购买的成本,将成本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中进行分配,以及对在购买时或其后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其他的会计问题包括对少数股权金额的确定,对发生在一段时期的购买成本或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随后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揭示的要求。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合并。
2.本号准则代替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会计.3.企业合并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由法规、税收或其他原因来决定。
它可能涉及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购买。
它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转让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资产来实施。
这种交易可以在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各股东之间或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
企业合并可能涉及建立新企业来控制参加合并的企业、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净资产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将一个或若干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解散。
当交易的实质与本号准则的企业合并的定义一致时,无论采用哪种特定结构的合并,本号准则所包括的会计处理和揭示要求都将适用。
4.企业合并可能形成购买企业是母公司、被购买企业是购买者的附属公司的母子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应将本号准则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
购买者将其在被购买企业中的权益作为对附属公司的投资包括在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5.企业合并可能涉及购买其他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商誉,而不是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
这种企业合并不会导致母子公司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将本号准则运用到其自身的财务报表中,从而也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6.企业合并可能引起法定兼并。
虽然不同国家之间对法定兼并的要求不同,但法定兼并通常是两个公司之间按下列任何一种方法兼并:(1)一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个公司,前者解散;(2)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同时转让给一个新公司,两个原来的公司解散。
许多法定兼并作为集团重整或重组的一部分,并不适用本号准则。
因为它们是在共同控制下进行的企业之间的交易。
但是,导致两个公司成为同一个集团的成员的企业合并,应按本号准则的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购买或股权联合处理。
7.除第5段所说明的情况外,本号准则不适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
不同的国家应按不同的报告惯例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各种需要。
8.本号准则不适用:(1)在共同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
(2)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以及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
定义9.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联合,或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从而将各单独的企业组成一个经济主体。
购买,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由一个企业,即购买方,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来获得对另一个企业,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股权联合,是一种企业合并的形式,在这种企业合并中,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了它们全部的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是购买方。
控制,是指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母公司,是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附属公司,是被另一个企业(即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少数股权,是附属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的一部分,它们所应归属的股权,既不由母公司直接拥有,也不由母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间接拥有。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进行交换或将一项负债进行结算的金额。
购买日,是指将按购买方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方的日期。
企业合并的性质10.在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上,购买实际上并不同于股权联合,这种交易的实质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
因此,对每一种合并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
购买11.实际上,在各种企业合并中,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只有控制了其他参加合并的企业,才能辨认谁是购买方。
当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控制了另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即可认为获得了控制权,除非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明确地证明此所有权不构成控制。
即使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不能获得另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作为企业合并的结果,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获得了以下的权力时,仍有可能被确认为是购买方:(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获得了对另一个企业一半以上的表决权的权利;(2)通过法律或协议,获得了决定另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利;(3)有权任命或解除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团体的大多数成员的权利;(4)获得了在另一个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团体的会议中大多数投票权的权利。
12.尽管有时难以确认购买方,但常常有迹象表明购买方的存在,例如:(1)其中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其他参加合并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较大的企业为购买方;(2)企业合并以现金交换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放弃现金一方为购买方;(3)企业合并使一个企业的管理当局能够控制合并后企业管理人员的选用。
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企业为购买方。
反向收购13.有时,一个企业获得了另一个企业的股份的所有权,但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而发行了足够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作为出价,结果使得对被合并的企业的控制权转给了其股票已被购买的企业的所有者。
这种情况被称为反向收购。
虽然从法律上说,发行股票的企业可能被视为母公司或连续企业,但现在控制被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的企业才是购买方,享受在第11段中所说的表决权或其他权利。
发行股票的企业被认为已被另外的企业所购买;后者被认为是购买方,并且应将购买法运用于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中。
14.在例外情况下,可能无法辨认购买方。
与一方占支配地位的兼并不同,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订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共同控制其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
此外,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管理当局共同参与合并后主体的管理。
其结果是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
这种企业合并应作为股权联合来予以核算。
15.若参加合并的企业之间不能实质上平等地交换有表决权的股票,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常常是木可能的。
这种交换确保了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有关所有者权益,从而使它们在合并后企业中的相关风险和利益被保留并使各方的决策权力得到保护。
但是,为了使股票的平等交换有效,对于一个参加合并的企业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不能有重大的减少,否则该企业的影响将被削弱。
16.为了达到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的目的:(1)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如果不是全部,至少也是大多数需参加交换或联营;(2)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应与其他企业没有重大的差异;(3)在合并之后,每个企业的股东应在合并后主体中大体上保持与以前相同的表决权和股份。
17.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减少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的可能性,而辨认购买方的可能性则可以增加:(1)各参加合并的企业的公允价值的相对降低,参与交换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的百分比减少。
(2)财务安排使某一股东团体相对于其他股东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这种安排可能在合并前或合并后起作用。
(3)一方在被合并主体中的权益的份额,依其以前所控制的业务在企业合并后如何经营而定。
购买购买的会计18.购买形式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本号准则第20-60段中所述的购买的会计方法予以核算。
19.采用购买法,使得购买企业的核算与购置其他资产的核算相类似。
既然一项购买涉及到通过转让资产、发生负债或发行资本的交易,来交换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采用购买法是恰当的。
购买法以成本为基础来记录购买,并且根据购买所依据的交易来确定其成本。
购买日期20.从购买日期开始,购买方应:(1)将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合并到损益表中;(2)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以及因购买产生的任何商誉或负商誉。
21.购买日期,就是对被购买方的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质上转让到购买方的日期,并且是购买法开始运用的日期。
从购买日期开始,也就是从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实质上转让到购买方的日期开始,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应包括在购买方的财务报表中。
实际上,购买日期是购买方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业务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日期。
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的所有必须条件均被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让给了购买方。
但是,在控制权实际上转让之前,并不需要根据法规结束或完成交易。
在评价控制权是否实际转移时,需要考虑购买的性质。
购买的成本22.一项购买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该成本即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是在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支付的其他购买价款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23.当购买涉及一项以上的交易时,购买的成本为各单项交易的成本的合计数。
如购买是分阶段达成的,区分购买的日期与交易的日期就非常重要。
如对购买的核算从购买日开始,那么,应采用在每一个交易日期确定的成本或公允价值的资料。
24.所放弃的货币性资产和所发生的负债应以它们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当购买的价款的结算推迟时,购买的成本应为在考虑了结算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溢价或折价以后该购买价款的现值,而不是应付款的名义价值。
25.在确定购买的成本时,购买方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如果不是由于市场过于动荡或狭小而使市价不可靠,应以其公允价值,即交易当日的市价来计量。
当在特定日期的市场价格不可靠时,则应考虑宣告购买条款的前后适当期间的价格波动的影响。
当市场不可靠或者没有牌价时,购买方所发行的证券的公允价值应参照其在购买方企业的公允价值中所占股份的份额,或是参照其在被购买企业的公允价值中的股份的份额,按照两者之中较明显的一个确定。
以现金代替证券支付给被购买企业的股东的购买价款也可能作为所放弃的公允价值的依据。
购买中的所有方面,包括影响谈判的重大因素,都应加以考虑,独立的估价可以用作确定已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的辅助手段。
26.除了购买价款以外,购买方可能会发生与购买有关的直接费用。
包括注册费用、发行权益证券费用,以及为购买而支付给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
一般管理费用,包括维持一个收购部门的费用,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于此项特殊购买的核算范围的费用,均不应包括在购买的成本中,而应在发生时作费用处理。
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确认27.所购买的单项资产和负债应在购买日单独予以确认,如果:(1)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或流出购买方;(2)对购买方来说,其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进行可靠的计量。